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10章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制ppt-前言
三、保护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
国际上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多边公约主要有三个:《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关于解决一 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根据该公约建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1985
年10月11日,在汉城(首尔)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正式通过
(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简称TRIM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属于WTO协定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 协议”之一,旨在保护外国直接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
1.TRIMs协议的适用范围
TRIMs协议第1条规定:“本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
三、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
(3)在更多情况下,对于投资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对于东道国政 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解决在双边投资协定中都作出 具体的规定。
(4)在国际条约中加以规定。
二、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政治方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政治方法主要包括斡旋、调停、调解及外交 保护等。
1.斡旋(good offices)与调停(mediation) 2.调解(conciliation)
前言
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的极其重要的部分,可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一般指调整国际间私人 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从广义上来说,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生产要素流动的各 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总称;狭义的国际投资法研究侧重于外 国直接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外国资本的进入、对外 资的管理与监督以及对外资的法律保护三方面的内容。
国际投资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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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国的对外投资法律
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 优惠税收、优惠金融政策、信息技术人才 援助
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 海外保险制度
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 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流向 限制高新技术输出 Nhomakorab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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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和特点:
1. 概念:资本输出国为促进和保护海外私 人直接投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 度。
审批部门: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和 部门; 审批期限:中外合资企业:3个月
中外合作企业:45天 外资企业: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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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领域 2002年4月1日 《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鼓励 允许 限制 禁止
3. 法律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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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责任:投资者本身的过错或不当行为
正当的管理,非有意实行国有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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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汇险
由于东道国实施外汇管制,或由于其他突发事件, 致使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收益不能兑换成投资者所 需要的货币,或不能自由转移出境的风险。 (1)禁兑险; (2)外汇险
货币贬值的风险?
条件:投保时,投资者必须从东道国获得关于原本 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回的保证
(二)、外国资本的要求 1. 出资比例
(1)规定上限:特殊部门 (2)规定下限:25% 2.出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机器设备、原材料)
条件:A. 是合营企业生产必需的;
B. 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2. 特点:
(1)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
(2)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3)仅承保政治风险
(4)注重预防风险
国际经济法_重点知识_司考真题与案例_国际投资法_国际金融法_.doc要点
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国际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国际间接投资:输出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经营,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等二. 国际投资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主体)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
【真题】(2008年卷一第45题-单选) 五.★★★★《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 )——国际投资争端之解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争端性质 因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主体 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主观条件 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其他条件 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1.当事方不得单方撤销对提交中心仲裁的同意,中心所作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2.提交中心管辖后,投资者本国不得再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东道国政府拒绝履行中心的裁决【真题】(2007年卷一第47题-单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性质世界银行集团五个机构之一,独立的法人,目的为促进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1.承保险别主要承保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征用险 2.合格的投资 股权投资和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形式的直接投资,投资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新的或新追加的投资。
3.合格的投资者 (1)自然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民:(2)法人——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3)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所有的法人。
第十章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
(二)优惠的金融政策
• 金融优惠政策和法规是各国十分重视的一 种投资促进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和法规主 要包括,政府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支 持、政府补贴、股本融资和贷款担保。
• 1.资金支持 • 2.股本融资 • 3.贷款担保
•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援助的政策 • 1.信息服务 • 2.技术和人才支持
三、投资国的管制性政策法规
•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与流向限制 • (二)限制高新技术的输出 • (三)对海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制 •
第三节 东道国的吸引外资法律管理
• 在国际Leabharlann 产折衷理论中,邓宁将区位优势 分为要素禀赋性优势和制度政策性优势。 制度政策性优势的重要一项就是对外资的 优惠条件。
考核要求:
•
熟练掌握投资国和东道国的鼓励性政策法规;了解各
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对外投资
和对外引资政策的科弊。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整个国际投资运作
的基础。随着国际投资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对其进行规范 的法律管理。通常来讲,国际投资法是针对国际直接投资而言的,因 此本章也沿用此定义来介绍国际投资法。
• 其二,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的成本较大。 • 其三,各国竞相出台政策吸引外资,必然造成国家、
地区间争夺外资的过度竞争,结果将削弱优惠政策 的实施效果,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 二、东道国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 由于外国直接投资者与本国经济利益存在一定
差距,因此各国往往出台一些限制措施,引导 外商直接投资行为向增进本国国内经济利益的 方向发展,并尽可能地减弱外商直接投资的负 面影响。
(二)国际法规范
• 调整国家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规范也是国际投 资法的重要渊源。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规范包括 两个方面: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 组织形式
• (四)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的 一位理事及其副理事组成,理事副理事由会员国按其自行 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理事会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任何其他 时间召集。
• 董事会事实上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 ,负责机构一切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事项。董事会应由不少 于12名董事组成,其人数由理事会决定。董事由理事会选 举。
• 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 )。
二、 TRIMS协议
• (二)禁止实施的TRIMS • 第二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不符合的TRIMS。 • 1、不符合国民待遇的TRIMS •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 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 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 或当地生产的;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 、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 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 贷款人:由于BOT项目工程涉及资金数额大、期 贷款人:由于 项目工程涉及资金数额大、 项目工程涉及资金数额大 限长、风险大等特点, 限长、风险大等特点,其贷款方式通常采取辛迪 加贷款方式, 加贷款方式,即由数家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国际性 银行联合组成一个银行集团, 银行联合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项目公司提 供中长期贷款。 供中长期贷款。 • 供应商:指向项目供应各种材料和设备的厂商。 供应商:指向项目供应各种材料和设备的厂商。 供应商往往通过延期付款的方式, 供应商往往通过延期付款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 缓解了项目资金紧缺的问题。 缓解了项目资金紧缺的问题。 • 项目使用方(买方):使用方通过签定长期或远 项目使用方(买方): ):使用方通过签定长期或远 期购买或使用合同, 期购买或使用合同,为BOT项目的贷款提供了重 项目的贷款提供了重 要的信用支持,因此, 要的信用支持,因此,使用方也是项目贷款的参 加者。使用方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加者。使用方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主要投资方式
• • • • 一、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了解) (一)、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1.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2.外国开发者仅仅享有资源国自然资源 的开采权或特许权 • 3.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协议类型复杂 多样
(二)BOT的投资方式(重点) BOT的投资方式(重点) 的投资方式
• 1.BOT投资方式的概念 BOT投资方式的概念 • BOT 是英文build-operate-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 是英文 transfer的缩写 即建设—经营— 的缩写, 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方式, 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 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 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 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 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 偿还债务、赚取利润, 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 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 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 特许权融资方式” 为“特许权融资方式”。
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
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马工程《国际经济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第八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法第九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第十一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第十二章国际货币法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第十四章国际证券法第十五章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第十七章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国际经济法[沈工大2017、2016年研]答: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则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多层次性和立体性的特点。
2跨国公司[山东科大2015年研;北理2008年研;中南财大20 07年研;武大2000年研]答: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3IMF[苏州大学2010年研]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 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王倩《国际金融》-国际投资与资本管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圣才出品)
第四篇国际投资与资本管理第十章国际投资10.1复习笔记一、国际资产投资组合国际投资是跨越国界的投资活动,即一国的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国境外进行的投资活动。
1.国际债券投资国际债券是指某国政府或企业在其国境以外发行的债券。
(1)零息债券如果将一定数量的本币K投资于期限为n年的国内债券(或某种国内债券组合),内含收益率为r,则这笔投资在n年后的价值可以表示为:如果投资于外国债券,则金额为K的本币在时间0可以按照当时的即期汇率S0兑换成外币投资于外国债券,在第n年再按当时的即期汇率S n兑换成本币,则这笔投资的本币价值为:其中,r*为外国债券内含收益率,I n*为投资于外国债券的收益。
可见,在本国债券和外国债券间的选择,就是比较I n*与I n的大小。
当外币的升值率大于本币债券和外国债券的收益率之差时,人们会更倾向于投资外币债券。
(2)付息债券当投资于息票收益不为零的n年期外国债券时,如果息票收益以外国利率进行再投资,则投资者在m年后的本币投资价值为:其中,C为每年的息票收益,等于息票利率乘以债券面额,即C=c·BD,S m是m年的即期汇率,i*是外国的利率水平。
从等式中可以看到,第m年计算的投资价值由三部分构成,m年之前已收到的息票利息的投资收益,从m年至债券到期的第n年的未来几年将获得的息票利息的贴现值,以及第n年债券本金的贴现值。
2.国际股票投资如果存在金额为K的本国货币投资于股票,投资期为n年,并假定期间的红利支付可以以同样的收益率进行再投资。
则第n年年末,投资资本的价值为:如果把同样金额投资于外国的股票,则金额为K的本币在时间可以按照当时的即期汇率S0兑换成外币投资于外国股票,在第n年再按当时的即期汇率S n兑换成本币,则这笔投资的本币价值为:d*和a*分别为外国股票的红利收益率和资本增值率,I n*为投资于外国债券的收益。
把第n年的汇率和第0年的汇率比率S n/S0表示为汇率的平均年变化率S,并假设风险中性,如果投资能够提供相同的收益,投资者将认为本国、外国权益是无差异的。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违约险
战争和类乱险
其他非商业风险
2)合格的投资 3)合格的投资者 4)合格的东道国
(三)WTO有关投资协议 在WTO的法律体制中,对国际投资又影响的协议
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和《服务贸易 总协定》两个文件。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1) TRIMS的内容 TRIMS对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进行了全面
待遇标准、国际标准和公平与公正待遇
3)对外国投资的安全与利益给予保护
4)对外商诉权的保护
5)针对法律的变化可能给外国投资带来不利影 响提供的保护
2、资本输出国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
1)外交保护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 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 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 先后,如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 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问:上述合同存在哪些问题?
三、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一)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1、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1)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形式
(1)立法措施 (2)政府政策声明 (3)行政措施 (4)国家合同形态
2)关于外国投资者的规定 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
(一)保护国际投资双边协定 1、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投资保证协定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2、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
1)受保护的投资者与投资 2)关于外国投资的待遇 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征用与国有化 汇兑与转移 4)代位权 5)关于投资争议的解决
(二)多边投资担)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①双方共同出资开办某服装有 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真丝产品,投资总额为500万美 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中方为160万美元, 出资方式为机器和厂房,外方投资为40万美元,出资方 式为货币;②中方以其厂房为外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 ③公司所需原材料须从外方进口50%,产品不得销售到 外方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④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 由中方担任,总经理由外方担任;⑤合营企业期限为10 年,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营企业的收益;⑥双方如发 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为某商会仲裁院。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 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合同和章程以及其它法 律文件。审批机构在审阅了合营企业报送的全部文件后, 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际投资法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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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1972年以前,对外国投资采取传统的开放政策 1972年,通过立法授权总统干预外国投资 1975年,〈外国投资接管法〉,设立外国投资审查 委员会,正式建立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批制度
〈外国投资接管法〉几经修订,逐步放松了对外 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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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日本 1,50年代,实行保守的外资政策 (1)〈外汇及外贸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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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国资本的鼓励和保护
(一)征收和国有化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外国投资 者的财产收归国有
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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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优惠
1. 所得税优惠 2. 再投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将所得利润用于再投资、增 加注册资本或另开办外资企业的期限不少 于5年的,可退还40%所得税 3. 关税优惠:进口设备、原材料可减免关税
A.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 B.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C.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D. 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 产品
3.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
注册资本 :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 为
企业各投资方实际缴纳的资本总和
投资总额
: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 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4)《农业外国投资申报法》1978 (5)“爱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 1988
授权总统可以阻止任何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外国兼并、 收购或接管美国公司
1990,中国航天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曼可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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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督法》1991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我国允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其有关法律问题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是指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用来投资的各种资产表现的各种形态的总称。
它主要是依照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双边国际投资协议或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来确定。
综合看来,各国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不外乎可以分为下面几类: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由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组成的, 既包 括资本输入国法制又包括资本输出国法制, 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如下 图: 国际惯例 佣金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我选择了《国内法律法规》下《资本输入国法制》中的“国际投资的 资本形式和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一个思考和总结。
这里选择我过准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有关法 律问题为例。
依照1990年4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一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8年9月20日《中外合年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中外合月作经营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和1990年10月28日发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 细则》以及中国和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这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等。
下面则结合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分别对这几种资本形式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货币资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业法》中规定的“现金” 出资形式显然是一种货币资本形式; 《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 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外国投资者可将从外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经审批机关批 准,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十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PPT课件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1、出资方式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出资 时应注意的问题
2、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合营 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 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 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 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个月内缴清。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 险及亏损。
(五)注册资本
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 的外币表示。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 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 式
第一节 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 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节 独资企业 第四节 国和特征
(一)概念 ——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
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 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总额在400万美元以下 的,不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 下的,不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投资总额的1/3。总额在3600万美元的,不低于1200万美 元。
审批:审批机构自收到相应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 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当要求限期修 改,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十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一、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一)合资经营企业概念1、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国际合营企业是现代国际投资的一种最常见的企业形式,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属于此类。
(二)合营企业的特征1、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超过20%、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2)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3、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管理机构4、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1、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2、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ioint venture)(四)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1、公司2、合伙(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与组织形式1、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股东人数有上限和下限:2—50人(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C、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即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得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D、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人合”公司);E、法定资本额的限制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50万元,商业零售为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2)股份有限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我国允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其有关法律问题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是指一国投资者在另一国用来投资的各种资产表现的各种形态的总称。
它主要是依照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双边国际投资协议或国际投资保护协定来确定。
综合看来,各国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不外乎可以分为下面几类:⎪⎪⎩⎪⎪⎨⎧⎩⎨⎧⎩⎨⎧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及其他各种物权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形资产国际投资资本形式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由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组成的,既包括资本输入国法制又包括资本输出国法制,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的独立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如下图:⎪⎪⎪⎪⎪⎪⎩⎪⎪⎪⎪⎪⎪⎨⎧⎪⎪⎪⎪⎩⎪⎪⎪⎪⎨⎧→→⎩⎨⎧→→⎩⎨⎧→⎪⎩⎪⎨⎧→⎩⎨⎧→佣金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惯例章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联合国大会决议担保机构公约等建立多边投资世界性多变投资条约定等东盟出尽和保护投资协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投资协定等促进与保护双边投资条约国际法律法规海外投资保险法等资本输出国法制等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法外国投资法,合营企业资本输入国法制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投资法 在国际投资法律体系中,我选择了《国内法律法规》下《资本输入国法制》中的“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和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一个思考和总结。
这里选择我过准许进入的外国资本形式及有关法律问题为例。
依照1990年4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年9月20日《中外合年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中外合月作经营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和1990年10月28日发布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和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等这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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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一、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1、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国际合营企业是现代国际投资的一种最常见的企业形式,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属于此类。
(二)合营企业的特征
1、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超过20%、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
(2)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管理机构
4、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1、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
2、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ioint venture)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1、公司
2、合伙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与组织形式
1、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
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股东人数有上限和下限:2—50人(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可
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C、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即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得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D、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人合”公司);
E、法定资本额的限制
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50万元,商业零售为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股东有法定最低人数限制:5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
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股东对公
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可以公开募股集资(即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
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D、股东权益转让灵活(“资合”公司)
E、法定资本额为1000万元,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
应足额认缴全部注册资本,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缴
注册资本的35%以上,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3、中国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 概念
(2)特征
二、合作经营企业
(一)概念
1、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
2、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
属于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合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
我国的契约式合营包括两类:一为没有组成实体的合作经营,二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法律性质
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国际上一般视其为无法人资格的合伙。
我国较为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是否组成法人由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
1、法人式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合伙,没有
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合伙各方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各方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1)出资方式
(2)出资比例
2、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1)法人式合作企业:董事会
(2)非法人式合作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三、外资企业
(一)概念
《外国企业法》第2条: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属于中国企业,具有中
国国籍。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注意:中国国内企业在国外投资建立的公司,又回国投资建立的企业,不应视为外资企业。
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二)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1、一般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不组成法人实体,采取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形式等。
3、依我国有关规定,外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条件
的不同组成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企业。
组成法人实体的一般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
*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相同点:均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管辖。
四、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一)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1、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
2、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
3、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1、设立开发企业
2、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
3、开发企业应依法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利用与经营
4、成片开发必须在特定地区进行
(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合作方式
1、概念与特征
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
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
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其演化形式:
BOO: Build-Own-Operate 建设-拥有-经营
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LT: Build-Least-Transfer建设-租用-转让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转让-经营
2、当事人
(1)政府:管理者、特许协议的当事人(双重身份)
(2)项目公司
(3)其它参与人:建设公司、营运商、贷款人、供应商等3、合同安排
(1)B OT特许协议
(2)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协议等
4、政府保证
(1)项目的后勤保证
(2)外汇汇出保证
(3)不竞争保证
(4)经营期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