《国债法律制度》PPT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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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理,一定的法律事实会引起法律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事实上,通过国债法律行 为而使国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是大量存在的
由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个方面,因此, 国债法律关系也可以因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客观事件的发生而产生、变更或消灭
12
五、国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债法律制度是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 展起来的。成熟的国债法律制度是近现代社会 经济发展的结果
国债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三 要素构成,这三要素就是国债法律关系的主 体、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国债法律关系的 内容
11
在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因具体的国债法 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债资金,这些资金可 以是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币种
国债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它由国债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1)国债的信用度高 (2)国债的流动性高 (3)国债的抵押代用率高
4
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 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债法的主 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 理都与财政法是一致的,而财政法则属于经济 法,因此国债法亦属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一 个组成部分
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 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 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 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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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关系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其由国债法 调整时,便上升为国债法律关系。所谓国债 法律关系,是指国债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债法 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发展较为晚近,但已日益成为 财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 家广泛举债,甚至被称为“债务国家”的情 况下,国债法律制度的地位已日显重要。由 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很不完善,本章将更着 重从原理的角度进行介绍
1
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指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其职
5
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 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 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 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 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 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8
(三)国债偿还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 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 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 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
既然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 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而与此相适应,国债法律制度也应包括四 类基本制度,即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 度、国债偿还制度和国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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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四类国债法律制度中,一般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1)国债的分类与结构;(2)国 债的发行主Fra Baidu bibliotek、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3) 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4) 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5)国债市场与国 债持券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规定;(6) 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7) 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8)违反国 债法的法律责任;(9)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救 济手段
现代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国债立法。例如,美 国早在1917年就颁布了《自由公债法》,日本 在其 《财政法》、《特例公债法》等相关法律 中,对国债的种类等亦有专门规定。韩国在 1979年也颁布了《政府债券法》
我国的国债法律制度建立较晚,至今仍不很健 全,一些领域的法律调整尚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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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6
(一)国债发行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 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债 关系产生的前提。
7
(二)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 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 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是在实现国债 的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在 国家运用国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产 生的社会关系,因而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 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能而负有的债务,故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 它是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是国 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需遵守一般 的诚信原则,因而具有偿还性;同时,它一 般还具有认购的自愿性,这些特点使它不同 于税收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收入形式
2
国债作为国家的债务,其举借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 欲望和实现国家职能,因而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私 人债务。国债举借的特殊目的性使它不仅成为国家 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而且也 成为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债作为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它符合 国家信用的一切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形式的 特点:
(1)它是以国家(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 系;
(2)它以政府信誉作担保; (3)它以信用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使用财政支出,在
重视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
3
国债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发行 的企业债相比,还具有以下特点:
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是不同的,它们 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并非单纯的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这也是国债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 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9
(四)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 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 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 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 权债务关系
由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个方面,因此, 国债法律关系也可以因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客观事件的发生而产生、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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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国债法律制度是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 展起来的。成熟的国债法律制度是近现代社会 经济发展的结果
国债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三 要素构成,这三要素就是国债法律关系的主 体、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国债法律关系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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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债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因具体的国债法 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尽相同
国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债资金,这些资金可 以是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币种
国债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它由国债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1)国债的信用度高 (2)国债的流动性高 (3)国债的抵押代用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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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债法的概念
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债法调整的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 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债法的主 体有一方始终是国家
国债法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 理都与财政法是一致的,而财政法则属于经济 法,因此国债法亦属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一 个组成部分
对国债关系除可以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国 债的发行地、使用币种和债权人的不同,将国 债关系分为国家内债关系和国家外债关系,这 与国债可分为内债与外债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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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债法律关系
国债关系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 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其由国债法 调整时,便上升为国债法律关系。所谓国债 法律关系,是指国债关系的主体根据国债法 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发展较为晚近,但已日益成为 财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 家广泛举债,甚至被称为“债务国家”的情 况下,国债法律制度的地位已日显重要。由 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很不完善,本章将更着 重从原理的角度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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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债法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国债,是指国家为满足公共欲望和实现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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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债法的调整对象
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用、 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此 类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债关系。对于国债关 系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但依据上述调整对象 中所涉及的国债活动的四个环节进行分类, 则应是一种较为基本的分类。据此,国债关 系可以分为四类,即国债发行关系、国债使 用关系、国债偿还关系和国债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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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债偿还关系
国债偿还关系是在国家偿还国债本息的过程中 而在国家和相应的国债权利主体之间发生的社 会关系,它是在终结国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 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债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因而在国债偿还关系中与国家相对应的具体的 国债权利主体,同国债发行关系中的与国家相 对应的具体的主体极可能是不一样的。
既然国债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债的发行、使 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而与此相适应,国债法律制度也应包括四 类基本制度,即国债发行制度、国债使用制 度、国债偿还制度和国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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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四类国债法律制度中,一般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1)国债的分类与结构;(2)国 债的发行主Fra Baidu bibliotek、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3) 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4) 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5)国债市场与国 债持券人在市场上行使国债权利的规定;(6) 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7) 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8)违反国 债法的法律责任;(9)争议的解决途径与救 济手段
现代国家已经越来越重视国债立法。例如,美 国早在1917年就颁布了《自由公债法》,日本 在其 《财政法》、《特例公债法》等相关法律 中,对国债的种类等亦有专门规定。韩国在 1979年也颁布了《政府债券法》
我国的国债法律制度建立较晚,至今仍不很健 全,一些领域的法律调整尚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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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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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债发行关系
国债发行关系,是因国债的发行而产生的国 家与其他相对应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它是国债关系中的基础性关系,是其他国债 关系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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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债使用关系
国债使用关系,是在国家将取得的国债收入 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 在国债的权利主体行使其国债权利的过程中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关系是在实现国债 的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在 国家运用国债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产 生的社会关系,因而它是国债法这一宏观调 控法的重要调整对象
能而负有的债务,故又称国家公债或公债。 它是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是国 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需遵守一般 的诚信原则,因而具有偿还性;同时,它一 般还具有认购的自愿性,这些特点使它不同 于税收和罚没收入等财政收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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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作为国家的债务,其举借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 欲望和实现国家职能,因而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私 人债务。国债举借的特殊目的性使它不仅成为国家 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而且也 成为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债作为国家信用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它符合 国家信用的一切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信用形式的 特点:
(1)它是以国家(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 系;
(2)它以政府信誉作担保; (3)它以信用形式取得财政收入、使用财政支出,在
重视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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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同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公司发行 的企业债相比,还具有以下特点:
国债发行关系与国债偿还关系是不同的,它们 是相互独立的两种关系,并非单纯的一个问题 的两个方面。这也是国债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 务关系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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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债管理关系
国债管理关系是在对国债流动进行管理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国家干 预的精神,与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是分 不开的。这种关系作为国债法的调整对象,也 使得国债法律关系必然不同于民法上一般的债 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