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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 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 规定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 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一、商场向女大学生 赔礼道歉。二、赔偿女学生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三、 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消费者人格尊严应 受到尊重。在超市购物被怀疑时,消费者可与讲理的工作 人员配合,核对商品,但若被要求搜身,则要严辞拒绝, 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或消协投诉。而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 惯也应受到尊重,如回族消费者进饭店时要求炒菜不放猪 油、猪肉这一要求应予以满足。
3.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1)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消费者同意; (2)公开信息使用规则; (3)保密; (4)禁发垃圾信息。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明码标价) 5.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权利条款无效。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 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手段。格式条款、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四、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 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警示+方法) 商场、餐馆、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 障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 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评析: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给付利益 或周全保护对方人身或财产利益,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与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 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之外之义务。未尽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 损失的,应当赔偿。
❖ 三、2013年,张某在被告超市购物,购买了价值0.76元的土豆。 在收银台付款完毕,张某觉得金额太小,就随手把购物小票丢进 了垃圾桶。没有想到在超市出口处保安李某拦下,怀疑张某商品 没有付钱,说不出示小票不让走,并且在张某说了小票丢垃圾桶 后,李某让张某去翻找垃圾桶。并且,李某怀疑张某可能还携带 其他物品,对其进行了搜身行为,但并未搜出其他物品。周边顾 客也开始对张某指指点点,张某此时觉得自己尊严受到极大侮辱 ,自然也不愿意去翻找垃圾桶。随后商场经理赶到,就保安的态 度以及搜身行为对张某进行了道歉,但随后对张某说,若是张某 商品没有付钱的话由他个人来赔给超市,不要小票了,让张某走 ,言下之意是在拿张某当贼看。张某被逼无奈,只好到垃圾桶找 回小票。
❖ 二、2010年4月,岑某到何某经营的沐浴场所沐浴,在保安 的指挥下,将车停放在100米处的公路边。当晚岑某消费出 来后发现车被盗,报警后仍未追回。该车价值22万余元。
❖ 判决情况: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因消费服务合同而 产生车辆保管附随义务关系,经营者未尽附随义务,导致车 辆丢失,应当进行赔偿。考虑到消费者自身也不谨慎,判决 经营者赔偿11万余元。
害超过一年的); ❖ 9、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
三、我国现行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1. 安全保障权(有权享有且可主动要求) 2. 知情权(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等真实情况权利) 3.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4. 公平交易权(买卖过程中禁止强买强卖) 5. 获得赔偿权(依法获得赔偿) 6. 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的权利) 7. 获得知识权(享有获得有关消费知识的权利) 8. 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个人信息) 9. 监督批评权(检举、控告、监督、批评、建议)
五、案例评析
❖ 一、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某知名品牌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 购物。在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 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 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 生脱裤检查,但随后的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店内物品。女学生以 侵犯人身权、名誉权为由告状上海市该知名品牌及该连锁店, 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 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 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在性质上属于生活消费。(生产消费不包括) 2.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但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
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
来的应得的利益。
二、不适用消法的情况
❖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2.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 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 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提供的电视机、计算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 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 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 ❖ 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
料除外; ❖ 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 ❖ 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 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