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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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10月,陈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20xx年5月,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员工每年年终可额外获得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该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于____年6月开始生效实施。____年底,陈某在领工资时发现,自己并没有得到企业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于是,陈某向企业提出补发一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方面表示,陈某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次数及数额,其中并未约定额外支付工资的内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由于企业不同意陈某提出的补发一个月工资的要求,双方产生争议。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做出裁决,企业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补发陈某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引出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内容与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条规定说明,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的责任。但是,劳动法第33条第1款又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一般由工会代表)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应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也将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呢?对此,劳动法第35条做了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可见,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则应当以集体合同为准,这实际上表明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时,集体合同的规定属于最低规定。本案中,陈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在年终额外享受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但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却规定了这样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陈某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
【启示】: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是说,只要二者不一致就应以集体合同为依据。把握二者关系的正确原则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以集体合同的规定为准;如果
劳动合同的相关标准高于集体合同,则约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