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管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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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监管实施指南(试行)

一总论

1.1 编制目的

本指南旨在规范广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工作,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内容及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减少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现象。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实施);

(3)《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令《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布);(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及其辖区内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的监管。

二水土保持工作监管概述

2.1 监管实施部门

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实行分级监管制度。

市级立项或跨区(县)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由市水务局和市水土保持监测站负责。

区(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监管,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机构负责。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1年2次,分半年报和年报)汇总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监管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备案。

2.2 监管主要方式

水土保持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①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水土保持监理报告”到水保监管部门备案;

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到水保监管部门备案;③开发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前到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中,监管部门会委派监督检查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档;④对上报数据存在疑虑、接到水土流失事件投诉、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情况下,监管机构会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开展勘察校核。

2.3 监管方式选择

要依据监管方式实施前提和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多项选择水土保持工作监管方式。

对已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建议先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监管方式,制定监管计划,然后遵照执行。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暂未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先现场监督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一段时间后,再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然后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下步监管计划。

三水保监理报告审核

3.1 监理报告审核前提

有实施工程监理的开发建设项目,须同时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并报送“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供相关水保监管部门审核、备案;无需实施工程监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不实施水土保持监理,不报送“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3.2 水保监理机构要求

(1)水土保持监理可以由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由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应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立水土保持监理分支机构。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水土保持监理人员设臵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从事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3)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注:广州市内水土保持监理持证单位名录见附件1,供业主单位参考。

3.3 水保监理机构工作内容

(1)根据国家建设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2)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并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技术评估的依据。

(3)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量控制:

─对水土保持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一

般植物措施、临时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对工程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整改后,经水土保持监理人员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投资控制:

─审核、审定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对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度控制:

─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报经审核同意。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6)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监理报告:

─分年度向建设单位报送年度监理报告,并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提交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按照水土保持监理实施计划实施监理,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水土保持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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