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幸福原则-----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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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论思想,是建立 在个人主义理念和精神基础 之上的。所以他被世人称为 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思想家。 边沁的功利论学说是由两个 简单的原则构成
第一个原则:是非的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test of right and wrong i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
最 大 边幸 沁福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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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大幸福原则”
在边沁看来,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避苦求乐是人 的本性,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 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 则。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即“共同体的利 益就是成员利益的总和。”边沁认为,从人性出发, 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 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政府的职 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 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 和昌盛的。
体现了博爱的思想。即从道德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无论是王侯将 相、高官巨贾,还是鳏寡孤独、乞丐平民,都有感受快乐的本性,都具备追 求幸福的权利,都是欲望快乐和追求幸福的主体,因而,抛开他们的生存处 境与所担当的角色来看,他们都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人,都应该对他们平等地 看待,或者更准确地说,人与人之间都应该平等的对待。造成人与人之间的 不平等看待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和个人以一种社会(即群体的和制度的)角色 眼光来看待人,来取舍人,来分类人,而从根本上抛弃了人的存在本性。而 边沁倡导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提出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作为人 类道德的根本原则和最高准则,就在于重新唤回人的存在本性。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 幸福”原则在今天 的困境
在今天,“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被 普遍应用在政策评估当中。然而,其作为政 策评估的标准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争论不休。 以对富人加税为例,穷人和富人都是通过合 法劳动获得收入,那么对富人加征税负是否 公平呢?
罗尔斯关于“正义”观点的借鉴意义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大原则 罗尔斯的核心论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基本 内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 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 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 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 可以概括为“机会平等”与“差别平等”。为了解决 正义原则的内在冲突,罗尔斯还规定了相应的两个优 先原则:即第一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正义原则,其实 质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在他的第二原则中,则强调 平等对效率的优先,意味着对经济效率的考虑必须符 合平等,任何没有提高“最少受惠者”利益的经济安 排都是没有社会价值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适用 于社会基本结构安排,是制度的正义。在此,也可以 作为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为政策评估标 准下对少数人的一种解释。
谢 谢
பைடு நூலகம்
边沁对人生的快乐与痛苦的后三种来源进行了严肃的论 证,在这种论证里面,蕴含了深厚的意蕴:既然政治的、 道德的、宗教的因素也构成了人生苦乐的根源,
既然自然、政治、道德和宗教使人类承受苦痛苦与磨难, 也使人类获得快乐与幸福。"痛苦"与"快乐"--这样两个 最高的主宰者--只有它们才能指示我们应该做什么,决 定我们要做什么,驱使我们会做什么。人类生活的是非 标准、因果链条都是固定在它们(苦与乐)的宝座上,因 而,人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建立在快乐和痛苦的感情基 础之上的,这些感情也是善恶的标准,判断一种行为 (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符合社会公 正,只要看这种行为及其后果是否能够增加人们的快乐 或减少人们的痛苦,而道德的、公正的个人行为和社会 行为,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绝大多数人的快乐(幸 福)的行为。
"功利原则是这样一种原则,它根据增加或减少 当事人的幸福的倾向来认可或拒绝一种行为中, 我指的是任何一种行为,不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 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9] 这里的"当事人",如果是个人,那就是个人的幸 福;如果是社大多数人,那就是大多数人的幸福。 这样,边沁的快乐主义思想与原则,就引导出了 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个人自身行为的目的,就是追求快乐和幸福;个 人自身的行为目的,也必须追求快乐和幸福。这是人之 成为人的自然本性、社会本性、文化本性和道德本性使 之然,否则,人也就事实上被社会强迫而变成了非人。 第二,个人追求自身的快乐与幸福的行为,必然要指向 其外部对象而达向大多数人的快乐与幸福,因为,自身 之外的每一个个人都有追求生活快乐和幸福的本性与权 利,所以,个人行为在追求自身快乐与幸福的同时,必 须得考虑给自身之外的他者带来快乐与幸福。于是,边 沁把自己的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的快乐主义思想引向功 利主义铺设了一座桥梁: "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受苦乐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 体系的基础,这种体系的目标在于假借'理性'和'法律'之 手以建树福利的体系。"
由此可见,边沁的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 内容和宗旨是功利。追求功利不仅是生 存的冲动与需要,也是人类生活理性的 职责,更是法律强制的重要任务。立法 者的基本任务,就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 利益之间求得协调。这种协调对于个人 来讲,就是对自己追求幸福和快乐的量 的预期和计算过程;对于社会来讲,则 是利用政府和法律保证个人的生存、富 裕、安全。
然而,每个人都要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又如何保证你在所追 求和实现的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能保证他者追求和实现其个人利益的 最大化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从边沁所设定的功利原则--"最大多数人 的最大幸福原则"中去找:即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以"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为目标。也就是说,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动 机和起点,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目标和归宿。 以此来看,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存在着最大的缺乏,那就是:既然从个 人主义出发,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那不可能实现社会利益的 最大化,因而社会理想在功利主义那里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反过来看, 要使社会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那就不能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这样一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落空了。由于这一表面上的矛盾所在, 所以,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问题上,也就存在 着两种矛盾倾向:一种倾向担心一旦提倡功利主义,就会把人引向利己 主义的道路,这样集体主义就会受到挑战,社会利益也就无从得到保障, 这种担心和忧虑主要以政治家为主;另一种倾向则担心如果提倡功利主 义思想,可能同样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原因在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 想同样在宣扬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而,边沁的功利主义连同他这 个人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也就难以变得有形象感了。
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历来是伦理生活 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它之所以是一个难题,就在于:
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种 冲突根源于人的生存需要的无限度性与满足这种生存需 要的资源的有限性(即匮乏性)之间的差距性。第二,个人 和社会在有关于什么是"社会利益"这一问题上的认识的 分歧性与认识的模糊性。基于这一难题,边沁试图通过 把社会还原为个人的办法来解决和消除之。他认为社会 是由个别的人和物所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团体,社会利益 是组成社会的成员利益的总和,因而,要弄清什么是社 会利益,首先得弄清个人利益的含义。在边沁看来,个 人利益就是在于增加生活快乐之总和或减少其生活痛苦 之总和。因而,每个人只要都能够追求并实现个人的利 益,那么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最大幸 福原则”的疑 问
假设社会共有三个人,他们分别是{甲,乙,丙},其幸福程度分别是{2, 3, 4}。第一种情况,假设三个人的幸福将要变成{1, 2, 8}, 其中甲和乙的幸福 减少了,但丙的幸福却大幅提高,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这与“独 裁者掠夺天下”的社会变革类似。“幸福人数”减少,但“幸福总量”增 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是不确定。 第二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 3, 4}变为{3, 4, 1},即甲和乙的幸 福都得到提高,而丙的幸福却大幅下降,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也下降了。 这与“劫富济贫”的社会变革类似。“幸福总量”减少,但“幸福人数” 增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也是不确定。 第三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 3, 4}变为{4, 6, _ },即甲和乙都得 到了显著改善,以致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但丙被赶出了社会。这与 “清理三无人员”的做法类似。“幸福总量”和“幸福人数”都同时增加 了,但一部分人被完全忽略不计,这符合边沁原则吗?不确定。
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其实就是“最大 多数个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这里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 利益”,不是指的被抽掉了人格化的、具体的、具有个人 意志、自由精神和平等生存权利内涵的“人民的利益”或 空洞的“社会利益”,而是指具有当下性的避苦求乐的最 大多数个人的最大利益。因而,边沁在这里所讲的“个人 利益就是社会利益”中的“个人利益”,并不是指你这个 人的利益或者少数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指的“组成社会的” 的每个单个成员的利益;边沁这里所讲的“社会利益”也 同样不是我们习惯意义上的那种抽掉了社会的实在主体和 载体(即个人)的空洞的社会利益,而是指的“组成社会 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这就是边沁的“个人利 益是唯一的现实利益”的内在含义,这也是边沁的个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的精神实质,这更是边沁的个人利益 是道德的基础的本质所在。
有人说:你提的例子都太极端,边沁指的是从{2, 3, 4}变为{4, 6, 8},即每一个人的幸福都有所增加的情 况,这才符合边沁所说的“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原则。
是的,这似乎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但即使 是这样,也还会有人不满。为什么?因为不公平! 在这种貌似皆大欢喜的社会变革过程中,丙增加了4, 而甲和乙却只增加了2和3。经济学家早就发现,人 们的幸福不仅建立在自己是否幸福上,还往往建立 在与别人的攀比上**。换言之,即使每个人的处境 都得到了改善,也还是未必满足边沁原则。
第二个原则:每个人只能当做一个人来计算,而绝不能当做一 个以上的人来计算。(Every body to count for one,no body for more thanone) 展开了民主主义的精神: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绝不是抽象化 以后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与幸福或社会的利益与幸福,而是最大 多数个人的最大幸福。边沁在这里强调:每一个人都是人的社 会中的一个,并且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这一个,他既不能代表其 他任何个人,也绝不能被其他任何人所代表。社会就是由这样 的一个个完全等同的个人的集合,在欲望快乐、追求最大幸福 的存在权利和生存利益上,是谁也不比谁更多,谁也不比谁要 少些,哪怕是社会角色不同,社会地位差异,生存处境悬殊。 在这里,边沁以一种新的方式重新强调了人的自然法权精神-即个人的自由精神、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精神和社会民主精神。 所以边沁说:"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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