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灯具成品检验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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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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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规范成品入库及出货检验流程,确保出货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不断的提升品质,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模拟客户对产品的验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LED 灯具产品入库及出货检验。
3、定义
3.2 检验面的定义
A 面:直接看到的区域如:玻璃面,铝基板,LED,透镜面。
B 面:不在直视范围,但暴露在外的面,如:灯具两侧面、散热片、铝型材、外壳,电源等。
C 面:正常使用时看不到的面。须拆卸的面。
4、检验条件
4.1 检验光源:普通日光灯灯源500lux.
4.2 检验角度:如图一所示,产品与水平视线成30°,并在检验时±15°旋转产品。
4.3 外观检验距离:未点亮距眼睛30cm±10cm,与眼睛成一条直线,点亮后距离
100cm±10cm.
4.4 外观检验时间:10s/每个面。
4.5 测试设备:见测试项目内仪器。
5、引用标准
5.1 GB/T 2828.1-2003 Ⅱ级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5.2 AQL 允收质量水平:MIN=1.5 MAJ=0.65 CRI=0(抽样方案主要以0.65 抽取数量)。
5.3 样本数小于或者等于20PCS 时全检处理。
5.4 样本的抽取原则:抽取为上中下抽取力求均匀/每板,随机性。
6、作业内容
6.1 成品送检
6.1.1 生产作业完成包装成品,移交待检区,开出【送检单】通知OQC 进行检验。
6.1.2 送检原则:生产按4H 的产量或者4H 内生产完的订单进行送检。
6.1.3 产线送检验时须经过IPQC 在【送检单】签字确认,确认是否完成所有生产工序。
6.2 OQC 检验
6.2.1 OQC 抽样按5.1-5.4 执行。
6.2.2 OQC 核对订单要求、工程技术测试要求、检验规范、检验作业指导、图纸、客户要
求进行检验。
6.2.3 检验项目与判定标准按7检验内容执行,检验完毕在【送检单】备注后知会生产入
库。
6.3 检验标识记录
6.3.1 检验后如实填写【出货检验报告】
6.3.2 检验不合格在送验批上标识不合格标签,并开出【返工通知单】性能/结构问题给工程
给出返工方案生产执行,外观问题直接返工重检,若对品质判定有疑义则由工程,品质进行评估会签,达成一致放行,若达不成一致则由事业部负责人裁决,【返工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品质部保留,第二联PMC 保留,第三联责任部门。
6.3.3 生产返工完毕在【送检单】备注复检OK 经IPQC 确认后送OQC 重新抽验,连续出现
3 批检验不合格在开出【品质异常报告】给相关部门/人员责任到人,并给出处理意见。
6.3.4 检验合格每箱盖OQC PASS 印章,若订单上有要求中性包装的盖无公司LOGO 标志的
印章。
6.3.5 若急需出货,因检验,老化,测试,时间不够则由PMC 提出特采申请,技术,品质进
行评估会签,达成一致放行,若达不成一致则由生产部负责人裁决。
6.3.6 样品检验以工程部工程师的要求的测试项目为准,标准或特殊要求以工程师的签名为准。
6.4 仓库复检
6.4.1 库存超过1 个月的出货须PMC 安排仓库送OQC 检验,检验按6.1-6.3 执行。
6.4.2 库存超过半年的出货须PMC 安排生产线,重新老化,包装,OQC 检验流程。
6.5 入库
6.5.1 生产入库仓库收货,核对数量的同事须核对是否有OQC PASS 印章,若无则不允许入库。
6.5.2 仓库对库存品须做到先进先出,产品防潮,防水,防撞同一批次,型号,不可混放等。
6.5.3 仓库在出货装车时通知OQC 去现场确认,并拍照装车状况记录存入电脑。
6.6 抽样检验转移规则(加严、正常、放宽)
6.6.1 从正常检验到放宽检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A. 生产稳定,连续一周检验无异常。
B. 品质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
6.6.2 从放宽检验到正常检验:进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出现下面任何一种情况,就必须转回
正常检验:
A、有一批检验不被接收。
B、生产不稳定或延迟。
C、品质部门认为有必要恢复正常检验。
6.6.3 加严检验以下有其中一条则进行加严检验。
A. 有客户投诉。
B. 同一型号连续3 批检验不合格。
C. 品质部门认为需要加严检验。
6.6.4 暂停检验
加严检验开始,累计5 批加严检验不被接收时,原则上应停止检验,只有在采取了改进产品质量的措施后,并经负责部门同意,才能恢复检验,恢复时从加严检验开始。
7、检验内容
8、相关表单
《送检单》
《出货检验报告》
《返工通知单》
《质量异常报告》
9、附件
9.1 附件一《流程图》
9.2 附件二《送检单》
9.3 附件三《出货检验报告》
9.4 附件四《返工通知单》
10、附则
10.1本文件的起草、修订、废止等均由品质部负责;
10.2本文件的解释权属品质部;
10.3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