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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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
细则
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7年3月
目录
1.正文 (3)
2.附件1 流程示意图 (12)
3.附件2 各类费用收费标准及工作要求 (13)
4.附件2.1 项目方案深度要求 (17)
5.附件2.2 验收要求 (18)
6.附件2.2 结算送审要求 (20)
正文
为进一步简化村级水务项目实施流程,充分利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严格限额的原则,切实解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实现“群众得利,群众支持,共同参与,速见成效”的目标。
一、政策依据
(一)中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南(修订稿)>的通知》(粤农〔2012〕184号)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中共广州市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纪字〔2013〕33号)
二、参考依据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以奖代补方式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河涌清疏整治项目、村居生活污水末端收集处理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三类:(一)河涌清疏整治项目,只限于内河涌范围。
(二)村居生活污水末端收集处理项目,主要包括进村入户支管铺设、户内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生态塘、生态沟、化粪池改造等)。
(三)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包括排灌渠(河)清淤整治、小水窦、小型涵闸、小电排站、小山(水)塘等水利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注:相邻或同一村(居)同类连续项目不得肢解申报。
四、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应满足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村(居)民的集体利益,反映群众合理需求,并与水务专项规划及村庄规划等上层指导文件不冲突。
(二)项目应以民主议事为前提,以村(居)民自愿为基础,经属地村(居)委按决策程序组织议事并审议同意实
施。
(三)单项项目总投资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单项项目是指符合本细则适用范围,按分类原则划分并已纳入《南沙区水务分级建设实施方案》(穗南区环水[2016]61号)中《镇(街)年度水务项目投资计划》作为其中一项的项目。
五、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是村(居),但允许村(居)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范围内的生产队、经济社或个人具体实施,被委托个人必须是该项目受益的单个农户或居民。
六、工作流程
对于由村(居)委提出建设需求的按附件1的方式一操作,对于由区水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提出任务要求的按附件1的方式二操作。
(一)项目计划申请。项目建设需求由村(居)委提出,也可由自然村或经济社或生产队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由村(居)委组织填报计划。
(二)项目议事及公示。由村(居)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参照“四议两公开”形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会议应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审议意见、表决结果、村(居)民签字等情况。项目通过议事表决后,村(居)委应将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式等内容向村(居)民公示,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项目申报。村(居)委应严格审查项目议事程序的合规性,对上报资料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连同会
议情况、公示结果等材料,书面报属地镇(街)初审。
(四)项目初审。镇(街)收到村(居)委申报材料后开展项目初审,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适用范围、是否正确履行村(居)民民主议事程序以及复核项目建设必要性。镇(街)要实地考察建设项目情况、会议召开情况和表决结果的真实性,了解村(居)民意愿,对议事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初审同意后,镇(街)填报“以奖代补”建设计划表,签署盖章后以正式文件报区水务部门。
(五)项目审核汇总。区水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申报材料汇总,并按照《南沙区水务分级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项目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区水务部门年度预算,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六)方案编制及公示。原则上由镇(街)依法依规选择技术咨询单位,由技术咨询单位协助村(居)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单位资质、方案深度要求详见附件2),项目方案也可直接采用由区水务部门或镇(街)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设方案。对于采用区水务部门编制方案的,方案编制费用纳入对应项目的投资估算中,由镇(街)、区水务部门、编制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编制费用在该项目中列支。方案完成后需将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情况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方案审核。方案公示完成后,由村(居)委上报镇(街)审核,审核重点是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村(居)民要求、估算书有无漏项、项目是否满足本细则规
定的基本条件要求等。
(八)项目施工。镇(街)依法选择监理单位对辖区范围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管,技术咨询单位做好技术支持服务,由村(居)委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可采用以下方式:
1、村(居)民自建。该方式是指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村(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由村(居)委组织村(居)民自行建设的方式。村(居)委应按照经镇(街)审核的方案严格控制实施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不得随意扩大费用。
2、委托施工。该方式是指按照村(居)民意愿,根据当地劳动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将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便于机械化施工的项目,通过村(居)委托施工的方式,委托施工的程序应符合《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沙区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南建[2014]415号)、关于转发《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穗南纪[2013]47号)有关规定(上述文件如有调整,按新政策办理)。
(九)完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村(居)委向镇(街)申请完工验收(验收要求详见附件2)。由技术咨询单位按照项目方案图纸开展复测工作,绘制项目竣工图,验收要求签证工程量、项目现场、竣工图三者一致。
七、项目结算
由技术咨询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结算书,村(居)委协助,结算书编制后送监理单位审核,结算材料和验收材料经向村(居)民公示后上报镇(街),公示内容包括实际发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