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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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行经营发展战略,引导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加快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及本行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体系以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落实发展战略、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导向,以稳健经营、合规引领、战略导向、综合平衡为出发点,力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客观公正、操作简便。考评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2016年新成立的分行以外的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为“各单位”)。新成立的分行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为实现绩效考核的精细化、差异化管理,将各单位分为A、B两类进行考核。

A类:长沙分行、株洲分行、湘潭分行、衡阳分行、岳阳分行、邵阳分行

B类:怀化分行、常德分行、郴州分行、益阳分行、娄底分行、永州分行、张家界分行、湘西分行、总行营业部

在绩效考核中,A类分行突出贡献大小考核,B类分行突出业务发展考核。

第二章考评方式

第五条实行综合考评。运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以反映各单位的整体经营水平。

第六条指标设置以综合平衡为原则,包括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风险管理类、合规经营类、社会责任类五大类指标。

经营效益类指标设置经济利润完成率、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等指标,突出以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为中心的经营导向,引导分行价值创造。

发展转型类指标包括收入结构优化指标、业务与产品结构优化指标等五方面的指标,贯彻引导各单位调整经营结构,加快经营转型。

风险管理类指标设置信用风险评价、风险管控评价等指标,贯彻落实全面风险管理。

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设置合规执行、内控评价、反洗钱、案防、违规处罚等指标。

第七条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全行经营计划并参考各单

位先进水平确定,指标权重依据全行经营战略及工作重心确

定,并符合银监会关于指标权重的有关要求(考评指标设置见附件)。

第八条考核指标计分釆用千分制计分考核。定量指标根据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计分方式。计分方法有标准差法、区间评价法、完成百分比法、权重占比法等。

(一)标准差计分法:按目标值进行考核的方法,采用标准差积分法。各项指标得分为基本分与加扣分之和。

加扣分=基本分×加扣分系数

加扣分系数=加扣分常数×(指标值-目标值)÷标准差标准差=

(二)区间评价法:采用区间的标准值进行评分。若无法直接得到对应的值,对每项指标结合评价区间和对应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指标分值,指标分值与该项指标的权重乘积即为该项指标的得分。

(三)完成百分比法:按实际完成数除以计划数乘以指标分值计算指标得分。

第九条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审计调整结果,对被考核单位当年的业绩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其当年考核评分,并将审计调整事项反映在下一年的评分中。同时,相应扣减下一年相关考核单位的绩效考核评分。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由总行统一部署,考核指标和权重由总行统一编制,按季进行考核。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供用于考核的业务数据。各考核部门应在每季初10日前将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确认的定量业务数据及定性考核得分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负责综合考评与汇总计算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每季初15日前上报董事长、行长、财务总监审定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运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分行部门、支行绩效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报总行审批后执行。

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应体现“正向激励、绩效优先”的原则,向前台业务部门倾斜、向营销一线倾斜。各单位应对客户经理绩效薪酬分配实行分类,单独管理,其绩效薪酬平均水平应确保不低于中后台员工平均绩效薪酬的1.5倍。

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在批准的考核细则范围外另行制定单项考核指标、临时性考核指标及存款时点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对各单位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定期公布。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主要运用于以下方面: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等级行考核结果,配置各单位、分行行长绩效薪酬额度,并作为各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总行业务部门对各单位授权管理、信贷资源配置、资本配置的依据之一;

(三)作为分行等级评定的依据之一,用于分行等级评定;

(四)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

(五)作为确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及其他管理人员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董事长、行长奖励基金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作为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状况,提升绩效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绩效薪酬配置

第十六条各单位绩效薪酬的配置,遵循“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一)各单位绩效薪酬包含季度绩效薪酬和年终奖,不含董事长行长奖励基金。董事长行长奖励基金根据《XX银行董事长行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单位绩效薪酬挂钩因素包含考核期实际经济利润、绩效薪酬挂钩比例、绩效考评系数。绩效薪酬计算公式:

绩效薪酬=考核期经济利润××绩效考评系数等级行挂钩系数+新增日均公司存款×公司存款挂钩比例+新增日均零

售存款×零售存款挂钩比例

其中:

1.实际经济利润为扣除绩效工资前的经济利润。相关单位考核期实际利润小于零时,该项指标按零计算。

2.绩效考评系数等于按千分制计算的各单位绩效考评得分除以一千。

3.A类分行经济利润选择确保任务的单位,绩效薪酬挂钩比例为8.5%;选择力争任务的单位,绩效挂钩比例为9.5%。选择力争任务但实际完成经济利润低于确保任务的,绩效挂钩比例按8.5%执行;实际完成经济利润高于确保任务,但低于力争任务的,绩效挂钩比例按9%执行。

B类分行经济利润选择确保任务的单位,绩效薪酬挂钩比例为6%;选择力争任务的单位,绩效挂钩比例为7%。选择力争任务但实际完成经济利润低于确保任务的,绩效挂钩比例按6%执行;实际完成经济利润高于确保任务,但低于力争任务的,绩效挂钩比例按6.5%执行。

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实际经济利润清算,若本年度经济利润低于上年度经济利润(负数按0计算,下同),绩效薪酬按季度绩效薪酬计算公式清算;若本年度经济利润高于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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