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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源头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指在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办事机构,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该机构统称为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员,是指在调解中心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调解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调解中心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调解中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五条调解中心不受理调解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结案的;(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受理。

范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年终总结与工作计划

范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年终总结与工作计划

范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年终总结与工作计划范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年终总结与工作计划一、年终总结201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紧密围绕中心的使命和职责,积极履行职能,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以下是我们的年终总结:1. 调解案件数量显著增加今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00件,相比去年增长了20%。

这一增长得益于我们积极推行的调解宣传工作以及调解流程的简化,让更多的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的解决方案。

2. 调解成功率稳步提升通过中心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成功调解的比例达到了80%,较去年提升了10%。

这得益于我们的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有效的调解技巧,以及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

调解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来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3. 强化调解能力建设我们注重培养和发展调解员队伍,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旨在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行业素养。

此外,我们还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专业指导,进一步强化了我们的调解能力。

4. 提升服务水平我们积极推进在线调解平台的建设和使用,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调解服务。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协作,形成了上下联动、互相支持的工作格局,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二、工作计划2019年的成绩令我们倍感振奋,也更坚定了我们前进的信心和决心。

展望未来,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为更好地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支持:1. 深化调解机制改革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相关法律机构的合作,进行调法结合的研究和实践,为劳动争议的调解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2. 提升调解员队伍素质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巧。

人社部门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方案

人社部门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方案

人社部门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方案1. 引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人社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人社部门决定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本工作方案旨在详细阐述如何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包括组织架构、调解流程、调解人员选拔和培训等方面。

2. 组织架构为了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人社部门将建立以下组织架构:2.1 调解委员会设立由专业人士和行业代表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委员会负责审理和调解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对调解结果进行审核。

2.2 调解中心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协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收集、登记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安排调解会议,并监督调解结果的执行。

调解中心还负责统计和分析劳动人事争议的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2.3 调解员团队配置专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团队,由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解员团队将负责具体的案件调解工作,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3. 调解流程为了规范和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流程,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采取以下步骤:3.1 受理申请申请人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调解中心提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调解中心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相关法规划定的时限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2 调解会议调解中心安排调解员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解会议。

调解会议旨在促使双方就劳动人事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并达成调解协议。

3.3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起草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将详细列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和调解结果,双方需签字确认。

3.4 调解结果执行调解协议一经签字确认,双方需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和享受权益。

调解中心将监督调解结果的执行,并在需要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4. 调解人员选拔和培训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实施严格的调解人员选拔和培训制度。

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

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

附件2劳动人事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附件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心)调解协议书调字〔〕第号申请人,性别,民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性别,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矛盾纠纷缘由:。

申请人请求事项:。

在本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二、三、本协议书应于年月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履行方式为。

本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仲裁。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被申请人(签字):年月日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年月日附件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须知一、仲裁审查范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及随着社会发展合法成立的行业性、区域性、个人调解工作室等调解组织调解形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

二、申请仲裁审查时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三、仲裁审查的受理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5种不予受理情形外,对于申请仲裁审查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均应受理。

四、需提交的材料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书2、调解协议书原件3、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劳动者一方:(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审查,提交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用人单位一方:(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副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等。

4、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五、调解书的制发仲裁委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12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小琳何慧斯何润楹【审理法官】梁小琳何慧斯何润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某某【当事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冯某某【当事人-个人】冯某某【当事人-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孔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婷【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是:1.邮电公司应否向冯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需支付,冯某某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是多少;2.邮电公司应否返还冯某某被扣工资2014元;3.邮电公司应否向冯某某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第一,邮电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且已告知冯某某违反八大服务红线行为的处罚形式与后果,故该规章制度在本案中不能作为邮电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法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6年1月31日冯某某签收了由广州翔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联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该证明书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翔联公司、劳动者冯某某、工作岗位社区经理、入职日期2013年1月8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3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31日、解除日期2016年1月31日、本单位工作年限37个月、依据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转签邮电公司)。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委政法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市人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以下简称协商调解)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强化风险防控,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力量联动融合,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加强争议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高协商调解能力,提升争议调处质效,全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

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

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

市人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单位名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单位名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单位名单第一部分省直驻穗单位一、党委及其工作部门1.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省监察厅)2.省委办公厅3.省委组织部4.省委宣传部(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5.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6.省委政法委员会(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7.省委政策研究室8.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9.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0.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1.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12.省信访局13.省委机要局(省密码管理局)14.省委老干部局二、人大机关15.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三、政府及其组成部门1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7.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8.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19.省教育厅(与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合署)20.省科学技术厅21.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2.省公安厅23.省国家安全厅24.省监察厅25.省民政厅26.省司法厅27.省财政厅2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9.省国土资源厅30.省环境保护厅3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32.省交通运输厅33.省水利厅34.省农业厅(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35.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36.省文化厅37.省卫生厅38.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9.省审计厅40.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4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2.省地方税务局43.省广播电影电视局44.省体育局45.省统计局46.省物价局4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8.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49.省林业局50.省海洋与渔业局5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5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3.省知识产权局54.省旅游局55.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56.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57.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58.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59.省粮食局60.省监狱管理局61.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62.省外国专家局6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4.省中医药局65.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66.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67.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人民政府文史研究馆)四、省政协机关68.省政协办公厅五、法院、检察院及武警总队69.省高级人民法院70.广州海事法院71.省人民检察院72.省武警总队六、民主党派机关73.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74.中国民主同盟广东省委员会―2―75.中国民主建国会广东省委员会76.中国民主促进会广东省委员会77.中国农工民主党广东省委员会78.中国致公党广东省委员会79.九三学社广东省委员会80.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广东省委员会七、省各人民团体81.省总工会82.团省委83.省妇联84.省科协85.省社科联86.省文联87.省作协88.省侨联89.省工商联90.省残联91.省贸促会(广东商会)92.省红十字会八、高等院校93.中山大学94.华南理工大学95.暨南大学96.华南农业大学97.南方医科大学98.广州中医药大学99.华南师范大学100.广东工业大学10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102.广东商学院10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104.广东药学院105.星海音乐学院106.广州美术学院107.广州体育学院108.广东技术师范学院109.广东第二师范学院110.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111.广东金融学院112.广东警官学院(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113.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114.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115.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116.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117.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118.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19.广东财经职业学院120.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21.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122.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3―123.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124.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125.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126.广东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127.广东省科贸职业学院九、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一)党委系统128.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129.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130.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广东统一战线干部学院、广东中华文化学院)131.广东画院132.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接待办公室133.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讲师团134.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135.广东人民广播电台136.广东电视台137.广东南方电视台138.广东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139.羊城晚报报业集团140.羊城晚报社141.南方日报社142.南方杂志社143.广东青年干部学院(二)政府系统144.广东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145.广东省社会科学院146.广东省农业科学院147.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148.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馆)149.广东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150.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151.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152.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153.广东省地质局154.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155.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156.广东省信息中心157.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158.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159.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省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160.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16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162.广东省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4―163.广东省高级技工学校(广东省技师学院)164.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65.广东省公路管理局166.广东省航道局167.广东省水文局168.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医学科学院)169.广东省中医院170.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临床医学院)171.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172.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73.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174.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175.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176.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177.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178.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179.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80.广东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181.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广东省试验认证研究院)182.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十、省属企业183.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84.广东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185.广东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186.广东省航盛工程有限公司187.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188.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189.广东省综合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190.广东省粤旅集团有限公司191.广东旅游出版社192.白云宾馆193.美国粤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194.广东粤旅经济发展公司195.广东国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96.广东南湖旅游中心197.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98.广东国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99.广东白云城市酒店有限公司200.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广东省广晟酒店集团有限公司―5―202.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3.广东晟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4.广东长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5.广东凯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6.广东省广晟冶金有限公司207.广东省广晟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8.广州市广晟微电子有限公司209.广州广晟数码技术有限公司210.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11.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212.广东中旅(集团)有限公司213.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14.广东中旅(集团)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5.广东中旅企业集团公司216.广东中旅(集团)广州华侨大厦有限公司217.广东中旅添丰洗衣有限公司218.广东中旅华厦国际酒店控股有限公司219.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220.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21.广东省盐业总公司222.广东省盐业运销(企业)集团公司223.广东省凯利达实业有限公司224.广东广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225.广东广盐和信发展有限公司226.广州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27.广东省和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28.白天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229.白天鹅宾馆230.广东白天鹅商业运营管理公司231.白天鹅房地产开发公司232.广东省白天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33.广州白天鹅酒店管理公司234.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35.东方丝绸大酒店236.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银丰有限公司237.广东省丝丽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8.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239.广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240.广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241.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42.广东中建工程公司243.广东省工程承包公司244.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245.广东省建筑材料供应公司246.广东省建总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47.广东建雅室内工程设计施工有限公司―6―248.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249.广东建总实业发展公司250.广州恒福物业有限公司251.广东省源大水利水电集团有限公司252.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253.广东省建筑机械厂254.广东省建工设计院255.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256.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57.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258.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259.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260.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61.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62.广东水利水电物资有限公司263.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264.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265.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266.广州云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67.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规划设计所268.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69.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计算机信息服务中心270.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71.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宾馆有限公司272.广州空港航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73.广东中科白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7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75.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276.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发展公司277.广东省五金交电公司278.广东省商业制冷设备公司279.广东省特需商品供应公司280.广东省民族贸易公司281.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贸易发展公司282.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科技开发公司283.广东省商业物资公司284.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食品公司285.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原材料供销公司286.广东省商业计算中心287.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288.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华大房地产开发公司289.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广州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0.广东省化工原料公司291.广东省商业贸易中心292.广东创一发展有限公司―7―293.广东省商业职工幼儿园294.广东省商业医疗门诊部295.广东省百货公司296.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297.广东华友拍卖行有限公司298.广东省宏丰实业有限公司299.广东省华大物流总公司300.广东华侨友谊总公司301.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公司302.广东省金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303.广东广商现代流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304.广东省金岭商业事务中心有限公司305.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实业公司306.广东恒晟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07.广东省饮食服务公司308.广东省出国人员服务公司309.中国南方食糖批发市场310.广东省天麓湖疗养院管理中心311.广东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12.广东粤港实业控股有限公司313.广东控股有限公司314.广东粤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15.广东粤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316.广东粤海控股有限公司317.广东粤海水务控股有限公司318.广东物资集团公司319.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320.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321.广东省物资开发承包公司322.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323.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324.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325.广东省燃料公司326.广东国际拍卖有限公司327.广东省物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28.广东省林业机械厂329.广东省国营林场经营公司330.广东省林业发展公司331.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332.广东大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33.广东省物资储运工贸公司334.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335.广东物资房地产开发公司336.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物华融资部337.广东省林业基建工程公司338.广东省林业物资公司339.广东省林工商公司340.广东省机电设备公司341.广东省化工轻工总公司342.广东物通有限公司343.广东鱼珠物流基地有限公司―8―344.广东林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45.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346.广东省建材公司347.广东省林机龙洞货运中心348.广东物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349.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350.广州机动车拍卖中心351.广东省林产工业公司352.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53.广东广新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54.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355.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356.广东省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357.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358.中国包装进出口广东公司359.广东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360.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361.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362.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公司363.广东省外贸实业公司364.广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365.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广东公司366.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公司367.广东省外经贸计算中心368.广东国际房地产实业开发公司369.广东省金洋进出口(集团)公司370.广东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371.广东(蛇口)进出口广州公司372.广东省新技术进出口公司373.粤利(广东)有限公司374.广东国际贸易广告公司375.广东国外汽车先进技术交流咨询服务中心376.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377.广东广新汇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8.广东广新柏高科技有限公司379.广东广新矿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380.广东广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81.广东广新外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82.广东广新盛特金属股份有限公司383.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384.广东广弘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385.广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386.广东省医药进出口公司387.广东省医疗器械工业公司388.广东省卫生发展总公司389.广东广弘药材有限公司390.广东弘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391.广东广之盈饲料开发有限公司392.广东广弘房产有限公司393.广东粤冠粮油饲料有限公司―9―394.广东省华侨物业发展公司395.广东新侨实业有限公司396.广东省广弘物流有限公司397.广东广弘拍卖行有限公司398.广东省国际体育旅游公司399.广东本草药业有限公司400.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401.广东省教育服务公司402.广东广弘金属物流有限公司403.广东广弘体育发展有限公司404.广东广弘医药有限公司405.广东省畜禽生产发展有限公司406.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407.广东省广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408.广东广弘实业有限公司409.广东广弘金属矿产有限公司410.广东广弘商贸有限公司411.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公司412.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13.广东省西北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414.广东恒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15.广东恒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416.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417.广东粤通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418.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419.广东省航运物资供应公司420.广东省珠江航运有限公司421.广东珠江船务有限公司422.广东驳运公司423.广东珠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424.广东航兴贸易有限公司425.珠江船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426.广东浩粤船舶工业有限公司427.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428.广州航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429.广东航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30.广东省珠江海运有限公司431.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432.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433.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公司434.广东省经协集团公司435.广东省粤华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436.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本部)437.广东省广业建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438.广东省广业电子机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439.广东广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440.广东省广业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41.广东天兆国际工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442.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43.广东省广业纺织物流产业有限公司―10―444.广东省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45.广州国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46.广东省广业轻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47.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448.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449.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450.广东省广业置业有限公司451.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452.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53.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454.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455.广东交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456.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457.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458.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459.岐关车路有限公司460.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461.广东华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462.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463.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464.广东晶通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65.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466.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67.广东省航盛工程有限公司468.新粤有限公司469.粤港汽车运输联营有限公司470.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47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72.广东省沙角(C厂)发电公司473.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74.广东粤电置业投资有限公司475.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76.广东省电力工业燃料有限公司477.广东粤电环保有限公司478.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479.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480.广东粤电控股西部投资有限公司481.广东海电船务有限公司482.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83.广东省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484.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85.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二部分中直驻粤有关单位―11―486.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广东联络部487.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广东联络部488.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48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490.海关总署广东分署491.广州海关492.黄埔海关49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494.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9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49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497.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498.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499.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500.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501.广东省通信管理局502.广东省地震局503.广东省气象局504.广东储备物资局505.广东海事局506.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5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管局508.珠江水利委员会509.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510.交通部广州打捞局511.交通部南海救助局512.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513.广东省邮政管理局514.广东省出版集团5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516.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517.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5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51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52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5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52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524.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52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52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52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528.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2―529.广东省邮政公司530.广东省远洋运输公司53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532.广东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53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534.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535.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53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537.广东电网公司53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53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540.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541.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542.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543.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544.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545.南方石油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46.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547.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54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549.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550.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551.中国图书进出口广州公司552.南海水产研究所553.珠江水产研究所554.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55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556.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557.广州机械科学研究所558.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559.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560.中科院广州能源研究所561.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562.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563.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13―名单使用说明一、附件所列单位的下级企业、事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不列入省仲裁院管辖范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粤人社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市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精选13篇)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精选13篇)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精选13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甲方因经济补偿金与乙方发生争议。

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在接到本调解书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日至月日薪资元,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元,合计人民币元整;二、双方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终结,不再就本案问题发生任何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篇2最新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字第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事由)上列双方因_________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协议内容)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篇3( )字第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事由)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协议内容)1.。

如何处理人事纠纷及劳动争议

如何处理人事纠纷及劳动争议

如何处理人事纠纷及劳动争议人事纠纷和劳动争议在工作场所中是常见的问题,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

本文将介绍一些处理人事纠纷及劳动争议的有效方法。

一、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处理人事纠纷和劳动争议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这包括国家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劳动法规等。

只有了解了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处理和解决劳动纠纷。

二、加强沟通与协商沟通与协商是解决人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基础。

当出现纠纷时,各方应积极沟通,听取对方的意见和诉求。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在沟通协商的过程中,应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并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三、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在沟通协商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在中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监察部门等都可以充当调解的角色。

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来协助解决纠纷,提供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调解无效,双方依然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仲裁,并根据法律法规作出最终的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遵守。

五、提起诉讼如果仲裁结果对双方不满意,或者一方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提起诉讼是一种正式和严肃的法律程序,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六、注意法律程序和时效性在处理人事纠纷和劳动争议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程序和时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纠纷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或诉讼,否则将无法继续追究责任。

因此,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律程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妥善处理职工关系为了预防和减少人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应该重视和妥善处理职工关系。

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素质;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职工的问题和困难等,这些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区人社局围绕建设群众满意的公共服务理念,通过建机制、强队伍、提质量,着力调裁审一体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后迎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效能建设和创建省示范仲裁院的督查,受到好评,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现新跨越。

一、对标基础建设新要求,着力推进调裁审一体化根据省调解仲裁效能建设和省示范仲裁院新标准,全力加强机构、效能、机制、队伍、信息化建设,实现调解、仲裁、诉讼审理一体化办案,调解仲裁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突出机构建设,着力优化工作环境1.组织机构健全。

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新建了xx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实体化建设。

目前,仲裁院在编在岗7人,内设办公室、立案室、仲裁庭,立案、审理、监督分离,岗位职能明确,职责清晰。

有仲裁院工作职责、仲裁院办公室工作职责、院长工作职责、仲裁员岗位职责、记录员岗位职责等相关职责,并规范上墙。

2.设施设备完善。

按标准化建设要求,经过积极创建,区仲裁院现有办案场所5间,其中50㎡专用仲裁庭一间,审理区与旁听区分明,庭内配置了桌椅、电脑、证据演示系统、监控摄像等设备设施,具备公开观摩条件;30㎡专用调解室1间,配备调解桌椅,“六本五挂”规范;20㎡立案室1间;有20㎡“三方驻会”(咨询接待室)和法律援助中心驻仲裁院工作站,并在区政务中心设有调解仲裁咨询接待窗口,专人负责,配有各类宣传咨询资料,设备齐全,能满足办公需要;15㎡专用档案室1间;各办公室配有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办公电话、空调等相对完善的办公设备。

3.经费保障充足。

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列入了区财政预算,区财政、区人社局根据需要给予专项补助,极大改善了调解仲裁的办公条件,仲裁办案车辆按区公车管理办法执行,能保障办案用车需要。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23日)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23日)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23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截止到8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第三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受案范围与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节特别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坚持基层为主,着重调解,遵循合法有序、公正及时、诚实信用、理性平和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争议处理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承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等日常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统称为仲裁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依法独立履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建、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六条【工会、企业等职责】地方总工会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笔录(样书)

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笔录(样书)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案件分派顺序表(样书)附件2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案前调解申请书(样书)— 2 —注:与请求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见附件(务必提交)—3 —附件3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函(样书)编号:【20 】号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当事人与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我委在办理有关案件过程中经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委托你中心组织调解,请1日内将负责主持本案调解工作的人员信息报我委,并在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将调解结果反馈我委。

联系人:XX,电话:XX附件:调解申请相关材料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 4 —附件4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委托调解确认回复函(样书)编号:【20 】号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收到你委发来的《委托调解函》(编号:XX),我中心同意开展调解。

特此回复。

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年月日—5 —附件5广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笔录(样书)案号:【20 】号时间:20XX年XX月XX日时分至时分地点:申请人:王XX,汉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广州市XX区XX街XX号XX楼,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XXXX公司,地址:广州市XX区XXX号XXX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本中心受理王XX与XXX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依法进行调解,本次调解由调解员XX主持。

调解员:现进行权利义务告知。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调解主要权利义务告知如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时、保密原则。

调解参与人应当遵守调解纪律和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理性、平和开展协商,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录音录像。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诚信履行,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 6 —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情况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情况表

越秀区流花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洪桥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六榕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北京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光塔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人民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矿泉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登峰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农林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 越秀区黄花岗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梅花村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东山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白云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华乐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珠光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大东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大塘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越秀区建设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金花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西村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南源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逢源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多宝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龙津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昌华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岭南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华林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沙面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站前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 荔湾区彩虹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桥中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石围塘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花地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茶滘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冲口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白鹤洞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东漖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东沙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中南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湾区海龙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南石头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赤岗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凤阳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花都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 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中心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 心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 心 番禺区 番禺区石楼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番禺区钟村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番禺区东环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番禺区南村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番禺区大龙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番禺区新造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番禺区洛浦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番禺区化龙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番禺区大石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南沙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黄阁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横沥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珠江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南沙 万顷沙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龙穴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东涌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大岗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榄核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荔城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朱村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永宁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新塘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石滩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增城区 中新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仙村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小楼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派谭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正果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增江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街口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江埔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城郊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鳌头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吕田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从化区 太平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良口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温泉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
正文: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第十条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自2011年3月1日起处理原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使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印章。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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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文件要求,更加便民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探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新途径新模式,保障全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越秀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设立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共同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架构(一)领导机构:越秀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负责联合调解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

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区三方协商会议决定,协调推进联合调解的具体工作,跟踪工作进度,并及时向区三方协商会议汇报工作情况。

(二)办事机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挂牌设立区联调中心。

区联调中心是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为探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新途径新模式,共同设立的专业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其具体组织架构为:区联调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区人社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三名,分别由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及区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领导担任。

另设成员若干,分别由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区联调中心在区仲裁院设立调解室,调解室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指导由区仲裁院负责。

二、人员构成调解员由本人申请,经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其中一方推荐或委派。

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中调解员、调停员有关规定。

三、工作机制区联调中心具体负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

区联调中心实行调解员轮值制,轮值工作安排由区联调中心联合调解室负责。

调解(调停)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要求、有关事实、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署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送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置换调解书。

四、其他区联调中心调解室按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配置。

区联调中心调解室每季度将调解案件处理情况统计汇总报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在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进行通报。

区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和区仲裁院适时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交流、调研及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促进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组成人员2.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运作规程附件1越秀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组成人员主任:彭少强: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越秀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副主席副主任:谢艳青:区总工会维权工作部部长张仲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陈小萍:区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成员:岳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吕晓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科员符明琴:区总工会职员龙其培:区工商业联合会职员附件2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越秀区人社局、越秀区总工会、越秀区工商联三方协商会议的情况和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制订本规程的任务和目标是为了贯彻好十九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精神,落实好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要求,加强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下称“三方联调中心”)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更加便民高效的开展调解工作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全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一致。

本规程主要分为案前调解流程和立案后调解流程。

三方联合调解中心应参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集体协商、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调停工作。

第四条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室设在区仲裁院、调解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区仲裁院负责,调解室调解员及工作人员由三方联合委派。

第五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书面向三方联调中心申请调解。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条调解以一次调解为原则,双方当事人如确有调解意愿,在开始调解过程中应尽可能明确意向或要求,不能含糊其辞,或一再变更,调解员要尊重当事人意愿,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调解效率。

不能一次调解成功的,如有必要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

第七条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案前调解工作流程第八条当事人申请立案前调解的,应当填写《案前调解申请书》并签名确认。

《案前调解申请书》分个人申请和集体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后,由前台工作人编写“案前调”案号,同时向三方联调中心移交相关材料,并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案前调解申请书》。

第九条确定案前调解的案件,由三方联调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调解情况登记表》,并联系被申请人征求意见。

被申请人愿意调解的,三方联调中心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通知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并将调解员、调解时间、调解室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告知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不同意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并在《调解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情况,申请人要求仲裁立案的,工作人员应为申请人做好指引和协助。

第十条案前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自三方联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调解首选调解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选取其他地点,但要经双方同意。

调解原则上应在工作时间进行,但经调解员和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第十一条案前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方联调中心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将《调解笔录》《调解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等材料一并整理归档:(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或是退出调解的;(三)自联调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四)联调中心认为不宜调解的;(五)存在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形。

第十二条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人员署名。

第十三条案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完毕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主要请求;(三)调解结果;(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案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和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确认。

第十六条申请仲裁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二)提交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和三方联调中心盖章的调解协议;(三)提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调解协议所涉及纠纷属于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和受理范围。

(五)其他符合仲裁机构审查确认的条件。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经审查未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四)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形的;(五)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六)其他不宜做出仲裁确认的情形。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不适宜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可以驳回仲裁确认申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重新申请仲裁确认,也可以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或是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经过仲裁确认的,仲裁机构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三方联调中心实行一案一表一审批制度,每宗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都应当制作《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调解参与人员、调解时间、调解过程和结果、回访情况等。

案前调解结案存档应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情况登记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等材料第三章立案后调解工作流程第二十条立案后,经书记员确认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开始转入案后调解程序。

由书记员将相关申请书等材料传递给三方联调中心调解员,由中心调解员负责调解。

传递过程中保存好交接和流转记录第二十一条立案后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原则上截止开庭前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期限的,由调解中心和区仲裁院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立案后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将《调解笔录》《调解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等材料一并整理归档:(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或是退出调解的;(三)截止开庭前十五个工作日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四)联调中心认为不宜调解的;(五)存在其他无法继续进行调解的情形第二十三条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员应在调解协议署名,然后由书记员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主要请求;(三)调解结果;(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双方在仲裁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完毕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情况记录,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仲裁调解书,相关审批程序参照区仲裁院的调解程序进行。

应包括立案申请书、调解情况登记表、调解笔录和仲裁调解书等材料。

仲裁调解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区仲裁院留存两份,三方联调中心留存一份,调解员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立案后调解的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案前调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选择三方联合调解中心调解的,原则上由三方联调中心的一名轮值调解员进行调解,集体协商争议及群体性、重大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工作人员报请副主任或主任,由其指定调解员或临时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三方联调中心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权限,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三)根据争议事实,争议性质等情况,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耐心开展协助、疏导工作;(四)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应当维护好调解秩序,做好斡旋和辅助作用,防止双方当事人有过激行为,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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