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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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日,受妇联的委托,围绕“怎样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跟大家一起学习新《婚姻法》。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

有的人认为结婚之后夫妻之间没必要去计较彼此的财产,将财产分得太清会破坏夫妻感情。甚至有的人认为只有离婚才考虑这些问题,其实并不一定,有时预防下总是对自己有利的,到离婚时再考虑这个问题已经太迟了。

夫妻财产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等收入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始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建立之时,止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夫妻关系终止时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分居或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一期间的财产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不一定要求必须是双方都参加生产经营所得的才算是共同财产。而目前,特别是在农村,女方收入一般低于男方,甚至很多家庭都只是一方出去挣钱而另一方在家操持家务,但一方生产经营所得一样是夫妻财产。例如:有个私人老板,六年前与老

婆结婚,由于老公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家庭,妻子就辞职在家照顾老公和孩子,承担家庭所有家务。后来由于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老公认为婚后全靠他一个人养家,所有财产都是他的,老婆没有收入,不能分割财产。最后法院判决:婚后所得的财产全部是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不能因为老婆没有工作收入而影响她对双方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的共财产是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是按份共有的财产,这种权利不分主次、不分份额,不能根据双方收入的多少或有无来确定财产占有权利的大小。例如:夫妻一方面有工资收入而另一方面无合适工作暂时无收入,则工资收入属于双方所有,共同使用。总之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无论各自有无收入或收入多少都为为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家庭财产的支配,夫妻应该平等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正确地使用。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根本不告知对方便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有的甚至明显侵占他人财产,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有的丈夫背着妻子用夫妻双方的钱去赌博,输钱后使家庭背上债务;有的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动用共有财产并以自己名义从事某项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所得也没有用共同生活;有的用夫妻财产去包二奶,还有的在离婚前有预谋、有目的地转移、消耗夫

妻财产,这当中受侵害方绝大多数是妇女。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我国对公民个人所得、自有公司收入等方面税收管理制度不够完善,2、是妇女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意识淡薄,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这样一个例子:罗某与王某是夫妻,2001年8月25日老公罗某以自已的名义在银行存了7万元,9月10日老婆王某私自取走存拆,当老公发现存拆不见时,即刻到银行挂失,9月15日由于银行电脑故障,老婆顺利地取出那7万元,到其他银行以其他人的名义将这笔钱存了起来。之后老公发现帐号上没有钱即要求银行赔偿。经查明,银行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这笔钱并赔偿损失。而且严厉批评王某的这种做法。在婚姻期间为所谓的“二奶”购买的贵重财物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能有效防止某些人以当别人二奶作为挣钱的手段。例如:某公司的经理张伟(男,已婚)喜欢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张以郑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已与郑玲居住,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后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分割包括商品房在内的共同财产。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她的房产而不能分割。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伟与郑玲的重婚事实及商品房是用张伟的钱买的。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半年,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的财产予以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要懂得保护,特别的贵重财产要进行登记。否则吃亏的只是自已。例如我镇有这样一个案例(吴少珍的案例)。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主要包括;1、一方婚前财产。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婚前重大财产用满8年后可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财产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长时间都永远是属于个人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为这笔资金是维持他们最基本生活的费用,而不能归为共同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点就不用展开解释。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是给哪一方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在司法所时接触过这么一个案例:李和陈结婚后,李的家姐要出国,便将自已所有的摩托车及一些贵重物品送给弟弟专用。后来两人离婚,陈提出要将摩托车及那些贵重物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院的最终判决是:由于摩托车指定了由李专用而不能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表明,从时间上来分,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财产性质来分,属于个人专用的或赠与人、被继承人确定只归一个人所有的财产是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约定婚姻期间哪此财产归谁所有。但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约定才有效。对于这个约定对夫妻两个人都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要看情况。如果第三人知道他们之间的约定就有约束力否则没有约束力。这样子能够防止个别人借离婚来逃避债务。前段时间,我在一本杂志上看过这样一篇报导:李某与陈某于

2000年登记结婚,结婚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婚后财产也分开,任何一份的收入和亏损都与对方无关。李某2001开一间公司,其中借了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生意上的周转,但因经营不善而不能如期偿还王某的欠款。200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当王某知道他俩要离婚赶快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李某表示没能力偿还,而其老婆陈某认为:因她与老公有协议,所以不愿承担债务。但法官问王某是否知道他们夫妻之间的约定,王某表示不知,而陈某也不能列举王某知道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由陈某用自己的财产偿还,等李某有钱后可以要求李某偿还。

讲完夫妻财产,又要提一提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即是夫妻为维持家庭生活而欠下来的债务要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是个人出去混所欠的债或没经对方同意私自借钱进行生产经营而其收入又没用于共同生活而所欠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例如;林强与小娟结婚五年,林强自已经营一间房地产公司,三年前林强在外面包养二奶,不但不回家也不给抚养费养子女,小娟单位效益差,儿子又多病,为治疗儿子而向亲戚借款三万元,去年林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欠债40万,要求小娟共同承担。最后法院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小娟所欠的3万元应两人分担。如果结婚之前借对方的钱,婚后也要用个人财产偿还。2001年2齐向冯借款2万元,于2001年11月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10月提出离婚。冯要求齐返还所借的2万元,齐认为是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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