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运行规则机动车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文件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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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公司的机动车及内部准驾证管理.
2.适用范围: 我公司所属各单位凡持有地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适用本管理办法。
3.制度:
3.1凡我公司机动车驾驶员需持有本公司内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方可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
3.2本管理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天津电力建设公司(含主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出资购置的各类机动车及因工作需要由我公司驾驶员驾驶租用的外部机动车辆。
3.3管理职责
3.3.1公司工程部负责我公司内部“准驾证”的统一核发和年审;负责建立“准驾证”档案;负责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审核及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工作。
3.3.2公司人事部负责我公司专职驾驶员和雇用驾驶员“准驾证”的审批工作。
3.3.3驾驶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内部“准驾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3.3.4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各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监督管理,驾驶员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具体管理,并依照本管理办法的处罚标准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3.4管理程序
3.4.1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领取“准驾证”。
3.4.1.1持有公安交通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3.4.1.2驾龄满三年。
3.4.1.3公司聘用的固定职工、合同工及临时工。
3.4.1.4无影响驾驶疾病。
3.4.1.5工作需要。
3.4.2“准驾证”的发放程序
3.4.2.1公司聘用的专职驾驶员,由驾驶员所在单位填写《机动车准驾证(专职)审批表》(附表104),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人事部审批,工程部备案并发放“准驾证”。
3.4.2.2公司聘用的外单位驾驶员,由雇用单位填写《机动车准驾证(雇用)审批表》(附表106),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人事部审批,工程部核准备案发证。
3.4.2.3兼职驾驶员由本人填写《机动车准驾证(兼职)审批表》(附表105),本单位领导同意,工程部审核,上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工程部备案发证。
3.4.3“准驾证”遗失时,应由本人填写《机动车准驾证(补证)申请表》(附表110),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工程部核准后,补发“准驾证”,并收取工本费10元。
3.4.4“准驾证”实行年度审验。专职驾驶员“准驾证”随其驾驶证审验时间一起进行。兼职和雇用驾驶员“准驾证”在每年十月十五日到十二月十五日进行。各单位负责按时统一申报,由工程部组织具体审验工作,未按时审验者视同无“准驾证”处理。
3.4.5驾驶员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准驾证”,以备管理部门随时查验。
3.5处罚
3.5.1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要对其驾驶员下发《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通知单》(附表74)。
3.5.1.1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及考试。
3.5.1.2所驾机动车安全系统不合格、车容不洁。
3.5.1.3驾驶机动车时不带”准驾证”。
3.5.2年内受到给予批评处罚通知单达二次或受到交警部门下达违章通知书二次的驾驶员。吊扣”准驾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5.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吊扣”准驾证”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3.5.4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按事故的不同性质和司机在事故中所负的不同责任对应不同的吊扣“准驾证”处罚,具体标准按《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中的有关内容执行。
3.5.5驾驶员被吊扣”准驾证”期间脱离岗位时停发奖金。从事其它工作时酌情发奖。
3.5.6具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3.5.6.1凡未取得公司核发”准驾证”擅自驾驶本管理办法管辖机动车辆的直接责任人。
3.5.6.2凡违反规定,同意非驾驶员或无“准驾证”驾驶员驾驶本办法管辖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6凡退休、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离开本单位者,要将本人所持“准驾证”交回发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