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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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

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

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

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

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

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

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这实际上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做出承认自己有罪的陈述或是说明自己无罪,再往前推一步便可以想象出,这是有罪推定的体现。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 赵光裕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23-25页
摘要: <正> 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多数国家内,无论是属于英美法系的、大陆法系的或在苏联都行之已久。

其所采用的表达方式虽有所不同,但究其实质并无二致。

至于在社会主义中国能否采用,则争论已久,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探讨。

第一,关于对'推定'的理解推定是人的认识谋求接近客观真理的途径之一。

它类似科学上所作的假说,同属逻辑推理的一种方式。

在法律上是一种拟制,这种拟制在特定情况下往庄是必要的。

如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六年四月五日法司字第十号关于对长期与家庭失去联系者如何处理的指示说:'可在。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第一篇: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

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

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

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

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

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

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浅议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浅议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浅 议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及 其 适 用
白璐 璐
( 州大 学 法学 院 河南 郑 州 4 0 0 ) 郑 5 0 1

摘 要: 作为现 代法 治社会 重要 的一种 理念 ,无罪推 定是7 事 审判过程 中的基 本价值 追 求,也是 现代 法治 国家刑事 司法通行 的 t ' 4 项重要原 则 ,它的 宗 旨是按 民主 的要 求确立公 民的 法律地位 和 处理 国 家与公 民之 间的关 系。我 国1 9 年修 改 《 事诉讼 法 》 96 刑


认 识 这 一 问题 ,按 照 “ 疑罪 从 无 ” 的原 则 ,作 出 无 罪 判 决 。 这 一 规 定 同 国际上 解决这一 问题 的立法基本上是 一致的 ,反映 出了我国民主与 法制的进 步。 因 此 ,可 以 得 出 结 论 :无 罪 推 定 有 三 个 要 素 , 即 推 定 替 代 证 明 的 要求 ,证 明责任 的归属 ,证据不足 时的处理。这三个要 素是无罪推定 发挥作用 的标 志 。 三 、无 罪 推 定 与 我 国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关 系
( )理 论 上 的 探 讨 一
保 护的契 约 ,社 会就 不能 取消对 他 的公共保 护” , “ 如果 犯罪是 不 肯 定 的 ,就 不 应 折 磨 一 个 无 辜 者 ,因 为 在 法 律 看 来 ,他 的 罪 行 并 没 有 得 到证 实。” 1 8 年法 国 的 《 79 人权 宣言 》则首 次从 法律上 确定 了无 罪 推 定 原 则 ,其 中 第 9 规 定 : “ 何 人 在 未 经 判 定 有 罪 之 前 均 应 假 条 任 定 其无罪 ,即使认 为非逮捕不可 ,但为扣 留其 人身所不需要 的各 种残 酷 行 为 都 应 受 到 法 律 的 严 厉 制 裁 。 ” 此 后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为 欧 洲 大 陆 各 国所纷纷仿效 ,并逐渐为世界许 多国家所 承认 ,并相继写 入宪法或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中 ,成 为 一 种 具 有 世 界 意 义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原 则 。 1 4 年 l 月 1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的 《 界 人 权 宣 言 》首 次 在 联 合 国 98 2 0 世 文 件 中 确 认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为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贯 彻 这 一 原 则 提 供 了 法 律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试析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要推定被告人的无罪。

这个原则的出现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法院必须通过证据的审查,确保所有证据都确凿无疑。

另外,法官也必须参考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综合判断被告人有没有犯罪。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就会得到适用,被告人就会获得无罪释放。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推定无罪的标准是证明的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无罪只是暂时的判决结果,法院不是证明被告人无罪,而是未能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推定被告人无罪。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证明标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需要推定被告人无罪。

第三,证据不充分即推定无罪。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可以充分的,也可以不充分。

如果控诉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需要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即认定被告人无罪。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要保持合法权益,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规则,构建强有力的辩护。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案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推定无罪时需要考虑证据的充分性,应用在司法保护的范围内,以确保正义和法治的权威性。

在应用无罪推定原则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查。

作为公民,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积极参与司法流程,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解读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意义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罪责提出质疑时,法院应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法院应持无罪推定,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在所有这些阶段,都应当始终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原则意义1. 保护人权和自由: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和执法机关应始终以无罪推定为基础,确保不无故剥夺被告人的自由。

2. 倒逼执法严谨: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证据充分、严密、合法。

这有助于预防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和非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3. 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尽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法院会更加审慎地对待证据,避免错误的定罪。

四、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控方举证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控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只有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2. 犯罪事实质证:法院在判断被告人有罪之前,要求控方提供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质证。

这意味着,控方不仅需要提供证据,还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平等保护原则: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法院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不对被告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控方,都应获得平等的机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

四六、总结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障被告人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石。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范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范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篇一一、引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基石之一,其核心理念在于,在未经法律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任何个人均被假定为无罪。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确保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审前羁押制度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构建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滥用权力和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及其实施。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及其价值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任何人在法院未依法确认其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的人。

这一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因未决案件的嫌疑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二是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三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充分的辩护权利。

三、审前羁押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审前羁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防止嫌疑人逃避司法追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与审前羁押制度密切相关。

在审前羁押制度的构建中,必须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一)明确羁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在审前羁押制度的构建中,应明确羁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羁押的适用条件应严格限定,只有在确保案件有充分证据、且嫌疑人有逃避司法追究的可能时,才能采取羁押措施。

同时,羁押的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

(二)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审前羁押制度中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利。

应允许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在羁押期间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同时,法院在审理羁押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为防止审前羁押制度的滥用和误用,应加强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

包括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羁押决定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同时,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如对不当的羁押决定提起上诉或申诉等。

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熊五根一、投毒杀人案介绍控方指控:被告人熊兰于1998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本村遇见曾与其发生过纠纷家的儿童邓刚、邓青。

因两儿童见熊在吃糖,便向熊讨糖吃。

熊兰遂起报复歹念,将两个儿童骗入自家,用鼠药溶液倒在米糖上为个邓刚和邓青吃,两儿童走出熊家后,先后毒性发作。

邓刚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邓刚系毒鼠强杀鼠药中毒死亡。

邓青经抢救脱险,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据此,指控被告人熊兰犯有故意杀人罪。

辩方意见:指控其投毒杀人纯系冤枉。

其辩护人辩称,认定熊兰投毒杀人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被害人邓刚之父邓云因宅基地一事与被告人熊兰的丈夫之兄弟邓涛家发生纠纷,被告人熊兰亦在场与被害人方发生口角,双方从此结怨。

1998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熊兰在本村遇见邓刚、邓青,当两儿童向其讨糖吃时,熊兰顿生报复杀人歹念。

于是以给糖吃为由,将两儿童骗入自家厨房内,用毒鼠强杀鼠药倒入空青霉素瓶中加水溶化,将药液倒在自制的米花糖上,把该米花糖喂给邓刚吃。

在旁的邓青,也闹着要吃时,熊兰又将剩下的米花糖给邓青吃,后称自己要出去做事,叫两儿童快离开其家。

两儿童走出熊家后,先后毒性发作。

邓刚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邓刚系毒鼠强杀鼠药中毒死亡。

邓青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邓青陈述及其指认笔录在卷。

公安机关从熊兰家座钟里搜查出“一扫光”鼠药,与邓刚胃容物和邓青的呕吐物,对比化验,均检出毒鼠强杀鼠药成分。

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在卷。

证人谢某证实卖过鼠药给被告人熊兰,从谢处提取的鼠药样品亦经化验,与邓刚胃溶物和邓青呕吐物中的毒药成分一致,有谢某证言和鉴定书在卷。

被告人熊兰归案后,对上述事实曾作过多次供诉,每次供诉的主要情节,相互吻合。

且与被害人陈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吻合。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熊兰辩称系冤枉的辩解意见,没有理由,不予采纳。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简而言之,即认为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个原则的作用是确保所有的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它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当作合法的、无罪的个体进行看待,只有在所有的证据都被充分考虑、推敲,并能够达到足以确信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下,才能认定被告人的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作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未经证实的罪名对其造成不公平的嫌疑,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正是这一原则的存在,使整个法律体系得以均衡运转,维护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适用性。

无论是货币纠纷、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等各类案件,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在所有这些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法庭才能判定被告有罪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一定是无罪的,它只是要求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法庭应当无罪推定。

这是对一项基本的人权原则的尊重,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细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细则。

首先,法庭应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各方。

其次,法官必须在庭审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预设或偏袒任何一方,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此外,原告有责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由原告承担。

而被告则有权利辩解和反驳原告提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调查机关和法院在收集证据和进行审判时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坚持以证据为依据,严把刑责关,确保无辜者不受冤假错案之苦。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适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起诉,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是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自由和人格尊严,确保不无故受到刑事惩罚;也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自愿作供不受非法干预和司法追究。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一条款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也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犯罪有知识、能力或责任的人,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或者说明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的情况。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证明有罪的责任,进一步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一系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如自首、检举揭发、积极赔偿等,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嫌疑人的自白或供述等单一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有权作证的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起诉,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得到充分实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起源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

它确立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无罪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罪。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2.1 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对被告抱有怀疑态度。

这一现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2.2 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尽管存在司法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来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例如,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取证规则,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3.1 部分司法人员的不当干预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司法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不当干预,例如,以关键证据失踪为由拒绝采纳无罪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以其他形式打压辩方的权利。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是一种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机制,旨在保护被告人免受冤枉和错误判决的伤害。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被充分地体现和强调。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原则的理解。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表现在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上。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在未经法院判决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这一原则的适用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了被错误指控或冤枉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员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以有效履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表现在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上。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的充分和确凿,避免错误的定罪。

法院应当采取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审查证据,不偏不倚地判定证据的有效性,以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在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有利的权利解释,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中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需要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充分体现。

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无罪推定原则,认真考虑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判决结果中,应当更多地倾向于无罪的判决,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中国的法律体系应当更多地关注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并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在总体上看,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强调,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理性。

希望中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加重视无罪推定原则,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在法律界,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予以无罪的推定,直到其罪行被合法证据所证明。

这一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为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受到尊重。

在刑法学中,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受着一系列合法权益,包括对自己的辩护权、沉默权以及合理审判权。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一个基本准则,真正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要求掌握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只有当足够的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法庭才会做出有罪的判决。

这一原则的存在,确保了被告人不会受到未经证实的指控和不公正的对待,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鼓励了审判的客观和公正。

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都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理。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官和陪审团将被告人视为无罪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罪。

这一原则的存在,起到了约束司法机关的作用,使其在决策时不能凭空臆断,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为依据。

这样,审判结果更加公正,也更加容易被公众接受和认同,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的利益。

刑事案件的审理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无罪推定原则的运用正是从保护社会利益出发的。

如果任何被告人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就被判有罪,那么无辜者可能会受到牵连,社会中的不公正现象也会因此增加。

同时,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错误的定罪也会削弱社会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破裂。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的应用既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并非一切情况下都适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多重证言等其他因素来作出定罪的决定。

这是为了确保对于有明确证据证明其罪行的被告的审判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刑事诉讼法论文第六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摘要: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被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所认可,有些国家甚至将其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得到了肯定和保障,国际公约也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阐述。

一个国家是否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甚至可能被当做评判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力度的标准。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含义进行论述,从而阐述我国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和适用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人权保障;沉默权;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与含义(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这也是在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第一次提到此原则的人。

法国的《人权宣言》中第九条规定到,"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

另外还有一些公约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没有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该原则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被认同,后来社会主义国家也慢慢的认可,在前南斯拉夫的刑诉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

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法律界基本对该条持的理解是,审判机关若没有判决一个人有罪,那么其只能是涉嫌犯罪,最终构不构成犯罪目前还处于一种没有办法确定的状态之中,故其应该被推定为无罪。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源于古罗马法,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表明被告人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这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修改。

2004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该原则的适用,强调了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以下3个阶段:一是在权利制约下,证明罪犯有罪之前,应认为罪犯无罪;二是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阶段,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均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三是在处理案件中,应强调证据貌似罪行之间的关系,证据必须符合正常常识,证据如果有争议,应根据证人的异议进行证人质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时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有些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不尽职尽责,只是出于简便的目的而马虎地调查,偏离了法定程序。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例如,有些检察机关为加快审查进程,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撰写的立案报告或刑事指控文件,而忽略了必要的证据核查。

当面临人身自由权、人权和私人财产权等严重侵犯时,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同样,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法院可能存在压力和干预,无法实现公正司法。

因此,要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检察部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此外,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力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司法部门对社会舆论和权力干预的影响,为在司法实践中保障无罪推定原则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检察部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原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除非证据可以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否则就应以无罪推定。

我国对于此原则的定义是“在国家民族的宪法总体和法律所定的有关例外的情况下,任何罪行被推定为未犯,直至证据足以证明有罪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应用十分广泛,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它能够有效地防止无辜者被无谓地指控,因此,它也被认为是一种司法公正的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依法被刑事拘留、羁押及宣布嫌疑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证人等。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根据该原则,审查人员必须对被告的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被告的证据有必要,可以进一步加以展开调查,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以无罪推定的标准来拒绝提供证据或突出特定案件中被告的责任。

正因为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我国也对无罪推定原则加以保护,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任何人犯罪的嫌疑应当证实,被告人的无罪状态应当坚持”。

因此,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理论上,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应用,以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保证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对被告人采取保障其权利的措施,即在尚未被证明有罪之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也是普遍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包括审判程序、质证证据、定罪标准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被告人,无论其是否有罪。

这个原则不是说被告人无罪,而是说要在法庭上通过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也适用于所有罪名,包括最严重的罪名。

对任何犯罪行为的判断都必须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上才能成立,否则就应该被认为是无罪的。

一、确立定罪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只有在被证明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

这个标准是无罪推定的一种体现。

在定罪犯罪分子之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罪行事实,才能裁定其有罪。

二、保障被告人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任何人,在被定罪以前必须被认为是无罪的。

被告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辩护人,对自己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并能够就自己的罪行提供证据。

三、质证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质证和反驳其他证人的证词,以保护自己权益。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其是无罪的。

四、保证审判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应该始终假定其是无罪的。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这个原则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都必须得到尽可能完整的体现和贯彻,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敦促司法机关的公正。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还需重点关注证据收集、证据鉴定、辩护权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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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

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

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

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

即定罪权归法院。

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

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是生来就无罪的, 因而也是无须证明的。

国家要把他推向罪犯的地位, 就必须提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的无罪的法律地位不变,就不能转化为罪犯。

三是疑罪无从。

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有罪的程度,否则仍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

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项规划是无罪推定的最基本的含义,前两项属于程序要件,第三项属实质要件,至于沉默要问题,并不影响是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问题。

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刑诉法普遍确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个长期争论而认识很不一致的问题。

从 50年代中期的“反右” 斗争直到 80年代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清除精神污染, 我国法律界始终没有中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批判。

尤其是在“砸烂公检法”和“踢开党委闹革命” 的文革时期, 无罪推定更是被视为“禁区” , 试想一个农村生产小队的治安员就可以随便抓人、捆人、审问人犯, 谁还敢提“无罪推定” ?那个时代“无罪推定” 被烙上“阶级性” 烙印。

到了 80年代,我国法学界主要争论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问题,认为有了“实事求是” 这一原则,就不必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与世界的全面接轨,无罪推定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的认同,直到一九九六年修改《刑诉法》时, 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新的《刑事诉讼法》。

[!--empirenews.page--]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1、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

无论是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无罪推定都是其刑诉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国经济要想与世界全面接轨, 作为其保障体系的法律也要有此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已有先例。

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已明确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香港、澳门基本法都是国内法,而非外国法。

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因而法律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它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内定”被告人有罪, 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

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的无罪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

它使公安、检察人员承担了严格的证明责任,必将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机关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改善执法环境, 最终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

无罪推定的含义就是,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这有利于彻底解决过去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犯罪的案件(即所谓的疑罪久拖不决,致使被告人无限期被关押的不正常做法。

6、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错误行为。

“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刑法,刑诉法的明确规定,然而过去曾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安政法人员把被告人看成罪犯,认为对付“坏人”就该“严打” 。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扭转公安司法人员的观念,从而减少或逐步杜绝此类现象。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及特点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交到由起诉机关承担,这是证明责任的一次重新划分。

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推定其有罪,即“自证无罪” 、“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 ;新诉讼法规定:如果起诉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确定的无罪判决, 即“公证有罪” 或“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 , 从“自证无罪” 到“公证有罪” ,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 ,我国刑诉法产生了一次巨大的飞跃。

因为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

因为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人的可能。

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控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呢?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很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某种强制措施的限制, 既无权收集证据, 又无法进行调查, 根本无法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即使能提出某些证据,也往往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一样承担证明责任,势必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让被告人负证明责任不符合法治公平的原则。

其次,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自己的证明责任,消极地依靠犯罪嫌疑人自我证明有罪或无罪,对查明案件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其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empirenews.page--]无罪推定原则确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 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 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 [1][2][3]下一页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 并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线索。

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

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港、澳、台等地方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

而我国则不同。

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伪陈述。

② “对有罪者, 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 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 对无罪者, 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 不等于其负有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 不等于其有沉默权” 。

法律的这一规定, 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 挣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 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 既有利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发展的、变化的,随着我国国情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健全,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 群众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无罪推定” 原则派生出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会写入法律的。

“沉默权”问题目前在法律界的争论也非常激烈。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更侧重于实质, 而不仅仅是个称谓问题。

因为立法上没有使用“不能称为罪犯”和“假定其无罪”等表述,而是使用了“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问题上,更加强调国家机关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在完成这种证明责任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对抗,而是强调辩方的配合,如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等。

当然并不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的行为标准。

刑诉法第 129条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明确对侦查案件的事实或证据作出了具体要求。

这实际上是加重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控诉职能的责任,以便更好地支持检察机关出庭公诉。

不仅如此,刑诉法第 140条第 1款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

其目的在于加强控诉方的举证配合。

该条第 4款还特别规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 在庭审方式改革上, 加重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使之由过去的“帮审” 成为“ 主诉” , 法官则成为真正的居中裁判者 , 主要负责庭审指挥工作。

[!--empirenews.page--]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在我国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刑事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应首先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责任,然后才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其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以非法所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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