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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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恢复组成的专家组报告中,针对厄瓜多尔的审查请求,专家组裁定,欧共体为贯彻“香蕉案”的DSB裁决 和建议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与其应当承担的WTO义务并不完全一致。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拟定的新体制并没有 根本克服原香蕉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对此,欧共体接受了该份报告并表示将不再继续上诉。
(二)报复授权及报复水平问题
本案中欧共体和申诉方之间的主要争议是,欧共体的新香蕉体制是否对原体制进行了符合DSB报告要求的 修改,是否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围绕这一问题,作为执行义务成员方的欧共体和作为申诉方的美国及 厄瓜多尔的立场各不相同,相应的,也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针对美国提出的报复措施,欧共体就报复 水平问题提请仲裁裁决,因此,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报复水平的确定。
,对外贸易从一开始便是本国外交政策和活动的一标部题分1。正因为如此,从18世纪直到19世纪中期以前,相
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并不是建立在科学的经济理论基础之上,而是作为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附庸 而存在的。虽然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sth)和李嘉图(David Ricardo)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理论早已为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但 是他们的卓识高见,得到人们尤其是当政人士的认可和接受,却花费了半个世纪之久。
非争端的申诉方,更不是承担履行义务的成员方。 在本案中,针对欧共体通过分别于1998年7月和10月公布的1637/98号和2362/98号规则对被申诉
的香蕉体制进行的部分修改,申诉方五国认为这只是一种表面的修改,原香蕉体制中的歧视性依然存 在,新体制仍然构成了对WTO相关原则的违反。而欧共体则认为,修改后的新香蕉体制是符合DSB 的报告和遵守《洛美协定》条约义务的折中产物。新体制已经克服了原有体制在确定配额和分配许可 证过程中的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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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来 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具体案例
一、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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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baidu.com含义
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具体案例
二、由来
二、由来
但是,这种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一直处于沉重的重商主义阴影笼罩之下,在长时期内没有获 得大的进展。从17世纪以来,伴随着国家主义的兴起,在欧洲的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指导原则,是重商主 义(Mercantilism),即把积攒金银作为本国财富的储备手段,在贸易政策上追逐的目标是:奖励出口,以 达到本国盈余;而贸易盈余和财富积累又是与国家政治地位和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
针对双方的上述分歧,各方采取了不同的一对措施:美国以欧共体拟实施的新体制带有偏向色彩,
不共能体符如合果不DS继B续报让告步和,WT美O国的将要正求式为开由始,实单施方贸面易公制标布裁题了;初3欧步共拟体定则的在报一复方清面单谴和责制美裁国的的时单间方表面,制威裁胁威欧胁
,主张双方应当在WTO的框架内通过多遍协商解决问题的同时,申请恢复原先审理香蕉案的专家组 并请求该专家组确认:若原争端提起五国未能按照适当程序就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正式向争端解决机构 提出质疑和请求,欧共体经修改后的香蕉体制就应当被推定为已经同WTO的有关规则相符合;厄瓜 多尔则回应了欧共体所主张的通过多边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向争端解决机构单独提出申请,同意通 过香蕉案专家组对欧共体的新体制是否已经符合WTO的规则进行评定。
五、具体案例
(一)是否履行DSB报告的判定问题 根据DSU第21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各方(往往是申诉方和承担履行义务的被申诉方)对为履行
DSB建议和决定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或是否符合有关协议存在分歧,则应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如果
可是能否的执话行,DS包B括报求告助产于生原分来歧的之专后家,组有解权决作此出类判争断端的标。应题由当1此是可依见据,争当端争解端决各程方序就组承成担的履原行审义专务家的小成组员,方而
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
02 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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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一旦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输商入品标有题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输用入的标征题收,如销售税、由当地输政入府标征题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
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
用的限制等。
总之,《1994年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各成员方同意提供最惠国待遇,在成员方间
开展贸易,加强经济往来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视的原则,并且在涉及货物贸易的所有问题上也不给予一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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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由来 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五、具体案例
1993年2月,欧共体颁布了依据区内香蕉的不同来源确立不同配额体系的404/93号规则。对此,请美在国此处和 中美洲各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于1995年9月28日,以欧共体此举违背了W输入T你O的的 一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实施数量限制等原则为由,联合向WTO提出申诉,要求就欧共文本体 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与欧共体进行磋商。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诉方于1996请年在要此处求成立专家组审 理此案。DSB最后支持了申诉方的请求,并建议欧共体在合理的时间内请采在取此处必要措施输以入履你的行其在WTO各 有关协议下的义务。为执行DSB报告,欧共请体在分此处别于1998年7月和10月公输入布你了的 1637/98号文本和2362/98号规则 ,对原有规则进行了修改。对此,申诉各方并输入不你满的 意,认为新规则不符合文D本SB报告的要求。于是,美国于 1998年11月以欧共体没有执行DSB报告为理由文,本 单方面公请输布在入了此你处的初步拟定的报复清单和制裁时间表,并向 WTO申请授权报复,中止向欧共体减让数额为5.2亿美元的文关本税。欧盟认为,美国无权单方面作出欧共体 是否已经执行裁决的判定并据此采取制裁措施。厄瓜多尔则申请原专家组对欧共体是否执行做出评定。原 专家组针对厄瓜多尔的申请,做出欧共体并未完全执行的裁决。另一方面,经过各方谈判, WTO同意美 国的报复措施,但允许欧共体对美国拟实施的中止减让额度提出仲裁请求。仲裁组最后确定美国可以实施 的中止减让额度为1.914亿美元。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
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
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
即 质此疑类,这“是就否使执得行其”分“推歧定应相当符诉”诸的争前端提解条决件程就序不,存由在原了标专。题家由1组 此断可定见,,并根且据事DS实U上第厄21瓜条多第尔5款已的经规就定此,问只题有提厄出瓜了多
尔的主张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也正是基于此,DSB正式决定恢复原专家组,利用90日的时间审理该议 题。
的第一个贸易自由双边通商协定──“科布登-切维利标尔题条3约”。该协定首创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现代模式,
为双边条约的多边效应开辟了道路。自此,最惠国条款才真正成为“现代通商条约的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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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由来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具体案例
三、适用范围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报复的水平认定问题。根据DSU的规定,因某一成员方违反WTO规则而受损的 成员方有权在该违法成员方拒不执行DSB报告或双方未就补偿措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中止其对该违法成员 方基于WTO协议的一定程度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以弥补其因为该成员方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失,这 就是所谓的报复措施。DSU要求报复的水平与其遭受的损失水平相一致。对此,DSU第22条第7款做出了 明确规定。
该成DS员U方第一22经条请第求2款,规则定应:在“合…理…期如限果到有期关之成前员,未与能已标使经其题援措3引施争与端有解关决协程议序一的致任,何或当者事未方能开在始遵谈守判建,议以和求决得定双,
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办法。若在合理期限到期后20日内,仍然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赔偿办法,已经援引争端解 决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则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由此可见,一成员方中止另一方成 员的关税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另一成员方未执行DSB建议和决定;(2)补偿谈判未 达成;(3)经DSB授权。在本案中,美国在厄瓜多尔申请恢复组成的专家组就欧共体是否执行DSB建议和 决定尚未作出决定前,并且未经WTO授权就单方宣布发动报复行动显然是违反WTO协议的。
五、具体案例
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规定,由于有权作出判断的应当是依据争端解决程序组成的原审专家小组,而非争 端的申诉方,因此,美国单方面就欧共体的执行措施作出判断,并据此威胁报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就欧 共体的行为而言,其“没有质疑就推定享相符”的主张也是站不住脚的,依据同样是DSU第21条第5款的规定,
五、具体案例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执行义务成员方是否执行了DSB的报告的判定问题。根据DSU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DSB报告的执行义务成员方必须迅速履行DSB的各项建议或决定,以确保有效解决各项争端。据此, WTO成员方负有迅速履行DSB报告的义务,但对于成员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DSB报告的真正或完全履 行这一问题则有可能在各方之间发生分歧,对此,DSU第21条第5款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直到19世纪中期,“最惠国待遇”才发生了质的飞跃。1846年英国部分地区遭到天灾,饥荒遍野,当时 的首相皮尔(Sir Robert Peer)大胆地废止了禁止粮食进口的“谷物法”(ConLaw),进而接受了亚当-斯密 关于单方面贸易自由化也能增加国家财富的观点,任用了当时积极主张贸易自由的科布登(Lord Cobden )为贸易部长,与当时法国贸易部长切维利尔(Chevalier)于1860年在荷兰乌特勒支签订了具有历史意义
员方较另一个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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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由来 适用范围
具体案例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 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 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 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 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 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 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 的水平参差不齐,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 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 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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