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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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市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三、查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经济组织及期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的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五、供货者提供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物凭证。

六、需要检疫、检测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八、鼓励销售者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九、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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