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进一步提升各级干部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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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进一步提升各级干部法律素养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中坚力量。贯彻十八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保障
(一)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养是新时期做好领导工作的形势要求
法律素质,是一个人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能力与水平的综合体现。领导干部必须懂得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
第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历史任务,要求各级干部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党和政府历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学会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尤其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因此,重视法制建设,抓好普法工作,必须列入党政领导工作的重要议
事日程,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也自然成为对领导干部的一项客观要求。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级干部必须具备依法管理经济的能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市场为基础。而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以法制为其健康发展作保障。法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条件。市场经济越发展,要求法制越健全,对经济运行的决策者、领导者的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要求自然也就越高。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各级干部具有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本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已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诸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均有赖于法律的调节和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依法办事已成为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的重要原则。一个健全的法制国家,其各级管理者、领导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否则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各项事业就无从谈起。
第四,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要求各级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当前“民告官”的现象日益突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有些群众的法律意识甚至比我们的领导干部还高,而领导干部如果不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势必影响执政水平和执政效果,终将为历史、为现实、为群众、为组织所鄙弃。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是根治当前违法执政行为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对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作出了新部署,十八大报告根
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而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关键。通过中央在法制建设上突出强调的领导干部普法重点,使各级干部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明显增强。但是,当前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各级干部学法的主动性不平衡,知识结构不尽合理,重实用轻理论,重法条轻法理。部分干部对法律知识、法制精神的理解还不强,在学法用法方面存在机械化、功利化思想,对于准确理解法治的内涵有很大欠缺。
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水平与业务工作不相适应。各级干部法制教育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都面临着大挑战,无法通过法制教育促进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部分干部的法律观念仍较为滞后。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还停留在“知识”层面而不是“意识”层面,还停留在“法制”层面而升华到“法治”层面。
四是人治意识尚未根除。我国封建主义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多少还对人们民主与法治意识的树立产生消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尽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在逐步发展,但仍然时不时地为人治思想所干扰。
五是依法行政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长期以来我国的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公务,而对法律手段的运用则比较陌生,而且在开展行政工作的同时,缺少依法行政的思维和本领。随着国务院陆续出台的《全
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全国各地掀起了加强领导干部法治理论学习、推进依法行政的高潮,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一些干部习惯于传统的管理办法,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缺乏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的本领。
六是由于缺乏法律约束意识而造成的违法违纪现象仍然存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少数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走上了犯罪道路。究其原因,固然主要是由于这些人经受不住腐朽思潮的诱惑和侵蚀,但同时与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有法不知、知法不依、依法不严的情况并非个别。还有些人头脑中只有利益驱动,没有法律约束。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由于缺乏自我法律约束能力,利用手中的权力干出了种种违法乱纪的事情。这在现实生中已经屡见不鲜。
七是执法不严、殉私枉法的问题屡屡出现。少数领导干部搞“法钱交易”、“法情交易”,使执法活动受到干扰。有的干部甚至殉私枉法,严重败坏了党的干部队伍形象。在某些人情风、关系网严重的地方,法律天平“倾斜”,当事人称打官司为“打关系”,使法律在人们的心中贬值。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是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
在立法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已基本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框架,也建立起了一些监督机制。但这种快建推进型的立法实践存在着问题,特别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
法典,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构建框架的行政法体系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达到立法的目的。一方面人们面对如此繁多的法律法规,无从去了解、把握和适用,导致了人们对法律的疏离、冷漠、抗拒甚至蔑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立法在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方面存在一些弊端,我国的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尚不健全,已有的某些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一些人可以钻法律和机制的空子,从而使公民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也贬低了法律应有的神圣、权威和尊严。
在执法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是与公民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一种无处不在的国家权力。行政权力能否依法实现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情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同时,缺乏对行政执法权的有效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缺少必要的监管和制裁,造成行政权侵犯公民权利时救济不及时甚至无法救济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使很多人产生了“法大于权”的想法,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
在司法方面,公正严明的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让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然而在我国司法权尚不能完全独立,司法权受行政权的影响仍然十分严重,法官判案经常要看上级的“条子”和脸色。这严重影响了判案的质量和司法公正,也严重损害了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使人们对法律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