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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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制度
一、文件归档制度
1、本机关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及时归档。
2、文书档案在次年六月底前,由文书处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移交,档案部门接收完毕,整理上架提供利用。(实行文档一体化的应公文办结后及时归档)
3、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由会计部门整理,保存一年后,编制移交目录向档案部门移交。
4、科技档案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承办部门在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向档案部门移交。
5、照片档案、录音、录像、电子档案等特殊载体档案,在工作或活动结束后,由承办部门按照《照片档案整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整理好后,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
二、档案保管制度
1、机关应根据保存的档案数量,设置必要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库房要坚固。
2、档案室内多柜存放的应绘制档案存放示意图。
3、档案室都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保存档案管理中形成的整理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4、加强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光、防霉等工作,配置“八防”设施;库房内线路安装应符合消防要求;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人离开档案库房,必须切断电源。
5、做好库房温湿度记录,充分利用各种设施设备、降低库房温湿度,尽量接近或达到国家标准。
6、每半年组织一次库房内档案保管状况的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采取积极果断措施,保护档案安全。
7、档案室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遗失。进出档案室应随手关门。
三、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档案室是机关机要部位,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和擅自抽取档案、资料。
2、凡是在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会议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均属保密范围。
3、凡查阅属于保密的文件或涉及个人的文件材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4、查阅利用者不得在档案室翻阅与自己查阅内容无关的文件材料。
5、查阅利用者不得擅自抄属于保密的文件,如因工作需要,经允许摘抄的档案材料必须登记。
6、查阅涉及有关他人内容的档案材料,严禁传播扩散。
7、查阅利用者必须自觉遵守“保密守则”十条规定,以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档案利用制度
1、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到档案室查阅利用有关的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前必须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
2、档案一般不能借出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档案室,需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
3、凡查阅机关党组(党委)的会议记录,必须经机关党组(党委)书记批准;查阅机关办公会议记录,必须经机关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4、机关档案室一般不对外提供利用。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本机关档案,查阅利用人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目的、内容、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批准,方能提供利用。
五、档案统计制度
1、建立健全档案的统计台帐,随时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
2、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移出、利用等的登记工作。
3、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年报汇总工作,按规定向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为了保证机关档案存贮的优质化,有区别地保存和管理档案,减少和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进行鉴定、销毁。
2、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3、各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应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4、档案鉴定小组成员应根据本机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采用直接鉴定方法,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以销毁。
5、销毁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编制销毁清册,并报单位领导批准,方能销毁。
6、销毁档案必须到指定地点,销毁时注意保密,指定专人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