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 要点 -回复
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要点-回复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是指针对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对法官选任、审判方式、案件管理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改革和完善。
这一改革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维护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
在文章中,将逐步回答以下问题,包括问题的存在、改革的目标与意义、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方向、改革的挑战与应对措施等。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存在问题1.1 司法不公:现行司法体制在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拉帮结派等现象,导致判决结果偏向,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
1.2 审判效率低下:审判流程繁琐、程序复杂,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无法及时为公民提供有效维权服务。
1.3 案件管理不规范:案件分类不明确、分流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一些重要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处理。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意义2.1 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司法独立,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结果的产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2 提高司法效率:简化审判程序和规定,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更加便捷、高效。
2.3 完善案件管理:建立合理的案件分类和分流制度,确保各类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处理。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方向3.1 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构建公正、透明、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确保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2 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审判流程简化与程序规范化,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3.3 案件管理改革:建立完善的案件分类和分流制度,提高对不同案件的处理效果。
3.4 案件监督机制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范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
四、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与应对措施4.1 制度改革难度大: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涉及多个方面的利益权衡,其中可能存在阻碍制度改革的困难和阻力。
应对措施: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
4.2 人员素质保障不足:现有法官队伍中存在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一些法官可能缺乏专业能力和道德操守,这对改革进展产生一定障碍。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精)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关键词: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制度内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
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
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
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
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
[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
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
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
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然而,改革实施以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机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机构改革的目的在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增加司法公正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机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专门的审判执行部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3、调整审判庭的组成和职能,实现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4、优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5、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虽然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机构改革的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尽管机构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一些地区和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一些管理混乱、审判效率低下等问题。
2、机构改革的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地区和法院在机构改革实施中,存在着一些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等问题,导致机构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3、机构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司法人员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些司法人员可能会对机构改革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甚至会出现抵触情绪和不满情绪。
4、机构改革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对于一些财政困难的地区和法院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四、机构改革的对策和建议针对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对策和建议: 1、深化机构改革,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2、加强对机构改革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参与和支持。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院内设机构也在不断优化和调整。
然而,在机构改革后,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一、机构重组导致人员调整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往往伴随着人员的调整。
在机构重组后,原本属于某个机构的工作职责可能会被其他机构所吸纳,这就导致了原本从事该职责的人员需要进行调整。
这样的调整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也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
二、机构调整影响工作效率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熟悉某个机构工作流程的人员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流程,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而在这个过程中,工作效率可能会出现短暂的下降,这可能会对案件审理和办案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机构调整导致管理混乱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管理混乱。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需要负责某个机构的管理人员可能会被调整到其他机构,这就导致了新的管理人员需要重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管理模式。
在这个过程中,管理混乱可能会出现,这可能会对法院的管理和运转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机构调整可能导致法官数量不足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法官数量不足。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需要从事某个机构职责的法官可能会被调整到其他机构,这就导致了某些职责的法官数量不足。
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办案效率。
五、机构调整可能导致资源浪费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需要从事某个工作职责的人员可能会被调整到其他机构,而原本属于该职责的设备和资源可能就会被闲置。
这样的情况就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这不仅浪费了国家的财力,还可能会影响到法院的正常运转。
六、机构调整可能导致工作压力增大机构调整还可能会导致工作压力增大。
在机构调整后,原本需要从事某个工作职责的人员可能会被调整到其他机构,这就意味着他们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这可能会导致工作压力的增大。
综上所述,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虽然可以优化法院的运转模式,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审判管理制度改革
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审判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
审判管理制度是法院内部的权力配置、权责分工、机构设置和流程运行等方面的规范体系。
它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和公正程度。
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独立、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审判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中,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审判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滞后、晦涩难懂,不利于法官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其次,审判管理制度中的权责分工不明确,造成了一些工作上的混乱和漏洞。
再次,审判管理制度中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审判管理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一些法官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改革审判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改革审判管理制度是跟随时代潮流的需要,也是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司法改革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审判管理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跟上时代步伐,不断创新和完善。
首先,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制度,能够让法官更加专注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其次,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一个健全的审判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再次,改革审判管理制度可以激励法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可以让法官更有动力和热情地从事工作。
三、改革审判管理制度的路径和措施为了改革审判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审判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建设。
要明确审判管理制度的制度逻辑、工作程序和标准规范,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法官的工作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二)加强审判管理制度的权责分工。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在分析了背景介绍,说明了为什么需要进行法院管理体制改革。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讨论了加强司法独立、完善审判程序、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信息化建设等几个方面的重要性和具体做法。
在强调了这些改革举措的务实可行性,以及改革对于司法体制建设的重要性。
并展望了未来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景。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人民法院改革的关注,促进司法体制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司法公信力、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务实可行性、重要性、前景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人民法院在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司法公信力、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加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公信力,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此,需要全面深化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探索新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2. 正文2.1 加强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独立是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干扰。
在实践中,要加强司法独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的司法任免制度是确保司法独立的前提。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有序的程序选拔和任命法官,才能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要避免政治干预和权力干涉,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提升司法独立的重要途径。
法官是司法独立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廉洁。
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近年来,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思考和探讨。
首先,应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机制。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力量,对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对法官的监督必须是全面、公正和有力的。
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对法官的工作表现和执法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日常工作和行为的监督。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法官权力的约束,确保法官不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和失职的法官,应该严肃追究责任,还要建立起法官惩戒机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法官进行追责。
其次,应该推进审判公开和透明的。
审判公开是法治的基础要求,也是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已经推行了审判公开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很多人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了解或者不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一些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真正公开,可能只是个别案件进行了公开,而大部分案件仍然保密。
因此,应该加强对法院审判公开的监督,确保审判公开的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和规定。
第三,应该加强对申诉和复审程序的监督。
申诉和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再审机会,纠正审判错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
因此,对申诉和复审程序的监督尤为重要。
首先,应该完善申诉和复审程序的规定,保证当事人的申诉和复审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应该加强对申诉和复审程序的监督,避免出现滥用申诉和复审程序或者忽视当事人利益的现象。
最后,应该提高申诉和复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确保申诉和复审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应该加强对法院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的评估。
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和要求,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应该建立起科学、客观、有效的评估机制,对法院审判质量和法律适用进行评估和监督。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我国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须确保司法公正。
合理科学的司法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优良的人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条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体制中暴露出的弊端、法院审判权难以落实的现实呼唤着司法改革。
如何进行司法改革,以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
一、对法院体制进行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的原则(一)法院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
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即指法院,司法独立即是法院的独立.而在我国,对司法机关指何部门,虽有不同的看法和适用范围,但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司法改革不仅指法院体制的改革,也包含检察院体制等改革。
但司法裁决的最终性、强制性、公正性是法治国家的属性,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法院体制改革,对司法改革而言似乎意义更为重大。
这里的法院体制改革指涉及法院体制的一切司法改革。
它并不仅是法院系统就司法适用程序、管理制度的改革,它还涉及立法和司法等方面。
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实现审判权独立的目的而对司法程序的模式、活动方式、审判机关与其它机关相互关系、职能等的改造和保障,目标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二)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能离开宪法而进行。
1、法院体制的改革,不论是属于立法或司法活动,都离不开我国宪法的规范与指导。
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而确立的,因此改革首先是依宪法改革,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任何涉及法院体制改革的立法、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宪法。
若经司法实践证明,为保障审判权的实现而对法院体制进行更新、发展,需要宪法随着发展而变化,那么可以通过宪法变迁的方式,使司法改革符合宪法和法律。
2、我国法院体制的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的原则,使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在我国的现行宪法和法律中,也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人民法院政务管理的思考
对人民法院政务管理的思考对人民法院来讲,审判执行工作与政务管理相辅相成,政务管理工作虽然受审判执行的主导,但同时又是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应当对人民法院政务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政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以案件管理为中心的审判管理体系已经比较成熟,而政务管理则相对薄弱,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另外,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就各级法院政务管理进行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仅仅是在机构设置或机构改革方案所下发的通知或相关文件中明确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但至今为止,还没有对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
而且,我国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分工非常零散,内容交叉多,机构设置也并不科学。
在管理上大都以经验性为主,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从而导致管理的不稳定性。
目前,法院行政管理职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职权划分、管理程序运作方面问题突出,有必要进行规范和创新。
一、人民法院政务管理的现状当前,我国各级法院行政管理工作分配由法院内部多个不同部门承担,各级各地法院受不同因素影响,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划分也不尽相同。
以伊旗法院为例,主要职能划分情况如下:(一)综合办公部门。
下辖网管办、财务室、档案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办上级领导和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公文处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财务、装备、诉讼费工作,网络维护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司法调研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政治部。
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培训、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司法改革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纪检监察部门。
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的改革
内容摘要:一、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需要改革在我国,司法权是由主权派生出来的,因而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国家的主权可以依据国家的职能而进行划分,但司法权应当由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统一行使,不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法院进行分割。
每一个法院都应当被认为是国家的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机构,都是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地方行使司法权。
司法权的统一性也是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条件。
即使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等,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并在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州法院要从属于全国的最高的司法机构即最高法院。
由于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机构,司法权更应当强调统一。
一、法院的管理体制和设置需要改革诚然,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这并不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是完全分开的,或者说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权来自于地方权利机构的授予,并应当成为地方的司法权。
我们认为,虽然地方法院的机构要由地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但司法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并由国家法律统一授予司法机构行使。
尽管国家权力本身可以在不同的机关进行分配和实行相互制衡,但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存在着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问题。
各级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都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司法权是一种国家权利而不是地方的自治权。
为什么要强调司法权的统一性呢?这首先是由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
强调司法权的统一性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方面,为了保障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维护全国法制的统一,必须强调司法权的统一。
另一方面,司法权的统一对减少和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裁判的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权是统一的。
其原因在于司法权是由主权派生出来的,因而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国家的主权可以依据国家的职能而进行划分,但司法权应当由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统一行使,不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法院进行分割。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几点思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和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机构,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人民法院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加强人民法院建设是当务之急。
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力量,其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司法效果和公正性。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首先要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这需要加强法官专业能力的培训和提升,使其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审判水平。
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的教育,引导法官恪尽职守、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做到“铁面无私、明正典雅”。
还要加大对优秀法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吸引更多有志于司法事业的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为人民法院的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健全司法审判体系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要健全完善的司法审判体系。
要加强审判信息化建设,推动法院各项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要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纷机制,加强法院与其他仲裁机构、行政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还要完善法院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提升司法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护者,需要与社会各界保持密切联系和友好合作。
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
要加强与律师、法学界、司法辅助人员等社会群体的联系,积极倾听各方意见建议,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合法性。
还要加强与企业、社会组织等非政府机构的合作,携手共建和谐社会,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四、强化法院自身建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其自身建设更是至关重要。
要加强法院纪律建设,严格执行法官职责和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纠正。
要加强法院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更新,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即使裁判是具体的审判人员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个人意志的色彩,但这种“个人”意志的形成是有前提的,即符合国家的意志,体现社会道德的需要,同时是理性的,具体的科学要求。
因此,一切的改革的举措,最终目的要落根于个人,即具体的审判人员。
这是决定因素。
要使这最终的决定因素发挥其作用,必须有一套系统的体制上来保障,而制定这样一套保障体系,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
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领导体系法院现有的领导体系,就其本质仍是地方行政式的领导。
各级地方法院产生,取决于各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院的人事也须受当地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制约。
在党组织方面,法院受地方党组织的领导。
由于多方面因素,这种领导体系,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对地方上的某些因素而左顾右盼,瞻前顾后,从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这个问题积存已久,但一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越积越深。
这也是制约法院改革的根本因素之一,这个问题不首先解决好,法院的改革也难以完成。
因此法院的改革首先要从外部领导体系入手,只有革除外部领导体系控制着法院内部领导体系地格局,才能真正有益于法院的改革。
从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来看,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放权的问题,而应当解决好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地问题并用制度化甚至法律化地固定下来,形成保障体系。
如何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改革地本质问题。
目前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浓厚的首长负责制的现象,这样就无益于发挥一班人和审判人员的作用,也就无益于公正裁判目标的实现。
如何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原则,并为实现这个原则找到切实可行的形式与方法,这是法院领导体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除此以外,别无其它。
民主是每个人的意志表示,集中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针对目前现状来一个实质性的改革。
首先是职务任免、晋降制度的改革。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李少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6・
万方数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中既做好顶层设计,坚持自上而下保持一致;又做到积极探索,勇于担当。 (三)司法体制改革和民众司法需求的关系 民众的司法需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动力,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凡是符 合民众根本司法需求的改革措施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凡是误读甚至背离民众司法需求的, 则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首先,要正确区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民众的司法需求的关系。 个人功利主义的利益诉求并不必然代表着集体利他主义的司法需求。司法的本质是经过正 当程序和法律衡量后,判断抽取当事人诉求中的正义内涵,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过 程。只有利益诉求中的正义成分,才构成民众司法需求的组成部分。其次,民众的司法需求 应当体现在法律目的与法律规范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今天,法律 本身已经包含了各种利益的妥协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人民法院正确理解立法 意图,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公平、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 再次,民众的司法需求体现在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上。法律目的与法律规范体现着民众对 司法的需求,但实现的工作方式方法却可大有作为。当前各级法院采取的诉讼服务、诉调对 接、民意沟通、便民利民等各项改革措施正是在机制改革上的突破和提升。
平和威信。因此,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提升全社会对 树立法律权威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统一认识,形成高度共识,这样才能使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
确的方向迈进。
(二)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关系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都属于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层次有着显著不同。首先,涵 盖范围不同。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较小,只涉及司法机关的设置、领导和监督体制、职权划 分和管理制度,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范围较大,不仅可以涉及各项具体制度或措施,而且涉 及司法工作制度、司法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其次,制度形式不同。司法体制改革涉及的 是一种处于静态的制度形式,即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或组织架构,其本身不涉及实施问题, 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则涉及一种动态的制度形式,具体表现为具体工作的实施和运行。再 次,改革途径不同。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司法主体的机构设置和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对其改革 和调整必须自上而下地进行,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只涉及制度运行中的环节或方法方式问
体制改革对法院效能的影响
体制改革对法院效能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的体制改革一直在持续进行中,不仅涉及政府部门,也涉及到了司法体制。
法院作为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其效能的提升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
本文将探讨体制改革对法院效能的影响,并试图找出其中的关联与因果。
一、体制改革激发法官的积极性在改革之前,法院的管理体制相对僵化,法官们的职责和权限较为固定,难以发挥个人的创新和创造力。
而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官们逐渐被赋予更多的自由和灵活度。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和思路,更加贴近实际,提高审判效率。
此外,体制改革还为法官提供了进一步的晋升和发展机会,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二、体制改革提升了法院的技术应用能力传统的法院管理体制往往过于繁琐,管理效能低下。
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入了现代信息技术,使得法院的管理更加高效。
例如,建立了电子诉讼系统,使得诉讼过程的线上处理成为可能,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此外,体制改革还推动了法院的数字化建设,让诸多案件文件和证据材料可以进行电子化存储和检索,对于加快办案进程和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体制改革优化了法官培训与评价体系体制改革还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体系进行了优化。
过去,法官的培训常常只注重理论知识,忽视实践经验和技能的培养。
而随着体制改革,法官的培训内容逐渐与实际工作相关,并注重实操能力的培养。
此外,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体制改革也激励了法官们不断提升自身效能,促使他们更加勤奋、专业、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
四、体制改革加强了法院与社会的互动传统的法院管理体制往往过于封闭,与社会的互动和对外交流相对较少。
而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得法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更加频繁和紧密。
例如,建立了法官到企业和农村的法律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渠道。
此外,体制改革还鼓励法院与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能,使法院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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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摘要】为您整理了政治学论文—浅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希望帮助您提供很多想法。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
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
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
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
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
[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
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
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
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关键词: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制度内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
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
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
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
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
[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
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
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
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随着中国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建设也成为了重要的一部分。
而法院作为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其改革也非常重要。
本文就对法院改革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和认识。
法院改革的意义
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司法现代化,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高人民的满意度,以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法院改革不仅仅是对法院机构的调整和重组,也包括对法官队伍、审判制度、司法文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涉及面非常广泛。
法院改革的主要举措
1.司法责任制
对于法官的追责制度,法院改革倡导推广司法责任制,打破了过去的靠党委重保、局面论功的模式,强化了司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更有针对性地行使职权,遵守法律,防止违反法律、挑战法律等情况的发生。
2.信息化建设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法院也开始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加速审判流程,并提高审判效率和准确性。
相信未来越来越多的法院都会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改革。
3.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法院改革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重视。
人民陪审员是平民参与司法的形式,其有效推动了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审判,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
法院改革还需解决的问题
在法院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善的问题。
比如,审判费用的问题、律师诉讼代理人机制的问题、司法公正性问题等等。
需要有更多的法律机构参与这些问题的解决,以便在法院改革的道路上不断趋近完美。
总结
法院改革是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一环,它的推进离不开多方面的参与和支持。
鼓励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司法工作的队伍,帮助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提高司法公正性,让普通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改革的思考首先,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的目标应该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应该加强对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要求,确保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此外,应该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严厉打击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保证公正的司法判决。
对于司法效率而言,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应该注重法院内外相结合。
法院内部应该建立严格的案件审理程序和质量评估体系,确保案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
同时,应该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法官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
法院外部应该建立独立的审判监督机构,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对重大案件进行复审和检查,以防止司法错误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应该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和透明度机制,提高社会监督的效果。
再次,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应该注重司法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增强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应该鼓励和支持公众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举报和申诉渠道,充分发挥司法公众参与的作用。
同时,应该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使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理念,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的应该注重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
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和法治机制,确保司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同时,应该倡导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之,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需要充分调研和论证。
在进行时,应该注重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注重法院内外相结合,注重司法公众参与,注重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
希望通过这样的,能够提升我国法院审判监督体制的效能,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改革法院体制与程序的改进与创新
司法改革法院体制与程序的改进与创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体制和程序也需要进行改进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实现公正司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司法改革对法院体制和程序的改进与创新。
一、司法改革对法院体制的改进与创新1. 权力分立与独立性的加强:司法改革强调权力分立,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司法独立性。
法院作为司法机构的重要一环,通过设立独立的法院,确保司法权利不受其他权力干涉,实现公正司法。
同时,司法改革还加强对法官的任命、考核和监督制度,提高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法院管理体制的优化:传统的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着效率低下、程序繁琐等问题。
为了改进这种情况,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如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推行司法责任制等,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执行能力。
3. 设立专业法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专业化的要求,司法改革推动了专业法院的设立。
比如,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通过专业化的法官和审判专家,提高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水平和效果,使法院体制更加适应社会的需求。
二、司法改革对法院程序的改进与创新1. 公正、迅速、廉洁审判原则的贯彻:司法改革强调公正、迅速、廉洁审判原则的落实,通过推行电子诉讼、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等措施,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且加强对腐败现象的打击,提高司法透明度。
2. 司法程序的简化和规范化:传统的司法程序存在程序繁琐、耗时长等问题。
为此,司法改革推动了司法程序的简化和规范化。
比如,推行简易程序、实行诉讼服务制度、建立一站式综合司法服务中心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具体案件审理方式的改进:司法改革还尝试了一些新的案件审理方式,如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这些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使当事人更快地得到解决。
三、司法改革法院体制与程序的互动司法改革旨在通过对法院体制和程序的改进与创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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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关键词: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制度内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
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
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
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
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
[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
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
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
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2]运用邓小平同志分析问题的方法来看待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就会认识到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和一些法官违法犯罪,固然是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对此决不可丝毫掉以轻心,但从根本上全局上说,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多种弊端,造成司法权弱化,乃是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成为普遍性社会问题的制度原因。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深刻揭示了司法体制和法院管理体制对保证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
笔者认为,从现代法治意义看,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与其他国家相比十分独特的法院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司法权地方化;二是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三是法官的非职业化。
由于存在这些弊端,造成了人民法院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位与实际履行职责的能力严重脱节,使人民法院缺乏必要的公信力和权威,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
要有效解决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权,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机构设置以及工作程序等作新的定位,以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实现“用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正因为如此,这种司法体制改革决不是人民法院自身通过审判方式等改革所能实现的,必须在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的前提下,通过修改现行的有关法律,自上而下地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显然,这种司法体制改革是通常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体性、全局性的改革。
二、建立保障独立审判的外部制度司法权地方化,指的是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到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的司法分裂现象。
司法权本属国家主权范畴,其主体是国家,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职能部门。
各级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高度服从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遵循的效力。
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而司法权地方化,本质上是司法分裂,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治的统一。
我国存在司法权地方化现象,根源在于我国法院的设置以及法院的人事、财政等始终归属于地方政权。
建国之初,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
当时人民法院仅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1954 年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几经变化,到1982 年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上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但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等归属地方的体制,却一直没有实质的改变。
同时,从1954 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建立了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合的法院组织体系,也加强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级地方政权的依附性“,地方人民法院”成了“地方的人民法院”。
这种把各级人民法院归属于地方政权的体制,本身就隐含了司法权地方化的因素,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随着改革开放后地方权力的扩大和地方利益的增长,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相当多的地方领导把同级法院看作是自己的下属部门,对司法横加干涉,甚至以地方政策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的执行。
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凡涉及本地企业的诉讼,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以及执行,都必须事先请示当地党政部门同意。
而法院领导虽明知这种规定违背法律,但由于“帽子、票子、房子、车子”都受制于地方而只能服从。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奇怪现象:在我国这样一个最讲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中,司法领域中却存在严重的司法分裂现象。
一个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审理可以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
可以说,司法权地方化是当前许多地方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重要原因。
司法权地方化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在一些西方国家法治进程中也曾出现过,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例如,十三四世纪,诺曼底王朝征服英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权后,面对各地封建领主划地为牢的司法制度,国王建立了王座巡回法院,适用衡平法来解决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美国建国之初,州与州之间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联邦政府一方面建立联邦司法系统,直接受理州际公民之间的纠纷和一些重要纠纷,另一方面最高法院运用解释宪法中联邦贸易条款的办法达到了全国法治的统一。
[4]在当前我们普遍对地方保护主义感到束手无策时,上述两个例子给我们的启示是:象美国这样州与州之间司法制度高度独立,天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联邦制国家中,尚且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我国作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是没有理由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
解决我国目前严重存在的因司法权地方化而必然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根本措施是从法律制度上改变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和法院设置体系。
(一)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把地方三级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官作为国家官员,通常是由中央政权任命的。
这在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略有不同。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设立全国性法官委员会,成员由司法部长、宪法委员会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以及一些资深法官组成。
该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选拔配置法官。
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由该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司法部长任命。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设有最高法院、州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一律由联邦司法部长任命。
新加坡设最高法院(上诉庭、高庭)和初级法院,无论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还是初级法院的法官,推事、验尸官等,均由总统任命。
美国实行“双轨制”,各州的法官由各州产生,但联邦系统的三级法院的法官,全部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之所以成为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强有力的制约杠杆,与联邦法院的法官由中央政权任命是不可分的。
实践表明,法官作为国家官员是现代法治的必要条件。
原因在于,法官执行的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国家必须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提供人事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实际上是把法官作为“地方官员”看待。
显然,在法官“乌纱帽”掌握在地方政权的情况下,单纯要求法官要有敢于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治统一的勇气是既不现实、也不公平的。
有效的措施是从法律制度上提升法官的地位,使其履行职务时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从理论上说,我国作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法官应由中央政权的某个职能部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使其成为“国家官员”。
但由于我国法官人数太多,全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缺少现实可操作性。
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改革法官制度,大幅度减少法官人数;另一方面,作为过渡,可考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地方三级法院的法官实行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
具体操作程序是:(1)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政法委内设政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选的考核、审查;(2)对拟任法官人选由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提请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3)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发任命书;(4)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法官定期轮岗制和法官逐级遴选制。
这种地方三级法院法官任免权上收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不仅不违背“党管干部”的方针和人民代表大会政体的要求,相反会有利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对克服司法权地方化和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会有大的效果。
当然,即使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对所属三级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法官的人数仍显太多,有的省目前法官人数达几千人。
但这种改革的工作量主要集中在第一次任命上,以后走上正常任免程序,工作量并不会太大。
(二)改革法院财政保障体制,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
我国目前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是使司法权受制于各级地方行政权,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构成很大的制约,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二是许多地方财政困难,使法院连起码的办案经费都得不到保障,影响司法权的有效行使;三是一些地方把法院作为创收单位,规定法院每年要向财政上缴一定数量的费用。
一些法院受利益驱动而乱收费、乱罚款,损害了法治的形象。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基本都实行对法院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的体制。
国家预算中单列法院经费,国会审议通过后由司法部门逐级下拨。
我国要有效清除司法权地方化的弊端,应借鉴国外的做法。
法院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单列,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法院逐级下拨,真正实行司法机关“吃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