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中重置成本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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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中重置成本法的运用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他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乘积作为评估值。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交易仍不很完善、交易资料不太充足,重置成本法也就成为房屋建筑物评估的主要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的类型及含义
重置成本法按取得评估依据资料的性质分别采用重编预算法、预决算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等方法。
1.重编预算法。此法是按工程预算的编制方法,对待估建筑成本构成项目重新估算其重置成本。具体地说,就是根据待估建筑物工程竣工图纸,或者按评估要求绘制工程图,按照编制工程预算方法,再按现行标准计算间接成本,计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重编预算法就建筑物投入价格的角度来说,估算其重置成本的准确性相对比较高。但是,此法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料较多,而且费时,工作量较大。因此,此法主要适用于:
其一,测算建筑物更新重置成本,因为此法是以采用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为基础的,评估思路及所用经济技术参数,符合评估更新重置成本的要求。其二,适用于构造比较简单的建筑物,如道路、围墙、设备基础、非标构架等的评估。评估这些建筑物,重编预算法的工作量不会太大。
2.预决算调整法。此法是以待估建筑物决算中的工程量为基础,按现行工程预算价格、费率将其调整为按现价计算的建筑工程造价,再加上间接成本,估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此方法不需要对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此法是以建筑物原工程量是合理的为假设前提的。所以只需对建筑物预算价格及费率用评估基准日时的标准取代建筑物购建时的标准,计算出调整后的工程决算造价,再加上按评估基准日现行标准计算的间接成本即可。此法要求委托方必须能够提供比较完整的建筑物工程预决算资料。该法主要适用于:
其一,不宜采用价格指数调整法,以及因缺乏参照物而无法运用类比法的建筑物评估;其二,适用于用途结构大致相同相似,且数量较多的建筑物评估。
3.价格指数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指根据待估建筑物的账面成本,运用建筑业产值价格指数或其他相关价格指数推算出建筑物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
价格指数法由于方法本身的缘故,在推算待估建筑物重置成本的准确性方面略显不足。因此,应尽量控制此法的使用范围。对于大型、价高的建筑物一般不宜采用此法。此法一般只限使用于单位价值小,结构简单,运用其他方法有困难的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估算。另外,待估建筑物账面成本不清、不实的,也不宜采用此法。1:直线折旧法——这是一种最简单也是应用最普遍的折旧方法,又称定额法。直线折旧法假定建筑物在耐用年限范围内的损耗是均匀的,每年的折旧额相等。
这种方法注重建筑物的实际损耗程度,经过观察判断建筑物有几成新,尚存多大价值,应折旧多少。评估人员可根据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项目进行逐项比较评估,确定房屋新旧程度。
2:混合法——在估价实务中,评估人员应将以上几种方法综合运用,即把各种方法求出的结果作加权平均或算术平均。一般是先用耐用年限法确定基准减价额,然后依实际观察法进行修正。
对于房屋功能性折旧和经济性折旧的计算,目前尚无成熟的方法,主要依据评估人员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和经验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