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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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 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 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 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
二、统计法是什么?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 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 称。具体地的说就是:它规定了各级人 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与各 类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产品用户在统计 活动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广义上的统计法包括所有统计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比如今天重点讲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法律(全国人大)、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人口、农业普查条例》-行政 规章(国务院)、《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 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省人大)、《统 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行政规章(国家统 计局)、《嘉兴市统计管理办法》-规范性 文件(市人民政府令)。形成了一个有机 的体系。
六 、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调 查对象哪些权利?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工作应当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 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 励”。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 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 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 计调查活动。”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统 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Leabharlann Baidu度,提 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 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 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 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 从业资料,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 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统计执法检查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 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2001 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度,《统计执 法检查规定》
狭义上的统计法就是专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全 国人大通过,1996年和2009年分别进 行修订,新《统计法》于2010年1月1 日正式施行。
《嘉兴市统计管理办法》经六届市政府 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
三、统计法有什么作用?
主要两大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 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包括: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明确 了政府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的要求、 统计标准的科学化、信息化建设保障、建 设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要求)。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 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 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包括:明确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 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责、赋予统计人员 一定职权)。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 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 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 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 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 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 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 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 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 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七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 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 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八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 专业大专、其他经济财务管理类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 格考试。
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一、政府统计是什么?
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 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特征:1、主体特定-政府机关;2、严 格依法实施;3、强制性(对于调查者 来说,完成一项政府统计是法律赋予 的职责,必须履行、完成,否则就是 失职;对于被调查者,接受政府统计 调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 配合,否则就是违法;总之就是义务 性的、无偿性的);4、结果社会共享 性。
五、《统计法》规定了统 计调查对象哪些义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 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 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 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 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 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 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 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七、统计法规定了统计调 查对象和统计人员哪些法 律责任?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 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 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 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 询书的;
四、 对统计工作的要求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资料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 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 职权,不受侵犯。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 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 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 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