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教学材料
贪污贿赂罪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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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达到5千元。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本罪的共犯认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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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 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共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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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 1983年4月至1985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 帐单据、票据,在往来帐上添加数字等手 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 业 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 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 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 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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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10万多财物的行为
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
第二十八章污贿赂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行为的犯罪的总称。
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如贿赂犯罪则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行为人在中饱私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所有权。
本章罪的本质在于以公权谋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的行为。
少数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虽然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但是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收买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罪具有对合性或者关联性。
本类犯罪在行为形态上多数由作为构成,个别犯罪如隐瞒境外存款罪则由不作为构成,另有个别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
本章犯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当行为人实际牟取了非法经济利益,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能构成犯罪。
(三)本类犯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者撮合性的犯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即是。
大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但少数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就单位来说,则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又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既有一般的单位犯罪,又有专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位犯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PPT课件
(2)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
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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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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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归个人使用,包括:第一,将公款 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第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 用,谋取个人利益。
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的情形下,
如果属于主观上不想退还的,则不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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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论,而应按贪污罪论处。 14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 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 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 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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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过程中的罪数
一是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 赂构成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即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 罪并罚。
二是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 法活动,而该非法活动本身构成 犯罪的,如走私、赌博等,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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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处 理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 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 不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4、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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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大勇贪污案
被告人梅大勇系国有企业安徽省涡阳县邮 政 局 的 工 作 人 员 。 2001 年 9 月 至 10 月 , 梅大勇在任送汇员期间,乘办理本县临湖、 公吉寺、城东等乡镇的汇款兑付业务之机, 采取在所送的汇款单上收款栏中编造收款 人签名和编造、盗用他人身份证号码等手 段,先后冒签并领取收款人汇款,总计 53张汇款单194920元,并将冒签的汇款 单记入当日的汇款兑付报单中,从中侵吞 汇款194920元。后由邮政局将其所侵吞 的款额补兑付给各收款人。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案例讨论
• 2、甲某向工商银行某办事处出纳员乙、丙提议并 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该办事处的 公款。一日,甲某得知该办事处只有乙、丙二人当 班时,即骑摩托车并携带行李袋及小刀一把,来到 该办事处。甲某敲门进屋后,叫乙某把办事处的公 款装入行李袋。乙某照办,共装款约30万元。这时, 甲某欲将办事处的电话线用手拉断,但未拉断。丙 某则向甲某示意报警线及桌上摆放的剪刀后,甲某 将报警线剪断。随后,甲某向乙、丙各打一拳,并 将其锁进卫生间门,携带赃款逃离现场。乙某在甲 某逃离后,与丙某商议统一口径报假案,谎称被一 持枪歹徒抢劫。后在我公安人员的教育下,乙某、 丙某才先后供认了案件的真相。赃款全部追回。 • 结合总则分析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
• 三、受贿罪 •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构 成的受贿罪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是故意。 • (二)司法认定 • 1.要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2.要划清本罪与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敲诈勒索 罪的界限; • 3.要注意把握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 (三)处罚
• 四、行贿罪 • (一)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的行为。 • 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向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的行为。 • 主体是一般主体。 •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二)司法认定 • 1.要划清行贿行为与馈赠行为的界限; • 2.要划清行贿罪与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 3.要划清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 4.要划清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 (三)处罚
刑法学课件 贪污贿赂罪
•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 本章包括贪污、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私
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 外存款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 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 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 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
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
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二) 贪污罪的认定
• 1、罪与非罪: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
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 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 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当首先 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其次。要看 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 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 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 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 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 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 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 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 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 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3.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3.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 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受贿罪
• 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1.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受贿行为还 客体是复杂客体 国家的廉政制度 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主体是特殊主体 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 3.本罪的 本罪的共犯 3.本罪的共犯 。 4.本罪的 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4.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
第二十八章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
概述
• 客体:,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同时还 客体:,复杂客体。主要侵犯的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复杂客体 廉政制度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 • 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贿赂等各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情节 客观方面:表现为贪污贿赂等各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 贪污贿赂等各种破坏国家廉政制度, 严重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两类: 严重的行为。具体行为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不能说明来 源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 源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的 行为。 行为。另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单位以外的人员或者单 位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 位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 • 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少数 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还有少数犯罪的主体可由单位构成。 一般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有少数犯罪的主体可由单位构成。 • 主观方面:均由直接故意构成 。 主观方面:均由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构成
贪污贿赂罪课件
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 在实践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 有时临时请单位以外的人员帮忙联系事情, 有时临时请单位以外的人员帮忙联系事情,但并未 以任何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以任何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更不存在行政 隶属关系,后者有的乘机骗取单位钱财, 隶属关系,后者有的乘机骗取单位钱财,由于这种 关系与刑法上所说的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关系与刑法上所说的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有原则区别,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 有原则区别,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处理,一般认定为诈骗的居多. 情况,进行处理,一般认定为诈骗的居多. ⑤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包括: 主要包括: 其一,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一,受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托从事某 种公务活动的人员. 种公务活动的人员. 其二, 其二,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2 .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侵吞,窃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行为. (1)关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关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权 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 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件,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例如,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例如,主管和经管单 位财务的领导干部,会计员,出纳员; 位财务的领导干部,会计员,出纳员; 另一种是担任其他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另一种是担任其他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其 公务而临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例如, 公务而临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例如,政工干部 外出调查而经手差旅费. 外出调查而经手差旅费.利用上述任何一种职务上 的便利,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的便利,都可以构成贪污罪. 注意: 注意:要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因工作关系而 熟习作案的环境,方便进出单位等条件区别开来. 熟习作案的环境,方便进出单位等条件区别开来.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 3、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由单位或者一般主体构成。
*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 本类罪从第382条至396条,共15个条文,12个罪名。
本章提示:
* 注意本罪主体范围。
* b、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c、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 d、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 B、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注意:此处“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全资”的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单位。
* 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案例
* 某国有公司的工人甲利用在车间工作的方便把做原材料使用的黄金偷拿回家。
* 甲构成何罪?
分析
* 盗窃罪。
案例
* 某国办大学电教室工作人员乙利用职务便利把经管的学校笔记本电脑卖给他人。
*
* 【应注意的问题】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答案】C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383条数额大小及其他情节轻重量刑。
* 对于共同贪污的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 对于多次贪污的处理。
* “以个人名义”的认定
* 《经案纪要》: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第二十八章 刑法讲解
•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
• 非法占有的必须是公共财物,而非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物,但不限于国有财物。
•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 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 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 同犯罪
•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 同犯罪
•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 罪
•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是贪污罪
• 一般按照以下两个原则处理:①根据行 为人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 为主犯;②行为人职务相同的,根据行 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 从犯,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联系 更密切的,该行为人视为主犯。
• 86.关于甲出售、购买假币与使用假币的行为,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使用假币罪应被出售、购买假币罪吸收 • B.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为牵连
关系,应从一重处罚
• C.对使用假币罪与出售、购买假币罪应实 行并罚
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 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 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此 外,一般公民与上述各种人员勾结,伙同
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成克杰受审
•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贪污论处?( )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了解贪污贿赂罪的一般构成特征,以及同这类犯 罪作斗争的意义,重点掌握本章比较常见、多发 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责任,及其与其他一 些犯罪的界限。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了解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 客体、客观和主观方面的特征。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重点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 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等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了解本节其他 罪名。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同时侵犯了公共财物或者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
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 2008二18
•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
• 贪污罪的主体有二种类型 • (一)国家工作人员 •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 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 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贪污罪。 • (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 成为本罪的主体。适用本规定的条件: • 1、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2、委托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 • 3、委托的内容是承包、租赁、聘用等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 4、委托具有合法性。
中职教育-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28章 贪污贿赂罪.ppt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 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 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① 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② 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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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三)
③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 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至于受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的人员不应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
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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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二)
(二)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3)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 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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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 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2、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3、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 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 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 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 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 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 罚。
四,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的行为。
五.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罪论处。
六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 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 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 质定罪。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概念及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 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 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定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 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数额较大的,以 贪污罪论处。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 员。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 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七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 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 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 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 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 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 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 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 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 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3、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完全 实现;
4、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完全实现。
谋取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斡旋受贿: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携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 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 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 有或者本单位的国库券或者挪用失业保险 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 以挪用公款罪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 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共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
1、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 2、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谋取到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