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3】见义勇为认定(标注版)
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见义勇为救助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这一规定为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3)对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处理: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当依法给予抚恤、优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对见义勇为救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3)对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应当依法给予抚恤、优待。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首先,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行为人应当是出于真心实意,自愿地进行见义勇为行为,而不是被迫或受到利益驱使。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
这种行为应当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受到伤害而进行的。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见义勇为行为不应当违反法律法规,而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
其次,对于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具体操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危险。
见义勇为行为往往需要冒一定的风险,因此行为人是否面临危险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感谢。
如果当事人对行为人的行为表示感谢和认可,也可以作为认定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赞扬,也可以作为认定标准的依据之一。
最后,对于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应用,我们应当理性客观地进行评判,不能轻易地对行为人进行指责或者表扬。
在具体案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行为的真实性以及社会的反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和鼓励,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一定争议的问题。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在思想上加强引导,让更多的人树立见义勇为的意识,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见义勇为认定标准能够更加清晰明确,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和鼓励。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标准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他人遭遇危险或者遇到不公正的情况下,自觉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去帮助他人或者维护正义。
在我国,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公德,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认定一个行为是见义勇为呢?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首先,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危急情况下自觉挺身而出的。
这里的危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他人生命受到威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要能够及时做出反应,并且在没有时间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去帮助他人或者维护正义。
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善意的。
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不良动机,纯粹出于对他人的关爱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
行为人的出发点应当是为了帮助他人、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
再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必要范围内的。
这里的必要范围包括行为人所采取的行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人的行动是合理的,不会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损失;行为人的行动是适当的,不会引发更大的风险或者危害。
最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的。
这里的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目击者、受益者、相关部门等,他们应当对行为人的行动表示支持和认可,认为行为人的行动是正确的、值得肯定的。
总的来说,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出发点、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标准,并且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够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在遇到危急情况时,能够勇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为社会公共利益和正义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支持和保护,让见义勇为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和法治精神的体现。
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
见义勇为的认定材料一、什么是见义勇为?大家都知道,见义勇为其实就是遇到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挺身而出,毫不犹豫地去帮一把。
这不是一个空洞的词儿,它背后包含着一种责任感,也代表了一个人心底的正义感。
你会发现,这种“见义勇为”不是那种让人一眼就看得出来的英雄主义,而是藏在你我日常生活中的点滴。
比如,看到有人摔倒,你会不会冲上去把人扶起来?看到有人需要帮助,手里明明没多余的零钱,你会不会掏出钱包帮一把?你心里想着“算了,别人能解决”时,抑或是在心里悄悄掂量“帮不帮会不会麻烦到自己”时,实际上,可能这就是一个见义勇为的机会。
有些人往往会在这种瞬间选择行动,或许正是因为心底的那份“做个好人”的冲动。
二、见义勇为的行为到底是怎样的?见义勇为,最直接的理解就是看到别人有困难,你果断出手。
可是,具体的情形会有很大的差异。
像是,你在公交车上看到一位老奶奶扶着栏杆,眼看着就要摔倒了,你的第一反应是赶紧扶她一下;或者,你路过一个小巷子,看到两个小孩被几个流氓欺负,心里一紧,马上冲上去制止。
这些看似简单的举动,往往没有引起大规模的关注,但却非常重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有时候并不需要什么轰轰烈烈的大场面。
比如你在地铁站看到有人丢了钱包,你会不会心生一念:捡起来交给失主?甚至你可能根本没想过自己是否会因此“多事”,反而出于本能去做。
这就是见义勇为的精神所在。
不过呢,见义勇为可不是随便乱来。
说实话,有些人以为见义勇为就是盲目冲动、轻率行动。
真正的见义勇为,是要有一种明辨是非的能力,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不是什么都去管、什么都去插手。
比如有的人看见人家争吵,觉得自己能解决,就上去劝架,结果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
这就不叫见义勇为了,这叫“自作聪明”!做这种事,不仅自己可能惹上麻烦,旁人也未必感激你。
三、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那见义勇为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有不少人心里有这个疑问。
说实话,认定的标准并不复杂,简单说就是看你帮忙的行为是不是出自真心,是不是正义感驱动,是不是在那个当下力所能及地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见义勇为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体现了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和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愈发频繁,然而,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的界定和保护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见义勇为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与规范。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遇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维护正义的行为。
2. 特征(1)自愿性:见义勇为行为是个人出于道德、良知和正义感,自愿选择的行为。
(2)即时性:见义勇为行为通常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具有即时性。
(3)无私性:见义勇为行为不追求个人利益,以维护正义为目的。
(4)合法性: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1. 宪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2. 民法典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见义勇为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1)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救助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见义勇为行为的免责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与奖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其他法律法规保护(1)刑法保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
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见义勇为是指在见到他人遭遇危险或困难时,能够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积极地帮助他人解除危难的行为。
而要对一个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来进行评判。
首先,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
即行为者是否出于对他人的真诚关心和帮助之心,而不是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不良动机。
如果行为者的出发点是出于对他人的真诚关心和帮助,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更容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其次,需要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
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在于行动的果敢、果断,以及是否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性。
行为者在面对危险或困难时,能够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积极地采取行动,这种果敢的表现是见义勇为的重要标志。
再者,需要考虑行为的社会效果。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大众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否带来了正面的社会效果。
如果行为者的见义勇为行为能够挽救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者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更容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是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者在见义勇为时,应当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最后,见义勇为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
行为者在见义勇为时,是否具有一定的能力和条件,能够有效地帮助他人解除危难。
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考虑行为的主观动机、客观表现、社会效果、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及行为者的个人能力和条件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
见义勇为是社会公德的具体体现,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在面对危险和困难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
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
首先,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客观的。
也就是说,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应当根据事实和行为本身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而不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或动机来定性。
只有在客观上符合见义勇为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其次,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合理的。
这就要求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时,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行为水平和道德标准,是否符合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只有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再次,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全面的。
也就是说,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时,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以及行为人的动机、态度等因素,不能片面地看待问题,要全面地进行认定。
最后,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权威的。
也就是说,认定见义勇为的权力应
当属于有关部门或机构,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他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行为规范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认定的标准应当是客观、合理、全面和权威的。
只有在符
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从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
希望广大市民在遇到危险时,能够勇敢地挺身而出,见义勇为,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风尚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见义勇为的认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认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非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2)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3)见义勇为行为是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见义勇为行为是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三、见义勇为的奖励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保护。
”2. 奖励形式(1)物质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或者物质补助;(2)精神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证书、荣誉勋章等;(3)荣誉职务: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相应的荣誉职务或者晋升职务的机会。
四、见义勇为的保护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保护,不得歧视、报复。
”2. 保护措施(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如工作、生活、教育等方面的权益;(2)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医疗、康复、赔偿等帮助;(3)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保护,追究打击报复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见义勇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现代社会,见义勇为行为更是体现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
我国《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角,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解析。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主动性: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主动的,即行为人并非被他人强制或者被迫采取救助措施。
2. 正当性:见义勇为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救助性: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有救助性,即行为人是为了救助他人或者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
4. 公益性: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有公益性,即行为人采取行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在面临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地位,即见义勇为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行为。
2.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鼓励和表彰。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见义勇为。
3.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在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地位,即见义勇为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4.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救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这一规定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四、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意义1. 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评定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为了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评定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 特征(1)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时间:必须是在非职务活动中。
(3)行为目的: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4)行为性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行为后果: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规定。
2. 见义勇为的认定(1)认定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
(2)认定程序:①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②认定机关进行调查核实;③认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④公示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
3. 见义勇为的奖励(1)物质奖励: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等。
4. 见义勇为的保护(1)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身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者,依法给予医疗救治、康复治疗、经济补偿等。
法律规定见义勇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保护,本文将详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合法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目的性:见义勇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时间性: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犯罪行为正在进行时。
3. 合理性:见义勇为行为采取的措施应当是合理的,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 无报酬性:见义勇为行为是自愿的,不得以获取报酬为目的。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责任1. 依法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在必要限度内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行为时,如果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但损害程度与制止犯罪行为的必要限度相适应,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行为时,如果因合理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由不法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行为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不得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在制止犯罪行为时,如果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1. 慰问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 优先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见义勇为者在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应当优先得到救助。
见义勇为如何界定
见义勇为如何界定?时间来源:未知点击:次最近,省内接连出现见义勇为的壮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有人说,见义勇为的人多了,这些接连出现的事就是证明。
但也有人说,见义勇为本该正常,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恰恰说明它的稀缺。
人心难揣度,政策却能一探究竟。
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挺身而出,最近,省内接连出现见义勇为的壮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有人说,见义勇为的人多了,这些接连出现的事就是证明。
但也有人说,见义勇为本该正常,之所以如此受关注,恰恰说明它的稀缺。
人心难揣度,政策却能一探究竟。
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挺身而出,是否也算见义勇为?牺牲的英雄又该得到怎样的补偿?关于这些,我省相关法规有望明年出台。
对比没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情节的,也算见义勇为对于洛阳小伙刘文波“跳水救人溺亡”一事,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昨日表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正在界定中。
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会按照国务院月份下发的《通知》进行善后事宜处理。
月日,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对于见义勇为,说的是“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
而在我省相关规定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二者对比,国务院的《通知》里去掉了“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要素。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表示,已拟定的《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明年出台实施,是按国务院《通知》执行的。
有特定义务、职务的,不算见义勇为当然,不是所有的“挺身而出”都算见义勇为。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昨天称,“有特定义务或特定职务的施救者,不算见义勇为。
”他举了个发生在我省的真实案例,两个人去走亲戚,其中一人下河时遇险,同伴施救时溺亡。
调查获悉两人间存在亲戚关系。
“你领着别人出去,就有义务保护别人,就不能算见义勇为。
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新时代背景下,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规定,分析其精神内涵与现实意义。
二、见义勇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 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人,制止其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在我国法律中具有明确的地位,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三、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类型1. 防卫行为防卫行为是指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2. 抢救行为抢救行为是指公民在他人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积极进行救助的行为。
3. 报案行为报案行为是指公民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4. 拒绝违法犯罪行为拒绝违法犯罪行为是指公民在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勇敢地拒绝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1. 依法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获得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3. 获得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见义勇为历来被推崇为高尚的品质,是社会道德的体现。
见义勇为人士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正义,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表彰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士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见义勇为人士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范围内,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行为发生在非职务范围内;2. 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3. 行为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 行为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地位见义勇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表彰与奖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表彰和奖励的方式包括:a. 发给荣誉证书;b. 授予荣誉称号;c. 给予物质奖励;d. 其他有利于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措施。
2. 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见义勇为行为人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遭受损害,侵权人无力承担责任的,由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3. 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侵害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在非职务范围内,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侵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内容(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活动中,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2. 特征(1)非职务性: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公民的非职务活动中,与职务行为相区分。
(2)目的性:见义勇为行为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勇敢性: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
(4)合法性:见义勇为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
二、我国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予以制止,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查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 各地见义勇为条例为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见义勇为条例。
例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三、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实施与保障1. 奖励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措施包括:(1)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牌等。
(2)给予物质奖励。
(3)在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2. 保护措施我国法律规定,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给予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见义勇为被赋予了极高的道德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单纯的道德倡导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不仅是对这一美德的保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本文旨在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非职务范围内,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主动采取行动的行为。
2. 特征(1)非职务性: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在公民的非职务范围内,与职务行为相区分。
(2)主动性:见义勇为行为是公民主动采取的,而非被动接受。
(3)无私性:见义勇为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目的,而非个人私利。
(4)勇敢性:见义勇为行为要求公民在面临危险时,敢于挺身而出。
二、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1.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2. 改革开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开始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更全面、更细致的规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将见义勇为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3. 21世纪以来21世纪以来,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规定不断完善。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法律保护的正式确立。
三、我国见义勇为行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2)不顾个人安危,主动采取行动;(3)行为发生在非职务范围内。
2. 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1)奖励: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具体奖励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目录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1)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确认 (4)第三章奖励 (5)第四章保障 (6)第五章经费 (8)第六章法律责任 (9)第七章附则 (10)山东省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其他各项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
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为人员。
第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的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民法总则因见义勇为行为怎么认定?
民法总则因见义勇为行为怎么认定?近年来不断有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报道,他们不顾自身安危,看到陌生人限于危难时挺身而出,必须应该得到社会的敬仰,但是也有一些人因为做好事被诬陷,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有了规定,很多人都关心这个问题,民法总则因见义勇为行为怎么认定?近年来不断有关于见义勇为者的报道,他们不顾自身安危,看到陌生人限于危难时挺身而出,必须应该得到社会的敬仰,但是也有一些人因为做好事被诬陷,我国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有了规定,很多人都关心这个问题,民法总则因见义勇为行为怎么认定?▲一、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
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二、▲民法总则因见义勇为行为怎么认定?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
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
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证明的格式和范文
见义勇为证明的格式和范文一、证明格式。
1. 标题。
直接写“见义勇为证明”,字号稍大,居中显示。
2. 证明主体内容。
包括见义勇为者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见义勇为行为的体现以及造成的积极影响等内容。
这部分内容需段落分明,逻辑清晰。
3. 结尾。
注明出具证明的单位名称(盖章有效)、日期等信息。
二、范文。
兹证明[姓名],男/女,[X]岁,身份证号为[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为[详细住址],在[具体日期]于[事发地点]做出了见义勇为的行为,特此证明。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那天[事发时间],天气[天气状况],大街上的人们都在各自忙碌着。
[姓名]像往常一样走在[事发地点]的路上,突然听到一阵呼喊声:“抓小偷啊!”只见一个神色慌张的家伙,手里紧紧攥着一个女士的包,正没命地狂奔。
那小偷跑得像一阵风似的,路上的行人好多都被吓傻了,站在那儿不知所措。
可咱们这位[姓名]同志那是毫不含糊啊!他当时想都没想,撒开腿就朝着小偷追了过去。
一边追还一边喊:“你给我站住,大白天的还敢抢劫,看我不抓住你!”那小偷回头看了一眼[姓名],跑得更快了,还妄图利用街边的小巷子甩掉[姓名]。
但是[姓名]对这一带特别熟悉,他抄了一条近道,一下子就堵住了小偷的去路。
小偷见没路可逃了,就凶相毕露,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朝着[姓名]挥舞着,嘴里还不干不净地骂着:“你小子少管闲事,不然我今天就给你放点血!”[姓名]可没有被他吓到,眼睛一瞪,说道:“今天我还就管定这闲事了,你把包交出来,跟我去派出所!”就在小偷分神的一瞬间,[姓名]瞅准机会,一个箭步冲上去,一脚就踢掉了小偷手里的刀,然后顺势把小偷扑倒在地,用自己的身体死死地压住小偷,直到周围的群众反应过来,一起帮忙把小偷制伏。
[姓名]的这一英勇行为,不仅帮那位女士追回了被抢的包,包里有她的身份证、银行卡还有很多重要的文件,避免了女士遭受重大的损失,还让我们这个社区的居民们都深受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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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见义勇为者开路撑腰
不久前,广州一名货车司机在暴雨中救落水者时不幸遇难,广州市拟确认其为见义勇为人员,释放了“保护见义勇为”的鲜明信号。
如何进一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撑腰鼓劲、解决后顾之忧,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近日通过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系统性回答了这一问题。
从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到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期保障,该办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重点突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谁来保障、怎么保障”等问题,比如将见义勇为奖励标定为最高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
和许多地方的条例相比,在笔者看来,广州版条例有三个亮点值得一说。
其一,重奖见义勇为,有利于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近年来,越来越多见义勇为的动人故事不断涌现,让人肃然起敬。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导致出现了一些不敢正当防卫、不敢见义勇为的社会现象。
突出保障性,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播撒爱心,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其二,明确了定义,有利于破解长久以来的社会成见。
一般来讲,
人们对见义勇为者的理解有前置条件,即“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像警察抓小偷、医生救病人等,因为有职责和义务,不被列入其中。
这样固然能保证概念的准确性,但也容易忽视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这类群体,他们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接触几率大,但往往又超出了法定的职责义务。
办法将这类群体纳入其中,破除了争议,也让他们在工作中底气更足。
其三,没有类似“不顾个人安危”表述,标志着一种文明理念的更新。
过去一段时间,人们对见义勇为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过分突出“毫不利己”“舍己救人”。
如此要求,容易诱导不恰当的救人行为。
摒弃“不顾个人安危”,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定,而是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力求避免不顾客观条件、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
显然,这样的规定更符合文明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对“见义智为”的价值认同。
此外,条例规定明确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因见义勇为误工可视为出勤等,也充分考虑到了见义勇为者的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社会上还有“见义勇为者遭刑拘”的案例,要求司法实务更有所作为,须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从而为见义勇为开路撑腰。
总之,法律要不断适应时代的呼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以更为公平有效的规则设计,激发见义勇为的正面效应。
(via新华网)
保安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畴是善治回归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近年来,见义勇为的评定与认定颇受关注,一些地方严格缩限见义勇为者认定范畴,引起公众疑虑。
现在广州市放宽认定标准,将负有约定义务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范畴的做法,有利于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引导更多急公好义者挺身而出。
以约定义务人员中的保安员为例。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据此不少人认为,既然保安的职责是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那么保安在上班时间抓小偷、抓凶犯等,就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应尽的义务,不是做职责外的事情。
然而,不能因此将履行抓小偷职责而受伤、牺牲的保安、辅警等人员,排除在见义勇为认定范畴之外。
保安虽然有保护单位平安、维护单位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任务与职责,但这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
而且,这种职责和义务
并非十分迫切、不可推脱的义务。
譬如,虽然大多数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保安应该保卫安全,包括抓小偷、罪犯,或救助遇险人员,但法律和劳动合同都没有要求保安必须抓小偷、罪犯,必须救助遇险人员。
保安、辅警、协管员等负有的约定责任义务,与警察、消防员等负有的法定责任义务有本质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必须履行特定职责,不能有丝毫推卸退缩。
如警察接到报警时,应当依法抓捕小偷等违法犯罪人员,应急消防人员接到求救时,应及时出警救助遇险人员。
法定责任人员实施相应的行为属于职责所系,如果不积极履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当保安、辅警、协管等发现不法侵害或危险时,在可以报警求助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就属于不顾个人安危的急公好义和见义勇为。
对此,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保安、辅警等一般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保障有时跟不上,他们如果受到伤害,如果没有制度兜底,极易落入凄惨境地。
而具有正规编制的公安干警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伤害的,均有工伤保险等国家财政兜底,没有后顾之忧。
所以,保安、辅警等约定义务人员若因见义勇为付出了巨大牺牲,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障,必须为他们提供全面、持续、稳定的褒奖与抚恤。
让见义勇为者得到本该得到的保障和褒扬,这是人性和常识的回
归,也是公平和善治的回归。
(via新华网)
粉笔视角:从古至今,中国的政府历来都负有道德引导、教化育人的职能和责任。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扶不扶”“救不救”的争论,说明我们的传统道德规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遭遇了挑战,也说明了法律体系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还不够,英雄有可能出现流血又流泪的情况。
在这样的节点,广州出台相关政策,意义十分重大,体现了政府价值引领的责任。
具体条款中,既避免不顾客观条件的盲目行为、又打破固有认知,为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等群体的见义勇为“站台”,更体现立足现实、回应关切的政治智慧。
希望这份保障和奖励办法,能为其他地区带来启发,更大力度支持和保护善行义举,让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褒奖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