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汽车新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

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160311)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公司各部门依据本细则作好对顾客的宣传、讲解。切实处理各类产品的“三包”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3. 职责 3.1 营销部负责客户投诉意见的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及资料。 3.2 相关部门负责满足客户投诉的能力进行评审。 3.3 必要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并协调客户投诉评审结论。 4. 程序 4.1 “三包”期限的确定 4.1.1 “三包”期限:至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包修、包换、包退期为一年,其中从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9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修理、换货和退货,退货时按购买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同时购买多件产品或组合产品,只以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件产品予以退货,但要按每日0.5%收取折旧费。修理或换货免收修理费及运输费。 4.1.2 从交货之日起计算18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修理:免收维修费,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消费者又不同意调换其它规格型号和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可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可按原购买价格的1%每日收取使用折旧费。 4.2 “三包”的定义 4.2.1 包修:凡属产品质量问题至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均属包修范围。 4.2.2 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更换后的产品的三包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2.3 包退:①在三包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和调换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②且在4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同规格同式样的产品的。③因消费者本身原因要求退货,企业又同意消费者要求,折旧费在原购买价30%内由双方协商决定。 4.3 销售者责任 4.3.1 由销售者送货上门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4.3.2 由消费者自行运输及安装的其过程中发生的损坏。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4 下列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4.4.1 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 4.4.2 非承担三包修理责任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4.4.3 无有效购物凭证,但又属于本公司的产品。 4.4.4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4.4.5 单价产品售价在100元以下的(成套产品以每件平均价格计算)。 4.4.6 特价处理商品。 4.5. 解决争议的办法 4.5.1 销费者因家具质量与本公司三包细则有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4.5.1.1 与龙翔公司售后服务课联系协商解决方案,上报分管副总审批后执行。 4.5.1.2 报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4.5.1.3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汽车三包规定

汽车三包规定

————————————————————————————————作者:————————————————————————————————日期: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标准化杂志社、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毅、柳成洋、巫小波、王琰、曹伶俐、李涵、吴友生、赵宏春、丘建国、宋娟、李菡、王戎、张毅炜、胡建成、潘权尤。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汽车三包 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汽车总成 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3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 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表1:发动机和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总成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活塞、连杆、主轴承、曲轴、轴瓦 气缸盖 凸轮轴、气门 气缸体 机油泵 变速器箱体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77号 为贯彻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我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4日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 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监部门

报送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使用情况。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库,承担全国专家库的管理、技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等汽车三包日常工作。 第二章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条为了落实汽车产品有关经营者义务,鼓励经营者做出并履行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便于消费者查询汽车三包信息,生产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备案如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汽车三包客服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 (二)车型信息。包含车型的公告名称、商品名称和年款、发动机型号和排量、变速器型号、轮胎品牌和型号,以及其他相关配置信息等。 (三)生产者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包含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联系人、三包客服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信息;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车辆

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修订版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产品“三包”规定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公司各部门依据本细则作好对顾客的宣传、讲解。切实处理各类产品的“三包”工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3. 职责 3.1 营销部负责客户投诉意见的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及资料。 3.2 相关部门负责满足客户投诉的能力进行评审。 3.3 必要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并协调客户投诉评审结论。 4. 程序 4.1 “三包”期限的确定 4.1.1 “三包”期限:至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包修、包换、包退期为一年,其中从交货之日起开始计算,9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选择修理、换货和退货,退货时按购买原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同时购买多件产品或组合产品,只以出现质量问题的

单件产品予以退货,但要按每日0.5%收取折旧费。修理或换货免收修理费及运输费。 4.1.2 从交货之日起计算180日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选择修理或换货。修理:免收维修费,换货时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型号,同样式的产品或同等价值的相似产品。消费者又不同意调换其它规格型号和样式的产品而要求退货可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可按原购买价格的1%每日收取使用折旧费。 4.2 “三包”的定义 4.2.1 包修:凡属产品质量问题至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均属包修范围。 4.2.2 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更换后的产品的三包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4.2.3 包退:①在三包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修理和调换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②且在4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同规格同式样的产品的。③因消费者本身原因要求退货,企业又同意消费者要求,折旧费在原购买价30%内由双方协商决定。 4.3 销售者责任 4.3.1 由销售者送货上门及安装的,运输及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销售者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

一、长安牌系列汽车三包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落实长安汽车“亲情、诚信、规范、快捷”的服务理念,确保长安汽车系列产品的社会信誉,维护广大长安汽车用户的利益,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三包规定。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和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 第一章总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简称客户服务部),是长安汽车系列产品三包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包政策的制订和解释,特约服务商保修费用的结算,保修旧件的回收、索赔,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技术培训,特约服务商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及对特约服务商的考核。全国各地的长安汽车特约服务商是直接承办长安汽车保修服务的单位。 (一)三包的定义 1、包修: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确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采取以换件或修复的方式处理,重大问题须报请客户服务部同意以后再处理。换件或修复时按零件、部件、总成执行不同的质量保修期,长安汽车保修期限最长为二年或行驶五万公里(任一条件超出,即超过保修期)。 2、包换:购车15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经修理仍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换车。换车时,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

部鉴定确认。 3、包退:购车7天之内,汽车有严重质量问题(如大梁断裂、车体开焊、制动失效、转向失灵、主减速器及差速器抱死等),且车辆未上牌,用户可以退车。退车由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分销中心经理同意,并经客户服务部鉴定确认后,由经销单位办理退车、退款。 4、用户退、换车辆手续由分销中心或经销单位负责办理,并向用户收取折旧费(折旧费每日按购车车价的0.2%收取)。退换车流程按照长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修程序及手续 1、为了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确保用户享受服务的权力,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在购车后60天或行程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用户须持长安汽车VIP卡、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到特约服务站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建立用户档案,取得保修资格。在此之后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必须进行一次例行保养,以继续享受保修资格。 2、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用户须持行驶证和长安汽车VIP卡到特约服务商处办理保修手续,特约服务商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和保管用户的VIP卡。 (三)维修保养规定 1、免费走合保养 里程和时间规定: 用户自购车之日起(以用户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使用60天或行驶2000±5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必须到长安公司特约服务商处进行免费走合保养,只有进行了免费走合保养的用户,才有资格享受日后的保修服务,时间或里程超出规定的,视为用户自动放弃保修权利。 免费走合保养的内容: (1)收放机磁头清洗

《家用汽车三包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 局令第150号) 2013-01-15 第150号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2年12月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三包规定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原则及有关规定 一、退、换、修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商品质量及“三包”的有关规定处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 (二)根据保证商品退换原则,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凭购物凭证一个月内包退包换(国家有规定的除外);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规定的除外)。 (三)商品退换须有购物凭证,进行换货、退货处理时,应按原始凭证实收价格换货、退货。无销售小票(发票)的一般不准换货、退货。 (四)由于服务过程中销售人员造成的错误,给予退换。 (五)商品退换实行先行负责。对于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由我方先行解决,不得推诿或让消费者找供货方;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厂商承担赔偿责任。 (六)以下七类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 1、标明“处理品”的商品。 2、食品、保健品类(包括烟酒和鲜活产品)。 3、感光材料类(如胶卷、相纸)、图书、音像制品、电池。 4、药品类。 5、涉及人体卫生的商品(化妆品、内衣裤、丝袜、卫生用品等)和洗涤用品。

6、钟表、照相机、金银首饰、工艺品、珠宝玉器、乐器等价值较大的商品。 7、家用电器、微机、固定(移动)电话、家用视听产品、家具、健身器械等有保修服务的商品。 二、修理、更换、退货程序 (一)当顾客要求退换货时,营业员应检查并判断: 1、顾客出示的购物凭证是否有效。 2、查看商品是否影响再次销售。 3、判断所购商品是否在规定的“三包”期内(参见退换货细则)。 (二)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换及修理手续。 1、对于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商品,按保证商品退换原则进行处理。 2、对于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的商品,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免收折旧费,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天数收取折旧费(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后,再予以退换。 3、对于需要修理的商品,视其情况进行免费修理或收费修理,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顾客。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货,应及时与顾客联系,表示歉意。 4、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经两次修理不能恢复商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应予以换货(据情收取折旧费),无货可换应予以退货(据情收取折旧费)。 (三)商品质量争议,可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或者请国家授权的技术监督检测机构鉴定,确定责任,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细则 (一)食品、保健品、药品类 1、食品(包括烟酒)、保健品、药品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要求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DOC

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 作业文件 产品“三包”管理规定(草案) 文件编号:STAR/QW— 版本/状态:A/0 分发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2015年03月15日

1 目的 为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规范“三包”管理流程,达到产品“三包”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效管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世达尔现代农机有限公司国内所售产品(含整机和零件)的“三包”服务工作的管理。 3 定义 “三包”指市场部通过“包修、包换、包退”解决销售出厂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的三种服务方式。 4 职责 4.1 市场部为产品“三包”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和产品“三包”服务所涉及的现场服务、技术支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安排、“三包”服务档案(用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及“三包”费用的管控;负责按规对“三包”旧件返回工作的考核(各代理机构);负责对各代理商产品“三包”服务工作执行情况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考核。 4.2 各代理商负责按规执行产品“三包”服务及“三包”旧件的回收与返回工作,并建立产品“三包”服务记录台账,严控“三包”服务费用。 4.3售后服务科负责产品“三包”服务所需配件资源的储、运组织工作,并规对退回“三包”旧件与制造部、质量科进行实物签认;同时接收并办理“三包”修复件的入库与保管工作。4.4 质量科负责对产品“三包”工作的管理(对内对外)合规性进行监督与审查;负责返回的“三包”旧件状态完整性的检验,对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旧件有权拒检,并联合制造部、技术部、售后服务科对返回的旧件实物提出处置意见;对产品“三包”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纠纷进行责任界定;并按规向供方进行财务直接扣款、更换、返修等索赔工作的管理。 4.5 制造部负责返回“三包”旧件的接收与保管,并按规对退回旧件进行返修处理。 4.6 财务科负责按规进行产品“三包”费用计核与相关科目的帐务处理;对售后服务科“三包”管理台帐编制的合规性进行指导、监督与审核;将产品“三包”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编制报表。 5 内容与要求 5.1 整机“三包”管理 整机“三包”期为1年,具体以《产品买卖合同》为准,如有特殊约定,则按特殊约定执行。整机在“三包”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换货的,按《退机流程》要求执行。5.2 配件“三包”管理 5.2.1 范围与期限

2013最新汽车三包规定

2013年汽车三包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 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家用汽车三包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 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1]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汽车三包和保修的对比

汽车三包和保修的对比 三包保修 统一标准各厂家的自身条款 有明确的处理规范经销商的主观因素较多 用数据说话人为因素 有清晰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模糊 损坏鉴定有专家组无法鉴定和评估 有统一的信息管理没有明确信息管理 能与客户建立统一认识与客户达成共识困难 三包的概念: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队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的政策: 有效期: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何种情况“包修” (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销售商、制造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何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售出后60天或3000公里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灵、燃油泄漏,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更换发动机、变速箱总成两次或同一总成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 包换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何种情况需提供备用车或费用补偿 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超过5日的计费,从第六日算起 奇瑞公司对于符合条件者,直接给予费用补偿 折旧费如何计算 按照规定退货车辆,应减去消费者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扣费;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 证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3-11-18 14:33:58 编者按:2013年7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13)国家标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明确了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和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的要求,为顺利实施汽车三包规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期栏目将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解读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汽车产品”)三包涉及的主要总成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以及三包凭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的相关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三包 repair,replacement and return warranty of automobile <汽车>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活动及责任。

注: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2 总成 assembly <汽车>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 注:总成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等。 2.3 系统 system <汽车>为实现规定功能以达到某一目标而构成的相互关联的集合体或装置。 注:系统主要包括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 3 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3.1 发动机、变速器总成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1所列出的内容。 3.2 汽车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系统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至少包括表2所列出的内容。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作者:————————————————————————————————日期: ?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 书签。 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2018)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现在消费的很多东西,比如电器、手机、汽车等等现在都是有三包服务的。那么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一、汽车三包法退货是如何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草案2012-5-4) 第一条为了保护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科学地处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下简称汽车三包专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汽车三包专家库管理相关办法的制定;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专家遴选、备案登记、管理与使用、复审与退库工作,组织开展专家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汽车三包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三包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验、法律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参加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四)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六)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第五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汽车三包专家申请表》或《汽车三包专家推荐表》;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有关单位颁发的学历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汽车三包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汽车三包专家申请或推荐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汽车三包专家候选人资质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将合格人员资料录入专家库,并向管理中心备案,获取专家聘书编号;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举办汽车三包专家培训,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三)省级质监部门制作并向汽车三包专家颁发聘书。 第八条汽车三包专家信息应当向各级质监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共享。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调解,为参与调解进行技术咨询的专家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条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汽车三包专家库中选取任用相关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将汽车三包专家参与技术咨询的情况在专家库中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 如汽车三包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向上级质监部门申请选取其他地区专家参与争议调解和处理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汽车三包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和技术咨询工作;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解期间,不得擅自接触争议相关方;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汽车三包专家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前3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家用汽车三包知识手册

家用汽车三包法规知识 手册 技术中心质量管理部

2013年6月30日

前言 2013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动国生产企业加快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一种动力。技术中心是产品质量的源头,需要将三包法规设计相关规定作为设计输入,落实到产品设计开发流程中,提升产品适应三包法规的能力,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共分三部分容: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三包法规及其补充规定具体条款; 第二部分对三包法规技术中心相关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三部分列举中心应对三包法规的主要举措。

目录 第一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 ... ... ... .. (1) 第二章、家用汽车三包法规重要条款解读 (19) 第三章、技术中心应对三包法规措施 (28)

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及其补充规定 1、三包法规背景介绍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0号) 于2012年6月27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2012年12月29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

三包件管理规定

三包件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售后三包服务,特制定本三包件管理规定,请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一、职责 销售业务人员负责组织执行三包服务,经领导确认符合实行三包范围的产品,由业务人员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确认维修或更换等三包处理方案,征得客户同意后,执行实施。销售业务员将相关的客户反馈问题书面文件提供给采购人员,下发三包生产/发货通知单,填写三包件登记表及履行三包件返厂。 技术部人员负责对三包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三包件登记表。 采购人员负责签收返厂三包件,根据三包件登记表信息、三包生产/维修通知单完成后续工作。采购人员根据客户反馈问题和技术部门鉴定分析,与供应商沟通协商责任与费用问题,安排维修、采购、索赔或退货,归档与供应商的书面沟通文件,填写三包件登记表。 二、三包件范围 1.满足合同约定的三包服务产品; 2.产品质量问题(除客户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等),使之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的产品; 3.特殊情况,经总经理特批的三包产品。 三、三包件类型 1.维修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需要返厂维修的,报请公司领导同意,下发三包维修通知单,三包件返厂经生产维修合格后,业务员提交发货通知单发至客户。 采购人员:负责签收返厂三包件,根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和三包维修通知单要求,安排三包维修,维修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待发货。 2.更换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需要更换新件的,确定好三包件返厂事宜,报请公司领导同意,下发三包生产通知单,新产品具备发货条件后,由业务员提交发货通知单发至客户。

采购人员:1. 与供应商沟通协商新件的采购、赔偿、费用等问题;2. 对返厂三包件接收签字;3. 对新件办理入库手续,包括免费赔偿的或重新采购的; 4. 对返厂旧件安排下一步的处理,可维修成为合格产品的,检测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无法恢复使用的,写明原因经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确认签字,作报废处理。 3.退货 销售业务员根据现场情况,经沟通确认无法满足现场要求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可办理三包件退厂。 采购人员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商退货,或检验合格的产品办理入库手续。 四、特别说明 1. 销售业务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客户协商约定三包件的返厂进度,可先返厂或新件到现场后再返厂或根据现场进度约定,原则上旧件返厂时间不能超过新件签收后的一个月;对于特殊情况无法返厂的三包件,写明具体原因,报请总经理批准。 2. 涉及到更换返厂的主机、组件等产品,采购人员下发三包拆检通知单,其中可维修合格的主机或组件,由技术部根据车间拆检情况出具三包拆检分解单,用于车间办理领料票和库管销账工作;无法恢复整体使用功能的主机或组件,由车间拆散,列明合格零件清单和实物零件一并交给库管办理入库。 五、处罚规定 业务人员按约定时间逾期未办理三包件返厂且没有及时反馈原因的,每单罚款50元,并由销售主管督促完成返厂工作。因工作疏漏造成旧件丢失或损坏等无法完成返厂的情况,对销售业务人员进行100-300元罚款,主管承担监管责任处罚50-100元。 采购人员一周内未及时签收三包件或签收三包件后一个月内未做相应后续处理的,每单罚款50元,由采购主管督促完成签收及后续处理工作。接收三包件后未及时处理造成三包件丢失或损坏严重的情况,对采购人员进行100-300元罚款,主管承担监管责任处罚50-100元。 六、附件 1.三包件登记表 2.报废申请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