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论西汉前期连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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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论西汉前期连坐制度
摘要
连坐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大特色,连坐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职务连坐、邻
里什伍连坐、家族连坐等。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时期,连坐制
度确立于秦朝,《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
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

……”直到清末法律改革,才在众人呼声下废除,连坐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是中国古代法律
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其影响深远,历时长久。

汉承秦制,汉朝建立后继承和发展了秦时连坐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很多关于汉朝连坐制度的法律条文。

《二年律令》中《收律》是专门
规定罪犯家族连坐及没收财产的法律。

另外,还有很多律文都有与家族连坐制
度相关的法律条款,比如《二年律令》中的《亡律》、《盗律》、《贼律》、《金布律》、《钱律》中都有提及。

本文借助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中的文牍记载
并借鉴相关文献资料,来初步探讨西汉前期的连坐制度及其影响,不当之处,
望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汉代;连坐;职务连坐;什伍连坐
1.1 研究背景
连坐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
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

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本文以西汉前期连坐制度为切入点,对西汉前期连坐制度从法律规定内容和实
践角度结合当时社会环境与人文条件做具体分析。

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

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连坐制度在古代中国很早就有,早在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连坐的相关规定,只是当时规定的不够详细,商鞅变法,直接从法律层面上具体规定了连坐,连坐制度在古代中国正式确立起来。

《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
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
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1]]较详细的规定了连坐制度中的内容,连坐制度实施前首先把凡事爵位在五大夫以下的民众全部纳入到什伍组织
管理之中,他们一切的举止言行都在什伍邻里乡亲和里正田典的监督之中,正是由于这种基层民众组织的建立为连坐制的实行提供了保障。

若什伍之中有一人犯罪,则什伍中其他人连带受罚,鼓励告奸,告奸者,与斩首者一样一同受奖赏,藏匿不告者则要受腰斩之刑。

以前学者对于秦汉连坐制度的研究大多是通过出土的秦代云梦秦简和睡地虎秦简和其他书简来展开,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秦代连坐制度,对汉代连坐制度只是略有提及,主要是现存史料文献对于汉代连坐制度的记载太少,我们只能通过《史记》、《汉书》、居延汉简的其他一些记载并结合秦代连坐制度去推断汉代连坐制度的一些内容。

1983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的刊布,为我们研究汉代连坐制度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出土汉简中的《二年律令》记载了汉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西汉前期所颁布的一系列律令,《二年律令》对于西汉前期所实行的连坐制度有较详细的记载,这对于我们研究西汉前期连坐制度有很大帮助和推动作用,下文我们将借助张家山汉简的文牍记载和相关文献资料来具体分析下西汉前期的连坐制度的内容及其影响。

1.1.1 研究的原因和意义
连坐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其影响深远,历时长久,直到清末改革才在众人呼吁下废除,可以说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就离不开对于连坐制度的研究,对于秦代连坐制度,现代学者普遍持批评态度,认为秦代的连坐制度是落后的、野蛮的、残酷的,认为它秦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元凶之一,但是他们忽略了连坐在建立之初对于安定社会、加强民众控制和巩固统治方面的积极意义,只是后来统治者把它变成其残酷统治的帮凶,变成野蛮残酷的代名字。

对于连坐制度我们要辩证的来看待,既要看到连坐制度的优点,也要看到连坐制度的不足。

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们现代立法工作开展有重要意义,对于古代法治思想,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其也能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发展贡献力量。

1.1.2 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的内容主要是集中于以下四块:
(一)古代连坐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

笔者先对连坐制度的含义做定义,然后研究了连坐制度的起源和确立,最后对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结合以前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发表自己的看法。

(二)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笔者主要通过对西汉前期五种主要的类型及其适用范围的分析来展开,详细分析西汉前期连坐制度。

(三)关于对连坐制度的思考。

本块主要分析连坐制度在其建立之初所起到的积极意义以及连坐制度的罪行及对其思考。

(四)结语。

通过上文对连坐制度的研究,探讨对连坐制度研究的意义,发表自己看法。

1.1.3 研究的主要思路
对于本文的研究的主要思路如下:
首先,讨论了连坐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这些都是问本文的主题“西汉前
期连坐制度”的研究做铺垫。

其次,讨论了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具体类型和适
用范围,对西汉前期连坐制度做详细的分析。

再次,研究了连坐制度在其建立
之初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于社会组织实现其社会管理只能以及对于政府加强
对社会基层组织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然后分析了连坐制度的罪行及对连坐制
的思考。

最后,结语部分是关于研究连坐制度对于我们现代立法工作开展的意义,发表自己的看法。

本文主要通过这四个步骤来衔接展开,来完成对西汉前
期连坐制度的研究。

1.2 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研究中国古代连坐问题的著作很少,通过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
文数据库,可以搜索到题名中含有连坐制度字样的文章共计39篇,其中各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27篇,硕士论文10篇,博士论文1篇。

从发表时间上看,发
表于2007年以后的占到21篇,2004年到2006年11篇,2004年以前7篇,上述文章中毕业论文11篇,占了已发表文章的28%,各类期刊已发表文章27篇,占了已发表文章的72%,从上述数据看,可以说我国现阶段对于古代连坐制度
研究还是比较少的。

按照分析方法,学者对于《连坐制度》的分析主要分类为三类类:第一类
是主要研究一个时期连坐制度的具体连坐类型,如山西大学李伟所写《唐代连
坐制度初探》和西北大学杨利锋所写《秦汉连坐制度初探》,这类文章以一个
具体时期为切入点,对连坐从制度和实践角度进行探讨,并考察其社会基础、
目的、功能和实效。

第二类是主要研究整个古代连坐制度,如浙江工商大学方
式所写《试论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及其影响》和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院崔淳所写《对中国古代连坐制度的社会文化分析》,这类文章从连坐制度的确立谈起,
然后谈到各个时期发展变化,和当时社会文化,从整体角度探讨连坐制度。


三类是通过古代连坐制度来引申现代的法律制度,如梁剑兵所写《为什么说
“高空抛物连坐”是恶法》,此类文章主要是通过古今法律比较来印证其观点。

从内容上看以研究秦代连坐制度和唐朝连坐制度为主,主要是出土文物和
历史文献中,关于这两个朝代连坐制度的记载较多,对于汉代连坐制度只是有
所提及,并无专门研究著作。

还有就是把古代连坐制度同现代法律放在一起研究,通过把连坐制度与现代法律放在一起,探讨其合理性,比如民法中对高空
抛物致人损伤的处罚、食品安全方面责任等,此类文章中,对于连坐制度只是
叙述和对比,并无专门研究。

关于秦汉时期连坐制度的研究,很早就有学者开始研究,但那时由于文献
较少,有很多问题没能解决,而且以前学者对于秦汉连坐制度的研究,由于记
载汉代法律制度的文献很少,导致其学者大多侧重于秦朝连坐制度的研究,专
门研究汉朝连坐制度的文章很少,“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学者们研究西汉
前期连坐制度提供了新的文献资料,便于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很多以前悬而未决的问题得以解决。

浙江工商大学方式在其所写的《试论中国古代连坐制度及其影响》一文中谈到,一个人应该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所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而我国古代的连坐制度不仅完全背离、抵触现代的刑法原则和刑法理论,也为宣扬“仁者爱人”孔孟儒教所不容。

[[2]]然后他写到了连坐制度的源起、连坐的历史渊源,以及在后来各朝各代的发展,详细分析了连坐与亲亲相隐的矛盾,连坐制度完全与传统儒家所倡导的“人伦”相违背。

然后分析得出连坐中不可调和的矛盾是封建法制灭亡的原因之一,然后谈到连坐制度对今天的影响。

西北大学杨利锋在其所写《秦汉连坐制度初探》一文中,他先是根据自己的理解阐述了“连坐”的概念界定,连坐的渊源和连坐制度的确立,连坐制度的主要内容,然后谈到了了连坐制度的主要罪行,盛行原因及其反思。

其认为连坐制度长久存在的原因是认为它在官吏、百姓亦或是家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普遍存在的联系,这种联系有力与统治阶级对于社会基层组织的控制,及时作出决策。

[[3]]中国文物研究院李均明在其所以“张家山汉简《收律》与家族连坐”一文中,其根据对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收律》的研究,详细的从《收律》律文规定研究了西汉前期各种家族连坐情况及连坐的例外情况。

[[4]]
本文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另外还加上了自己的小许创新。

本文先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连坐制度的渊源,笔者认为法家的重刑思想与连坐制度的产生有重大关系,连坐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其主要的思想渊源,然后逼着探讨了西汉前期具体的六种连坐制度,分析了其类型和适用范围。

与其他学者文章不同的是笔者还详细探讨了连坐制度在其发展初期的好处,其有利于社会基层组织发挥其社会治理的功效,有利于封建统治者加强对社会基层组织的控制,在那个信息不发达的年代还有利于信息的传达。

最后笔者还阐述了连坐制度的危害后果和对于当今社会的影响,这是与以前学者不同的,以前学者要么只研究连坐制度的具体类型、内容,要么就只研究其社会影响,本文创新性地把二者联合起来,既写了连坐制度的类型又探讨了其利弊,这是本文的主要特色。

古代连坐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
2.1 连坐制度的含义
连坐,是指中国古代因为他人犯罪而使与他有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被认为有罪连带而受惩罚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
度中,连坐是群体共同法律责任的概称,一人犯罪,宗族、乡里、行帮要全部
承担责任。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连坐是群体共同法律责任的概称,中国传统社
会是以宗族、乡里、行帮等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担负着纠
纷调处、社会救济、行为规范、社会治安、共同发展等治理功能,连坐制规定,如果一人犯罪,宗族、乡里、行帮要全部承担责任。

2.2 连坐制度起源和确立
早在原始社会时期,那时的氏族、部落之间发生战争,如果一方失败,那
么失败一方氏族、部落的所有人都要被杀死或者掠为奴婢,这就有了一定连坐
意思在里面,只是这称不上法律,只是当时的一种陋习而已。

具体连坐法制在中国产生很早,早在夏朝、西周、战国时期便有了早期的
连坐规定,只不过当时还不完善。

法家思想一向是主张通过严刑峻罚来治理国家,战国时期法学家鼻祖—魏国人李悝在其所著《法经·杂律》中便有关于连
坐的规定“丞相收受贿赂,其左右手(助手、副职)处死刑。

将军以下收受贿
赂者,一律处死刑。

贿赂的金额不足黄铜24两者,免于科刑。

这称作禁受贿。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溢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5]]的关于连坐的相关记载,这被称为是连坐制度的萌芽。

连坐制度的在理论上的缔造和完善的任务是由战国时期杰出法家代表商鞅
完成的。

为了推行连坐制,商鞅首先在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社会组织,内容包括:父子兄弟不可以同室而居,凡是家里有两个男性劳动力以上了的都必须分
开居住,独立登记入户,然后按照军事组织的形式把全国官吏和百姓统一编制
起来,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未经允许,不能擅自迁离居住地,什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检举,如有成员犯罪,若不揭发,十家连坐。

通过这套严苛的
连坐法律制度把农民牢牢的束缚在土地上,国家就可以直接控制全国的劳动力,从而保证国家赋税收入,统一后秦国将此制度逐步推广至全国。

连坐制度所打
击的是与犯罪者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连坐制度只规定顶罪问题,不规定刑罚,因此我们可以称连坐法律制度为所打击的是注重亲疏,嫡系关系的宗法制,是
专惩人情罚关系的法律制度。

2.3 连坐制度在西汉前期的继承和发展
“汉承秦制”之说一向为研究汉代法律制度学界所周知。

汉朝法律继承和
发展了秦朝法律,而秦朝法律属于法家立法体系,其中指导思想为法家的立法
思想。

因此,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家思想也是汉朝法律思想的主体指导思想,所以西汉前期也继承和发展了秦朝的一套连坐制度。

在西汉前期,连坐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汉武帝先后颁布了“见知故纵,
监临部主之法,”“首匿法”和“沉命法”。

为了防止官员在推举任用人才事
徇私舞弊,汉武帝还规定了“察举不实”的罪名,这是一个新创的独立罪名,
推举者只需对推举当时情况负责,这与保举连带有一定的不同。

[[6]]从笔者所研究的张家山汉简的史料上看,西汉前期共计有五种连坐
家族连坐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收律》有专门规定。

当然,
《二年律令》中的《贼律》、《盗律》、《亡律》、《钱律》、《金步律》等
中也有对家族连坐的规定。

邻里连坐一般在《二年律令》中的《户律》有描述:“自五大夫以下,比
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

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

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

不从律,罚金二两”。

这是西汉前期的什
伍制度,这个什伍制度其本质就是邻里连坐。

官吏连坐在《二年律令》中的《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同居不告,赎耐。

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

或颇告,皆相除。

尉、尉史、
乡部、官201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


奴婢连坐规定在《二年律令》的《具律》:“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

有告劾未遝死,收之。

匿收,与盗同法。


军队什伍连坐规定在《二年律令》中《徭律》:“军征士亡,则考其妻子”,可谓是军队什伍连坐的专门规定。

西汉前期连坐制度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前文探讨了连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连坐制度经过夏朝的雏形之后,周朝,春秋战国的丰富,经过秦朝的发扬光大,到了西汉前期,这项制度已然成熟。

连坐已经系统化,完备化,出现家族连坐、邻里连坐、官吏连坐军队什伍连坐
和奴婢连坐等五种连坐,而且在张家山汉简中二十七个律几乎全部律篇中都有
涉及,甚至一种律令中存在几种连坐,这不得不让人感叹,连坐制度已经深入
统治阶级的思维,好像没有连坐反而显得律令不完整。

这五种连坐,内容丰富,就其一种连坐而言,几乎个个律令都有涉及,只
是一些律令显然是专门规定某种连坐的。

如,家族连坐在《贼律》、《盗律》、《亡律》、《钱律》、《金步律》、《户律》、《徭律》、《具律》、《捕律》等等都有规定,不仅使得家族连坐成为所有连坐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连坐,也使
得家族连坐更加深入人心,家族成员更加不敢隐匿犯法之人。

下面,笔者就这五种主要的连坐在张家山汉简中的出处,它们各自的含义,具体适用范围,以及所涉及的主要罪名等内容作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3.1 家族连坐
《史记•蒙恬列传》:“二世又遣使者之阳周,令蒙恬曰:‘君之过多矣,而卿弟毅有大罪,法及内史……’”这段文献记载了秦朝将军蒙恬罪状中就有
一条是由于其弟蒙毅犯有大罪,其要受连带,这段话也说明了秦朝存在家族连
坐的相应规定。

汉承秦制,汉朝也存在相应的家族连坐制度,在西汉前期,家族连坐定罪
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取决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罪犯如果犯了谋反、降敌等
严重危害朝廷安全江山社稷利益罪行,其家族株连三族,皆杀不赦。

《二年律令·贼律》:“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
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

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
皆弃市。

其坐谋反者,能偏(遍)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规定县邑城
池的守城将领谋反,投降于诸侯,守城将领在诸侯引兵来攻时,不坚守而逃跑
或者投降于诸侯,与谋反者一样,都要受腰斩之刑。

他的父母、妻儿、兄弟姐妹,无论年少还是年长,都要受弃市之刑。

如果亲属中有谋反者,能抓捕之或
者先行通报官府,则可以免除其连坐之罪。

这是因为在西汉建立之初,刘氏政
权尚未得到巩固,而地方诸侯势力又很强大,所以背叛朝廷投靠诸侯的事件时
常发生,所以必须要通过重刑加连坐的方法来警示军政官员效忠朝廷,把军警
官员与自己家族成员紧紧捆绑在一起,让其不敢轻易越轨,严防官员背叛。

对于抢劫罪等较严重的犯罪的罪犯,他的妻子和儿女将被连坐为城旦舂,《二年律令·盗律》:“劫人、谋劫人求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

其妻子当坐者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

”劫人,
就是我们现在刑法中的抢劫罪,与一般的盗窃案件不同,属于犯罪案件中的恶
性案件,犯罪者犯劫人之罪,要连坐其妻儿,同谋反之罪一样,其妻儿如果能
够抓捕之或者向官府举报,也可以免除妻儿的连坐之罪,不然要连坐为城旦舂,城旦舂是徒刑中的重罪,对犯抢劫罪人的妻子和儿女规定如此重的连坐之罪对
于打击犯罪、安定社会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犯盗铸钱等较严重经济罪行的人,连带的范围还包括其同户籍的其他亲属。

《二年律令·钱律》:“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同居不告,赎耐。

”规定盗铸
钱及帮助盗铸钱的人,都要受到弃市之刑。

与劫人之罪不同的是犯盗铸钱之罪
连坐的范围要更大,不但要连坐其妻儿,还要连坐其同户其他兄弟及兄弟之子,这是因为盗铸钱财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稳定,必须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年律令·收律》是对一般犯罪连坐家属及没收其财产的规定,具有普
遍的适用性。

律文如下:
(一)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财、
田宅。

其子有妻、夫,若为户、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为人妻而弃、寡者,
皆勿收。

坐奸、略妻及伤其妻以收,毋收其妻。

(二)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

(五)奴有罪,毋收其妻子为奴婢者。

有告劾未遝死,收之。

匿收,与盗
同法。

[[7]]
例(一)规定,如果罪犯犯了该判城旦舂、鬼薪、腐刑以上罪行,他的妻子、儿女也要连坐,他的田宅、财产将要被没收,如果是这些刑罚以下的,可
以免收。

如果子女已经成婚、立户、获得爵位、已满十七岁或者曾经成婚但已
被休弃为寡妇的,可以免收。

被收之人称为“收人”,“收人”是官奴婢,官
奴婢为国家所有,社会地位卑微。

例(二)规定了免于连坐的条件,丈夫有罪,妻子能主动上告官府,可以
免除其妻子连坐之罪。

同样妻子有罪,丈夫能主动上告官府,也可免除其丈夫
连坐之罪。

例(五)又规定了一种连坐的例外情况,奴婢犯罪,其妻子、儿女可以免
收为官奴婢,这是因为在当时社会,奴婢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只是其主人的私
有财产,如果奴婢犯罪还要没收其妻子、儿女的话,是对封建地主阶层财产权
益的一种侵犯,所以在《二年律令》中规定,奴婢犯罪,其妻儿可以免收。

3.2 邻里连坐
邻里连坐又名邻伍连坐,由商鞅在秦国首先实行,《史记·商君列传》记
载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与牧司相连坐”。

邻里连坐,从通常意义上说,
指的是一人犯罪,其所在邻伍里的所有人都要受连带处罚的一项法律制度。

邻里连坐在中国很早就有,早在周礼中就有记载“居处相司,出入相差”
的里民之间行为准则,但对于邻里连坐来说,商鞅变法已经比较彻底的否定了
周礼这一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商鞅变法中著名的什伍之法规定:把所有百姓编
入什伍之中,与牧司、里正相连坐。

知道犯罪而不主动上告的要受到腰斩之刑,主动上告犯罪的与战时斩首立功人一样受赏赐,藏匿罪犯的人与战时投降敌人
一样要受到惩罚。

秦朝在建立后也曾规定邻里连坐,据出土云梦秦简记载“律曰:与盗同法”,有(又)曰“与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同坐”,汉承秦制,张家山汉
简《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

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
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

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

不从律,罚金二两。

”[[8]]五大夫,战国时期楚魏始设,被秦汉所继承,为
二十等爵的第九级,把五大夫以下爵位的人与百姓一同编入什伍,有利于政府
对社会基层组织的控制。

西汉继承和发展了秦律的邻里连坐制度,不但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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