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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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是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认为主权是
公意的体现,表现为最高权力。 既然国家权力是公共意志的体现,那么国家权 力只能是每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产物,因此,国 家就不会是个人自由的对立物和威胁者。 卢梭的主权理论后来被称为极权统治的鼻祖。


美国总统林肯在南北战争期间的葛特斯堡的演说中 提出“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 从根本上撼动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唤醒 了社会大众的觉悟
料 查找国家结构形式有关资料 准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我见的小论文、 并择日举行主题演讲。
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

自然法学派观点(霍布斯) 实证主义、功利主义法学派观点(边沁、戴雪、 密尔) 否认人权是天赋的,认为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派观点 权力是在实践中通过斗争争取的,取决于个人在 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地位
法律权利说

斗争说

基本含义:


将国家权力按照性质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分别交由三个机构行使, 彼此之间地位平等、行使权力时互相制约,以防止 任何一种权力被滥用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 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安全和反抗压迫。 凡分权未确立或人权无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
世界性的

1948年《联合国宪章》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

卢梭(1712—1778年)出生于 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幼时家境 贫寒,但通过自学掌握了丰富知识。 做过仆人、学徒兼杂役、音乐教师, 尝遍人间的辛酸。 1755年发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 源和基础》,受到人们的重视。1762 年出版《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 出版,这两部书激起了新旧教会的 极大愤怒和政府当局的谴责,两本书 在许多地方被教会当众焚烧。
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的原则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特点有:

政府的权力有限 人权受到平等保护 人们的行为可以预期 统治者享有无限权力,言出法随、朝令夕改 国家权力处于无限和不确定状态 人们之间存在等级、特权
人治:
自然法
社会中存在普遍理性,是永恒正义的体现 先于并超越于国家和政府 国家之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具有约束政府的秉性 政府不能制定违反自然法的法律,否则是无效的


徐显明介绍说,目前,宪法相关法一共有38件,
民商法一共有33件,行政法有78件,经济法有 60件,社会法有18件,刑法有1件,诉讼与非 诉讼程序法有10件,如果再加上宪法正好是 239部,这239部构成了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的 核心内容。
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特点: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利,人们订立契约,组成
国家,每个人把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作 为中立人解决纠纷,保障人的权利 人们没有让渡的权利,国家不能侵犯,这些 权利是人们生而有之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 的,这些权利就是生命自由、安全、反抗压 迫 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如果政府背 离这一目的,人民有权反抗它,以建立新的 政府
区域性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48年《美洲人权和义务公约》 1959年《欧洲人权公约》 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2000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第一代:消极权利

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佘祥林、赵做 海、徐梗荣案) 劳动权、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齐玉苓)
第二代:积极权利


普遍性 应然性 道德性
人权的产生

古希腊:正义由利益的衡量表现 罗马:利益受到法律的保障,形成法律权利 中世纪时期权利观念的发展

超验权威 平等人格 本性利己 人的尊严和价值
人权的产生

启蒙思想家提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 形成人权的观念 在国家产生前,每个人自由自在,依据自然法享有 自然权利 后来由于人口增多,纠纷逐渐增多,由于没有中立 的政府解决,而每个人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导致 纠纷愈来愈多,影响权利的实现

实定法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 不存在超越国家的普遍理性 政府应当服从法律 如果法律不能适用社会,由立法机关依程序修改
法国、日本、意大利、德国等国宪法确认 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主体必须遵 守宪法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代:集体权利

民族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利比亚卡扎菲)

奥马尔·穆阿迈尔·卡扎菲,曾领导“自由军官组织”,推翻伊 德里斯王朝,建立了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现任利比亚总理兼 国防部长,总人民委员会总秘书处总秘书。是一个有争议的人 物,世人对他的评价是毁誉参半。但不管是他的支持者和反对 者,都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卡扎菲领导这个大约有六百 万人口的国家摆脱了贫困,成为非洲最富裕的国家。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 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 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 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种目的, 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改变它或者废除它,以建立新 的政府。
“主权在民”学说的产生
十七、十八世纪后,欧洲的君主借享有的主权侵 害公民权利,统治的合法性受到人民质疑 “文艺复兴”彻底颠覆了“主权在君”学说的宗 教基础,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可以直接与上 帝对话 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 论”,认为人人生而享有人权,政府的权力来自 于人民的让与,主权属于人民。如卢梭
现代各国宪法一般都明文宣示人民主权原则,
如日本、意大利、中国等 主权作为最高权力,无法由人民直接行使,人 民通过普选制选举代表,行使由主权派生出来 的治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人民保留对代表的监督权,并有权就国家重大 问题进行全民公决

239部法律构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核心内容 徐显明表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我们每个 人都有关系。打一个比方说:一个国家的法律 体系就像一棵大树,宪法是树干,在树干上有 七条主枝,就是七个法律部门。在主枝上面有 很多旁枝和叶子,这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在这个树上挂满了累累的果子,每一个果 子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一项制度。这些制度都 约束着公民的行为。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因


“主权在君”原则下君主的专制、极权践踏人权 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扩张性 人的利己本性
分权学说的产生与发展



古希腊时期,亚氏提出权力必须受限制 罗马共和国时期,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会议分权 近代洛克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分权 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权 美国汉密尔顿、麦迪逊实践三权分立
一、基本含义:

主权:对内的最高权,对外自主权 指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或者说属于国民全体,解决 主权归属问题 最初作为“主权在君”、“君权神授”的对立物出 现
二、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主权学说产生前

中世纪欧洲实行分封制,国王没有绝对统治权,贵族在 自己的领地内行使统治权,对抗国王
“主权在君”学说
法制

指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指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性含义 指法律限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对于个人,“法不禁止即自由” 对于政府,“法不授权不得为”
法治


公检法规范进人制度 公安机关执法为民 法院办案体现公平正义、陪审团制度、开放法
庭、社区法院
查找有关我国国家性质即人民民主专政有关资
原则:

说话做事的根本准则 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稳定性的特点
宪法原则:
是制宪者制定宪法的基本思路和根本原则,隐藏 于宪法规范的字里行间,贯穿宪法的始终 体现宪法的价值和基本精神 是评判政府合法性的标准 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

人民主权--逻辑起点
基本人权--终极目的 权力制约--方式手段 法治原则--基本保障

16世纪,法王依靠武力加强中央集权,大大削弱 贵族的权力,促进国家统一和发展 为论证中央集权的合法性,法国的布丹在《论共 和国六书》中系统论述主权属于君主的合法性 布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约束的最高权力”,分 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 为解决主权为什么属于君主的问题,又提出“君 权神授”学说 有利于建立现代民族国家,促使国家统一,具有 历史进步性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制度体现

美国是典型 国会 ↙ ↖ 总统 → 最高法院 其他国家有变化,如英国、法国 实行民主集中制

社会主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法治:

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居于最高地位 法律设定权力:法律设定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 依法治理国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依法约束政府 平等对待每一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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