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钢铁能源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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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使用管理规定
W5主办
2015年3月26日订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能源介质之正常、安全使用,确保能源动力设备设施之正常运转,综理协调能源动力系统之安全稳定、经济高效运行,保障公司生
产的稳定、顺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厂处(供用能单位),辖下能源动力供用之相关业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涉及到本公司的能源介质包括:电力、煤气(高炉、转炉煤气)、天然气、水(生产新水、软水、环水)、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等。第四条公用设施处是公司能源介质供用的管理部门,综理公司能源介质的供给、平衡、调度等工作。
第五条各用能单位负责本单位规范用能自查,公用设施处作业规划组不定期对各用能单位进行规范用能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定期整改完善。第六条生产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新增能源介质使用点时,必须先到公用设施处办理用能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所有能源供用设备检修改造,必须报公用设施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八条各厂处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能源供用设备设施之运转维护,管辖范围界定原则上以主管道到各厂处入口第一个阀门(或盲板阀或闸板阀)为
准,具体划分界定详见各系统划分界定。
第九条公用设施处调控各系统均衡使用,因生产安排导致供用能异常时,生产计划处生产管制中心协助安排生产调控。
第三章能源使用之审批
第十条各厂处(用能单位)使用公司电力及其它能源介质前需办理用能审批,申请单位应按《能源介质使用申请表》的要求,详细、如实填报申请
使用的能源种类、使用数量、品质、使用条件、交接点位置等内容,
同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供用能设备设施,初步设计完成前向公用设施
处提报用能计划,公用设施处组织进行规划平衡,落实能源动力介质
供给情况,以保证投产满足使用需求。
二、工程项目设计内容之外,新增加的设计、基建、技改、生活设施
等项目需使用公司能源动力介质的,项目正式立项前,到公用设施处
办理申请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外单位临时用能的,用能单位至少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到公用设施处办理能源用能申请,申请单位应按《临时用能申请表》详细、如实填
报申请用能的地点、品种、数量和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内容,并经
公司财务确认加盖财务章后有效,并签订《安全用能协议》。
第十二条用能单位要求增加或改变能源使用量、使用品质或变更接点位置时,须重新办理用能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需要从原有用户分管的能源设施上转用时,原有用户为供能单位,需对申请单位转供能源申请出具意见,双方明确交接点、分管
范围以及计量方式等问题后,申请单位提交公用设施处审批。
第十四条能源动力介质首次供用前,供用单位须内部先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用能单位需至少提前一周向公用设施处申请联合验收;正式
投入运行前24小时,应向公用设施处提出申请,由能源调度确定具体
供能计划并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用能申请由项目组办理,项目组应组织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临时用能申请由施工或检修等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第四章能源供用停复役之审批
第十六条因计划检修等需能源系统设备设施停送之操作,检修实施单位应提报能源供用停复役申请,要求明确停送能源种类、具体时间、所涉及的
设备、停送原因及作业内容,并制定停复役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
公用设施处确认可行性,并制定能源供用停复役计划并督导执行。
一、涉及到两个或以上生产厂、单位的能源系统调整时,应提前五个
工作日提报。
二、涉及到公司外部单位的,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制氧公司等,
要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提报。
第十七条各厂处利用能源系统计划检修时间,对所辖能源系统进行检修、试验及施工等工作时,必须同样履行停复役申请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工作,以防能源主系统突然恢复,造成损失或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过程中因产品、设备、系统调整或抢修等需要临时用能停送的,供用能单位报能源调度批准同意后按要求执行,能源调度做好备案。第十九条停复役作业实施前需与调度沟通确认,并按调度指令进行停复役作业;
停复役作业时间若需延长,应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做好应对安排。
第五章能源介质运行安全和监察管理
第二十条能源介质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由各厂处自主管理,对本单位供用能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负全责,公用设施处负有监察权。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能源使用台帐,严禁私拉乱接增加用能点。第二十二条能源供用单位对本单位的能源设备设施和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纳入整改计划,并反馈到公用设施处。
第二十三条各厂处应制定节能措施,杜绝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确保高效用能。第二十四条各厂处应对所属能源设施和管线完好负责,并对所有能源的输入、输出情况记录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根据能源的使用情况,针对不同能源介质的特性,必须建立、完善能源设备(设施)运行、操作和检修台帐。
第二十六条未经公用设施处、管线主管单位许可备案,不得在能源输送管线、支架和能源设备上设置其它设施,能源设施及其附件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七条未经审批私自进行动火、动土等作业,导致能源供用设备设施损伤,影响正常能源供应的单位或个人,应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如发生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调度系统反馈到管线主管单位,主管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向公司公用设施处能源调度工场汇报,并立即
组织在不导致事故扩大和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第二十九条能源供用能设备设施应有完善的计量装置,确保装置之完好、计量精准,并须将数据上传至能源信息化系统,满足公司信息化需求。
第六章能源调度管控
第三十条为强化公司能源供给组织、指挥、协调和管控,保证公司能源供给稳定及安全有序使用,公司能源系统按照集中统一原则,实行能源
一级调度管控。
第三十一条公用设施处能源调度工场设能源运转课,对全公司电力、公用流料系统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实行统筹调控;各供用能单位对本单
位用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向能源调度反馈异常情况,并执行
能源调度统筹调控指令。
第三十二条能源调度工场负责能源系统之一级调控,具体如下:
一、能源调度值班股长是当班公司能源系统的组织和管理者,代表
主管生产、能源的公司领导行使公司能源系统的生产指挥权,配合
其他专业调度指挥。
二、公用设施处各专业调度是能源专业调度的具体责任者,对值班
股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