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机构)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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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学院公有房屋的科学管理,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使用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办公、教学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有房屋;职工住房是指学校所属国家划拨土地范围内的家属住宅、房屋产权属学校的职工住宅、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经营性用房是指学院各校区内用于经营的公有房屋。

三、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维护和保护学院房屋的义务。

四、学院所有房屋由总务部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分工为:教学用房由教务部负责调配;院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由院办负责调配;职工住房由院办负责调配;学生公寓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经营性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总务部负责房屋的产权管理和统筹院内各类房屋的维修、调配与监管等。

财务部负责有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房屋使用和管理五、学院公有房屋属固定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

分配给各部门的公有房屋,各部门只有使用权,并有权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

院内不同部门间调剂房屋,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总务部备案。

六、各使用部门须将各教学楼、实验楼、后勤服务场所、经营出租场所、临时工暂居场所等所有房间的分配与调整方案报总务部备案。

七、学院公有教职工住宅等学校周转房实行合同制管理。

收取的与住房有关各种费用,由院长办公室按政策规定核定,财务部统一收取(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设专户管理。

八、学院过渡房屋管理1、学院周转房属学院固定资产,是供教职工短期居住的过渡房屋,由院长办公室按照学院教职工引进(调入)计划和现有房源状况统一分配和调整。

2、在过渡房屋执行分配过程中,申请入住人员必须和学院签订具有“申请住房,仅由个人居住,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等约束性条款的租住协议。

3、为有效解决过渡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擅自出租、私自转让、排查难度大等问题,对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将采取学院主导、部门主抓、各单位配合、群众举报、联访调查、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闽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闽委发明电【2013】59号、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特制定《闽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闽南师范大学2013年12月19日闽南师范大学校部机关与教学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根据闽委发明电【2013】59号、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校部机关办公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及会议室;教学单位办公用房包括该单位行政人员办公用房(含辅导员)及会议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面积特指使用面积。

“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学校办公用房实施两级管理,各部门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资处作为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部门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本部门用房管理办法,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部门使用情况报国资处备案。

第五条经学校讨论按编制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由国资处与使用部门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各部门依据房屋使用协议取得房屋的使用权。

如果单位编制发生变化或学校办公用房分配方案调整,须重新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第六条定额用房标准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各部门在编行政人员数,并按照:处级 12㎡/人,处级以下 6㎡/人的标准核定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定额用房标准允许±10%。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广西师范大学文件

广西师范大学文件

广西师范大学文件师政科技〔2013〕0023号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二级学院集体科研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013年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科研机制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学校在广泛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对原《广西师范大学二级学院集体科研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二级学院集体科研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01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师范大学2013年12月31日广西师范大学二级学院集体科研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方案(2013年修订)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以及广大教师、科研工作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科研层次和水平,促进科研经费增长,增强学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实现我校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加快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步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一)为深化我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学院在我校科研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科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二)通过实施科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着力提高反映学校科研工作能力、层次、水平的重要指标——科研经费、国家级项目、高水平成果、高层次获奖成果等的数量,切实提升学校科研实力。

(三)科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阶段性科研工作目标,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和各学科原有基础,注重充分调动和挖掘学科的科研潜力,力求公正、合理、科学地下达目标任务,形成健康良好的科研氛围和激励机制。

二、学院集体科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以各二级教学学院为考核对象,学院科研工作的计算为当年学院全体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机关管理部门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按人数的50%计入相关学院考核指标)所取得的科研工作之总和。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办公用房(简称公共用房)的管理,合理使用现有公用房屋,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公用房屋、产权均属学校所有。

学校责成总务处和系(部、处、所、院、厂)分级进行管理。

二.现有公用房屋由总务处按确定的分配方案核实并办理房屋使用分配单,各单位之间旧房调剂,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验收房屋及各种设施,然后签发房屋使用分配单。

三.新竣工的公用房屋,由总务处会同基建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后,再经总务处办理房屋使用分配手续。

四.各类教室(包括系公用或专用的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均由教务处统安排使用,但不许作为他用。

五.学校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核定、调配。

校长办公室经校长批准,有权将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房从有关部、处调出。

六.后勤办公用户由总务处统核定、调配。

总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有权将有关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户调出。

七.现有办公用户超定额核定面积的单位,不能再增加用户面积;超出定额部分的办公用户,由总务处统调剂使用(公用房屋定额面积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确定)。

大学教学院部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学院部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学院(部)公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各教学院(部)公房定额核定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各院(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房是指学校用于各教学院(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及为其提供保障服务的用房,本细则中所涉及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用面积,建筑面积折算使用面积系数(K)为O.6o第三条教学院(部)公房配置坚持发展导向,在保证教学、科研和办公基本需要前提下,向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倾斜。

第四条各院(部)定额用房面积包括: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及教师办公)定额面积、教学实验定额面积、科研及研究生用房定额面积、师生活动用房(包括教职工活动、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就业指导、文娱活动等)定额面积。

第五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核算标准1.院系办公用房按在册学生每千人为基数,定额面积320ι∏2,不足Iooo人的按实有人数酌情减少;超过IOOo人时,每增加200人增加20I∏20院系办公保底定额300∏Λ最高不超过600m2o2.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分别按正高职称18∏)2∕人、副高职称12m2∕人、中级职称及以下教师9m2∕人的定额标准及教师实有人数核定,教辅人员办公在实验室用房和院系办公用房中解决,不另行安排。

第六条教学实验(创新创业)用房定额面积的核算标准教学实验(创新创业)用房定额面积包括四项:各类学生教学实验用房、本科生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用房、专用教室用房、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及国家一流专业奖励用房。

1.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核算标准按各教学单位承担的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验任务(实验生时数)计算,并考虑各学科差异进行调节。

实验生时数=各课(课内实验学时数X选修该实验学生数)的总和。

其额定计算方法为:每生每3小时为一实验段,每实验段定额用房面积4∏f。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一)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二)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

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提高公用房屋利用率,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需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及“**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属于**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类。

1、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值班室、档案室、收发室、资料室、保管室(仓库)及老干部活动、职工活动、招生就业服务、大学生活动、财务缴费结算等用房。

2、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用房包括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实训室(含语音室、演播室、设计室、展室、画室、琴室、形体室、陈列室、微机室、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及专业示教室、实训厂房、车间、场馆,等)。

3、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基础保障用房和服务保障用房。

基础保障用房含配变电、供排水、网络通讯(不含运营商租用)、车库、公厕等用房;服务保障用房含外聘专家生活用房(外教、引进人才用房)、教工周转房及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浴池、校医院用房。

4、经营用房包括教工公寓和商业租赁房(含校园外门面房、校园内商业网点、银行、邮政用房及网络通讯运营商、宾馆餐饮业承包商租赁用房)。

5、产权(或部分产权)归属学院的教职工住房包括单元楼、平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含储藏室、车库、地下室,等)。

二、公用房屋的配置第三条实行“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制度1、法人单位整合撤并、经清产核资后交接时,公用房屋钥匙、房屋及场外配套资料等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2、学院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楼宇全部钥匙、楼宇图纸资料(复印件)、验收合格书(复印件)、楼内外配套设施设备及整改情况等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84]教基字092号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84]教基字092号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调整和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84]教基字092号1984年4月10日教育部发布)一、对《定额》的调整(一)教室:原规定教室每周穿插排课26至30学时,利用率偏低,现提高到每周排课至少30学时(不包括学术活动和学生自习等占用教室的时数)。

各科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不得超过原定额的下限(如下表)。

科别建筑面积(平方米/生)工科3.40(建筑学)(6.30)理科2.00文科2.40政法、财经科2.08外语3.34体育科1.22(二)图书馆: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及每座位的设计定额仍按《定额》执行。

重点学校书库的藏书量未达到《定额》规定的可按《定额》中的规定增加10%~15%(理工科)或15%~20%(文法财经科),书库藏书量已超过《定额》的规定者可按现有藏书量并考虑若干年的发展增加书库的建筑面积。

(三)实验室、实习工厂:一般高等学校仍按《定额》执行。

重点高等学校肩负的任务不同,其定额可适当高于《定额》中的规定。

经我部批准设置的计算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其建筑面积另案核定,不在此项定额之内。

(四)教工住宅与宿舍、校行政办公用房、系行政办公用房及教工食堂:这四项定额与学校的人员编制比例密切相关。

考虑到目前各校的人员编制普遍超过《定额》中所确定的编制比例,各校在编制总体计划任务书时应按照我部即将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暂行规定及《定额》中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对上述四项定额进行调整。

新的编制比例颁发前,可以适当提高原有的定额。

教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师范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师范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XX师范大学公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房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公房管理机制,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XX〕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XX〕2674号)和《XX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X师校字〔202X〕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师范大学公房(以下简称公房)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XX师范大学的各类房屋。

公房面积统一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学校公房管理遵循“两级管理、分类核算、动态调整、定额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公房的有偿使用,倡导节约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的理念,形成房产资源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条公房的配置应当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两校区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公房的使用效益为目标,坚持“两校区统筹兼顾,教学科研优先”的理念。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公房管理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一)审核发布公房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公房配置、调整方案;(二)审议新建公房的分配方案;(三)审议批准房屋资源占用费收缴方案;(四)审定有偿使用的合同和费用;(五)对公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六)研究公房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学校所有公房进行配置和管理,监督日常使用。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修改学校公房管理规章制度;(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公房出租出借的评估、备案和审核工作;(三)办理和保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维护学校公房权益和产权完整,拟定分配、调整方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合理用房需求,确保公房的保值增值;(四)代表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监督二级单位的公房使用情况,考核公房使用效益,制止各种不合理使用行为;(五)对新建公房的接管;(六)核算超额公房的有偿使用费,负责监督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收益和分配等。

广西师范大学管理机构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师范大学管理机构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师范大学管理机构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 试 行 ) 师政资产〔2016〕4号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机构公共用房的管理,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校对管理机构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配置,各单位可在本单位定额面积范围内按规定安排使用公共用房。

第二条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

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传达室、网络交换机房等面积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中。

第三条各单位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辅助用房(如档案资料用房、会议室等)以及专项业务用房(如涉密、机要用房等),其中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办公辅助用房面积均列入公共用房核算面积。

第四条人员与面积核算标准(一)人员核算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数为依据;(二)面积核算标准:单位定额面积总额=行政办公用房∑(各类行政人员数×定额面积)+ 办公辅助用房∑(行政人员数×定额面积),定额面积如下:备注:“双肩挑”干部只按行政职务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三)专项业务用房按上级规定的用房标准核定,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调配。

对已配置专项业务用房的人员不再对其重复配置行政办公用房;(四)对于办公辅助用房核算不足18㎡的单位按10-18㎡划拨办公辅助用房面积;(五)纳入学校共享的会议室不计入单位用房面积。

第五条学校管理机构用房核算面积以其行政办公主要所在校区为准。

该单位在其他校区的公共用房需经学校批准,用房面积不计入单位用房核算面积。

第六条学校核定各单位公共用房的核算面积和差额面积计算办法:公共用房核算面积=实际用房面积—专项业务用房面积—共享用房面积;公共用房差额面积=公共用房核算面积—定额面积。

公共用房差额面积超额面积百分比= ×100%定额面积第七条管理机构用房超额面积使用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采取分段累进法(阶梯式),具体标准如下:(一)超出定额面积5%之内的(含5%),免收单位超额面积使用费;(二)超出定额面积5%~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10元/月·㎡计算;(三)超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20元/月·㎡计算;(四)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元/月·㎡收取费用。

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师政科技〔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人才成长,彰显科研优势与特色,确保校级科学研究计划目标的实现,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校级科研项目”),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是每年学校财政预算下拨的科研业务费。

第三条广西师范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的宗旨是:通过项目实施,凝聚各学科研究力量,围绕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平台建设、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为申报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做好前期培育。

鼓励青年研究人员围绕地方经济社会需求,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前期应用研究。

第四条校级科研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创新性基础研究;(二)有利于学科交叉,促进新兴学科、新兴技术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三)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和研究团队培养,推动我校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的基础研究。

第五条校级科研项目类别设: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青年科研基金、重点科研项目及专项项目。

第六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研究处是校级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我校科研人员申请校级科研项目,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学风端正,工作勤奋;(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保障。

第八条青年科研基金用以资助我校从事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科学工作者。

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申请者必须是35岁(含)以下、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以下(含)在校在岗的教师及其他科研人员,外出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员工原则上不能申报;(三)申请者没有在研科研项目,未获得过校级科研项目资助;课题组成员应以青年教工为主;(四)资助额度:自然科学类10000元/项,人文社科类5000元/项。

公用房定额核算细则

公用房定额核算细则

公用房定额核算细则第一条根据《西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核算细则。

第二条定额面积按使用面积计算,门厅、走廊、卫生间、楼梯、配电室、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面积不计入单位的使用面积。

第三条使用面积在定额面积的95%-105%范围内的,均按定额面积的100%计算。

第四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用房定额(一)机关部处公用房原则上不设置机房、资料室、库房、公议室和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用房单位须书面申请,由国资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追加相应的用房面积。

(二)学校用于公务接待的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及附属用房由学校统一配置。

(三)民主党派用房按实际分配面积使用,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五条学院(所、中心)用房定额教学科研与管理双肩挑的行政人员,不重复计算办公用房面积。

第六条实验室用房用于本科生的教学实验室,由国资处、教务处等部门会同核定;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实验室及科研用房,根据研究生人数按照学生用房面积定额配置。

第七条专项奖励用房根据学校房源情况,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平台)中心、国家重点学科、国家级教学基地、国家级实验中心、教育部、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教育基地等用房进行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如下:凡是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等明文要求达到的面积公用房不收费,但不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

一套机构几块牌子的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科研用房根据各学院(所、中心)已到账的科研经费,配置一定的科研用房,面积纳入各学院(所、中心)用房总面积。

定额面积为:文、体、艺术学科1.25㎡/万元,理、工、农、医学科0.5㎡/万元。

第九条特殊补贴用房学校建设的研究型学院、教学专业或科研特殊需要的单位,根据学校的房源及实际需要情况,按一定额度进行补贴,补贴面积由相关部门共同核定,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机构)公共用房定额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公共用房的管理,根据《XX 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办学的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

第二条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机构)公共用房实行“分类定额配置、超额有偿使用”的办法,各学院(部)可在本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公共用房。

第三条用房面积统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

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传达室、网络交换机房等面积不计入各学院(部)的用房面积中。

第四条定额配置指标:各教学、科研单位(机构)按行政办公用房、综合用房、教学实验室用房、科研用房等四项指标定额配置公共用房,原则上在其办学主校区安排。

第五条定额配置标准:(一)行政办公用房行政人员核算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数、自聘人员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及兼职辅导员数为依据。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各类行政人员数×定额面积),定额面积如下:(二)综合用房教学、科研单位(机构)综合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资料室、工会和团学工作等用房,具体核算办法如下:1. 会议室定额为50㎡;2. 工会和员之家用房定额为60㎡;3. 团学工作用房和档案资料室4. 综合用房定额面积=会议室定额面积+档案资料室定额面积+工会和员之家用房定额面积+团学工作用房定额面积;5. 纳入学校共享的会议室单独核算用房面积。

(三)教学实验室用房教学实验室分为非艺术类实验实训室、艺术类专业教室,用房面积实行定额核算。

1.非艺术类实验实训室(1)单个实验实训室定额面积标准因学科专业差异,实验设备、装备配置不同,实验、实践活动复杂程度不同,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设定不同学科类别单位的单个实验实训室平均定额面积。

(2)实验实训室承担课程数系数根据学科专业实验室承担课程数差异,设定不同学科类别单位的实验实训室系数。

(3)实验实训室用房定额面积总额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定额=单个实验实训室定额面积×专业实验课程数×实验实训室承担课程数系数实验实训室用房定额面积总额=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定额+共享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2.艺术类专业教室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18版)》,结合我校艺术类学院专业结构和学生比例拟定以下定额面积标准:艺术类专业教室面积定额=生均定额面积×学生数注:1. 美术、音乐、设计三个学院的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艺术类专业教室面积定额+实验实训辅助用房面积(实验实训辅助用房面积以专业教室面积定额的10%计算)2. 教育学部和职师学院教学实验室定额面积=实验实训室定额面积+艺术类专业教室定额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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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机构)公共用房 
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师政资产〔2016〕5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公共用房的管理,根据《广西师范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办学的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

第二条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机构)公共用房实行“分类定额配置、超额有偿使用”的办法,各学院(部)可在本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范围内合理安排使用公共用房。

第三条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

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传达室、网络交换机房等面积不计入各学院(部)的用房面积中。

第四条定额配置指标:
各教学、科研单位(机构)按行政办公用房、综合用房、教学实验室用房、科研用房等四项指标定额配置公共用房,原则上在其办学主校区安排。

第五条定额配置标准:
(一)行政办公用房
人员核算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数为依据。

单位定额面积总额=行政办公用房∑(各类行政人员数×定额面积)+ 办公辅助用房∑(行政人员数×定额面积),定额面积如下:
(二)综合用房
教学、科研单位(机构)综合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资料室、工会和团学工作等用房,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 会议室定额为50㎡;
2. 工会用房定额为30㎡;
3. 团学工作用房和档案资料室
4. 综合用房定额面积=会议室定额面积+档案资料室定额面积+工会用房定额面积+团学工作用房定额面积;
5. 纳入学校共享的会议室不计入单位用房面积总额。

(三)教学实验室用房
教学实验室分为非艺术类实验实训室、艺术类专业教室,用房面积实行定额核算。

1.非艺术类实验实训室
(1)单个实验实训室定额面积标准
因学科专业差异,实验设备、装备配置不同,实验、实践活动复杂程度不同,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设定不同学科类别单位的单个实验实训室平均定额面积。

备注:大型仪器室、公共仪器设备室、药品库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另计面积。

(2)实验实训室共享系数
因学科专业实验室可共享性差异,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设定不同学科类别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共享系数。

(3)实验实训室用房定额面积总额
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定额=单个实验实训室定额面积×专业实验课程门数×实验实训室共享系数
共享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定额=单个实验实训室定额面积×实验实训室个数
实验实训室用房定额面积总额=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定额+共享实验实训室用房面积定额
2.艺术类专业教室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版)》,结合我校艺术类学院专业结构和学生比例拟定以下定额面积标准:
艺术类专业教室面积定额=生均定额面积×学生数
注:教科和职师学院教学实验室定额面积=实验实训室定额面积+艺术类专业教室定额面积。

(四)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是指教师和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的用房。

科研用房分为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研究生补贴用房、科研平台补贴用房三类进行定额核算。

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教师基本工作用房
(1)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为了保证教学科研一线专任教职人员基础工作条件的用房,主要包括教研室和教师基本科研用房等。

(2)专任教职人员核算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数为依据。

(3)面积核算标准: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专任教职人员数(非博士教授)×教师人均定额面积×1.0+专任教职人员数(博士教授)×教师人均定额面积×1.3。

(4)对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人员用房进行补贴,补贴面积标准如下:国家级称号人才30㎡/人,广西八桂学者、特聘教授20㎡/人。

2.研究生补贴用房
教学、科研单位(机构)的研究生用房具体补贴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X=研究生数×研究生生均定额面积×1/3+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全体科研人员数)+大型仪器室和公共仪器设备室Y=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扣除重点科研平台内科研人员数)+高层次人才称号人员补贴用房+科研平台补贴用房(见“3.科研平台补贴用房”)
备注:如大型仪器室和公共仪器设备室无科研平台依托的,则另加上此项用房面积。

(1)若X>Y,则研究生补贴用房面积=X—Y。

(2)若X≤Y,则不再补贴研究生用房面积。

3.科研平台补贴用房
教学、科研单位(机构)的重点科研平台用房具体补贴面积如下:
(1)同一实体重点科研平台,符合多个补贴级别的,采取“就高”原则、不再重复计算。

(2)同一重点科研平台,涉及跨学院、机构合作的,则由合作单位提交分配比例协议,分摊补贴面积。

(3)各重点科研平台,应充分利用原有实验室、本单位和校内可共享的资源。

重点科研平台内科研人员(含各类人才称号人员)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不再核定基本工作用房。

(五)专项业务用房
学校严格控制各类办班、培训业务用房,确实需要的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对各类办班、培训业务用房,学校已经按比例分成的,不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其余的须有偿使用,费用按8元/天·㎡计算。

第六条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机构)用房核算面积以其教学科研主要所在校区为准,在其他校区的公共用房需经学校批准(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80㎡,不计入单位用房核算面积,待学校行政办公整体搬迁至雁山校区后另行调整)。

第七条教学、科研单位(机构)用房资源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一)教学实验室用房只进行面积核算,计算出的指标作为今后教学实验用房参考指标。

原则上超出定额面积的单位(机构)再申请教学实验室将不再予以批准。

如确实必须增加的教学实验室需经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增加实验用房。

(二)行政办公用房和综合用房实行超额收费,收费方式采取分段累进法(阶梯式),核算面积和差额面积计算办法如下:公共用房核算面积=实际用房面积—共享用房面积;
公共用房差额面积=公共用房核算面积—定额面积。

公共用房差额面积
超额面积百分比= ×100%
定额面积
1.超出定额面积5%之内的(含5%),免收单位超额面积使用费;
2.超出定额面积5%~10%之内的(含10%),超出部分按10元/月·㎡计算;
3.超出定额面积10%~20%之间的(含20%),超出部分按20元/月·㎡计算;
4.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元/月·㎡收取费用。

单位超额面积使用费从学校发放至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奖励绩效收入中扣除。

(三)科研用房实行超额有偿使用,费用从教师个人科研经费中收取。

收费方式采取分段累进法(阶梯式),具体标准如下(按个人核算):
1.超出收费定额面积5㎡之内的(含5㎡),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2.超出收费定额面积5㎡~15㎡之内的(含15㎡),超出部分按2元/月·㎡计算;
3.超出收费定额面积15㎡~25㎡之间的(含25㎡),超出部分按5元/月·㎡计算;
4.超出收费定额面积25㎡~35㎡之间的(含35㎡),超出部分按8元/月·㎡计算;
5.超出收费定额面积35㎡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月·㎡收取费用。

备注:收费定额面积=教师人均定额面积(10㎡)+研究生数×研究生生均定额面积×1/3
第八条公共用房改革遵循“尊重历史,平稳推进”的原则,在过渡期(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内采取虚拟货币形式收取单位超额面积使用费,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收取单位超额面积使用费。

第九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学校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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