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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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

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等。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其中:

①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

②凝析油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

(2)天然气,指专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5)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①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②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

③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具体包括种类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其中,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海盐原盐又包括北方海盐和南方海盐。北方海盐,是指XX、XX、XX、XX、XX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XX、XX、XX、XX、XX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囱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现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具体按照结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1)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X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现规定,冶金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正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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