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的担保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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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的分类
一、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这是以担保的设定 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法定担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财产上当 然发生的担保,如法定抵押权、留置权等。
约定担保则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以协议的方 式设立的担保,如保证、定金等。
债的担保的分类
二、本担保和反担保。这是以担保设定的目的 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第十九章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含义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 在学理上,债的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
义上讲,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 施,都可以称为债的担保。 但在狭义上,债的担保仅指担保物权、保证和 定金制度。本书即是在狭义上使用债的担保。
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 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是指在本担保 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 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案例
2006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乙银 行要求甲提供担保。在甲的要求下,丙为甲借款提供 了担保,但是要求甲提供反担保措施。在丙与银行签 订了为甲的1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后,甲 与丙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协议,协议中约定甲以其所有 的厂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2007年5月贷款到期, 甲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07年10月,乙银行向法院提 出了诉讼,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问:本案中的三方 的担保关系是怎么样的?应该如何适用?
既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 定。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请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期间届满时保证人 的保证责任消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 效亦中断,而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则保证债务诉讼 时效不会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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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含义和特征 (一)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是人的担保的
最主要表现形式。保证具有一下三方面的含义: 1、保证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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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含义和特征 (二)保证的特征: 1、从属性。保证以担保主债权实现为目的,
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 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 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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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含义和特征 (二)保证的特征 2、相对独立性。保证法律关系是独立于主债
权债务关系之外的单独法律关系,以保证债务 并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主债务的 单独债务。 3、补充性。即指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具有先 诉抗辩权,但是在连带保证中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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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的效力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债权人的权利。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2、保证人的权利。(1)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2)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3)一般保证 人的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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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债务的一致意思的表达方式。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
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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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担保法》第15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 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 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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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
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1、债权人。保证的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
权人。且债权人不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保证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是
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
源自文库 保证
二、保证合同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表示其成立保
债的担保的分类
四、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这是以担保制度 是否为民法典或民事立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所 作的划分。
典型担保是民法典或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的担保。 非典型担保则是指在社会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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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含义和特征 (一)保证的含义。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
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里的 第三人称为保证人,被担保的债务人称为被保 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 合同的债权人。
债的担保的分类
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这是以担保标的为 标准所作的分类。
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 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最典型的表现为保证。
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担 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另 外,金钱担保为物的担保的特殊形式,其主要 方式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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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保证人 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 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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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也称“保证责任范围”、“保
证的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的范 围。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 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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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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