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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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20〕号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指导公司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现根据澳门金融管理局颁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风险相当原则、全面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和保密原则。
风险相当原则,是指公司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全面性原则,是指公司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的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同一性原则,是指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公司唯一的风险等级。
动态管理原则,是指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保密原则。公司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为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而对客户进行的风险评估,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的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条风险要素一:客户特性
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各方面情况,衡量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综合评价客户行为的风险状况。风险子项包括:
(一)委托人信息的公开程度。根据公司在获取客户信息时,是否能够便利地获得制度、市场、技术等方面支持,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来评估客户风险分值。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将其权重赋值为3。
自然人客户中,对非居民客户的尽职调查通常比居民客户要困难,将其风险分值定为最高风险,评分为5,将除非居民客户外的居民客户风险等级定为低风险,评为为1。
机构客户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将其风险分值定为低风险分值1,对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略高,将其风险分值定为低风险分值3,对其他性质机构定为最高风险分值5。
(二)公司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根据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直接接触客户,从而对客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将其权重赋值为3。
公司目前办理业务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为客户到公司直接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直接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且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都能够直接接触到客户,可以确保客户尽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因而将在这种方式下办理业务的客户风险等级定为低风险等级,评分为1。
第二种方式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客户,无法进行充分的风险尽职调查,故将在这种方式下办理业务的客户风险等级定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为5。
(三)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公司根据查验各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所需技术设施和人员知识经验,决定查验委托人所持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难易程度。金融机构越难以确认委托人的真实身份,洗钱
风险就越高。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4。
委托人所持为境内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委托人所持为港、澳、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等级评分3。
委托人所持为境外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等级评分5。
(四)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公司在对一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后,应根据可疑交易后续处理结果。报告发生频率、交易规模等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委托人风险评价。对于大额交易或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5。
因公司业务性质较特殊,规定自然人客户单笔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对其风险评定为高风险评分5。500万元以下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规定机构客户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对其风险评定为高风险评分5。1000万元以下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五)涉及委托人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公司根据委托人所涉及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的不同情况,对委托人评定不同的风险等级。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委托人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评分3。
委托人曾被监管机构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法院等有权机构曾对其贷款财产进行过查询、查封等行为的,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较高风险评分4。
委托人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除以上情况为的委托人,对其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第五条风险要素二:地域风险
公司应衡量客户的国籍、注册地、经常居住地所蕴含的地域风险,该风险要素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洗钱监控或制裁情况。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时,既要考
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对符合我国或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的委托人等,将其风险等级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其中,评分为5的委托人情况包括: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相关文件)
除以上情况外的其他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二)风险提示信息。公司参考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洗钱方面的风险提示,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AFG”)、欧亚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EAG”)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对委托人进行风险评定。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对符合人民银行及金融特别工作组反洗钱提示的委托人,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三)上游犯罪状况。公司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对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编、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设定较高的风险评级标准。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公司可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为此风险子项赋予权重10。
如委托人的国籍、注册地、经常居住地为以上国家或地区,将其风险等级评定为最高风险评分5。
对除上述情况外的委托人风险等级评定为低风险评分1。
(四)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委托人信息相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