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核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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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核算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负债核算管理工作,保证负债核算的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核算管理工作。

第2章流动负债核算

第3条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4条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按期发放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1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凝聚力。

第5条各种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6条企业发生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短期债券融资,到期时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将需支付的利息按月预提,计入财务费用。

第7条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向外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等而发生的债务。发生应付账款必须有材料、商品已

经验收入库,接受的劳务已经发生的证明单,并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如物资和发票账单不是同时到达企业,业务部门应将物资和应付债务按合同等约定,在发生时估价向财务部门报账确认。未向财务报账的应付账款,视同个人行为。

第8条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对职工个人的一种负债,按企业劳动工资规定确定。发放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企业将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以现金与职工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日,借

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第9条应付股利是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实际未支付前形成的负债。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0条应付税费是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核算的,企业依法应纳的税金和各种费用。在会计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

第11条应付利息是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等。

第12条其他应付款主要核算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等应付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工会经费、代扣款项等暂收应付款。

第3章长期负债核算

第13条长期负债分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长期负债。

第14条借款费用的处理。

1.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

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

2.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3.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者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使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销售状态的存货,也不将借款费用计入所生产的存货的价值内。

4.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外),计入当期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第15条长期负债的本金、利息、外币折合差额和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分别在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科目中设二级科目核算。

第16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应按月预提,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存续期间按直线法摊销。

第17条长期应付款主要核算补偿贸易引进国外设备价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第18条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

门用途的拨款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分别转入资本公积及其他相应科目。

第4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随国家会计制度法规的修改和企业实

际情况的需要而修改。

第20条本制度由会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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