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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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5ab14b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0f.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宣政办秘〔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20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以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并轨运营,租补分离、分层保障,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通过租售并举等方式,不断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对接,缓解不同层次群体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群体根据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可供分配的公租房房源情况,考虑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等因素,确定公租房保障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人员:(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下同)的居民;(二)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三)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四)市区进城落户居民;(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六)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七)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家庭;(八)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
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
![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bbe2438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38.png)
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
安徽省公租房作为政府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装修标准直接关系到住户的居住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公租房装修达到统一标准,提高住户的居住体验,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希望能够得到广大装修公司和住户的共同遵守和执行。
首先,关于公租房的基本装修要求。
公租房的装修应以简洁、实用、安全为原则,不得使用低质材料和二手材料,装修风格应简约大方,色彩宜柔和,不宜过于艳丽。
地面材料应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墙面和天花板应平整、无开裂、无渗漏,门窗应严密、无噪音。
同时,公租房的装修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
其次,公租房的厨房和卫生间装修要求。
厨房和卫生间是公租房的重点装修区域,要求地面和墙面防水、耐磨,卫生间应设置排气设备,厨房应设置排烟设备,水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灶具、热水器等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同时要求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系统畅通、无异味。
另外,公租房的家具和家电配置标准。
公租房的家具和家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家具应简洁实用,不得使用过于豪华的家具,家电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如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电器设备应具备能效标识,符合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
最后,公租房的装修验收标准。
公租房的装修验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包括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等方面。
一旦发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装修公司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安徽公租房装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住户的居住质量和安全,提高住户的居住体验。
希望广大装修公司和住户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些标准,为安徽省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6968e4c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6f.png)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7c47d8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6a.png)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皖建标明电[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班的通知(皖建标明电〔2011〕7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布的《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我厅定于2011年12月13日举办《标准》宣贯培训班,时间一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贯培训对象根据我厅《关于加强〈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房改〔2011〕285号)要求,我厅负责组织对各市有关部门、单位及师资的宣贯培训,各市负责对本市及所辖县(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宣贯培训。
本次厅组织培训对象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图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规划编制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各市下一阶段实施培训的师资。
原则上每个部门(单位)参加培训的人员不超过2人,每个市参加培训的师资不超过3人。
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市参加我厅培训的人员,并统一报名。
二、宣贯培训内容《标准》全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及相关标准、技术内容。
三、培训时间地点报到时间:2011年12月12日下午培训时间:2011年12月13日全天报到地点:合肥科学岛丽景假日酒店酒店地址:合肥科学岛尚学路研究生基地酒店电话:************(总台)、139****0624(任佳佳)四、宣贯培训费用本次培训费由我厅承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https://img.taocdn.com/s3/m/8cf0f6ead5bbfd0a7956735a.png)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建稽[2012]5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稽〔2012〕5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行业主管局(处、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确保中央和省各项政策部署落到实处,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总体部署,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2年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中心任务,深入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查促管,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督查、巡查,重点监督检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促各地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及分配管理。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督检查。
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城市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普通商品房建设。
加大对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
(三)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随意更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保障房建设标准范文
![保障房建设标准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9ec059b4431b90d6d85c784.png)
保障房建设标准范文保障房建设标准每个城市的保障房建设标准不一样,让我们一起看看以下几个城市的保障房建设标准吧!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1】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一:公租房百套房需有30个车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宜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并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当规划无要求时,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30%,也就是说如果有100套房需设置30个停车位;廉租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10%。
保障性住房中非机动车和作为经营手段的机动运输车辆是主要的交通工具。
该标准结合各地调研数据,并参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类型,提出机动车停车率的设置下限。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二:商品小区配建保障房不低于10%保障性住房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鼓励配建,宜以小区、组团、单栋的规模进行规划。
而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中可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以促进资金平衡。
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三: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
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密度相对较高,但不应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
因此该标准提出了对绿化率的控制指标,以保证高密度下良好的室外居住环境质量。
新疆保障房建设标准四:公共服务设施兼顾无障碍设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保障性住房楼栋底层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对于新建地区,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入使用,避免形成由于两类设施长期缺失造成的不便和居住环境恶化,并应优先安排建设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治安联防站等,其他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逐步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合肥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合肥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c1ee7d01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a.png)
合肥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中的瓶颈。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住房补贴政策,以帮助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合肥也出台了住房补贴政策,以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
本文将介绍合肥市住房补贴标准和政策。
一、住房补贴标准1、租房补贴标准合肥市租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家庭人口数、租房面积、租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目前,合肥市租房补贴标准如下:家庭人口数租房面积(平方米)月租金(元)补贴标准(元) 1人 20平方米以下≤700 15020平方米以上≤1000 2002人 30平方米以下≤1000 20030平方米以上≤1500 2503人 40平方米以下≤1200 25040平方米以上≤2000 3004人及以上 50平方米以下≤1500 30050平方米以上≤2500 3502、购房补贴标准合肥市购房补贴标准是根据购房面积、购房价格、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目前,合肥市购房补贴标准如下:家庭人口数购房面积(平方米)购房价格(万元)补贴标准(元)1人≤60 ≤300 300060-90 ≤450 450090-120 ≤600 6000>120 ≤800 80002人≤90 ≤450 450090-120 ≤600 6000>120 ≤800 80003人≤120 ≤600 6000>120 ≤800 80004人及以上≤144 ≤720 7200>144 ≤1000 10000二、住房补贴政策1、租房补贴政策合肥市租房补贴政策主要针对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租房补贴:(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2)家庭人口数不超过5人,单身居民不超过2人;(3)在合肥市符合规定租房并签订租房合同;(4)无产权房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购房补贴政策合肥市购房补贴政策主要针对普通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74a0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15.png)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地税局、物价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巢湖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支持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一)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在完成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基础上,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
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模式,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机制改革。
(二)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库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
建立棚户区改造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审批手续。
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0412de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8d.png)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民保字[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保字〔2008〕3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做好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2008年,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实施提标扩面。
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从家庭年人均收入683元提高到860元。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标准不低于437元/年、人(含中央财政补助的120元);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683元低于860元的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标准不低于177元/年、人。
2008年农村低保资金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2007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317元补差标准计算;2008年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683元低于860元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177元补差标准计算。
省与市、县(区)按7:3比例承担。
原省辖八市所辖区由农村特困生活救助转为农村低保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自行负担,省级财政只承担原农村特困生活救助省级应负担的经费。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低保资金,用于提高低保对象的补差水平。
对2007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先按人均120元标准补助各地;剩余资金,用于提高各地的农村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水平。
中央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不需各地安排配套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分类施保。
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447c4fbd15abe23482f4def.png)
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6年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5〕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6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各项惠民政策,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满足中等偏下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努力改善城市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加快推进城南小区849套、新桥国际产业园216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年内主体工程本完工。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
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认真落实寿春镇东津社区342户、寿滨村85户和八公山乡团结村349户城中村改造任务,加快实施报恩寺及博物馆周边地块203户城市棚户区项目,确保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征迁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
积极推进续建项目城南小区742套安置房建设,确保城南小区基本建成388套,寿滨小区竣工312套安置房。
三、租赁补贴发放为稳定扩大保障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2016年我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一次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一)申请条件1.城市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及以下;(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92元及以下;(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4736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b.png)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9日滁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2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由差别化租金向租补分离方式过渡。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
安徽省住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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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建设标准安徽省住房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安徽省内住房建设所需的各项标准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文件。
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需求,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
一、建筑结构标准。
安徽省住房建设标准要求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承重墙体、柱、梁等结构构件的尺寸、材料和施工工艺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室内空间标准。
住房建设标准规定了住宅室内空间的布局、面积和高度等要求,包括房间的功能分区、采光通风条件、层高要求等,确保住房内部空间合理、舒适。
三、设施设备标准。
安徽省住房建设标准对住房内的设施设备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给排水、供暖、通风、照明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标准,确保住房内的设施设备完善、安全。
四、环境卫生标准。
住房建设标准要求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包括住房周边环境的卫生状况、室内卫生设施的设置等,确保住房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五、节能环保标准。
安徽省住房建设标准提出了节能环保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设计的节能性能等,确保住房建设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六、建筑施工质量标准。
住房建设标准对建筑施工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择、施工管理等,确保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住房建设管理标准。
安徽省住房建设标准还规定了住房建设的管理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施工许可、验收管理等,确保住房建设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总之,安徽省住房建设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和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进城乡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住房建设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住房建设的安全、舒适、环保。
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研究——以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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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a sLn , 0 3 , 0 3 H n id 2 0 ) 以及 租金 标准 、 租金 变动 的 市场条 件 、 同类 型 住 房 租 金 的 补 贴 范 围 、 不 租金 过 度 管 制 等 问 题 ( Ma ez a d a , 9 1 B n t l zi n B l 1 9 ; e g p l T re ad lez, 0 3 ; unr n Mapzi 2 0 ) 利用 过 滤理 论 和模 型 分
“ 十一 五” 时期 , 徽省 初 步 构建 了 住房 保 障制 安
度框 架 , 步完 善 了保 障 性住 房 规 划 、 设 、 逐 建 资金 筹 集等 建设环 节 的制 度安 排 , 开 始探 索建 立 健全 保 并
障 性 住 房 日常 运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分 配 、 退 、 业 、 腾 物
成后 的分 配和管 理 方 面 是否 能 够 保 证 公平 和效 率 ,
保 障性住 房 体 系 之 外 的商 品房 与住 宅 用 地 市 场 应 该如 何发 展 ( 国人 民大 学 “ 国宏 观经 济分 析 与 中 中
预 测 报 告 ” 题 组 ,0 1 。 课 2 1 )
如前 所述 , 已有 研 究 成 果 看 , 内 住 房 保 障 从 国 制度 和政 策研究 的不 足 之处 是 实 证 分 析不 足 , 缺乏 对不 同收 入 群 体 住 房 现 状 、 庭 收入 及 资 产 状 况 、 家
建房 、 市场 化 提 供 商 品 房 等 多 元 化 住 房 供 应 体 制 , 并 制定 科学 合理 的协 调发 展 比例关 系 ( 国家 发 展 改 革委投 资所 住房 保 障课题 组 ,0 8 。 2 0 ) 随着保 障性 住 房建 设 规 模 的扩 大 , 讨 住 房保 探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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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完善个人简历是我们在求职过程中的重要材料,它是向雇主展示我们的能力和经历的关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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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6cb278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2f.png)
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财综〔2024〕223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综〔2024〕496号)精神,现就下达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和2023年完成情况等因素,决定下达你区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1),列入2024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根据省厅要求,各区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分解明确到具体项目,并于6月26日前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详见附件2)。
三、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如期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1.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分配表2.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备案表3.2024年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6月12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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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与运营监管机制,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与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分配管理摆在住房保障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工作职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操作规范、管理顺畅有序。
二、完善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一)建立准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分配行为。
各地要按照“三审两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细化申请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
保障性住房质量施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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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节选一、基本规定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3、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4、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
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二、施工与验收1、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组织施工。
2、保障性住房施工应有效措施,避免质量通病的产生。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3、保障性住房施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4、保障性住房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备案。
严禁使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产品。
5、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土建、安装等主要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与复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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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建筑设计篇)1一般规定1.1.1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坚持“控制面积、完善功能、精细设计、基本装修”的原则,满足“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
1.1.2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地块条件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宅类型,不应建低层住宅。
1.1.3保障性住房应采用平面和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宜选用有利空间灵活分隔、方便改造的结构形式。
1.1.4保障性住房立面造型应简洁、美观,建筑风格宜反映时代精神与地方特色,色彩和谐且宜与周围环境协调。
1.1.5保障性住房宜立面设计宜采用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飘窗、落地窗的使用。
1.1.6保障性住房宜采用多套住房组合的单元。
单元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保障性住房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不宜低于70%。
1.1.7保障性住房的平面应规整,并控制体型系数和窗墙面积比,综合考虑节能和日照、通风、安全要求。
1.1.8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代际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干扰。
1.1.9保障性住房应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住房。
1.1.10廉租住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10%,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宜少于5%。
无障碍住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1.1.11保障性住房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满足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求。
1.1.12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等规范的规定。
2套型标准1.2.1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功能应分区明确、合理,每户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
1.2.2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按表6.2.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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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 J11924-2011 DB34/1524-2011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The construction of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2011-10-31发布2012-01-01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地方标准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The construction ofAnhui province indemnificatory housingDB34/1524-2011主编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2011目次1总则 (5)2术语 (6)3基本规定 (7)3.1 基本规定 (7)3.2 基本指标 (8)4 住区规划 (9)4.1一般规定 (9)4.2住区选址 (9)4.3规划布局 (9)5 住区设施 (11)5.1 一般规定 (11)5.2 道路交通设施 (11)5.3 公共服务设施 (12)5.4 工程管线 (12)5.5 公共安全设施 (12)6 建筑设计 (13)6.1 一般规定 (13)6.2套型标准.................................................................................... ......... .. (13)6.3优化设计 (14)7 建筑设备 (16)7.1一般规定 (16)7.2 给排水 (16)7.3 电气与弱电 (16)7.4 燃气 (17)7.5通风与空调 (17)8 室装修 (18)8.1一般规定 (18)8.2装修标准 (18)9 住宅性能 (20)9.1建筑节能 (20)9.2环境性能 (20)9.3安全性能 (21)9.4耐久性能 (21)10 施工与验收 (23)10.1一般规定 (23)10.2施工质量控制 (23)10.3安全文明施工 (25)10.4工程质量验收 (25)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6)附录B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28)本标准用词说明 (29)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和指导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省新建、改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和适度前瞻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保障性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向城镇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
2.0.2廉租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3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4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建筑密度项目用地围各类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5容积率在一定围,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6 绿地率一定地区,各类绿地总面积与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2.0.7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8 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9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10 套使用面积套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0.11 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各套型使用面积之和。
2.0.12 标准层建筑面积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
2.0.13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比率(%)。
2.0.14 套型建筑面积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套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按套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计算。
3基本规定3.1基本规定3.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3.1.2保障性住房住区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并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3.1.3保障性住房住区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
3.1.4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功能需求,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
3.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应满足使用要求,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3.1.6保障性住房室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
3.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3.1.8保障性住房施工与验收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建设宜推行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3.1.9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工期和造价。
3.2基本指标3.2.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3.2.1的基本指标要求。
表3.2.1 基本指标3.2.2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3.2.1的规定单独计算。
4住区规划4.1一般规定4.1.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是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制定空间上相对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1.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要求;2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基本住房需求为主;3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4.2住区选址4.2.1保障性住房住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2 住区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保障性住区出入口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3 住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4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的适宜性:1)岩土勘察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层厚度,进行建筑场地类别的划分,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要求对建筑抗震进行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的划分;2)选择建筑场地应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建筑物;3) 场地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就断裂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应避开主断裂带建造住宅;4)对于山区中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的地带,不应选作建造场地。
4.2.2 为保证入住居民生活的方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当选择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4.3规划布局4.3.1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4.3.2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在改善住区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地形地貌局部调整,住区土方宜挖、填平衡。
4.3.3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1 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
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设计;2 住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宜面对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3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等宜与周边开放、共享;4 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应有接送停车场地。
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3.4保障性住房住区规划应综合考虑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规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
1 住宅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围,不宜超出南偏东30°和南偏西30°围;2住区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相邻时,临道路一侧建筑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3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面临交通干道,以形成住区外围的声屏障。
4.4.1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2绿地率:新区不应低于30%,旧区不应低于25%;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的游憩、活动设施;4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5应对古树名木及规划保留的水系实施保护。
4.3.6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面积和套数。
5住区设施5.1一般规定5.1.1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5.1.2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强度的耐久性。
5.1.3保障性住房住区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5.2道路交通设施5.2.1保障性住房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小区级住区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的对外出入口与外围道路相连接,其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m;2住区的人行道和广场应设置盲道和无障碍坡道;5.2.2保障性住房住区交通导向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区出入口应设置清晰的住区平面图,图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2住区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