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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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混凝土销售行为的规范性,有效控制资金风险,加强应收款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预拌混凝土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
1、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和授权,负责合同签订事宜(包括对方资信、价格、质量、供货期、付款条件、优惠政策)的审核、指导以及合同签订的审批,监督合同的履行与应收款的收缴等工作。
2、销售部经理:负责销售合同的评审及履行监督,随时了解货款回笼情况,制定和落实资金回收计划,督促和协助销售员应收款催收工作。
3、销售员:积极对市场进行走访、分析,负责销售及销售合同的草签、报批以及对帐、收款工作。
4、销售内勤:建立健全客户台帐;配合财务对已供、在供、未供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对帐单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及时配合销售员做好应收账款回笼工作。
5、财务部:建立建全客户台帐,做好已供、在供、未供合同的分类管理及日常执行监督管理。
6、搅拌车驾驶员:负责混凝土的运送及《发货单》的传送。
7、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指导、监督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四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混凝土,均应签订公司统一版本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式四份)。原则上必须先有销售合同,再安排生产或供货,小方量(2000方以内)现金业务,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可以在收款后根据生产任务通知单安排生产或供货,但需在供货事实发生后1天内补签合同。
第五条销售员根据公司的销售管理规定(含价格、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与客户达成混凝土买卖意向,经协商一致后,订立合同,并附送《生产任务通知单》,便于合同履行时买受方提前通知我方。
第六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买受方经营资格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是否合法、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经营场所是否稳定等情况,无经营资格和信誉、未经企业年检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如购买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等。
第七条对于较大项目信息,销售人员应及时反馈给销售部经理及公司总经理,以便公司能及时进行配合跟进,结合公司的优劣势,根据公司的销售计划及销售基准价,有计划有目的地接洽业务。公司总经理有是否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第八条签订合同时根据合同签订的各项规定清楚明了的填写合同,经买受方盖章后,按合同审批要求送销售部经理、公司总经理确认,报法律顾问审核,经确认审核后加盖公司公章。盖章后,合同原件交公司财务部、销售内勤各1份留存,另2份送买受方。
第九条订立合同时,必须附上经买受方书面盖章确认的收料约定,约定有效收料人。
第十条与公司(单位)合作,买受方盖章应为公司公章或项目部印章。如以包工头等个人行为代表买受方公司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不允许签订,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合同须经三方(施工方、业主、供货方)签字,并附上业主、施工项目经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付款方式栏目,原则上为每月25日结上月所供货款的100%(小
方量业务必须先付款后供货)。严禁使用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款、按图纸决算、回弹测试合格后付款、按甲方支付比例付款”及其他影响货款回笼的用词。
第十三条分标段施工的项目严禁多个标段工地放同一合同中一起签订。
第三章货款规定
第一节货款结算
第十四条 2000方以内的小方量现金业务必须先付款后供货,主体砼供完后多退少补,且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五条月结项目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每月5日前由销售内勤制作上月的对帐单,经会计核对确认后,销售员于每月10日前与客户办理完确认手续,确认后的回单交销售内勤。
第十六条对帐单的确认需要对方签字及盖章。签字确认必须由约定的有效收料人签字,若对帐单确认签名与有效收料人签名不一致,销售内勤应拒收。
第十七条原则上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所供货款100%的回笼,结款额最低不得低于上月供货款的80%,余款原则上要求在主体砼供完后一个月内付清,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节在供项目应收款管理
第十八条在供合同项目,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及付款方式支付上月货款,如按合同约定逾期超7天内,可正常供货,超过7天且无付款承诺的,从第8天起一律停止供货。
第十九条逾期超过7天,但取得对方书面付款承诺,且承诺付款期限在23天以内的,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可暂时少量供货(500方以内),付款承诺期到仍未能付款的,一律停止供货。个别特殊情况,由销售员以书面形式写明原由,提出申请,且取得对方的第二次书面付款承诺,经销售部经理核准,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继续供货。
第二十条销售内勤每日与财务核对资金回笼情况,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
的在供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销售人员,每周以报表形式汇总把各项目资金回笼情况告知销售部经理。对符合以上规定停止供货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停止供货建议,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后,通知生产部停止供货,相关销售员及时通知被停供单位。
第二节完工项目应收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主体砼供完后,应加快余款催款节奏,原则上要求拖欠方在1个月内结清,如3个月后仍无法结清且无书面还款承诺的,第4个月向拖欠方发出催款函,催款函发出后半个月仍无结果的,可向法律顾问申请向其发律师函(发律师函之前,至少三次以上和拖欠方协商沟通)。发律师函后半个月仍无合理解决方案的,可交法律顾问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拖欠方余款还款承诺的承诺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且累计不得超过3次,若第二次还款承诺仍不能兑现,应向其发律师函,发律师函后半个月仍无合理解决方案的,可交法律顾问提起诉讼。
第三章供货及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部安排生产供货必须有《生产任务通知单》。符合停止供货条件,且已被通知停止供货的项目,生产部不得安排生产供货。
第二十四条签订销售合同后,由买受方填写《生产任务通知单》,经试验室主任、销售内勤签字确认后,交生产部安排生产供货。
第二十五条合同手续或资料不齐全的,销售内勤不得批准生产任务的下达,并要求销售员补齐或修正相关资料。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补齐或修正资料的,由销售员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下达生产任务通知安排生产。
第二十六条砼供应量以搅拌车驾驶员随车《发货单》为准,《发货单》经约定有效收料人现场签认后,供方联由搅拌车驾驶员带回交给销售内勤,作为销售员对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销售内勤每月核实对帐单、合同、发货单等,并建立健全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