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内政发〔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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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6〕3号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2006-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

(内政发〔200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

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2006年1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城镇化发展的若干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内党发〔2003〕18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5〕23号)精神,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自治区中心城市,按超大城市规划建设;赤峰市为自

治区东部地区中心城市,按特大城市规划建设。呼伦贝尔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

斯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拉善盟所在地为盟市中心城市(区),其中,通辽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按大城市规划建设。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为所在盟市的中心城市之一,要建成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口岸城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对上述城市(区)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经济建设项目方

面要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二、各盟市要以盟市所在地为中心,同时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作

为重点城镇,适当集中项目和资金促进其优先发展。

三、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尽快修编完成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促

进区域合作和设施共享。各盟市要在2006年年底以前完成当地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规划中设市城市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要控制在150平方米左右。

四、切实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切实保

障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城市规划管理权和执法权要高度集中在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和分离,目前存在规划管理权下放的城市,要立即纠正。要严格实行

城市规划和建设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市规划、城市功能和

土地用途以及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

责任,并视情节严肃查处。

五、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总体发展目标要求,

坚持地下设施与地上设施、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同时规划建设的原则,列出年度建设计划,

重点加强城镇交通、给排水、供热、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快城乡结

合部的改造和建设。各地要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优化城市

路网结构,加快公共客运场站和停车场站的建设,彻底根治和有效预防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

现象。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他大城市要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中小城市要超过自治区规定

的全区发展目标以上水平,重点城镇也要力争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全区发展目标水平。城市新

建住宅小区的供水系统要逐步实现分质供水,供热系统要达到分户计量标准。

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搞好国、省道与城市出入口连接道路建设。2010年以前要以设市城市和重点城镇之间的交通畅通连接为重点,加快公路和运输场站建设。

电力部门要加快电力输配网线的改造,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城市建成

区内的空中电力输配网线要全部进入地下;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以及广场等公

共活动空间范围内的空中电力输配网线要全部进入地下。

教育部门要适应城镇人口快速聚集的要求,按照当地城镇化发展目标,以确保城镇适龄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把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与城镇住宅

区建设和城镇新区建设同步进行。

水利、林业等部门要重点搞好城市河道整治、防洪及城市郊区绿化和生态防护林建设。同时

要进一步加快城市通讯、消防、人防、地震及其他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市基础

设施现代化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加快城镇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大气

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呼和浩特市要在2010年以前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包头市要在两年内达到国家级园林城市标准;赤峰市、通辽市和基础条

件较好的盟市所在地城市(区)要在2010年以前达到自治区级园林城市标准。要开展城市资源循环利用的规划建设工作。加快推进污水处理、中水利用和垃圾处理产业化。2010年大城

市基本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2020年所有城市都要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基本实现垃圾处理

产业化。各盟市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

七、加强城镇管理,提高城镇文明程度。坚持依法治市,健全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执法

行为。广泛开展以城市治安、市容卫生、交通秩序为重点的城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法

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城镇居民的法制观念和文明意识,积极创建文明城镇、文明街道、文明小区。

八、逐步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城镇建设水平和质量。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组织引导科技力量开展建筑实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注意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特别是要加强污水处理及垃圾无害化处理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每年用于城市建设的

财政预算资金要随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要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各种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城建规费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三项费用作为城市

建设的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和公用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建设等有关部门研究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范围,适当提高

费用征收标准,提高公共财政对市政建设的支持能力。

十、城镇土地收益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土地收储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从城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集贸市场收取的管理费,要重点用于城镇市场的建设和维护。自

治区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规范

资金的使用,查处违规案件。

十一、交通、水利、环保、城建、土地、林业、生态、移民等各类项目,凡是城乡都可以安

排的,要有适当比例优先安排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优势比较明显的城镇。专项资金可以

随建设项目和转移人口与城市建设项目配套,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金融贷款投入城镇建设。办好体现政府信用的城市建设投资

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土地收储中心,充分发挥政府授权的投融资平台作用。财政部门

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府投资实体的管理办法,审核投资项目,补充偿债资金,提高城

市政府信用度,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积极筹措城市建设资金。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

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平均成本(包括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公

用事业产品的基准价,并确定一定的浮动范围。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回报率的确定,应高于同

期银行利率。

十四、切实落实政府的各项补贴资金。对不向消费者收费的纯公益性的市政公用行业,其经

营成本和回报率要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由主管部门向社会招标确定运营单位;对提供城市

公用服务,并向消费者收费的项目,产品价低于基准价的,要逐步调整价格标准,一时无法

调整到位的,要由财政给予定期定额补贴;对于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应实行合理计价、自

负盈亏。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要实行统一管制和监督,由各地城市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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