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虚拟财产的案例

【篇一:虚拟财产的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说起

2006年8月9日至2007年1月9日,被告人陈龙清在家中租用

电信宽带账号,购置8台电脑,先后组织雇佣多人,以向他人租用

木马信箱的方式,非法获取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玩家账号和密码,通过网易通行证密码修改软件修改了

部分玩家的账号密码,并通过非法登录《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玩

家账号,窃取账号中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后陈龙清通过淘

宝网账号全区梦币任你挑、全区梦币任你用及腾讯qq聊天等方式

联系买家,将梦幻游戏币转卖为人民币,通过支付宝及网上银行进

行支付交易。陈龙清共非法获取了26.5万余个玩家的账号及密码,

非法登录盗号1.7万余个玩家的账号,非法获利共计31万余元。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龙清犯,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龙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涉案的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不

具有财产属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

调整范围。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

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明确地将网络游

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故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龙清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

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网络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不具有财产属

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以牟利

为目的,非法获取《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玩家账号密码,修改了大

量玩家的账号密码和游戏数据,导致大量游戏玩家储存在游戏系统

中的游戏数据被修改和删除,损害了游戏玩家利益,严重破坏了

《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系统的安全运行,给游戏运营商网易公司的

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

第2款、第64条之规定,于2007年9月4日判决:被告人陈龙清

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时判决追缴被告

人的违法所得。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针对如何认定被告人盗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货币等物品的行为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的对立:第一种观点认为,

成立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

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针对类似的案件,目前在我国的

司法实践中,处理极为混乱;除了上述三种观点之外,部分法院以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侵犯通信自由罪、处罚;部分法院则以侵

权行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甚至还有的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之所以如此不统一,是因为除没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外,对虚

拟财产理解不同所致。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我国法律规制之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之概念

虚拟财产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概念,将虚拟财产界

定为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

具备交易价值,由持有人随时调用的专属性数据资料。从目前的技

术发展情况来看,虚拟财产的范围正在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网络

应用功能包含了虚拟财产的存在意义,例如,玩游戏时必须注册的

id号码、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虚拟世界中的部分网络应用功能,一般需要网民付出真实货币才能实现对应的功能。部分观点认为,

所谓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

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

型财产。也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

离性的虚拟网络空间中,网络用户通过计算机的操作行为,以各种

方式获得积累、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的,能以金钱价值进行评价的

数字化、非物质化财产。

从虚拟财产产生的背景来看,一般情况下,大众所认同的虚拟财产

概念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以互联网空间中的网络游戏为

基础,在网络游戏运行环境中,由玩家控制的游戏id账号所对应的,且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货币、武器、宝物等保存在游戏运营商

服务器上的,由该游戏玩家随时调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

料和参数。[3]这便是狭义的虚拟财产概念。换言之,虚拟财产就是

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2010年6月3日,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定义虚拟

财产的概念,但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概念,《办法》中指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

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

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

换工具。

这是我国法律法规首次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具有一定的指导

意义,将为刑法实施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操作奠定法律基础。

(二)我国法律规制之现状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7),对

刑法第285条进行了修改,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即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

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随着国内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在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上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但是,由于没有相应

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各地司法部门处理侵犯虚拟财产的方式极

为混乱。

我国司法机关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

第一,不受理。比如,针对重庆市发生的周某虚拟财产被盗一案,重庆市公安局认为,因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即使周某在现实的交易

中花了不少钱,但虚拟世界里的枪、剑是不能作价的,因此不能

认定是网络犯罪,所以无法立案。[3]

第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吴某利用在网吧工作之便,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密码后,盗卖该账号内的装备,获利几百元。湖南省株洲市某派出所在办理该案时认为,吴某的既

得利益没有超过1000元,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经多方讨论后认为其行为属盗窃,吴某被治安10天。[4]

第三,根据刑法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例如,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侦破了一起利用嵌入式木马盗窃网络游戏用户游

戏币、武器等虚拟财产销售牟利的案件。被告人在上网玩游戏时发现,专门用来盗窃 qq靓号以及游戏账号、密码的木马软件在网上

卖得非常火爆,于是他以每月2000元为报酬雇佣了龙某为其编写盗

号木马程序。龙某对征途等热门的网络游戏,编写了40多个盗号

木马。这些木马程序都属于嵌入式木马,该木马程序一旦嵌入一些

防备不高的网站后,只要玩家登录被入侵网站,那么玩家的游戏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