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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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统计制度

为如实反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情况,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统计制度,2004年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统计制度,并于2006年对制度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自有信贷资金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等相关规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包括微利贷款与非微利贷款;另一类是金融机构以其他方式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

在主报指标中“其他中长期贷款”项下增加“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1427,111216J10)指标,并根据业务性质将其细分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微利贷款项目”(1428,111216J1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非微利贷款项目”(1429,111216J12)、“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 (1315,111216J13)。在附报指标中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累计发放笔数”等项指标及其子项。附报指标简要说明如下: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累计发放额:为时期指标,指本年内

银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累计额。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累计发放笔数:为时期指标,指本年内银行批准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总笔数。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未偿清笔数:为时点指标,指期末尚未完全偿还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总笔数。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为时点指标,指期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代偿金额:为时期指标,指本年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为赔偿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计额。

指标详见下表:

校验关系A:其中项小于等于母项,“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1427,111216J10)小于等于“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1305,111216J00,该指标为新增指标)

校验关系B:母项等于子项和。

此附报指标频度为旬,仅在每月上旬报送上月月末数据,报送文件的数据日期为旬报日期,与上旬旬报一同报送,其余时间不报送。报送数据单位要按“万元、人、笔”匹配,若报送文件金额及收入单位为“元”,则人数、笔数需扩大一万倍后一同报送。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机构应在每月上旬增报旬报,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附报指标。

2006年下岗失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为了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并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为了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准确、全面地反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并如实反映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情况,人民银行对下岗失业贷款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增并调整部分指标,重新对指标进行定义,修订了相关报表(见附2)。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指金融机构按相关政策法规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贷款。

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

3、担保基金担保的微利项目贷款: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均有备案。

4、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除下岗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之外的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贷款。

5、累计发放额:为时期指标,指本年内经办银行累计发放的贷款金额。

6、累计发放笔数:为时期指标,指本年内经办银行累计发放的贷款笔数。

7、到期未清偿余额:反映期末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总金额。

8、到期未清偿人数:反映期末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总人数。

9、期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存款:反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

10、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累计代偿金额:为时期指标,指本年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为赔偿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累计额。

1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应收贴息额:贷款银行申请的经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应拨付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余额。

1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收贴息额:贷款银行在本年度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拨付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财政贴息金额。

1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其劳动密集型定义的小企业。

1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

励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含30%),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指标如下:

校验关系:

“到期未清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2472,F1660000)=“到期未清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微利贷款”(2473,F16610000)+ “到期未清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非微利贷款”(2474,F16620000)+“到期未清偿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2475,F16630000)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2478,F16900000)〉=“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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