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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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税费 管理费计算方法

基金会税费 管理费计算方法

基金会税费管理费计算方法说实话基金会税费管理费计算方法这事儿,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先说说基金会税费吧。

我之前老觉得这东西复杂得很,就像一团乱麻似的。

我试过按收入来算税费,以为只要简单地把基金会的各种收入乘以一个税率就得了。

但是后来我才发现大错特错啊。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不一样,在税费计算上有很大区别的。

比如说捐赠收入,有些情况下是免税的,这里的有些情况可就得好好研究了,那可不像我一开始想得那么简单,以为只要是捐赠就全免税。

就像我之前处理一个小规模的基金会事务,有人捐赠了一批物资,当时想着既然是捐赠那就都免税吧,结果就差点出问题。

后来才知道如果这些物资被基金会用于盈利性的活动或者转手以高于捐赠价值的情况卖出,那这部分是要交税的。

所以呢,要很细致地分清收入类型,捐赠的物资要看用途,现金捐赠有些和捐赠方的约定也会影响税收。

再讲讲管理费。

管理费计算也很麻烦。

我一开始就想啊,管理费不就是从基金会总资产或者总预算里按个比例拿出来不就行了嘛。

可是啊,这里面也有门道。

有些基金会是按照项目预算来计算管理费的,比如说这个项目总共预算是100万,就规定管理费占10%。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的,这个比例可能会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所涉及的领域、基金会的运作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

我还犯过一个错,就是没考虑到管理费的分配时间。

我以为就是根据项目开始阶段算出管理费,然后一次性扣除或者按年扣除就行了。

结果发现有些项目在进行中会有额外的成本产生,需要重新调整管理费的计算和分配。

比如说一个环保项目,一开始只考虑到普通的调研和宣传管理费,但之后因为要增加对某些污染区域的深度检测,这就带来了新的费用,就得重新衡量管理费该怎么分配。

所以说管理费不是一锤子买卖,得根据项目实际的发展和成本变化及时调整计算。

这只是我目前摸索出来一些关于基金会税费和管理费计算方法的门道,也许还有很多我没发现的地方呢,但希望我这些经验能给你们一点帮助吧。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加强北京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北京大学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贰仟万元整,来源于境内外社团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北京大学镜春园7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二)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三)将本基金会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四)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五)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励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六)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北京大学的发展;(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任、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

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

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基金会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基金会对外进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且投资额不得超过年初净资产的70%, 第三条本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二章理事会、秘书长的职责第四条为保证基金会投资管理专业化,降低基金会投资管理的风险,投资需要经过理事会和秘书长讨论决定,包括:1.从专业化角度分析投资管理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2.组织投资管理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提出资金投资方案;3.监控资金投资过程科学性等问题;4.执行经理事会审批通过的投资方案;5.对投资状况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1.确定投资的选择标准;2.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战略和风险容忍度;3.检查、监督秘书长的投资管理工作;第六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1.确定和监督确定投资的选择标准;2.负责对所投直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3.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方案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理事和秘书长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负责人和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九条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条投资应先根据市场分析,制定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后再具体执行。

基金会的投资管理以稳健为基本原则,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具体措施如下:1.根据对基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

北京大学基金会

北京大学基金会

北京大学基金会
北京大学基金会是一家以北京大学为主体的专为促进北京大学教育教学和科学
研究发展、提高北大人的素质、服务及支持社会凝聚北大力量而设立的非营利机构。

作为一所著名的纯研究型大学,北大以科学研究为主,教育教学为辅。

为了提
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北京大学基金会为校内外的学术研究人员以及师生提供了大量的资助,为建设学科特色校提供了重要支持。

北京大学基金会开展众多的丰硕的活动,其主要活动包括:聘请国际知名专家
和学者、参与国际教育合作项目,支持优秀本科、研究生活动,给予优秀科学研究财政支持,建设优秀教育资源部、拓展教育国际合作,以及对实践教学效能和学术成果给予评估和夸奖等等。

这些举措促使北大不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促进全民教育。

此外,作为一家大学基金会,北京大学基金会也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社会贡献型大学”的模式,以及开展社会教育项目,积极推动北大社会参与和公共服务。

以上内容展示了北京大学基金会为促进北大的发展所做的重要贡献。

面对全面
小康的挑战、发展形势的激烈竞争,北京大学基金会将不断追求更多的创新,赋予学术更多的可能性,更加积极地服务于北京大学发展,向全社会展示更多优秀精神和成果。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财务运行合法、合规、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2. 科学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3. 效益优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会资金安全;4. 透明公开: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披露。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

第五条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包括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

第三章财务管理内容第六条财务管理体制: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财务行为;2. 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3. 定期开展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预算管理:1. 制定年度预算,明确预算编制原则、编制程序和审批流程;2. 严格执行预算,控制成本费用;3. 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第八条收入管理:1. 严格执行捐赠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 建立捐赠档案,详细记录捐赠人信息、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等;3. 定期进行收入核算,确保收入真实、准确。

第九条支出管理:1. 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制度,确保支出合理、合规;2. 建立支出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3. 定期进行支出核算,确保支出真实、准确。

第十条资产管理:1.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2. 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3. 加强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的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

基金会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提供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二条基金会是对国内外向北京大学教育事业捐赠的资金、实物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第四条基金会内部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也不得从事收入、专用基金、银行账的核对以及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清单。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制,分为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和非限定性收入(以下简称非专项基金)。

基金会的预算分为专项基金预算和非专项基金预算。

第六条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一)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初根据当年各部门收支情况,结合下一年计划编制第二年的预算草案,送交基金会财务部。

(二)基金会财务部对内部各部门送报的预算草案进行汇总后提出下一年度基金会的预算草案,送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提交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资金的合法、合规、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制度;2.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3. 节约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 负责基金会财务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2. 负责基金会财务核算、报销、资金支付等工作;3. 负责基金会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4. 负责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5. 负责基金会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6. 负责基金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六条资金筹集:1. 本基金会主要通过捐赠、政府资助、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2. 资金筹集应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捐赠者的合法权益;3. 资金筹集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资金使用:1.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公益事业,包括资助贫困学生、改善教育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等;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项目计划执行,确保专款专用;3.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者和社会公开。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八条财务核算:1. 本基金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2. 财务核算应定期进行,每月编制财务报表,每季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3. 财务报表应真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财务监督:1. 本基金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2.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对基金会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报告;3. 基金会应接受政府、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对监督意见及时整改。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

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节约用钱、提高效益、保证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等原则。

第五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加强内部监督,避免财务风险。

第七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财政收支平衡原则,按照预算进行资金调度和使用。

第八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九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基金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熟悉财务管理法规和政策,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机构,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职责。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计,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审核,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十四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收支计划和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程序,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及时调整和优化预算方案。

第十六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预算执行评估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十七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报告和评估制度,及时公布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督和内部控制。

基金会基金管理费管理办法

基金会基金管理费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基金管理费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基金管理费须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由本办法及本基金会其他财务管理办法共同组成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

各项具体制度由委员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委员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委员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九条本基金会委员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本基金会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支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季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各内设机构根据季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工作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季度财务总预算。

财务总预算经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各内设机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

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长报会长批准。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对于所接受和管理的专项捐赠基金,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筹资和管理支出。

第一条校级专项基金
依照项目类别,校级专项基金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基础设施、教学科研设备、校长基金、校友基金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条院系级专项基金
院系级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一般参照校级专项基金标准执行,基金会和院系对于所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于200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由校方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为北京大学的人文教育、科学研究及校园社会公益活动提供财务支持、有形传承、社会精神输出和相关服务支撑。

一、基金会宗旨基金会致力于持久发挥北京大学独特力量,建设多元文明,创造安康社会,促进未来发展,以构建博爱、负责、智慧、开放的教育文化环境为宗旨。

二、基金会业务(1)支持北京大学学术研究,筹措教育资源,促进学术发展;(2)组织和支持人文教育项目;(3)支持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发展;(4)支持北大历史传承、校友关系及社会公益活动;(5)为个人和团体提供慈善捐赠、礼品捐赠及其他慈善服务。

三、基金会服务(1)资助发展计划:在教育、文化、学术研究、道德洗礼、生活支持方面,为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财政支持,以优化学校教育环境和促进教育思想传承;(2)科研补助:通过资助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支持大学生创新能力等方式,推动学校学术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发展;(3)社会公益服务:举办公益活动以实现校园文化的多元发展、鼓励学生参与公益活动,加强校友关系、强化校友与北大的联系,并为学校周边社区提供慈善服务。

四、基金会的合作机制对外合作分为全球合作和国内合作两个部分,全球合作主要是以学术合作、科研等为主,国内合作主要是与政府部门、各社会团体及校友组织合作,具体建立以下合作机制:(1)与政府部门合作:结合北京大学教育发展,推进相关社会公益项目的开展;(2)与校友组织合作:搭建校友慈善基金,支持学院财政支出,改善校园环境能力,提高教学质量;(3)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学术交流合作,不断推进学术发展水平;(4)与其它校友基金会合作:通过多方合作,实现有效捐赠,提高捐赠质量和高效率。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某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向理事会送审财务报告。

第三条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基金,加强核算,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基金会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

第四条本会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按理事会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开展工作,具体财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以下简称:分管副秘书长)专人审批,再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负责财会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会财务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会计不得保管银行票据、现金及有价证券;出纳不得兼做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以外会计帐的登记工作和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第六条本会实行财务收支预算制度。

年度收支预算由秘书处编制,经理事长会议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年内如需调整预算,由秘书处提出调整方案,报理事长会议审定,并报下一次理事会审议追认。

第七条本会财务支出审批程序:预算内的开支由理事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核批。

预算外支出经秘书处研究后,报理事长或理事长会议批准,由分管副秘书长核批。

第八条银行帐户管理。

本会设立的银行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

本会开立的银行帐户仅供本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经费收支管理。

本会的一切业务收入均交财务入帐,财务在收到款项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入账。

本会所有经费支出,财务人员要按照经审批的年度预算或项目费用开支,未经批准的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

本会所有开支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入)签字后,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签字。

北京大学社会捐赠校级助学金设立与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大学社会捐赠校级助学金设立与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北京大学社会捐赠校级助学金设立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社会捐赠助学金的捐赠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社会捐赠助学金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宗旨是有效筹集社会兴学资金,促进北京大学的人才培养事业,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以“自助、他助、助人”的价值理念扶持其成长成才,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助学金的管理工作。

二、资金捐赠和项目设立第三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策划助学金项目,向捐赠方推介。

第四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可在北京大学设立助学金。

助学金捐赠方式分年度捐赠、不动本基金捐赠两种。

第五条年度捐赠或不动本捐赠达到一定金额者,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冠名。

如不满一定金额者,统一命名为北京大学社会育才助学金。

第六条经教育基金会同捐赠方进行友好协商后,双方签署捐赠协议。

协议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明确规定捐赠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原则,以及获助学生的条件和评审办法等。

三、资金管理第七条教育基金会负责与助学金项目有关的财务管理工作:(一)教育基金会确保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捐赠款使用和日常管理将严格按照助学金协议和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二)教育基金会收到汇款后,向捐赠方出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收据;(三)教育基金会于助学金发放结束后向捐赠方提供财务报告;(四)捐赠方有权利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查询,教育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四、助学金的公布、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助学金的具体事务,助学金实施程序包括发布申请通告、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学校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

五、助学金颁发第九条教育基金会、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部共同配合助学金的发放。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2010年7月1日)一、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北京大学师生员工依法获取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充分发挥基金会在推动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党发[2006]59号),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1.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2.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主管机构、师生员工、社会普遍关心的基金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等,主要包括: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责;基金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和基金会制定的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二)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1.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各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情况;2. 基金会章程、办事指南等规范性文件;3. 基金会筹款项目设计的目的、捐赠用途和使用方式;4. 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的总额、来源和捐赠名单;5. 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6. 基金会的资产现状及其变动;17.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8. 基金会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四)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1. 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与基金会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2.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教育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教育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教育基金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一、背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教育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各个国家都纷纷设立教育基金会,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机构,负责募集和管理基金,用于教育资助和教育项目建设。

为了确保教育基金会的资金运作透明、公正、高效,制定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基金募集管理制度1.基金募集主体2.基金募集方式(1)自愿捐赠: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捐赠形式可以是现金、资产或其他非现金形式。

(2)合作项目:教育基金会可以与各类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基金的募集。

(3)资助机构:教育基金会可以与有实力和意愿资助教育事业的机构合作,由其进行基金的募集,并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1)奖学金和助学贷款:资助有困难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2)教育项目建设:资助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施建设、教育科研项目。

(3)师资培养和成长计划:培训和资助优秀教师的发展。

(4)教育资源共享:提供教育资源,推动教育公平。

(5)教育创新和科研:资助教育创新项目和科学研究。

4.募集资金的管理(1)募集资金由教育基金会设立独立的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

(2)教育基金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每年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4)教育基金会应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捐赠者的意愿。

三、基金使用制度1.使用资金的程序和原则(1)教育基金会应建立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2)教育基金会在资助项目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个申请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资助。

(3)教育基金会应根据资助项目的需要和规模,合理分配资金并进行跟踪管理。

2.资助的监督和评估(1)教育基金会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资助目的和要求。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18•【文号】教财[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4]3号)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为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治理结构,保障内控体系健全有效1.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2.学校应当支持基金会的运行和发展,促进基金会的能力建设。

3.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4.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6.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

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7.基金会应当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的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应当在基金会年报中反映和说明。

8.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京教人[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教人[2006]2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市教委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14日)近年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数量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履行好市教委作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加强和改进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及我委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把好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准入关(一)符合下列条件设立的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市教委可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责任。

1.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由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发起机构或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2.设立该基金会有利于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健康成长;3.直接隶属于市教委,并接受市教委直接管理的市属市管公办高等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需经市教委审批。

部(委)所属在京公办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需先经主管部委同意后再到市教委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要经学校书记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严格把关,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的各项内容进行筹备,依法履行相关申请程序。

二、加强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一)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后的年度检查、变更、增设分支机构等工作要严格履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各项审批手续,经民政局批准的事项要及时报市教委备案。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属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现将我委直属高校专项基金审议委员会制订的《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基金的设立是拨款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请各校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申报,所提供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二、专项基金项目申请经批准后,相应经费随委属高校教育事业费预算下达有关高校,各校应纳入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

三、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委属高校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财厅(1994)8号)中,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停止执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建设补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继续执行。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委属高校教学质量,推动全国高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并配合我委组织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改革工作,特设立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教改基金”)。

基金的管理和合作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建立审议、评估制度。

第二条教改基金资助范围,主要用于经国家教委批准,在我委直属高校立项的“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每年200万)、“国家文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每年500万)、“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每年600万)的教学建设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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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对于所接受和管理的专项捐赠基金,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筹资和管理支出。

第一条校级专项基金
依照项目类别,校级专项基金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基础设施、教学科研设备、校长基金、校友基金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条院系级专项基金
院系级专项基金管理费收取一般参照校级专项基金标准执行,基金会和院系对于所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于2006年5月26日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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