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最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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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2-24 ] [字号:大、中、小] [关闭窗口]
二○一○年十二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附表一:
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表1—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
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附表二: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2—1: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附表2—2至2—14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市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2:青苗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2—3: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2—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表2—5:用材、观赏树木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株
表2—6: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一)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2—7: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二)
单位:元
表2—8: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表2—9:水井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口
表2—10: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指导价格
表2—11:公墓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丘
表2—12:散坟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丘
表2—13: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表2—14:水、电等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补偿指导价格
附表三: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附表四: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
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