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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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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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国农办[2003]17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3.03.04【实施日期】2003.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农办〔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若干意见二00三年三月四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和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提高优势农产品竞争力,加快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步伐,农业综合开发要进一步加大对优势农产品生产的支持力度。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的重要意义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进一步发挥农业比较优势,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步骤,也是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重大变革。

农业综合开发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大对优势农产品生产的扶持力度。

农业综合开发大力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尽快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增强优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农业综合开发“两个转变”、“。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21日)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厅:为了进一步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我国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本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允许支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切采购。

第三条项目的采购和管理遵循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并鼓励国内厂商积极参与投标。

第四条项目采购按照《贷款协定》和《评估文件》确定的方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财发[2018]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8.01.30【实施日期】2018.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国农办[2011]178号【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7.14【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发办反馈。

2010年度各地区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国农办[2007]41号)进行。

请各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2010年度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自我测评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到国家农发办(一式10份,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实施外资项目的单位,还要同时单独报送外资项目自我测评报告(一式2份)。

无特殊原因未按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及附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农综字第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4]财农综字第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94)财农综字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征得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同意,现随文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对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管理只作了原则规定,待金融体制改革定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成立后再行调整、完善。

届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还要制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新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前批复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续之一,必须达到投入与效益、使用与管理的协调统一。

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投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指纳入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自筹的资金,国有农业企业自身积累投入的资金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以省为单位计算,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30%以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国农办[2016]45号【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9.19【实施日期】2016.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国农办[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2013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

为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了解《规划》在各地区的实施进度,研判“十三五”期间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将对《规划》作一次中期评估。

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认真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十二五”的五年,是实施《规划》的重要五年,也是为规划任务的完成打底子、夯基础的五年。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成效,对2011-2015年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含2011-2013年改造的中低产田,下同)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统计,科学汇总,把已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搞清楚,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信。

要布置县级开展自查自评,把“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各个项目地块地点位置、项目区范围、治理面积核实清楚。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信息不全、位置不清的,要结合自查自纠,抓紧补充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省级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帐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款报账工作,规范财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利用世行贷款有关文件、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世行贷款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二章费用类别及支付比例第五条项目建设期所发生的合格费用须按项目《贷款协定》所规定的类别和比例报账。

具体类别和比例如下:类别世行贷款支付比例(一)土建河北省32%江苏省49%安徽省68%山东省14%河南省53%(二)货物100%(三)农民专业协会/用水户协会100%(四)培训和考察100%第三章提款报账程序第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费用的实际支出,应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编制三份提款申请书(附表一)、费用报表(附表二)及摘要表(附表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分设的,应由两家共同签字盖章)后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度有关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度有关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
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财发[2009]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10.28
【实施日期】2009.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发〔200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党组关于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要求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发[2009]37号)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工作
加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进度,是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早实施、早见效的重要前
提,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地区在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但是,地方支出进度仍然偏慢,已经成为当前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影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还会妨碍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一定要提高认识,把加快支出进度作为当前强化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认真分析和查找支出进度偏慢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机构之一,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办公室在我国农业综合开发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办公室的职责、作用、实践以及未来发展。

一、职责和作用1.统筹规划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的规划,统筹国土资源、三农问题、水利工程、生态保护等多方面的资源整合,推动农业综合开发的发展。

2.协同统筹办公室在国家各部门、地方政府间协调,协同工作。

它可以进一步加强农业资源的保护、集约利用和车水马龙,推动农业产业向现代化发展。

3.沟通贯彻办公室在国家农业发展的总体方针下,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统筹规划,实现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解决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问题。

二、实践成果1.重点地区项目办公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量农业综合开发的示范和重点地区开发项目,如西南山区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中部地区的均衡发展等,有效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和品质。

2.农业资源绿化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办公室结合实践,加强了农业资源改造、绿化,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工作,提高了土地资源利用率,发展农业产业,使我国农业更加绿色、科技、人性化。

三、未来发展1.扩大办公室的影响随着农业的发展,办公室应该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为广大农民提供更优质的农业资源,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保证农业安全。

2.创新技术手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办公室应该将技术技巧、地理信息技术、农业水利技术、工程设计和信息沟通等多元化技术手段运用到农业综合开发当中。

3.持续改进政策办公室应该持续改进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将更加智慧化、综合化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系日趋完善,为农民提供更加多元化、专业化的服务。

总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机构,在中国农业发展史上属于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和发展,办公室已经逐渐成为打赢中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保障,开发社会财富,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共同的幸福。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国农办[2013]233号【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1.04【实施日期】2013.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13〕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积极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是促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布局的重大举措。

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等有关规定,2014年将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试点期为2014-2016年。

现就2014年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四化同步”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大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大力扶持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竞争力;大力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试点,以点带面,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二、目标任务通过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采取政府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等措施,加大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用规模化理念开发农业、低碳化理念改良农业、标准化理念提升农业、产业化理念发展农业、工业化理念装备农业、市场化理念经营农业,力争到2016年,园区内建设规模较大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形成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培育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建成规模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粮食等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生态观光、农村居民安置和休闲等各类功能区,在全国打造成一批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水平高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部长:项怀诚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1997年和1999年七次清理的基础上,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1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并逐一做出了鉴定。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共904件,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265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639件。

现将这9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2000]1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6]28号)3.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单收取工本费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144号)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132号〕5.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6.边防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公安部(90)财文字第103号〕(二)法制类1.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9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号〕2.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政部(93)财法字第32号〕3.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财政部(91)财法字第10号〕(三)税收类1.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69号)2.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设备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104号〕6.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89号〕7.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77号〕8.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52号〕9.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1号〕10.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18号〕11.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1号〕12.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1号〕1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税字第290号〕14.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财政部(85)财税字第246号〕(四)预算类1.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2.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9]393号)3.关于印发《专用车辆审批配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8]10号)4.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和处罚依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447号)5.关于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变相销售购买小汽车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78号)6.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24号)7.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8号)8.关于中央在京单位社会集团购买力按财务管理渠道归口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92号)9.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5号)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00号)11.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12.关于对国有企业购买小轿车加强控购管理的意见(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控字[1996]2号)13.关于中央企业在地方兴办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财预字[1995]50号)14.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15.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9号〕16.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明电字[1994]3号)17.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3)财预字第91号〕18.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93)财预明电字第2号〕19.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地字第189号〕20.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3)控购字第6号〕21.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2号〕22.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2号〕23.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2)财预字第96号〕24.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财政部(92)财地字第63号〕25.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92)控购字第7号〕26.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问题的补充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2)控购字第5号〕27.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6号〕28.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135号〕29.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8号〕30.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预字第23号〕31.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购字第25号〕32.对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拖欠税利的企业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1)控购字第6号〕33.关于小汽车、大轿车和摩托车的过户应经过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审批的复函〔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1)控函字第5号〕34.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87号〕35.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90)财预字第2号〕36.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0)财地字第112号〕37.关于专用囚车免办控购手续范围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32号〕38.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7号〕39.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16号〕40.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小轿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6号〕41.关于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购买销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第2号〕4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预字第84号〕43.关于颁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9)财地字第73号〕44.关于下放港口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9)财地字第3号〕45.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几个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89)控购字第1号〕46.关于审批生产、更新和新建单位用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21号〕47.关于集团购买小卡车有关社控审批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9)控购字第12号〕4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4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6号〕50.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51.关于所有小汽车、大轿车均属专项控制商品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20号〕52.关于中央驻外地单位的集团购买力仍应由地方控办审批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8)控购字第18号〕53.关于商检部门罚没收入如何上交和违反财政法规罚款列何科目的函〔财政部(87)财预字第191号〕54.关于国家物价局直接查处违纪案件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63号〕55.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56.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全国控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57.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8号〕58.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59.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60.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61.关于双排座小卡车不作为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通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6)控购字第5号〕62.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有关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63.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财政部(64)财预吴75号〕(五)国库类1.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00]6号)2.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财政部财库[2000]5号)3.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预字[1997]391号)4.关于乡〔镇〕级国库工作试点的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0)财预字第20号〕5.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开立“机关团体预算存款”账户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6)财预字第58号〕(六)行政政法类1.关于旅游发展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7]12号)2.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文字[1996]4号)3.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财外字[1996]396号)4.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财外字[1995]333号)5.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1995]250号)6.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94)财外字412号)7.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3)财文字第740号〕8.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9.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10.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11.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12.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13.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七)教科文类1.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维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公字[1999]361号)2.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财文字[1998]11号)3.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工字[1997]324号)4.关于印发《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93)财文字第822号〕5.社会文教行政单位预算支出定额制定规则(试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号〕6.关于文教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所办公司财务脱钩、挂钩及验资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90)财文字第794号〕7.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8.关于中央级党政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财政部(83)财事字第134号〕(八)经济建设类1.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政部财建[2000]43号)2.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3.关于出口和以出顶进国产棉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发展银行、海关总署财经字〔2000〕181号)4.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5.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30号)6.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9]1号)7.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工字[1997]365号)8.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7]731号)9.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637号)1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财基字[1996]1076号)11.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商字[1996]78号)12.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商字[1996]50号)13.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5]60号)14.关于中央补助地方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4)财基字141号〕15.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财政部、国内贸易部(94)财商字220号〕16.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104号〕17.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0)财预字第115号〕18.关于烟台、青岛、连云港、黄埔、南通港下放地方后有关预算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87)财工字第210号〕19.关于国家储备棉花保管费用补贴款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87)财商字第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58号〕21.关于将海关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86)财工字第380号〕22.关于对铁路系统职工统一制装问题的意见〔财政部(85)财工字第138号〕2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财政部、国家建委(78)财基字第35号〕(九)农业类1.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暂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2.关于印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9]83号)3.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农字[1998]350号)4.关于下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261号)5.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试点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部财农字[1997]199号)6.关于颁布《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地字[1997]21号)7.以工代赈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地字[1996]214号)8.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农字[1995]10号)9.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94)财农字345号〕10.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91)财农字第224号〕11.关于请加强对中央级农口事业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财政部(89)财农字第42号〕12.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86)财农字第002号〕13.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财政部(80)财农字第204号14.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财政部、农业部(64)财农申字第64号、(64)农财震字第255号〕15.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电力部(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80号〕(十)社会保障类1.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社字[1998]6号)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拨付〈全国计划〉内中直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13号)3.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4.关于发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5.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2号)(十一)企业类1.关于调整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事权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256号)2.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财企[2000]7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9]143号)4.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9]90号)5.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8]1号)6.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财经字[1998]355号)7.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8.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9.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20号)10.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119号)11.关于印发《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118号)12.关于印发《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7]33号)13.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14.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890号)15.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财政部财基字[1996]92号)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政部财工字[1995]59号)1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5]18号)18.关于印发《旅游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237号)19.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20.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68号)21.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22.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函发[1995]21号)23.关于对1990年底以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35号)24.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12号)25.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4]9号)26.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66号〕27.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2)国资法规发第87号〕28.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88号〕29.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519号〕3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政部(91)财工字第374号〕31.关于在股份制试点中加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财发[2017]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05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财经管理法规中有关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对2015年12月25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2015〕44号)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条款,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2017年5月5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牧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丰富,耕地(草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

第三条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大纲》和《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发文字号】国农办[2006]224号【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06.10.09【实施日期】2006.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大纲》和《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国农办[2006]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务)厅(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拟定了《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大纲》(以下简称《可研大纲》)和《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以下简称《项目摘要》),现印发给你们。

2007年,凡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其它产业化经营项目也应参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可研大纲》和《项目摘要》,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和切合实际,请你们结合工作,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3月底前正式报国家农发办。

附件:1.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2.《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格式要求3.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4.《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六年十月九日附件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试用)第一章总论(不超过3页)1.1 项目概要1.1.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及财务状况介绍。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
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农办[2015]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国农办[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打造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和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改革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
营扶持方式,将“后选项后结算”的贷款贴息方式调整为“先选项后结算”,逐步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银行贷款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贷款贴息的范围
贷款贴息范围为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贷款贴息项目计划的各类经营主体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贴息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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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3年工作要点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一年。

今年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的思路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支持发展优势农产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调整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健全制度和机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为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做出新的贡献。

按照上述思路,200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工作要点是: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全办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实质,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农业综合开发与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大力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广泛传播先进文化和先进技术,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工作。

坚持与时俱进,把握新阶段农业发展规律,着力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农业综合开发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

二、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突出工作重点(一)起草《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为解决农业综合开发立法滞后,实际工作缺乏法律规范和约束等问题,强化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根据财政部2003年财政立法工作计划,与部条法司共同起草《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二)召开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精神,组织召开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认真总结经验,科学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推动全国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三)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分析工作。

为及时了解掌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并为中央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素材,继续不定期召开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会。

同时,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重要问题研究。

认真组织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农村小康建设中的作用,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全面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等问题;继续深入研究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地位和作用、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五)切实改进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

针对统计工作薄弱的状况,要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地方和办内各处的责任;按照科学、真实、简化、实用的原则,简化统计指标,修订统计报表;按新的统计指标和报表汇总、核对历年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编印统计提要。

(六)抓好世行项目培训基地建设。

严格按照部领导的要求,加强与项目受托管理单位德宝饭店的配合协作,及时拨付基地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同时,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高质量地完成培训基地建设任务。

三、与时俱进,调整完善投入政策(一)调整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政策。

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要求,继续深入研究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衔接的政策。

待国务院批准后,抓紧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办法,规范工作行为,防止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

(二)改进西部地区和农业主产区财政资金配套办法。

根据西部地区和农业主产区实际配套能力,进一步改进这些地区地方财政配套办法,以利于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继续研究产权管理问题。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权管理,继续研究农业综合开发产权管理问题并组织试点。

(四)调整部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

比照地方项目资金投入若干比例,研究确定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投入比例的调整方案。

四、开拓创新,改进和加强资金管理(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为实现“十五”期间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高于“九五水平”,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争取预算内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同时,抓紧落实由中央财政统借统还的世行科技项目贷款和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贷款,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的力度。

(二)认真研究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问题。

为逐步解决目前支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比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财政支农资金如何整合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支农资金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渠道。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分配办法。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充分体现奖优罚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综合因素分配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暂行办法》,使资金分配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适应财政改革的要求,做好预算编制等工作。

根据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做好我办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拨借。

积极参与预算科目改革。

加强资金决算和季报的编制工作,编印历年资金决算数据。

探索有偿资金管理的新形式,及时催收到期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

召开全国农业综合开发计财工作会议。

(五)加快推行项目资金公示制等制度。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及时总结部分地区实行资金公示制的经验,制定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制的办法,加快推行公示制的步伐。

同时,继续推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和有偿资金委托银行放款制度。

(六)逐步建立财政有偿资金呆帐核销机制。

认真研究建立有偿资金呆帐准备金制度,制定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等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呆帐核销机制。

同时,对返还给地方用于核销有偿资金呆帐的资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这笔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七)制定和修订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和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的管理,研究制定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管理办法。

同时,为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作用,修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五、健全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一)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管理程序。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对等、监督制约的原则,制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完善审批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计划审批工作。

(二)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颁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和专项科技示范三类项目的建设标准。

研究制定关于新增(调整)项目县、专项科技示范项目、专项生态示范项目、工程监理、聘用专家、选用验收与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三)积极推行竞争立项等机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中。

无论是新增项目县确定,还是重点项目建设,都要实行竞争,按照统一标准,优中选优。

加快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四)加强项目评审工作。

根据项目评估办法的规定,组织新增开发县、重点产业化龙头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水利骨干工程等项目评估工作,努力提高评估的质量和效果。

进一步完善项目审定机制。

(五)加强对重点产业化龙头项目的管理。

对在建的中央财政投资数额较大的产业化龙头项目实行单独管理,加强专项检查和跟踪问效,重点检查项目无偿资金使用情况。

(六)继续探索建立农业综合开发与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建设机制。

按照统筹规划、优势互补、提高效益的原则,继续选择部分项目县进行试点,探索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生态建设这三类项目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建设机制。

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一)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中期检查。

修订竣工项目验收考核标准和管理办法,严格组织2003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制定项目中期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中期检查的力度,切实做好世行加强农业二期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的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专项生态示范项目、优势农产品基地项目、部门项目实施情况,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县级报帐制与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检查力度。

(三)配合开展外部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驻部监督检查局和各地专员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

对人民来信和其他途径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查处。

(四)制定资金违纪违规处罚措施。

会同部监督检查局等部门,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处罚措施,并逐步建立项目资金责任人追究制度。

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调研和宣传力度,加强培训工作(一)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调研的重点选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支农资金的整合问题、农业综合开发如何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问题、农业综合开发产权管理问题等。

要制定调研方案,建立调研责任制,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对策性和时效性,切实提高调研的质量和效果。

全办每个同志全年至少要提交1份高质量的调研材料。

(二)提高宣传质量和效果。

举办全国农业综合开发成果图片展览;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杂志的编辑和发行工作;加强在重要媒体上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简报、情况反映、办内工作动态稿件的质量;加强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编印农业综合开发年鉴。

(三)加强农发系统和办内的培训。

组织农业综合开发系统新增项目县、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管理等业务培训。

建立我办中心组学习制度,继续举办财政改革与发展、农业改革与发展系列讲座,开展英语培训。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软件和报表软件。

加快项目数据库软件的开发,为农业综合开发搭建高质量的信息平台。

尽快完成全国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及农业综合开发网站的建设工作。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

发挥党总支、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谈心活动,使大家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看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切实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注重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及时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努力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坚持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要牢固树立为广大农民服务的意识,进一步树立和发扬勤奋学习、务真求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认真选好每一个项目,管好每一笔资金,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努力开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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