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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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审批依据和目的
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
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
(一)可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
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
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
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
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
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
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
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
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四、申报要件
(一)权属单位(或买受人)书面申请;
(二)权属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各1份;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及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项目,应征得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及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属于分摊用地的,需提供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区政府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九)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十)原批准有效的设计文件、图纸(各1份),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各2份)。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申请,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岛外各区,由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二)各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函,供申报单位(或买受人)进行深化设计;
(三)初审不同意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
(四)初审同意的,申报单位(或买受人)依据初审意见函进行深化设计并按基建程序进行报批,核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
(五)权属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各部门同时就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结构安全、市政设施等进行并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六)工作时限要求: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或《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其他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七)有效期要求:《取得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两个月内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相关用地变更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土地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土地用途变更、地价调整事项。
六、有关用地手续与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经批复同意变更的,给予补办剩余年限限制性(自用自营)出让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颁发实施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计收;今后如发生转让,则按照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差价。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厦门市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415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现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申请和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51号文)规定的情形;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有效期内)。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
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三、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建筑物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申请人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及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书;也可通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在“相关下载”或“办事指南”的“地政管理”栏目中下载。
四、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五、审查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查;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