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初期建设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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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初期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管理。

第一条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

使用。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3、冶金、有色、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四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五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减小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冶金、有色、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十条对于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除外;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根据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有色、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6、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生产单位外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单位以及在生产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服务活动的我公司其它部门,对在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季节工(临时工)同样使用于本制度。对于土建项目的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由基建部门和发包方负责,安装项目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由主管分厂和车间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由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和基建指挥部各专业负责,公司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基建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本制度对生产单位外包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季节工(临时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铝电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一、对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资质确认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联系本部门安监处分别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具体验证如下证件:

1.1确认承包商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1.2确认承包商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资质等级证书)。

1.3审核承包商施工经历。

1.4审核承包商施工安全经历(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1.5审核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1.6审核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1.7验证承包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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