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一)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一)关键词:《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如海域使用权,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由于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1]《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并将海域从公法上的自然资源或者国际法上的主权客体转变为私法上的物权客体,运用私法的手段来调整海域利用活动,这无疑是对传统权利体系的重大突破。
代理词-滩涂是土地还是海域之争-上传百度版本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XX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指派,现就XX诉XX省人民政府、第三人XX省海洋与渔业厅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采信。
一、原告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一)从2006年至今,原告一直在诉争土地上进行水面养殖,具有对涉案土地的合法权益。
2000年以来,诉争土地荒废闲弃多年,系荒地,无实际承包人,被告证据清单3-2中村委会出具被补偿对象不属实,应该是为了报批征地的权宜之计,不存在实际承包人。
诉争土地堆满垃圾等有害环境污染的杂物,当时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和管理,原告便在该地上用人工开垦此荒废闲弃地,用于水面养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原告开发荒地用于渔业生产,具有申请诉争土地长期使用权的权利。
(二)诉争海域使用权证于2015年10月26日换发登记为X国用【X】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针对该地,被告出具的证据3-1——XX省XX市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X)X民初字第X号),确认了原告与诉争土地具有利害关系,但由于村委会出具了错误的证明导致了法院作出不利于原告之一XX的判决,后村委会根据事实重新出具了《证明》,上述事实证实了原告具有与本案诉争土地的利害关系。
(三)诉争土地历史上曾属于盐田地,一直属于XX村村集体所有,原告系该村村民且在该土地上开荒养殖,与诉争土地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3《XX镇政府与XX村、XX村、XX村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各一份)》明确提及“征收乙方(XX镇XX村)的盐田”,证实诉争土地属于XX村村集体所有,被告提供的2-1XX市X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XX市XX综合产业园区项目补偿情况汇总表》中明确提及了村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说明历史上盐田属村民集体所有,村民系向村集体承包使用。
滩涂资源所有权物权法解析
滩涂 资源所 有权 物 权 法勰 析
◎郭 洁 ’ 宋振 玲
摘 要 :滩涂是 区别 于土地和海 洋的一种 自然资源,符合 所有权客 体对物的要 求 ,应 独立地成为所有权 的客 体, 这既是
对 现代 经济 生活发展 的回应 ,也是研 究利 用滩涂进行 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之母权—— 滩涂 资源所有权 的现 实要 求。滩涂资源 负 载价值 的 多重性 和独特 的 自然属性 ,要 求其 归国家所有 。滩涂资源 归国家所有具有重要 的实践价值和现 实意义 。 关键词 : 滩涂 资源 滩涂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状态 的 自然资源进行 某种使用 而获取利益 。其利用方式 主要 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滩涂 的稀缺性在不断的增强 。 是将 自然资源作 为物 质载体或 利用 自然资源 自身的生产 能力 进行经济 性开发利用 活动 。虽 然对滩涂的 利用 与对海域 的利 用有相似 的地方 ,但 对海域 的利用主要是对 水面和水体 的利
整 。但滩涂利 用中的 问题 的解决无论是探 寻私法方式 ,还是 和捕捞权缺乏权源基础 ,亦不能为滩涂用
维 持行政权在滩 涂利用 中的核心地位 ,都 需要首先界定滩 涂
权 制度 的前 提和 基础 。《 物权法》将利用滩涂进行养殖和捕捞 的权利纳入 了用益物权 的范围 ,研究 其得以派生 的母 权—— 滩涂 资源所有权 问题 因此 具有 更加现实 的意义 。
一 、
益 物权制度的确 立和 完善 提供理论根基 ,更无 法实现运 ( 二 )滩涂资源符合所有 权客体之特 陛 所 有权是物权 ,某种物要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需具有如下
法律特 『 生:
资源的 归属 ,滩涂资源所 有权是创设和 完善滩涂资源用 益物 用法律手段 应对 滩涂 资源开发利用 中的冲突与危机的 目的。
水域滩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域滩涂是指陆地与水体之间的过渡地带,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湿地等。
水域滩涂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域滩涂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二、水域滩涂管理的基本原则1. 生态保护原则:水域滩涂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水域滩涂管理的基本原则。
2. 综合利用原则:水域滩涂资源丰富多样,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3. 公平合理原则:水域滩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域滩涂资源,都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权益。
4. 科学规划原则: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资源利用与保护相协调。
三、水域滩涂法律体系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实行水资源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定:“国家对海洋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实行海洋资源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实行河道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实行渔业资源保护、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实行湿地保护、恢复和合理开发利用。
”3.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水域滩涂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遵循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保护条例》规定:“水域滩涂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综合利用、公平合理和科学规划的原则。
海域滩涂性质认定案例
海域滩涂性质认定案例滩涂征收起波澜2009年10月28日,乐清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一则通告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因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需要,决定收回部分海域(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浅海滩涂海域)的使用权。
上述区域范围内由乐清县(1993年撤县设市)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废止。
”该通告涉及到乐清市虹桥镇近万亩滩涂和围塘。
近一个月后,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南岳镇人民政府又联合发布南政(2009)51号《关于收回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浅海滩涂海域经济补偿方案》的公告。
公告设定的补偿标准为:国有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为每亩1000元;标准围塘内国有海域(含围塘养殖)使用权收回补偿为每亩16200元。
乐清市后塘村、岩坑村、里一村、里二村4个村,现有滩涂总面积达2800亩。
按照后塘村村民们的说法,他们的滩涂包括围塘(滩涂中围起来的部分)和堤坝外滩涂。
围塘是上个世纪80年代政府号召围海造田的结果。
1984年,乐清县政府给原南岳乡拥有滩涂的9个村庄分别颁发了《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同年,南岳乡发布滩涂定权图,确定各村滩涂位置。
第二年,后塘村围垦联户与乐清县政府有关部门签署“造地经济责任合同”,将围塘用于种植,并开始缴纳农业税。
令村民们想不通的是,滩涂的收益远高于同面积的耕地,为什么补偿费反而比土地低了许多呢?按现行征收补偿政策,乐清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一般均在5万元以上,如开发单位与被征收村委会签署协议,补偿会高达20万元以上,土地征收的补偿远远高于海域。
对于从事海产养殖的村民们来说,围塘、滩涂的收益更是远高于同样面积的耕地。
不久,政府的补偿款就到账了。
政府最终以每亩围塘2万余元,每亩滩涂2000元的标准,给后塘村的账户上打了征地补偿款912万元;虽然岩坑村没有签署补偿协议,但其集体账户上也收到补偿款374万元。
后塘村的村民们表示,“到账”的背后,是该村上一任村委会主任在2010年2月与南岳镇政府签署的《乐清港湾区北港区收回国有围塘(滩涂)政策处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该村562亩滩涂按每亩2000元补偿,该村396亩围塘按每亩2.02万元补偿。
论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
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及其法律关系研究内容摘要: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滩涂法律关系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日益彰显其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
滩涂一般是指沿海滩涂。
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
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怎样?这个问题对于我省尤为重要,因为我省东挽黄海,西拥渤海,又是我国北部滩涂的主要集中地,资源极为丰富,开发海域和滩涂是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依托,也是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
而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是海域和滩涂的权属明确,并理顺两者的法律关系。
一、海域和滩涂的自然属性研究(一)海域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
在地理上,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
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在我国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特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其自然属性有:第一,具有资源性。
海域是资源的宝库,海面有娱乐资源、港口资源,水体中有渔业资源,海床和底土有矿产资源等。
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舟楫之便、鱼盐之利,到海水养殖、旅游开发、矿藏开发、能源利用,海域资源不断为人们开发利用。
第二,具有立体性。
海域是立体性的,它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各部分纵横交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海域的立体性,决定了海域内所蕴含的资源也是立体的,并且,只要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间不冲突,便完全可以对其同时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海域具有特定性。
即海域的整体与其各组成部分可以因“分割”而成为无数个特定、具体和相对独立的物。
但海域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和水体的流动性等特点,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
(二)滩涂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
本文研究的是通常意义上的滩涂,即海滩。
一般将沿海滩涂分为三部分:(1)潮上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淤泥质沉积地带;(2)潮间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即潮间带之间的泥质、砂质和岩滩等沉积地带;(3)潮下带滩涂,指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区泥砂质沉积地带。
论沿海滩涂的概念和法律属性
论沿海滩涂的概念和法律属性我国对沿海滩涂的利用在不断增多,但由于其特殊的地质学特征,我国土地和海洋类法律对其概念的规定却产生了分歧,本人认为沿海滩涂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从历史、借鉴国外和可持续发展等角度来看,其法律性质也应是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海洋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标签:沿海滩涂;概念;法律属性;可持续发展沿海滩涂作为巨大的土地后备资源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拥有滩涂面积1031万亩,占全国1/4以上,而且仍然以每年3万-5万亩的速度淤涨,而江苏的人均耕地占有量仅为0.87亩,为此,《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规定,到2020年计划匡围滩涂270万亩。
随着开发进度,因沿海滩涂、围塘等的征收而引发的矛盾也频频出现。
主要集中在征收补偿问题上,将沿海滩涂定性为土地或者海域的补偿金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
因此学者、律师、群众纷纷呼吁,国家应尽快明确滩涂、围塘等的属性,出台相关法规,以维护滩涂、围塘使用者的权益。
一、沿海滩涂的概念(一)地质学上沿海滩涂的概念沿海滩涂实际上是大陆和海洋的过渡地带,在自然属性上,一般将沿海滩涂分为三部分:(1)潮上带,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淤泥质沉积地带,此地带虽靠近海洋,但并未被海水淹没;(2)潮间带,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即潮间带之间的泥质、砂质和岩滩等沉积地带,该地带会间歇性的被海水淹没,属于典型的滩涂,或者是狭义的滩涂;(3)潮下带,指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区泥砂质沉积地带,该地带是常年被海水淹没的,只是海水较浅。
虽然沿海滩涂在地理特点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但实际上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在生态功能上是不能分割的,而且在实际中也是常被作为一个整体来开发利用的。
(二)法律上沿海滩涂概念的冲突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而独立的概念。
海洋和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都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对其概念和范围的规定也发生了冲突。
1.海洋类法律对沿海滩涂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论滩涂资源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适用
滩涂若 为海 , 依《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 3条的规 定, 滩 涂属于单 一 的国家所 有 , 滩涂 若为 地 , 则有 国有与集体所有之分且以集体所有为主; 再次是 有关滩涂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滩涂若为海 , 依《 海
关键 词 : 滩涂 ; 海 岸线 ; 海域 ; 养殖 用 海权
中 图分类 号 : D 9 1 2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8 8 6 0 ( 2 0 1 4 ) 0 2— 0 1 3 2— 0 5
在 自然资 源 中, 滩涂是 一类具有重 要经济 价
在立 法 上 , 我 国涉 及 滩 涂 的立 法 和 规 定 很
这样 的结论 , 滩涂 属 于土 地 的一 种形 态 , 是农 地 使 用权 的标 的o i l ] ( )
然而 , 在立 法 上 滩 涂果 真 毫 无 疑 义 地 属 于
土地吗?先看看《 渔业法》 的规定 , 《 渔业法》 第 l l 条第 1 款规定 ,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
文 讨论 的对 象 以海滩 为 限 。海 洋 一般 每天 出现
两次高潮与两次低潮 , 高潮 和低潮时海水 到达 岸 边 的位 置是 不 同的 , 由此 在最 高 高 潮 线 与最 低低潮线之间就形成 了一个海岸带。这个海岸 带又称潮间带 , 高潮 时它为“ 海” , 低 潮时它为 “ 地” , 包括岩礁、 沙滩、 泥滩 、 河 口等生态类型。 其 中的 泥滩 部 分 就 是 俗称 的滩涂 , 又 称潮 间带 滩涂 , 是潮 间带 的一 种类 型 。
多, 但没有一部法律对滩涂进行过定义。在滩涂 资源的法律属性上, 我国目 前立法的规定亦不清
海域滩涂征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海域滩涂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海域滩涂征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复杂法律行为。
本文旨在分析海域滩涂征收的适用法律,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
二、海域滩涂征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这一规定为海域滩涂征收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海洋法》是我国海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海域、海岛、海底及其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海域滩涂实行统一管理和开发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国海域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海域征收和征用。
该法明确了海域征收和征用的主体、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章规定了土地征收和征用。
虽然该法主要针对陆地土地,但在实际操作中,海域滩涂征收也会参照该法的规定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
”这一规定为海域滩涂征收提供了渔业资源保护的依据。
三、海域滩涂征收的适用法律程序1.立项审批海域滩涂征收前,征收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征收。
征收申请应当包括征收目的、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
2.公示与听证征收单位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告知被征收人征收事项。
被征收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就征收事项发表意见。
3.签订征收协议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征收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实施征收征收单位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内容实施征收。
侵占海滩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滩涂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岸线稳定、提供旅游资源等多种功能。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滩涂资源被过度开发和侵占现象日益严重。
为了规范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侵占海滩涂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海滩涂的概念及法律地位1. 概念海滩涂是指海水潮汐作用形成的、潮间带内的泥沙质、沙质或砾石质滩涂。
海滩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 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海洋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
”三、侵占海滩涂的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侵占海滩涂的行为主要包括:(1)非法占用海滩涂进行建设、开采、养殖等活动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滩涂用途的;(3)违反法律法规,破坏海滩涂生态环境的;(4)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海滩涂的。
2. 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滩涂,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滩涂严重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侵占、破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滩涂承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滩涂,是指潮间带的海岸带区域,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滩涂资源在我国沿海地区丰富,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滩涂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滩涂承包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滩涂承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滩涂资源的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涂资源的承包、开发利用和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海域使用许可制度,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涂养殖、捕捞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滩涂养殖、捕捞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养殖、捕捞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涂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等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滩涂土地的征收、征用应当依法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滩涂承包合同的规定对滩涂承包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滩涂承包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
三、滩涂承包的法律规定1.滩涂承包的原则(1)依法原则:滩涂承包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保护原则:滩涂承包活动应当保护滩涂资源的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
(3)效益原则:滩涂承包活动应当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2.滩涂承包的条件(1)具有滩涂承包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滩涂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滩涂地是指潮间带潮上带,指海面上升潮时被淹没,退潮时露出水面的地带。
滩涂地在我国沿海地区分布广泛,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
然而,滩涂地的开发利用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对滩涂地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滩涂地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滩涂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1. 滩涂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据此,滩涂地属于国家所有。
2. 滩涂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出租、抵押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单位和个人使用。
”据此,滩涂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抵押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三、滩涂地的开发利用1.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符合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要求。
”据此,滩涂地的开发利用应编制相应的规划。
2.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应当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
土地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等事项。
”据此,滩涂地的开发利用需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
3.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方式(1)滩涂地出让: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2)滩涂地出租: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3)滩涂地抵押:指单位和个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滩涂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
(4)滩涂地划拨: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划拨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四、滩涂地的环境保护与修复1. 滩涂地的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海域和滩涂介绍
海域和滩涂介绍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日益彰显其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
滩涂一般是指沿海滩涂。
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
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怎样?这个问题对于我省尤为重要,因为我省东挽黄海,西拥渤海,又是我国北部滩涂的主要集中地,资源极为丰富,开发海域和滩涂是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依托,也是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
而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是海域和滩涂的权属明确,并理顺两者的法律关系。
一、海域和滩涂的自然属性研究(一)海域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
在地理上,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
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在我国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特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其自然属性有:第一,具有资源性。
海域是资源的宝库,海面有娱乐资源、港口资源,水体中有渔业资源,海床和底土有矿产资源等。
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舟楫之便、鱼盐之利,到海水养殖、旅游开发、矿藏开发、能源利用,海域资源不断为人们开发利用。
第二,具有立体性。
海域是立体性的,它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各部分纵横交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海域的立体性,决定了海域内所蕴含的资源也是立体的,并且,只要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间不冲突,便完全可以对其同时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海域具有特定性。
即海域的整体与其各组成部分可以因“分割”而成为无数个特定、具体和相对独立的物。
但海域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和水体的流动性等特点,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
(二)滩涂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
本文研究的是通常意义上的滩涂,即海滩。
一般将沿海滩涂分为三部分:(1)潮上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淤泥质沉积地带;(2)潮间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即潮间带之间的泥质、砂质和岩滩等沉积地带;(3)潮下带滩涂,指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区泥砂质沉积地带。
滩涂所有权
1、滩涂所有权滩涂是一种特殊的地貌形态,其在地理形态上主要指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部分,在法律上,滩涂主要指潮间带,但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被界定为滩涂的范围会广于潮间带,这样,在实务中就存在着滩涂属于土地还是海域的争议。
这一争议首先决定着是否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滩涂上设定土地权利,其次,如果滩涂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客体,其与海域、土地界限的划分决定着滩涂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
在传统的民法上,滩涂属于海域而非土地,而我国的情形却不同,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由于对滩涂的利用已十分普遍,滩涂已成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把滩涂作为土地的形态加以规定,这样就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对滩涂的所有权,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因此,滩涂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对于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上述《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许多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的滩涂管理使用法律规范,如《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等。
2、滩涂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滩涂的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围填滩涂形成土地;其二,利用围圈滩涂水面进行养殖。
(1)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滩涂的开发利用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同其他土地是一样的。
我国尚无滩涂开发利用的基本法律,但一些沿海省份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
如上海市的《滩涂管理条例》规定了滩涂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程序。
①申请: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
滩涂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滩涂,是指海陆交互作用形成的潮间带地带,是海岸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滩涂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对维持海洋生态平衡、保障海洋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不断加强,但同时也面临着滩涂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
为了加强滩涂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滩涂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滩涂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在滩涂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确保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综合治理原则:对滩涂资源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修复,实现滩涂资源的综合效益。
3. 科学规划原则:根据滩涂资源的特点和生态环境,科学制定滩涂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 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参与滩涂资源保护的决策过程。
三、滩涂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2. 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对滩涂资源实行保护性管理。
水法还对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修复和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3.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目标,对滩涂资源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法规定,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4. 滩涂保护专项法规为加强滩涂保护,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项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岸带与海岛保护条例》等。
5. 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滩涂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滩涂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
四、滩涂保护的法律规定内容1. 滩涂资源调查与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对滩涂资源进行调查与监测,确保滩涂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 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审批《滩涂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滩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
滩涂承包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滩涂是指海岸线向海洋延伸的部分,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
滩涂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滩涂资源的特殊性,滩涂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滩涂承包适用法律,为滩涂承包提供法律依据。
二、滩涂承包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滩涂承包的概念滩涂承包是指国家将滩涂资源依法承包给个人或者单位,承包人依法对滩涂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国家支付承包费用的行为。
2. 滩涂承包的法律性质滩涂承包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行政行为:滩涂承包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2)民事行为:滩涂承包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承包人、发包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3)经济行为:滩涂承包涉及到经济利益,承包人、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经济性质。
三、滩涂承包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滩涂承包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石。
其中,合同编对滩涂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形式、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是我国调整渔业生产、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基本法律。
其中,对滩涂养殖、捕捞等活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滩涂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的专项法律,对滩涂承包人使用海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中,对滩涂承包的申请、审批、登记、使用、转让、抵押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滩涂土地的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滩涂承包涉及土地管理问题时,应适用该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对滩涂承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规定了滩涂承包人在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试论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
试论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试论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滩涂是极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同土地一样,可利用价值极高。
我国滩涂面积极为广大,国家一直鼓励对滩涂的开发利用。
法律在规范滩涂开发利用活动,保护滩涂开发利用权益上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因此,立法上首先要对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做出明确界定,这是滩涂使用管理,维护滩涂利用秩序的前提。
滩涂,滩涂性质,滩涂的有效利用滩涂是一种重要的地貌特征。
我国海岸线漫长,沿岸滩涂面积极为广大。
在土地资源日渐匮乏的今天,充分利用滩涂资源的意义,自不待言。
然而在滩涂利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在法律上必须解决的问题,诸如对滩涂使用权利的性质认定不明,对滩涂使用的管理政出多门,以致影响到滩涂利用的效率和秩序。
本文所谓“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是指滩涂在法律上究竟应作为海域还是土地,并以此为出发点,为确认滩涂使用权利的性质以及主管部门,确立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
一滩涂本是一个地理概念,在地理学上自有其界定。
然而法律上滩涂的概念,是对滩涂的社会属性的界定。
首先,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决定在滩涂上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设定土地利用,即滩涂作为一种自然形态,可否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客体;进一步地说,如果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客体,应是何种财产权利的客体。
其次,在法律上滩涂与土地或海洋的界线在何处,由此决定滩涂作为某种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也决定了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
如果滩涂属于海域,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如果滩涂属于土地,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动产登记;(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P1872)(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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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及其法律关系研究内容摘要: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滩涂法律关系海域作为“蓝色国土”,日益彰显其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
滩涂一般是指沿海滩涂。
由于潮汐的作用,滩涂有时被水淹没,有时又出露水面。
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怎样?这个问题对于我省尤为重要,因为我省东挽黄海,西拥渤海,又是我国北部滩涂的主要集中地,资源极为丰富,开发海域和滩涂是沿海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依托,也是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有效途径。
而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是海域和滩涂的权属明确,并理顺两者的法律关系。
一、海域和滩涂的自然属性研究(一)海域海域,是指海洋的一定范围,是由一定范围内的海面、水体、海床及其底土所构成的立体空间。
在地理上,海域泛指海洋的所有组成部分。
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
在我国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特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其自然属性有:第一,具有资源性。
海域是资源的宝库,海面有娱乐资源、港口资源,水体中有渔业资源,海床和底土有矿产资源等。
在人类生产、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从舟楫之便、鱼盐之利,到海水养殖、旅游开发、矿藏开发、能源利用,海域资源不断为人们开发利用。
第二,具有立体性。
海域是立体性的,它自上而下可以划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部分,各部分纵横交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海域的立体性,决定了海域内所蕴含的资源也是立体的,并且,只要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相互间不冲突,便完全可以对其同时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海域具有特定性。
即海域的整体与其各组成部分可以因“分割”而成为无数个特定、具体和相对独立的物。
但海域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和水体的流动性等特点,是一个无法截然分开的空间资源整体。
(二)滩涂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
本文研究的是通常意义上的滩涂,即海滩。
一般将沿海滩涂分为三部分:(1)潮上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淤泥质沉积地带;(2)潮间带滩涂,指平均大潮高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即潮间带之间的泥质、砂质和岩滩等沉积地带;(3)潮下带滩涂,指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区泥砂质沉积地带。
其自然属性有:第一,具有动态性。
由于岸的类型多样,水流的作用以及含沙量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岸受水的冲刷,滩涂向陆地方向后退;有的岸堆积作用强,滩涂则向有水方向伸展;有的岸比较稳定,滩涂的范围也较稳定。
第二,具有资源性。
滩涂是一种重要的地貌特征,我省海岸线漫长,达2290公里,相应的沿岸滩涂面积极为广阔。
滩涂作为重要的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在土地资源日渐匮乏的今天,充分利用滩涂资源的意义,自不待言。
二、海域和滩涂的法律属性研究(一)海域我国法定的海域定义,是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由于领海基线是指低潮线,所以这里的海岸线应该是指平均大潮的高潮线。
这就表明,高潮线和低潮线之间以及低潮线以外至领海的空间范围都是海域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这些海域都是归国家唯一所有。
在海域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取得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滩涂依据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分类,滩涂属于土地范畴,土地管理部门一直是将滩涂作为土地来管理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滩涂存在国家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依法取得滩涂使用权。
(三)海域和滩涂在法律上的冲突及解决《海域使用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均未将滩涂区分为潮上带滩涂、潮间带滩涂和潮下带滩涂,却都纳入其调整范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滩涂界定为平均高潮线以下低潮线以上的海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沿海滩涂界定为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现行法律将滩涂界定为土地后,并没有明确划分土地与海域的界线,现有的一些地规和规章所界定的滩涂范围,经常超过低潮线而延伸到浅海中。
在滩涂与海域之间必须有一条法律上的界线,笔者认为应当是海岸线。
海岸线是指海水面与陆地接触的分界线,随潮水的涨落而变动位置。
一般指海边在多年的大潮高潮所达到的线。
依据海岸线,海岸线向陆一侧的部分属于土地,则潮上带滩涂属于土地;而海岸线向海一侧的部分属于海域,则潮间带滩涂、潮下带滩涂属于海域。
其主要理由有:1、海岸线因其明确的地理概念,能够和国内法和国际法有关领海基线、内水、领海制度相协调配合,成为海洋和陆地的分界线,并且在实务管理工作中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2、依此标准,潮上带滩涂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可以的,也符合事物的本质属性;而潮间带滩涂、潮下带滩涂受周期性海洋潮汐影响,属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就是海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理应执行海域使用管理制度。
三、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内涵和性质法律权属主要有有两类,所有权和使用权。
在所有权方面,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性质为物权之所有权,权利主体是国家;滩涂可以是国家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性质也是物权之所有权,主体有国家和集体。
在使用权方面,两者较为复杂,而且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使用权这种形式进行开发和利用。
(一)海域使用权的内涵和性质1、内涵海域使用权:是指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并经登记而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从事排他性的开发利用活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海域使用权主要包括:(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转让权,(5)抵押权,(6)取回权和补偿权。
其主要特征有: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权利的派生性;支配性;用益性;期限性和有偿性。
2、性质海域使用权应属何种性质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单纯物权否定说”认为,海域使用权具有民法物权的支配性、对世性的特征,但反对将其标的视为民法上的物;“物权说”认为,海域具有可支配性,符合民法上物的概念,故海域使用权为物权;“准物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非为民法上的物权,而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采用益物权说。
所谓用益物权,系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主要是不动产)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其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其成立和实现以占有他人的不动产为前提;其设立的目的是对物为使用和收益,其支配的内容为物的使用价值。
海域使用权是派生于海域的国家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并受所有权人意志限制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以对特定海域的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付一定的海域使用金为对价,因此,其具备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应定性为一种用益物权。
并且海域使用权它不能归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承包权,更不可能归入典权、地役权,而是属于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它满足了海域所有者直接支配海域以及通过市场优化配置海洋资源方面的基本需求,解决了海洋资源所有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
同时,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并非土地,与传统的用益物权相比,海域使用权具有自己的特征:第一,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
传统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且限于土地和建筑物。
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海域内的地上地下土壤与其所含的资源(如矿产、生物等)。
第二,海域使用权的构成具有复合性。
传统用益物权的构成,是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作为要素。
而海域使用权的构成,一方面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作为要素,另一方面同时并存着在特定海域内从事盐田和深海养殖作业等权利。
第三,海域使用权属于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权,传统的用益物权为私权,两者相比,海域使用权受公法影响更大。
(二)滩涂使用权的内涵和性质1、内涵滩涂使用权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滩涂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并不是物权法上用益物权的一个独立的类别,而主要是指针对滩涂为客体的用益物权。
由于滩涂的利用方式大多是从事养殖,因而有的法律制度将使用滩涂的权利称之为“养殖使用权”。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养殖使用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
其理由是:(1)在滩涂上可为多种方式的利用而不限于养殖,因而不能以养殖使用权概括使用滩涂的权利。
(2)养殖使用权概念混淆了取得养殖许可与取得为养殖而使用滩涂的权利之间的区别。
取得养殖许可与取得养殖区域的使用权,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2、性质滩涂使用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
利用滩涂进行农业目的生产,如滩涂养殖,为用益物权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用滩涂进行海洋旅游开发,如作为海滨浴场的岸上部分,为用益物权之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海域权属和滩涂权属的法律关系海域所有权和滩涂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确,海域所有权主体仅为国家,滩涂所有权主体为国家或者集体。
在此主要研究海域使用权和滩涂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一)两者的联系1、海域使用权与滩涂使用权都是设立在他人之物上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从性质上讲同为用益物权,因而都具有他物权性、占有性、用益性、期限性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
2、二者均以许可使用制和有偿使用制为其基本制度。
3、二者都要受到一定的用途限制,滩涂使用权的设立要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使用权的设立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两者的区别1、权利的客体不同。
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滩涂使用权的客体为滩涂,前者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构成,是一种立体空间,后者的范围一般限于滩涂,而且主要是潮上带滩涂。
在地理分布、自然属性、用途等方面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是两种不同的自然资源。
2、权利的内容不同。
滩涂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用滩涂和农业养殖用滩涂两种类型,而海域使用权的内容相对要广一些,包括养殖用海、盐业用海、港口用海、拆船用海、旅游用海、矿业用海、海底电缆与管线敷设、公益事业用海等诸多用海类型。
3、权利存续的期限不同。
海域的生态复合性比土地要强,需要及时对用海情况进行调整,海上设置的工作物也比土地上的建筑物年限为短,因而海域使用权的存续期限比滩涂使用权一般要短一些。
4、权利性质不同。
滩涂使用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的一个独立类型,而是根据滩涂使用目的,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和土地使用权并存于用益物权这一开发的权利体系。
五、解决海域和滩涂权属矛盾问题研究实践中发生的海域和滩涂权属冲突,只能选择一种法律进行调整,不能同时适用或者重复适用两种不同属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