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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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嘉兴国际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街道,各部门(单位):
现将《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嘉兴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采取招投标方法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关的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进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协调和服务。
区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
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六条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七条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是全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第八条区招标办是区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
(三)负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审核;
(四)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
(五)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执行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会同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
现场监督;
(七)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准入管理;
(九)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负责对区招标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区经发局、社发局、财政局、建设分局等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业务监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制定完善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根据需要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四)受理招标、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本行业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
(六)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招标投标资料进行备案审核;
(七)对在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以及在履行相关合同过程中的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协助区招标办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区监察室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区招标办、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投标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办法情况实行监察;
(二)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区招标办、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涉及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情况实行督查;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区招标投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平台)是我区集中进行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履行市场操作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发布各类招标采购交易信息;
(二)对交易双方、中介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各类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
(四)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使用;
(五)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交易秩序;
(六)按规定收取招标投标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七)区招标办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业务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依照本部门职责,严格业务监督,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抄告区招标办。
第十三条区招标办可采用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和测评考核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区招标办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组织等当事人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