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国际投资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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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 中央大豆公司贷款给委内瑞拉中美洲热带孵鸡公司(以下 简称孵鸡公司),后者经营失败,整个公司产业成为破产 诉讼中的标的物。"-3地官员奉命前往查封公司所属工厂设 施,意欲扣押财产等清偿,遇到公司员工的抵制。他们占 领厂厉,设置路障,以免工厂被查封后陷于失业而无法索 回被资方拖欠的工资。关资中央大豆公司以及孵鸡公司的 法律顾问劝告资方不要正式请求委内瑞拉政府出面派警察 干涉,以免导致流血,扩大事态,从而造成工厂财产的彻 底毁损。资方接受了这种劝告,未向东道国地方和中央行 政当局请求“维持秩序,执行法律,保护厂区生命和财产 安全”;也未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控告,依法进行刑事 诉讼和民事诉讼。数日后,骚动平息,孵鸡公司的厂房设 施在骚动中受到严重的破坏,其分值已经不足以清偿所欠 中央大豆公司的债务。于是后者依照美国国内的贷款保证 合同向国际开发署索赔。 •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承保人国际开发署是否应向 投保人中央大豆公司支付风险事故赔偿金?东道国的当地 救济在这个案例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 1996年12月12日,巴政府通知SGS公司PSI协议将于 1997年3月11日终止。SGS认为巴政府终止协议的行为是 无效的(not valid)、非法的(unlawful),并于1998年1 月12日向瑞士日内瓦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巴政府终止 协议的行为违法,赔偿SGS公司遭受的一切利润、费用, 包括名誉权在内的损失,但被日内瓦地方法院驳回。 • SGS不服上诉,日内瓦上诉法院和瑞士联邦法院审理后都 认为合同双方的争议应当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瑞 士法院不应管辖。在瑞士联邦法院下达终审判决前,2000 年9月11日,巴基斯坦政府依据PSI协议的仲裁条款在巴 基斯坦提起了仲裁程序(简称PSI仲裁)。 • 2001年4月7日,SGS向PSI仲裁提出抗辩,同时反请求巴 基斯坦政府违反了PSI协议。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下)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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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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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边条约 二、MIGA 法律地位、资本10亿SDR 承保险别:货币禁兑、征收或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 与内乱险。其他非商业风险和除外情形 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代位 三、ICSID 法律地位 、受案范围 四、GATS 国民待遇、透明度 五、Trim’s 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禁止当地成分要求
案例五:MIGA的第一次赔付 • 1995年,美国跨国公司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了一份合资建 设电厂的合同,并向MIGA投保了“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包括东道国政府违约时的“间接征收”)。该项目于1996 年开工建设,不久印尼发生暴乱,苏哈托政府濒临倒台。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下,印尼政府以在其境内的电站电 价过高,建设成本太大,需重新予以审查为由,于1997年中 止了境内27家电厂的建设和经营。在中指令中,未由任何给 予业主补偿和如何解决纠纷的规定和安排。作为投保人的美 国公司屡次要求与印尼政府进行协商未果,只得向MIGA索 赔。 • MIGA收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 商。印尼当局承认,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的请求 及时作出充分的回应,并表示愿意与MIGA共同寻求可能的 解决方案,使投保人撤回向MIGA的索赔请求。然而,因该 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项目 的既得利益,而且要求印尼当局对其政局混乱可能带来的其 他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经过18个月的努力,仍然协商未果, 2000年6月,MIGA正是向投保人作了赔付,共1500万美金。
• 被保险项目在工业区设有一家工厂,该工厂生产瓶装水、碳 水化合物饮料和果汁。两次事故均在新闻媒体及NATO/ISAF 网站公布。那些媒体报道描述了阿富汗以及ISAF军人的伤亡 人数,在第一次袭击中三名平民和两名警察受伤;第二次袭 击中一名小男孩丧生,两名平民受伤。NATO/ISAF网站表示 在第一次袭击中受伤的平民被送往ISAF医院救治。ABC新 闻报道称两名阿富汗人员受伤严重,而两名轻伤者则为 Radio Liberty的新闻记者。路透社报道称三名阿富汗人在袭 击中丧生。美联社(2006年1月5日)和欧洲Radio Liberty (2006年1月17日)报道称8名阿富汗人在袭击中丧生。 • 这些媒体都没有任何描述阿富汗车辆遭到破坏的报道(除了 用来进行袭击的车辆),也没有任何与被保险项目相关的报 道。投资者称项目使用的一辆汽车在其中一次袭击中遭到彻 底毁坏,车内一人丧生,另一人严重烧伤并被送到ISAF医院。 OPIC认定索赔事由属实。第三方的报道证实了投资者索赔 的一些细节,报道内容聚焦于两次袭击的目标以及它们的政 治意义也并不奇怪。
• 案例一:菲律宾地热公司案 • 菲律宾地热公司(美方投资设立的公司)于1971年9月签订 了一个服务合同,在菲律宾开发地热资源。由该公司出资, 并提供技术援助以及部分的营运资金,作为回报,菲律宾地 热公司根据其投资企业生产的产量收取一定的服务费。1983 年11月2日,菲律宾地热公司将从1982年12月开始的连续3 个季度的收入存入菲律宾的一家商业银行,并向菲律宾中央 银行申请汇出,获得批准。然而,1983年11月17日,由于 当时外汇大量外流,菲律宾政府决定推迟90天偿还外债的本 金。随后实行的外汇管制又要求商业银行把所有的外汇卖给 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外汇储备资金,该资金只给重要的进口 交易配给外汇。菲律宾地热公司虽然已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 的收入汇出批准书,但仍无法从该外汇储备资金中申请取得 外汇。于是,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
• 主要涉及的问题本案为本案是否属于政治暴力?保单将“政 治暴力”定义为:旨在实现政治目的的暴力行为。爆炸显然 是暴力行为。实施诸如袭击等行为的政治目的可以解释为建 立第二前线以削弱美国的决心,从而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给美 国部队施加压力,结束外国势力对阿富汗事务的干预,颠覆 不断发展的民主改革,恢复伊斯兰政府统治,完全动摇中央 政府的统治,并阻挠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改善阿富汗条件、 鼓励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所有这些都可为政治目的。行 动是由塔利班还是别的组织实施并不是判定该事件为承保损 因的必要条件。投资者已经证明项目交通工具是在塔利班 2005年11月14日爆炸袭击ISAF/NATO武装时遭到破坏的。
• PSI仲裁尚在进行中,2001年10月12日,SGS公司(申请人) 向ICSID中心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通知了巴方,SGS提出: SGS与巴政府间的PSI协议应属于双方投资协议范畴,争议 主要由巴政府不及时支付服务费并试图终止双方合同而引发 的,巴方的行为违反了瑞士和巴基斯坦双边投资条约下巴政 府对SGS的义务,也同时违反了PSI协议。 • 此后,SGS提出中止PSI仲裁的申请,被驳回后上诉至巴基 斯坦Lahore高等法院,再次被驳回后继续上诉,2002年7月 3日,巴最高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SGS中止PSI仲裁的请求, 并禁止SGS寻求或参与ICSID仲裁的行为,不久即任命了独 任仲裁员审理PSI仲裁。 • 争议的焦点和中心对管辖权的认定: • 1、申请人(SGS)是否在被申请人境内形成了适格的“投 资”?如前所述,ICSID并没有关于投资的具体定义,而是 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根据瑞士-巴基斯坦BIT可知,“投 资”可被定义为包括每种资产(every kind of asset),包 括
• 1972年.旅馆竣工。其后,直到1980年产生争端时,P公 司主要是通过一些分包人经营该旅馆。W公司声称它未得 到应分享的全部利润,并指控P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 遭受了经济损失。W公司终止了与P公司的合同,并接管 了该旅馆。3个星期后,W公司对P公司提起了诉讼。雅加 达地区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并发出了预先命令,指定W 公司在诉讼结束前经营该旅馆。法院在其对争端的实质问 题作出的判决中,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裁决P公司 向W公司予以损害赔偿。 • 印尼外国投资委员会通过调查和审查后,以A公司未按照 要求的资本额向旅馆进行投资,并有其他违反印尼法律的 行为为由,取消了P公司的投资许可证。A公司、泛美公 司以及P公司联合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出了仲裁请 • 求:ICSID是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ICSID对3个原告,即A 公司、P公司和泛美公司享有管辖权么?
• 案例四:OPIC对ABI Group阿富汗政治暴力索赔案 • 2004年8月19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OPIC) 与ABI Group(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简单的 保险合同,其作为OPIC与投资者贷款协议的附件存在。保 险合同承保了被保险人对项目价值4970000美元直接股权投 资的90%,最高赔பைடு நூலகம்金额为4473000美元。承保风险为汇兑 禁止、征收和政治暴力。保单的生效日为OPIC与投资者贷 款协议的生效日,即2004年8月19日。 • 自北约联军于2001年11月13日夺取喀布尔后,NATO一直领 导着阿富汗首都喀布尔的安全武装力量。NATO的国际安全 援助部队(International Security Assistance Force,ISAF) 成员包括来自36个国家的约12000名士兵。阿富汗暴力事件 数量不断增多,包括自杀性爆炸袭击。2005年11月14日, 两辆ISAF的汽车在同一路段遭到袭击,两次袭击相隔90分 钟。袭击发生在从喀布尔市中心去往工业区的主要道路— Jalalabad路。
• 被保险人拥有项目有形资产价值的份额是其在整个项目股 权投资中的投资份额。成立被保险人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 设立一个分支机构来实施该项目,被保险人的投资代表了 整个项目的股权投资,被保险人对损失财产的份额为 100%。基于2005年9月30日被保险人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投资的帐面价值是XXX(OPIC基于 保护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没有公布具体数字)。这些是 被保险人根据贷款协议所能提交给OPIC的最新财务报表。 OPIC于2005年11月8日向被保险人发放了一笔贷款(同 样没有公布具体数字),这将导致投资帐面价值相应减少 一定数额,但是减少后的帐面价值依然超过了损失金额, 因此本次损失全部为承保范围内损失。基于被保险人的声 明和提供的支持文件,财产的原始价值为19970美元,因 此赔偿总额为19970美元。
• 案例六 • 本案申请人SGS(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 是一家瑞士公司,被申请人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1994 年9月29日,巴基斯坦和SGS签署了一份“装船前检验协议” (Pre-shipment Inspection Agreement,简称“PSI协议”), 由SGS公司对从某些国家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提供“装船 前检验服务”。PSI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10.6 条规定了巴政府有权在首次评估SGS工作后提前3个月通知 SGS终止此协议。协议第11条规定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 由本协议引发或有关本协议的争端、矛盾或主张,或协议的 违反、终止和无效应尽快由双方诚意解决,无法解决的应依 巴基斯坦现行仲裁法在巴境内解决。” • 1996年5月,瑞士和巴基斯坦的双边投资条约生效,BIT中 约定因投资引起的争端应提交ICSID中心仲裁。
• 案例二: • 1968年4月,美国阿姆科亚洲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同印尼的 私营公司P.T.威斯玛卡蒂卡公司,以从事不动产和旅游业 为主,以下简称为W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由A公司负责在 W公司拥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经营一家旅馆,由此分享一部分 利润。为了履行合同,A公司向印尼政府递交了一份申请, 请求许可在印尼设立外国公司,并用外国资本进行投资。 • 该申请书规定了A公司向该旅馆投资300万美元的外国股份 资本,以便获得征税以及其他方面的特许权。1968年7月, 印尼政府批准了这一申请。申请书中含有ICSID仲裁条款(即 由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进行仲裁的条款)。 • 根据.申请书中的条款,A公司组建了一个当地公司 P.T.阿姆科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作为投资的工具。接 着,A公司将其与W公司所订合同中拥有的权利转让给了P公 司。1972年,经政府许可,A公司将其在P公司中90%的股 份转让给了一家荷兰籍泛美公司(PanAmerican)。
• 问: • (1)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否属于私营性质的公司?
• (2)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菲律宾地热公司承办业务 应该是什么业务? 业务有哪些特征?
• (3)菲律宾地热公司在菲律宾开发地热资源的经营项目 是否属于国际直接投资?为什么? • (4)菲律宾地热公司所遇到的风险属于哪种风险? • (5)如果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菲律宾地热公司支付 赔付后,它将取得什么权利?它可否有权利向菲律宾政府 行使索赔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