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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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方式和时限由董事会确定。
第八条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采取其中一种方式即可。
第九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股东大会会议必须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股东大会会议可以以电话、传真、网络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审议与表决
第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五章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四)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股东大会会议作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以现场形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会议决议签名,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以通讯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参会股东在会议决议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进行确认。如对决议存在不同意见,可在加盖公章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