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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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58
保密工作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保密工作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保障公司信息资源在保密范围内合理、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保密工作的管理。各区域公司除遵守规定外,还应结合内部管理状况,制定本区域公司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3条本规定的主要关联制度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档案管理办法》、《劳动关系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4条集团成立保密委员会,负责集团及区域公司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由主管集团行政事务的副总裁领导。区域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相关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商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上述人员应是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成员。
第5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划定集团保密范围、项目、密级和期限,制定保
密工作规定,并监督执行。
2.指导、监督、检查集团的保密工作,向集团总裁报告和反应工作情况。
3.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4.追查集团的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失、泄密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6条保密工作实行按业务由有关部门归口负责。归口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和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审查保密事项,参与和协助调查失、泄密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划分
第7条公司秘密指依照公司管理要求和规章制度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1.技术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新工法、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公司技术标准及定额、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组价策略、商
业合同、客户名单、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以及对外投资的分析报告、谈判策略等。
第8条除上条规定的保密范围外,公司秘密还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集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集团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集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会议记录。
4.集团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集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集团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其他经集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9条集团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与《档案管理办法》相一致)”四级。集团最重要的秘密应列入“绝密”级,泄露会使集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集团秘密,泄露会使集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内部”是指不需对外的信息资源、知识资源及内部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或局部对外交流使用。
第10条集团保密事项秘级的确定:
1.集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集团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策略、投标文件、涉及重大发明新的建筑施工方法、工艺等。
2.集团的规划、区域承包协议、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集团经营情况为机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区域规划、资金状况、全面预算、经营报告、上下游客户信息等。
3.集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资水平以及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收入、人事信息报表等。
第11条属于集团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规定按级保存;对绝密级的文件,应加盖绝密章。
第四章保密管理
第12条集团总部及区域公司的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对直接参与集团经营管理的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保守集团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13条各区域公司及部门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文档管理员,定期整理涉及本部门的公司秘密信息并对密级分类,对其书式或电子文档进行存档保存。
第14条对属于集团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其传递、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确定专人负责。各区域公司及部门确定人选后报集团保密委员会备案。通过互联网传输上述文件的,应直接向有关人员发送;禁止通过无关人员转发。
第15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团绝密级资料的,应当事先经集团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提供机密、秘密级资料的,集团职能部门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区域公司应经集团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并定期上报集团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16条集团业务部门讨论投标策略、制作投标文件时,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工作人员的范围;
2.依照保密规定打印、传送、保管相关文件。
第17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集团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集团秘密,并且不通过其他方式传递集团秘密。
第18条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登记造册,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派专人(两人以上)送指定地点监销,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19条凡秘密事项,未经集团保密委员会批准一律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出版和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