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实施方案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补偿方式与途径
直接补偿
政府或企业直接向森林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补偿 费用。
间接补偿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间接 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
市场化补偿
利用森林生态产品或服务交易市场,实现生态效 益的货币化补偿。
补偿资金来源与使用
政府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 算。
03 阿坝州实施了生态护林员项目,聘请当地居民担 任护林员,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和监测。
成功案例分享
政府提供培训、装备和补贴等支持,确保护林员能够有效履 行职责。
该项目实现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当地居民生计的双赢,提高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可持续性。
07
结论与建议
工作成效总结
森林覆盖率提高
01
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提高了森林覆盖率,增加了森林资源
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存在一 些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
对策与建议
拓展资金来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
完善补偿标准
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充分考虑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和市 场变化等因素。
加强监管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 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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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福建省永安市的林业碳汇项目
永安市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通过植树造林、 森林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增加碳汇。
与企业合作,开展碳汇交易,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的货币化。
成功案例分享
01 政府给予林农和林业企业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促进碳汇林业的发展。
02
案例四:四川省阿坝州的生态护林员项目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安徽 省财政 厅 、 徽省 林业厅财 农 [ l]2 安 2 o2 6号 文件 印发 ) o
第 一章 总 则
管护 区森林 防火 、 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 、 补植补造 、 抚育及 其他 相
关 支 出项 目 , 项 目计 划 统 一 由村 委 会 f 村 集 体 ) 出 , 乡镇 其 或 提 经 审 核 , 县 级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和财 政 部 门 审核 批 准 后 实施 。 报
各市 、 区) 县( 财政和林业 主管部 门要及时将应 发放给林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人的补偿 基金部分通过财政补贴农民“ 一卡通” 发放给林农 。兑
现 依 据 为市 级 、 级林 业部 门填 列 的公 益 林 核 查验 收 汇 总表 , 县 基
层林业工作站填列到户的公益林 检查验 收清册 。对国有单 位或
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 不得在财政补偿基金 中列支。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 和市林业局于每年 3月 3 1日之前 , 联
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 同是 同家级 公益林林地 , 省
财 政 森林 生 态 效 益补 偿 基 金 的补 偿 范 同是 省 级 公 益林 林 地 。
合 向省 财 政 厅 和省 林 业 厅 报 送 财 政 补 偿 基 金 申请 。 申请 材 料 应
护 支 出 02 元 。 . 5
第 十 一条 中央 财 政 补 偿 基 金拨 付 到 省 后 ,省 财 政厅 会 同
省林业厅根据 已批复同意补偿的面积 和补偿标准 ,以及各市资
金 申请 等 , 定 各 市 、 ( ) 政 补 偿 基 金 数额 和公 共 管 护 项 目, 确 县 区财 并 及 时 下 达 资金 和 项 目批 复 。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07]323号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07〕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我省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为“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补助,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和天然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补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所称地方公益林是指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所称的天然林为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25号)确定给予保护补助的岫岩、抚顺、新宾、清原、本溪、桓仁、凤城、宽甸、西丰等东部9个重点县(市)的天然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及范围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及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含重点公益林资源长期定点监测)、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现就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自2020年起,将全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5元/亩提高至5.3元/亩。
2020年提标资金0.3元/亩请各地市、县区优先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结转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
于11月30日前,将截至10月31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结转情况、本次提标资金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2021年请按照5.3元/亩的标准,测算分配中
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措施,切实履行国家级公益林专(兼)职管护员管护职责,及时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三、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不断强化绩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1月18日。
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财农〔X〕8号)、X市林业局、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X政林发〔X〕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通知》(X政林发〔X〕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林业生态扶贫脱贫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及面积(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10.6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5个国有林场2个苗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246.31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石光银等治沙造林英雄、大户的补偿面积、资金另文下达。
二、补偿标准(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8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1、农户个人所有或以家庭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和县级统筹公共管护费1.75元外,其余每亩13元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
2、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提取0.25元后,剩余部分50%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成员,即每年每亩7.5元。
三、工作任务(一)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在X-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村组兑现方案及管护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张榜公示,填写《X县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明细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公示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公示无异议文件及兑现明细表,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偿基金拨付各乡镇。
各乡镇根据兑现明细表将补偿基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农户(兑现资金名称统一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要切实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方案制定、公示、花名表上报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
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鲁财农[2007]28号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正文:---------------------------------------------------------------------------------------------------------------------------------------------------- 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07]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支出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林业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项目实施和补偿基金使用进行管理、检查和验收等。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分配、拨付补偿基金,对补偿基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市、区)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和管护现状,逐步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投入力度,并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四级联动”新机制。
第二章补偿基金使用第五条补偿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Ⅸ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并公布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林地和根据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核查认定并公布的省级重点公益林林地。
第六条补偿对象。
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补偿标准。
每年每亩5元。
其中,4.7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补植和抚育等管护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对为保护和维护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森林资源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实施原则、管理机构、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措施等方面。
一、实施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保护、修复、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2.公平合理原则:各地区、各经济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在补偿金分配中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3.责任追溯原则:追溯责任,强化责任主体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义务。
4.多元补偿原则:补偿金来源多元化,包括政府预算支出、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公益性捐款等多种渠道。
5.监督透明原则:建立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保障补偿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管理机构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需要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由环保、林业、财政、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负责补偿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1.筹集机构: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生态效益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不同,确定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补偿金金额,并协调各方面力量来筹措资金。
2.分配机构: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根据各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对补偿金进行分配。
3.使用机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负责核实和监督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三、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生态服务的价值来确定。
具体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例如,森林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功能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功能量进行补偿。
2.生态产品价值:根据森林资源提供的有经济价值的生态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近日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
这意味着,今后谁要享受“前人”留下的绿阴,就要交“乘凉费”了。
4月1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全省将有550万亩重点公益林得到先期补偿,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70个乡(镇)、1286个村。
其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其中,4.5元为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国家此次的补偿范围仅限天保工程区外,且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有林地。
划入补偿范围的有林地,今后将停止商品性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 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 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学校2024XX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学校2024镇2024年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公益林建设得到了广泛关注。
镇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提高集体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保障林农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项目目标1.提高镇集体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确保林农利益,提高林农的生活水平。
3.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三、实施方案1.补偿对象本项目补偿对象为镇范围内具有公益林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补偿标准(1)乔木林:每年每亩补偿10元;(2)灌木林:每年每亩补偿5元;(3)经济林:每年每亩补偿8元。
3.补偿方式(1)直接补偿:按照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给林农;(2)项目扶持:对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等项目的扶持;(3)技术培训:为林农提供林业技术培训,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4.补偿程序(1)申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向镇林业站申报公益林补偿面积;(2)审核:镇林业站对申报面积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3)公示:将审核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偿资金发放给林农。
5.监督管理(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林农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认识;(2)建立健全补偿资金发放台账,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3)对补偿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4)对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项目效益1.生态效益:通过实施本项目,将提高镇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效益:提高林农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社会效益:增强林农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农村社会和谐度。
五、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1.风险:公益林补偿政策调整,导致补偿标准发生变化。
应对措施: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补偿方案。
2.风险:补偿资金发放不及时,影响林农生活。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一、前言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不仅对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环境功能起着重要作用,还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发展的蔓延、大规模的土地开发和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全球森林资源正在逐步下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推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二、补偿目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将森林生态服务的利用者向森林保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土地的过度开垦和森林的过度砍伐,促进森林生态平衡的形成。
同时,补偿还可以促进农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农民和村民的收入,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三、补偿范围和方式1.补偿范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应该包括森林资源的各项生态效益,如净化空气、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同时,还应该包括森林产品和生态旅游的收益,以及农民和村民的森林资源维护、管理和保护成本等。
2.补偿方式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效益类型而定。
对于森林生态服务的直接利用者,如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等,可以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补偿。
对于农民和村民等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采用补贴或奖励的方式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
同时,还可以采取创新的方式,如开展生态旅游、发展森林果品和药材等产业,实现森林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四、补偿指标和标准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指标应该基于科学的生态学原理和实际情况,包括森林面积、植被覆盖率、空气质量、水质、碳储量、生物多样性等。
同时,补偿标准应该考虑区域经济水平、森林资源状况、人口密度和环境影响等因素,以确保补偿效果的最大化和公平性。
五、补偿管理和监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机构和制度,确保补偿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一、补偿范围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万亩,其中国有万亩,集体万亩。
三、补偿标准XX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元/亩/年执行;集体补偿标准为元/亩/年。
集体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任务组织准备阶段。
成立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处理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日常事务。
XX村公益林补偿分配方案
小孟社区付官村2017年集体公益林生态
效益补偿基金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村的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及时足额兑现补偿金,把党和政府的利农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结合我村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面积
本村经上级审核批准的公益林为地方公益林性质,公益林面积共计4515亩,较上一年度有所核减。
二、补偿标准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8元/亩,累计36120元。
三、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因本村山林为集体统一管护,所以涉及资金归集体统一支付,主要用于我村的山林管护支出,每一笔支出会经过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四、补偿资金兑现程序
1、每年补偿资金由小孟社区拨付到村。
2、公益林补偿金支出需要集体开会讨论。
3、公益林补偿清册及具体的补偿方案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此页无正文)
小孟社区付官村民委员会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农〔2007〕430号 目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附则 附件1:林业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件2:管护单位与管护人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内蒙古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修改方案》(内林资发〔2004〕118号),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
第四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范围为国家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随着全球经济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森林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各国政府和文明组织在制定针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政策上不断加强。
目前,我国也正不断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以此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意义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在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和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森林覆盖率明显提升,但也存在生态环境破坏和森林资源短缺等问题。
因此,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1. 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增加森林资源保护的经济价值,提高森林资源的管理效率,降低森林资源的开发压力。
2. 加强生态服务体系建设。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促进建立生态服务体系,保护和完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生态服务质量和稳定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加强对生态公益功能建设的投入和管理,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
4. 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通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可以促进森林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的综合性能,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实施步骤为了推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实施步骤,具体如下。
1. 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
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和管理体系,切实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2. 研究制定补偿标准和范围。
根据森林生态系统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和范围,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建立补偿资金管理机制。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目的,并建立相关的考核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4. 实行市场化机制。
推行市场化机制,让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通过市场行为方式的维持与改进,有效地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
五措施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及时兑现
五措施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及时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及时兑现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五个措施,以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及时到位:1.完善政策和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法规,明确补偿对象、标准和程序,并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确保补偿金及时兑现。
特别是要加强对生态效益的测算和评估,确保补偿金额合理、准确。
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力度,将此事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加快补偿金的发放进度。
2.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个人等的责任,推动补偿金及时兑现。
对于责任不明确或拖延发放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确保补偿金可以如期发放。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确保补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加强资金管理和调配: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专项资金。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加强财务监管,减少虚报、滥用和挪用现象的发生,严惩财务违法行为,确保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
4.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认识和认同度,增强大家参与的积极性。
加强对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宣传,解释政策的意义和目的,向社会各界宣传补偿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公开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增强社会监督。
5.增加补偿标准和范围:适当增加补偿标准,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吸引力和可持续性。
根据不同类型的生态效益和损失程度,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扩大补偿范围,不仅仅限制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还可以考虑补偿森林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方面的生态效益。
通过以上五个措施,可以有效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及时兑现,激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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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落实“生态补偿脱贫一批”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建设,根据《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脱贫攻坚为主线,以实现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创建生态、美丽X为目标,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生态安全体系。
二、基本原则
1.遵循“依据界定、整村推进、集中连片、统一标准、体现公平”的原则。
对集中连片的公益林,整村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
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3.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
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4.坚持责任明确、依法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补偿以各方职责明确,管护、监督权责界定清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为基础,规范管理、依法补偿。
5.坚持“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
生态公益林补偿必须以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充分履行管护义务为前提,确保管护质量和效果。
6.坚持直接补助的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发放农林户,严禁截留、挪用、冒领和抵扣。
三、补偿范围及标准
1.补偿范围
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X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和《X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X-X)》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X头、X两岸和X主脊区划界定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地块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自留山(柴山)、已抵押贷款、存在林权纠纷和已办理征占用林地或要办理征占用林地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X年上级下达我县纳入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面积为102.76万亩。
其中:集体林101.80万亩(X镇57.92万亩、X镇16.39万亩、X镇1.22万亩、X镇11.72万亩、X镇14.55万亩),国有林0.96万亩,即X林场0.96万亩。
一般地方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待指标下达后再行安排。
2.补偿标准
(一)国家级公益林:X年共兑现资金1509.23万元,面积为102.76万亩,兑现标准每亩补偿14.75元,县级统筹每亩在补偿标准内提取1.75元用于县级公共管护费,兑现到5个镇3个林场每亩为13元。
(二)地方重点公益林:X年按市下达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计划标准执行。
四、实施步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13日至5月17日)。
相关镇、林场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比对上年兑现情况进行纠错和增减,制定镇、村生态补偿兑现方案,落实包村干部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人员,召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员会议,开展宣传动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8日至5月28日)。
县林业局安
排技术指导组到镇指导把关,相关镇、林场组织包村干部和生态效益补偿抽调人员根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证面积,按照以前年度兑现及新增纠错范围,逐村、逐组、逐户进行核实登记和造册,将每个涉及补偿农户的姓名、补偿面积、补偿金额等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
(三)审核兑现阶段(5月29日至6月6日)。
镇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花名册检查核对无误汇总后,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以镇政府文件报县林业局审核。
县林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汇总后,兑现册返还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将数据上传县惠农中心,由惠民补贴发放中心将涉及林农个人以“一卡(折)通”形式兑付到位,村组集体部分拨付到镇上村财镇管帐户,国有林补偿资金和县级统筹拨付县天保管理中心基金专户实行报账制。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林业局、财政局、各镇办及林场要认真收集图、表、册、文件等档案资料,规范入档。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7日—6月30日)。
县森林生态效益基金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兑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对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林业局、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
局、审计局、文广局、新农办、天保办、农商行、X镇、X镇、X 镇、X镇、X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天保办副主任兼任副主任,负责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镇要认真组织搞好公益林落界、公示、汇总和兑现等工作,负责与补偿对象签订管护协议。
县林业局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各镇兑现工作进行审核把关。
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资金,并认真做好补偿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县监察局、审计局要积极监督资金兑现工作,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公平、公正、公开。
(三)广泛宣传动员。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做到政策宣传到户、兑现名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村,各镇及县林业、文广等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通过干群大会、巡回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政策,让群众了解补偿资金发放的意义、范围、标准和程序,让群众更加理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化X建设。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单位及各镇要严守财经纪律,严禁
截留、挤占、冒领和挪用生态补偿资金。
要严守工作程序和把握时间节点,相关镇要在X年6月6日前,全面完成X年度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到户工作。
对在基金兑现过程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玩忽职守、推诿拖延和违规违纪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严格监督奖惩。
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直补工作开展好的镇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阶段工作推进不力的镇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镇,将从严追究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