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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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的主要内容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以下简称“标识法”)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

要点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定义“标识法”适用于对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管理。

“标识法”管理的农产品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指定农产品:包括大豆(含毛豆和黄豆芽)、玉米和马铃薯、油菜籽、棉籽,其中有一些作物品种是利用重组DNA技术开发的。

重组DNA技术:将DNA分离,然后使用酶等物质将其重新进行组合,并向具有繁殖能力的受体活细胞导入该重组DNA的一种技术方法。

转基因农产品:利用重组DNA技术得到的农产品。

非转基因农产品:属于指定农产品,但不是转基因产品。

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是一种处理非转基因作物的方法,它通过对从海外农场到日本的生产、销售和加工的每一个阶段进行控制,避免混入转基因作物。

同时在农产品分离阶段都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保证结论真实。

主要原料:在产品原料构成中比例排前三位,且重量是产品总重量5%以上的原料。

(二)标识方法“标识法”规定了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具体标识方法。

第一,“加工食品”的标识方法。

以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食品(包括该食品的再加工食品)(参见表2左栏),如果食品中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仍有残留,那么所有的食品生产者、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或根据零售商与生产者、制造商和包装商达成的协议,对产品负有标识义务的零售商),除了要对《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4条所规定的项目进行标识外,还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主要原料(参见表2右栏)。

但食品容器或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空间小于30cm2的情况除外。

具体标识方法如下:(1)如果加工食品是以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那么无需考虑《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而应该在食品原料名称后,注明该食品是转基因食品。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1.5加工年月日不得用略号标示。加工厂所在地及加工业者姓名不得用记 号标示。
第二十二页,共二十七页。
有关(yǒuguān)食肉制品的标示
2.关于食肉制品 2.1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而此
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肉、猪肉、 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兔肉、家兔肉可标 示。 2.2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载为“鱼 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2.3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鱼肉作为 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tóngshí),系以其与各个禽畜肉相比 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行标示时,则以 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
第十七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qítā)表示事项
5.可否生食的表示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之 区别。 6.照射放射线的表示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shípǐn),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经油脂处理的表示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油处
第十三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表示 事项 (biǎoshì)
3.主要原料名称(míngchēng)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 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biǎoshì)事项。 •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
日本2015年4月1日实施的《食品标示法》整合了《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从立法角度对食品标示标准、不合规标签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食品标示标准》具体规定了加工食品(包括进口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生鲜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通用标示事项、营养成分标示、推荐标示事项及标示要求等的相关内容。

另外,还规定了各类食品的特殊标示事项。

日本《食品标示法》规定:食品销售时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过敏原、保存方法、消费期限、原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与能量、原产地等相关事项。

《食品标示标准》规定加工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名称、原材料名称、添加剂、净含量、赏味期限或消费期限、能量及营养成分、贮存条件、标签责任人及生产商。

日本食品标准与法规

日本食品标准与法规
➢ 《食品卫生法》历年来修改的原则
• 增加限制项目、提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强化进口检查制度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食品卫生法》
➢ 内容:
• 明确了厚生劳动省负责制定食品及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使用、 烹饪、存储的标准,以及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 辐照、冷冻等特殊食品加工处理方法的禁忌事项 • 食品和添加剂等的基准、表示、检查原则对食品用器具、烹饪
设备、容器、包装,婴幼儿用玩具等相关物品都做出了规制 • 明确了对国内流通及进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程序及处罚 • 在附录里简单规定了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动物性检验使用
的各类仪器要求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一)《食品卫生法》
➢ 日本还出台了《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
• 规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的具体要求与步骤 • 列出指定食品添加剂名单,并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
➢ 《食品安全基本法》其他内容:
• 完善应对食品安全紧急事态的体制 • 确保标识制度的适当运用 • 强调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密切合作 • 整合试验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普及研究成果,培养
研究人员 • 加大对消费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增强国民对食品安全知
识的理解,从多个角度依靠多元主体的综合努力,共同打 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 覆盖了食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到餐桌的整个食物 链,体系完整、层次清晰,体现出系统性、结构性和可追溯性
一、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
➢ 国会制定
行政法规
➢ 由内阁成员自行制定 ➢ 同时以相应的国家元首令的形式发布执行
部门规章
➢ 由制定部门长官以令的形式发布,如省令、政令
➢ 一、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二、日本食品安全标准

国外食品卫生法规

国外食品卫生法规

国外食品卫生法规简介食品卫生法规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国也有不同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的饮食健康。

本文将主要介绍国外的食品卫生法规。

欧洲联盟食品法规欧洲联盟 (EU) 采用了非常严格的食品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安全。

EU 采用“从农田到餐桌”这一原则来管理整个食品供应链,涵盖了从农业到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整个过程,以确保食品安全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卫生一般原则条例(General Food Law Regulation, 178/2002):该法规规定了动植物的健康标准、使用农药和兽药的标准、食品加工和销售的标准等,强调了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性。

•食品接触材料条例(Food Contact Materials Regulation, 10/2011):这项法规规定了使用原料制作的食品和工业产品的标准,并确保没有危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质溢出。

•食品添加剂法规(Food Additives Regulation, 1333/2008):根据这项法规,只有被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才能添加到食品中,而且只有在经过充分的测试并且没有副作用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使用。

•餐厅、旅馆和食品市场等营业场所的法规:这些场所都必须符合欧洲联盟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是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和药品的联邦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美国市场上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和生物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FDA 着重关注的是食品安全的三个方面:食品原料、保障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和防止微生物传播。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该法案于2011年通过,是自1938年的原产地标识法案以来最大的食品安全立法行动。

该法案着重于防范食品污染事件,提高食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并要求食品生产商和进口商采取积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以及向FDA 提供更多报告和信息。

•食品标签法规:在美国,所有的食品包装上都必须标注营养成分和精确的食品配料。

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汇编

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汇编

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汇编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手段,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规范了食品标签的内容、格式和要求。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进行汇编,让读者对各国的食品标签规定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一、美国美国的食品标签法规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管理和执行。

根据《食品、药品、化妆品和营养品法案》,美国食品标签需要包含以下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净含量、食品成分表、营养成分表、致敏物质标注等。

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产品,比如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食品,还需要在标签上进行特殊标注。

二、欧盟欧盟的食品标签法规主要由欧盟食品标签法规(EU FIC)来规范,其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通过食品标签了解产品的成分、性质和特性。

欧洲食品标签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使用说明和保存条件等。

此外,欧盟还对特定成分和营养成分的标签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中国中国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颁布和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签通则》,中国的食品标签需要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产品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添加剂使用标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特殊类型的食品,比如进口食品和有机食品,还需要进行特殊的标注和登记。

四、日本日本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厚労省(厚生労働省)负责制定和执行,其要求类似于欧盟,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和保存条件等。

日本还对特定类型的产品,如添加了特定成分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五、加拿大加拿大的食品标签法规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负责管理,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商信息、食品成分、营养成分表、保存条件以及特殊标注等。

加拿大还对部分特殊类型的食品,如含有特定成分的食品和农产品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的产品信息。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5)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转基因声称和食品保质期相关标识方法。

一、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标识新食品标识法要求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与原材料明显区分开标识,具体区分的方式有(1)原材料与添加剂用斜杠区分;(2)原材料与添加剂换行区分;(3)原材料与添加剂之间划横线区分;(4)原材料与添加剂专设栏区分等共四种,图一中给出了第一种和第四种区分方式的示例。

图1 原材料与添加剂区分实例具体标识添加剂时,按照使用重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使用添加剂物质名称或物质名称和用途名并用标识。

哪些特定添加剂使用简略名称;哪些特定添加剂需要并用用途名;同种类添加剂并用时如何标识等详细内容请参考消费者厅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的添加剂相关附表。

加工助剂、生产带入品和补充普通食品生产中丢失的营养成分而使用的营养强化剂豁免标识。

添加剂相关附表连接:http://www.caa.go.jp/foods/pdf/150914_tuchi3-betu1.pdf二、转基因声称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要求,转基因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花籽、紫花苜蓿、甜菜、番木瓜(Papaya)等8种农产品和以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强制声称“转基因”,添加剂豁免转基因声称。

主要原材料是指该加工食品所使用原材料中其量位于前3,同时其重量百分比占全重量的5%以上的原材料。

日本新食品标示法4月起实施

日本新食品标示法4月起实施

龙源期刊网
日本新食品标示法4月起实施
作者:
来源:《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15年第04期
2015年,日本整合《食品卫生法》、《JAS法》和《健康增进法》中有关食品标示的内容,将实施新的统一的食品标示法。

3月2日,日本消费者厅在东京举行说明会,就新食品标示基准和机能性食品标示制度进行了说明,同时明确了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食品标示法。

新食品标示法中的营养成分标示从自愿变为强制,要进行标示的营养成分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其中钠用相当量的食盐标示。

新食品标示法实施之后,对于根据新制度进行标示将设定过渡期,生鲜食品的过渡期为1年6个月,加工食品和添加剂的过渡期为5年。

宁波鄞州检验检疫局在此提醒食品出口企业,及时关注并了解日本新食品标示法的相关要求,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尽早做好应对。

(摘自《中国国门时报》,2015-03-23)。

日本_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日本_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作为我国的邻国,日本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本文将对日本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二、日本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日本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核心,辅以多项配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以下从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方面进行介绍。

三、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1. 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即《食品卫生法》,是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

该法于1962年颁布,2003年进行了修订。

主要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进口、出口等环节的卫生要求,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监管体制。

2.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主要特点(1)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出口商等各方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2)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法规,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

(3)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添加剂、农药残留等设定严格的标准。

(4)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开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信息。

四、日本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 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包括《食品标识法》、《食品添加剂法》、《农药残留法》、《兽药法》等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

2.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特点(1)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

(3)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添加剂、农药残留等设定严格的标准。

五、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1. 食品安全委员会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是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和法规的机构,由首相任命,由专家组成。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 含有规定添加剂的食品,要标明“食品添 加剂”及该添加剂的物品种类。属化学合 成添加剂则需要使用规定的品名;其他添 加剂由厚生大臣规定品名。有标示量规定 的添加剂,应标明百分含量。
净含量 用“克”或“公斤”为单位,单
位必须明确标示
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 进口食品,可用进口商名称和地
址代替生产厂名称、地址
• 含过敏原的加工食品 • 2001年开始实行过敏原标示制度 • 强制性规定:含有虾、螃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和花生的加工食品,必须声明含有上述成分 • 自愿性标注:推荐标示的目前有20种原料产品为
鲍鱼、墨鱼、鲑鱼子、虾、桔子、蟹、猕猴桃、 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 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动物胶。 • 厚生劳动省 “关于有关含有过敏物质的食品的表 示”的通知”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 要求简介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2009-10-29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要求简介
• 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 食品标签标注要求
一、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厚生劳动省 医药食品局的食品安全部
• 农林水产省 消费·安全局的表示·规格课
• 公平交易委员会 事务总局交易部消费者交易课
• ——冷冻果汁饮料(指经冷冻的水果榨汁或浓缩 水果榨汁),应标明“冷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 ——肉食干制品(指销售的干燥肉食制品),应 标明“肉食干制品”。
• ——非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非加热肉食制品” 及PH值、水活性。
• ——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特定加热肉食 制品”及水活性。
• ——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加热肉食制品”及 填装于容器后加热杀菌与加热杀菌后填装于容器 之区别。

日本食材保质期管理制度

日本食材保质期管理制度

日本食材保质期管理制度日本是一个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其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十分严格。

在日本,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不仅在本国得到认可,还受到了国际上的高度赞誉。

日本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有助于保障食品安全,还为食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日本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从生产制造到销售环节都十分严格,规定了每种食品的保质期限,而且对保质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还能够提高食品企业的竞争力,增强市场信任度。

一、日本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日本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数十年的演变和完善。

在1951年,日本颁布了第一个《食品卫生法》。

这一法律法规中规定了食品保质期的相关内容,但是当时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和细致的地方。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日本政府对食品保质期的管理越来越重视,不断完善和加强法规内容,并逐步完善了相应的监管体系和监督机制。

在200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新版的《食品卫生法》,这一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保质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对食品保质期的监管和检测要求,明确了食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此后,日本不断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

二、日本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日本食品保质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食品保质期的标志和规定日本《食品标签标识法》规定,所有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注明保质期限,同时,在包装上还需注明生产日期、批号和有效日期等信息。

此外,对于易腐食品,还需在包装上注明保存条件和方法。

这样有助于消费者对食品的保质期和品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食品保质期的检测与监管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了食品保质期的检测与监管要求,包括对食品保质期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控,对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进行食品保质期的严格管理。

对于过期食品要及时予以回收处理,杜绝过期食品进入市场。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

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日本标签标识对过敏原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

在日本,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中添加的调味品、保藏剂、香料、色素等需要进行标识。

如果这些成分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则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

日本标签标识过敏原的具体要求如下:1.食品中添加的调味品、保藏剂、香料、色素等成分,如果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则必须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识。

2.过敏原标识的位置应当明显,不得被遮挡。

3.过敏原标识的字体应当较大,方便消费者辨认。

4.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当标明其具体名称。

5.对于以下情况,需要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特别标注:•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被用作食品添加剂;•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的残留;•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分的转化产物;•食品中含有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的成生的混合物。

日本法律规定,若食品中添加了以下成分,则需要进行标识:•大豆、豆腐、豆浆等大豆制品;•蛋白质、蛋白质分解物;•谷物(小麦、大麦、燕麦、黑麦、黑麦粉、小麦粉、小麦胚芽、小麦面粉);•豆腐、豆腐乳、豆腐皮;•蟹、虾、蟹肉、虾肉;•肉类、肉汁、肉类制品;•猪肉、猪油;•鸡肉、鸡油;•牛肉、牛油;•鱼类、鱼油、鱼粉;•贝类、贝油、贝粉;•蟹油;•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牛奶、乳制品;•奶油、奶油制品;•蜂蜜;•芝麻、芝麻油;•花生、花生油;•树莓、草莓、草莓汁、草莓制品;•柠檬、柠檬汁、柠檬制品;•橘子、橘子汁、橘子制品;•樱桃、樱桃汁、樱桃制品;•无花果、无花果汁、无花果制品;•苹果、苹果汁、苹果制品;•。

韩国欧盟日本标签要求

韩国欧盟日本标签要求

韩国市场-食品标签要求韩国对食品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由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负责,韩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制定并执行食品相关标签的标准。

所有进口的食品必须附有韩文的标签。

标贴可被使用,但不应轻易地被移去,亦不得遮盖原来的标签。

韩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具体如下:1.食品标签强制性标注的内容食品标签必须强制标注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沥干物、原产国、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食用方法(仅适用于冷冻食品)和保质期。

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示食品类型;需标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种及四种以下时可只标主要成分;容器、包装材料的标示要求;其他说明和警示性标注内容(辐照食品、饮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2.豁免标注的要求属于立即制作、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可将标示事项(只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制造时间、保管和处理方法)标示在陈列架(箱)或其他标示牌上,可免于单个产品的标签。

散装销售食品如果冻、糖果等,需在大包装上标示品名、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

3.字体字号、标注位置等的规定质量和体积要求使用国际单位制。

标示内容应清晰且在指定的位置上,其中,食品名称、类型、重量、容量和件数,必须在容器或包装的主标示面上一起标示。

其它的项目不做特别要求。

需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包装或容器上,但对容易影响食品卫生的内包装(如干果类、糖块类、巧克力类、口香糖等),可以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或容器上。

主标示面上的食品名称用7号以上、22号以下的印刷字;食品类型、重量、容量及件数用12号以上印刷字。

制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7号以上印刷字。

厂名、厂址、营养成分、其他标示用6号以上印刷字。

4.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首先应注明《食品准则与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质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种或更多的成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标注成分含量;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加工用水不需要标出。

各国食品法规

各国食品法规

各国食品法规一、中国食品法规中国的食品法规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的细则组成。

《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进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此外,还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用于规范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中国食品法规强调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监管和处罚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二、美国食品法规美国的食品法规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制定和执行。

主要法规包括《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食品标签法》。

美国食品法规注重食品标签的准确、明确和不误导性,要求食品标签上必须包含产品的成分、营养信息、警示语等必要信息。

此外,美国还有《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防范食品污染。

三、欧盟食品法规欧盟的食品法规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制定和管理。

主要法规包括《食品法典》和《食品标签法规》。

欧盟食品法规要求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严格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

此外,欧盟还有针对特定食品的法规,如《有机食品法规》和《转基因食品法规》等。

四、日本食品法规日本的食品法规由日本食品卫生法负责制定和实施。

主要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法》。

日本食品法规注重食品的安全和卫生,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监督和处罚措施有明确规定。

此外,日本还有《食品添加剂使用法规》和《辐射食品法规》等针对特定食品和环境的法规。

五、英国食品法规英国的食品法规主要由英国食品标准局(FSA)制定和管理。

主要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签法规》。

英国食品法规注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监管和处罚措施有明确规定。

此外,英国还有《有机食品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规》等。

六、德国食品法规德国的食品法规由联邦食品安全与消费品部(BMEL)制定和管理。

主要法规包括《食品法典》和《食品标签法规》。

德国食品法规强调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和监管有严格要求。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1)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1)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1)食品伙伴网编辑注:本文由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编写,日韩信息组主要提供日本韩国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和翻译服务。

一.日本新食品标识法概况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

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共749页)来进行了规定。

2015年3月末消费者厅发布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39号,共405页)补充和解说了《食品标识基准》。

同一天消费者厅还发布了《食品标识基准相关问答》(2015年3月30日消食表第140号,共553页)。

为了正确理解日本食品标识制度,必须仔细研读这些庞大的情报。

2015年4月1日,日本实施新食品标识法时对该制度设定了过渡期。

过渡期分别为加工食品和添加剂为5年,生鲜食品为一年半。

就是说2020年3月31日生产的加工食品和添加剂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生鲜食品,2016年9月31日为止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2020年3月31日销售的业务用食品可以适用旧标识基准。

设定过渡期是为了消耗旧包材和标签而设定,因此过渡期内应尽早适用新标识基准。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个商品中不得混用旧标识基准和新标识基准。

比如营养标识按照新基准标识,过敏原仍旧按照旧制度标识是不允许的,适用新标识基准时必须所有项目都得执行新基准。

二.新标识制度相对于旧制度旧的5大变更点1.梳理了加工食品和生鲜食品的区分方法:进行简单加工的划分到加工食品中,如干燥芒果归类到加工食品中。

2.修改了制造地固有号相关规定:原则上同一个产品在两个以上工厂生产时允许使用,同时要求使用制造地固有号时注明客服联系方式和网址等。

3.变更标识框架:1)标识可能展示板面小于30cm2时不可以省略安全性相关标识。

食品标准中的日本国家标准

食品标准中的日本国家标准

食品标准中的日本国家标准
日本国家标准是指在日本国内实施的标准,其中包括了食品标准。

日本国家标
准对食品的质量、安全、生产、加工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日本国家标准对食品质量有严格的要求。

在日本,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标
准的要求,才能够上市销售。

这包括了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使用、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规定。

日本国家标准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严格,确保了消费者食用食品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日本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有着严格的监管。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国家标准对食品安全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了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日本国家标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日本国家标准还对食品安全的监测和检测有着明确的要求,保障了食品安全的可靠性。

此外,日本国家标准还对食品生产、加工有着具体的规定。

日本食品生产加工
技术先进,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工艺、设备、卫生条件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保证了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和安全,也促进了食品产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日本国家标准在食品标准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监管,保障了消费
者的权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

日本国家标准的实施,使得日本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也为其他国家的食品标准制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食品安全法规的国际比较

食品安全法规的国际比较

食品安全法规的国际比较食品安全是每个国家都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来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由于国情、文化、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差异,各国食品安全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一些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进行比较,并探讨其差异所在。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规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严格,主要由联邦级和州级法规构成。

联邦级法规由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制定和执行,而州级法规由各州政府负责实施。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主要注重于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管理,包括生产、运输、存储和销售等环节。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严格的食品标签规定,要求对商品进行明确、准确的标注,并规定了一系列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

二、欧盟食品安全法规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主要由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负责制定和执行。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相对复杂,涉及多个领域的法规和指令。

欧盟注重从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例如通过制定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等规定来保证食品的安全。

此外,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也相对严格,要求标识转基因成分并进行明确的风险评估。

三、中国食品安全法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

中国食品安全法规的特点是注重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强调企业的责任,提高了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中国也制定了严格的食品标签规定,要求对食品进行真实、准确的标注。

近年来,中国还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的监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限量标准。

四、日本食品安全法规日本的食品安全法规主要由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和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和执行。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规相对灵活,注重食品的科学评价,以及食品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日本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也相对严格,同时对转基因食品表示“非转基因”也有明确的要求。

综上所述,各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旨在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

尽管法规的重点和执行方式各不相同,但通过相互借鉴和合作,可以进一步提高全球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共同保护全球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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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示事项
3.2肉食应注明畜禽的种类 3.2.1畜禽种类指“牛”、“马”、“猪”、 “绵羊”、“鸡”等动物名称。 3.2.2畜禽内脏应注明“牛肝脏”、“心脏 (马)”等。 3.2.3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畜禽种类时, 可以省略表示畜禽种类。
其他表示事项
3.3火腿、腊肠及咸肉应注明原料肉名称 3.3.1原料为肉食时,应注明“牛”、 “马”、“猪”、“绵羊”、“鸡”等 动物名称;原料为鱼肉时,应注明“鱼 肉”。也可以表示“鱼肉(金枪鱼)” 等。 3.3.2原料肉名称依配比量多少为序加以 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2.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的表示 2.1依据法制定了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标准的食 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 方法或保存方法。 但是,使用方法的表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 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 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 2.2原则上表示方法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 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 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等
主要内容
1.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及有关规定。 2.罐头食品标签上的标注规定。 3. 3.食肉类食品标签标注的有关规定。 4.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规定。
复习题
1.日本食品标签对食品名称的标注有何规 定? 2.日本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哪 些? 3.日本食品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有何 规定?
其他表示事项
4.冷冻食品是否需要加热的表示: 4.1食用时是否需要加热的表示:生产、加 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应注明食用 时是否需要加热,及其特有的名称。 4.2冷冻前是否需要加热的表示:生产、 加工后将其冻结的冷冻食品,食用时需 要加热(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时, 应注明冻结前是否经加热处理。
1.日本食品标签标示的一般事项 1.日本食品标签标示的一般事项
1) 需要表示的食品及添加剂的标示事项。* 2) 表示事项要使用本国文字,正确使用使该食 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3) 用容器包装或进行零售包装(外包装)时, 可以透视到内包装表示者除外,外包装必须 进行必要的标示。 另外,在容器包装的基础上加外包装,并不作 为零售时,该外包装上要表示出总称。生产 厂名称、地址、贮存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及添 加剂要表示出其贮存方法。
2.关于罐头食品的主要原材料名称的标示 2.1规定需要标示的主要原材料为牲畜、禽类、鲸鱼肉、 鱼贝类、水果。但不包括这类食品的汁液及糜状食品。 如火腿、腊肠、鱼肉糜制品。 2.2在标示主要原材料名称时,要按下列要领进行标示。 此时,如对3种以上原材料混合制作的罐头,应从含 量高的开始,依次标示至三个种类。而且原则上要在 主要原材料名称前施加“主要原材料”字样。但如在 说明书等其他标示事项中明确记载了原材料的,则不 需要标示主要原材料名称。
1.关于食品名称的标示 1.1名称要明确标示食品内容或大概标示食品的 内容,凡在该食品业界一般不采用的名称不 予承认。 1.2名称所标示的食品类别,原则上是按食品卫 生法实施规则为依据。 1.3名称的标示要与其他事项的标示区别开,或 通过商品名称的标示能准确推断一般名称的, 可省略名称标示。
罐头食品的标注规定
有关食肉制品的标示
1.关于装入容器包装内的食肉: 1.1胴体,不论是国内处理的还是进口的,甚至用针织白布或麻布 包裹者,都属需要标示的商品。 1.2畜禽的内脏和食肉同样,需要标示其清除的种类,标示方法应 指导按例如:“牛肝脏”、“心脏(马)”等的形式。 1.3用合成树脂薄膜包装的食肉,以一定数量装于硬纸板箱中,通 常情况下按箱出售时,也可将所需的标示记载于硬纸板箱上。 1.4标示方法,可采用直接印刷于包装容器上的方法、盖印的方法、 贴背面有粘胶的标签方法、或用瓜标签的方法。但挂标签的方 法,仅限于就其包装形态来看不能使用其他方法的情况,并且, 应指导不要把用过的标签不正确的重复使用。 1.5加工年月日不得用略号标示。加工厂所在地及加工业者姓名不 得用记号标示。
2.食品名称标示的规定 2.食品名称标示的规定
1) 2) 3) 4) 5) 关于食品及添加剂的名称,要确切地标示出其内容,并且要按 社会上通常的概念使用通俗化名称。* 名称中冠以主要原材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原材料一致。 名称中加注的主要原材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 种原材料的名称。 在食品产业界,名称未被广泛通用的食品,如果以其社会概念 的内容能够判断其为何种食品,则应将其作为此种食品的名称。 对美味的鱼贝类加工品、糕点、佃煮鱼虾及其他各种食品,只 用“美味”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出食品地内容,因而不能确认其 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熏制美味章鱼”这一具体名称来 确切地表示食品内容。但是,限于所谓“小吃”等没有固定名 称,亦不能区分食品种类者,可称为“美味”。 冷冻食品,除其名称外,亦应表示其为冷冻食品的含义。
6)
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的表示
1) 生产日期(包括加工日期,以下同)的表示,要在日期前加注 “生产日期”或在后面加注“生产”,使之可以清楚地辨认其 生产日期。但是难于辨认这些表示时,可以采用在指定位置注 明“生产日期○ ○ ○”的方法,单独注明年月日。 不采用代号的生产日期的表示,应注明如“昭和54年4月16 日”、“54.4.16”、“1979.4.16”。但是,这样表示仍难以辨 认时,可以分别将年月日的两位(公历为末尾两位)标注为六 位,如“540416”、“790416”。 对于盒饭,应指导其注明生产时间。 必须在生产日期前或后明确表示出批号、工厂代号、其他代号 等。 对生产日期不明的进口商品,可以注明进口日期。在这种情况 下,要在年月日前加注“进口年月日”或在其后加注“进口”。
2)
3) 4) 5)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的表示
1)生产厂(包括加工厂,下同)厂址的表示,根据有关 居住法律注明居住号码。但是,也可按如下表示: i.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及县厅所在城市的道府县 名称,可以省略。 ii.在统一道府县内,街村名称不同时,可以省略郡名。 2)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 厂址。 3)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 注明生产厂(进口商品为进口商经营部)及加工厂厂 址。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规定
参见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 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中 其他表示事项
1.添加剂及其制剂的表示
谢 谢!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名的表示
1)作为法人,要表示出法人姓名。但是鉴于该包装容器 的标签面积、形状等不同,可以按如下表示: i.可以将株式会社简略表示为“KK”或“(株)”、合名 会社为“(名)”、合资会社为“(资)”、有限会 社为“(有)”。 ii.可以将农业协会组合简略表示为“农协”,经济农业 协同组合连合会表示为“经济连”。 2)如为个人时,要表示个人姓名,不得用住房号码代 替。 3)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姓名代替生产厂姓名。 4)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 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 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1.添加剂及其制剂的表示 (1)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2)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 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 生素A衍生物应以维生属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 (3)添加剂制剂,应注明其成份及各自的百分含量。 3 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为维生素A衍生物时,不能表 示维生素A衍生物的百分含量,而应表示以维生素A 计的百分含量。但是,以增香为目的使用的添加剂, 则不必标示其成分和百分含量。 (4)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 有效色素的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3.主要原料名称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 水果。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b) 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 c) 原则应注明其种类名称。 3.1.3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主要原料时,可以省略表示主要原料名 称。在说明等其他事项中表示原料内容的均视为主要原料的 表示。
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
《关于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
附录: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指导要领 1993.3.17
日本食品标签上必标项目的规定*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事项。 o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o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o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o 冷冻食品。 o 辐照食品。 o 油脂处理食品
其他表示事项
5.可否生食的表示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 之区别。 6.照射放射线的表示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经油脂处理的表示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 “油处理面”等经油处理的内容。
罐头食品的标注规定
有关食肉制品的标示
2.关于食肉制品 2.1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 而此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 肉、猪肉、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 兔肉、家兔肉可标示。 2.2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 载为“鱼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2.3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 鱼肉作为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系以其与各个禽 畜肉相比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 行标示时,则以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 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
罐头食品的标注规定
1) 家畜肉按牛、马、猪、山羊及羊的区分标示家畜肉 的种类名称; 2) 家禽肉按鸡、鸭等区分来标示种类名称; 3) 家畜肉以外的牲畜肉,标示为牲畜肉; 4) 鲸鱼肉标示为鲸鱼肉; 5) 鱼贝类按鲷鱼、鳁鱼、秋刀鱼等的类别标示其鱼肉 的种类名称; 6) 水果类按苹果、梨、桔子等的类别标示其水果名称。 2.3由名称可以准确推断主要原材料名称的,可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使用目的的名称。如: 甜味剂制剂“等。 i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主要成份。如:异抗 坏血酸制剂“ (6)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 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 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单 应向厚生大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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