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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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种类有哪些

1、依法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3、约定附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4、约定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5、生效待定的合同。

6、实践生效合同。

7、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生效。

热门城市:泸州律师梧州律师宣城律师大连律师中卫律师大同律师镇江律师铁岭律师河南律师自贡律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同时,为了使合同真正的成立及具有意义需要合同的生效条件。在合同生效时,合同法也将其按情况分为了不同的种类,接下来,网站为您提供合同生效的种类,希望为您合同的成立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分为以下七种情况:

1、依法成立时生效。

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生效。这里要注意应具备“依法”的要件,亦即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一经成立

即生效。多数是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咸立。由该条规定可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只要具备签字、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但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为稳妥起见,往往会约定签字并且盖章合同才成立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在理论上和实务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登记种类主要有:

(1)《担保法》第41条、第78条关于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

(2)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合同需经过相关政府批准才生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规定,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企业可以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办公厅所作的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规定:“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因此,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应根据前述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政府部门审批合同才生效。

(3)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合同,需经财政部或者国资委批准才生效。国发[ 2001) 22号《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减持国有股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该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批准与登记进行了区分。该规定虽明确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但对故意造成未生效的法律后果的救济途径不明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遂成争议。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约定附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关于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是所约定条件的合法性。如果所约定的条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则该条件应认定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使条件未完成,如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未生效情形,则应认定合同生效。

4、约定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5、生效待定的合同。

如《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有效。这类生效待定的合同的特点,在合同的主体要件上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取决于追认者的态度,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一旦追认合同就生效。如果不追认,合同就不生效。以往的合同法理论都把这类合同归结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这种归类是不严密的,因为,追认合同与否属于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

6、实践生效合同。

实践生效合同,在合同法的分类暂且找不到相关法理依据。所谓的实践生效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后合同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7、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生效。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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