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家管理办法

公司专家管理办法
公司专家管理办法

XXXXX公司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有专长人员的管理,为其提供成长的快速通道,广泛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公司决定成立XXXXX公司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工程技术分委会和经营管理分委会,分别对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中的优秀人才进行选拔与培养,是公司的非专职常设机构。

专家选拔、聘任及管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查、推荐和管理。

专家选拔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符合条件人员可自愿提出申请。

第二章组织机构

一、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

副主任:

成员:由工程技术分委会和经营管理分委会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全面指导公司专家选拔、聘任、使用、考核、退出等各项管理工作;

2、决策委员会管理工作;

3、决定公司一级专家人选。

二、工程技术分委会组织机构

主任:

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技术专家各项管理工作;

2、对工程技术专家推荐选拔人选进行评审,对专家任期内工作进行考核以及解聘审议等;

3、对工程技术二、三级专家的评审结果上报委员会审批。

三、经营管理分委会组织机构

主任:

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经营管理专家各项管理工作;

2、对经营管理专家推荐选拔人选进行评审,对专家任期内工作进行考核以及解聘审议等;

3、对经营管理二、三级专家的评审结果上报委员会审批。

以上人员分别自动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考核委员会,其中参加专家评审或已经成为专家的人员自动取消资格。

四、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成员:劳动人事处和科技处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专家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委员会指示及决策,组织有关会议,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各项任务;

3、向委员会汇报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五、工程技术分委会办公室

主任:

成员:科技处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专家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工程技术分委会要求及指示,组织有关会议,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各项任务;

3、向工程技术分委会汇报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六、经营管理分委会办公室

主任:

成员:劳动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专家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经营管理分委会要求及指示,组织有关会议,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各项任务;

3、向经营管理分委会汇报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委员会组织机构图

第三章适用范围

专家选拔在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中进行。

获得XX公司和XX技术院各级专家荣誉称号的人员直接认定为公司级专家,但不再享受奖励待遇。获得公司各级专家荣誉称号的人员优先推荐参加XXXX公司和XXXX技术院各级专家的申报评审。

第四章专家分类

工程技术专家选拔的专业分三类:送电、变电、综合(综合类指除送电、变电专业外所有与工程技术相关的专业,如土建、机械、通信等)。

经营管理专家选拔的专业分六类:财务、计划、人力资源、物资、企管、政工。

申报专家的人员,每次只能申报一类。

第五章专家级别及聘任年限

公司专家选拔分三个级别:

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

以上专家聘期均为两年。

第六章专家的数量

专家每两年选拔一届,每届选拔专家名额为工程技术一级专家11人,二级专家17人,三级专家28人(分别约占工程技术人员的2%、3%、5%)。经营管理一级专家7人,二级专家11人,三级专家18人(分别约占经营管理人员的2%、3%、5%)。

因申报人资格不够,未通过评审,允许空额。

已取得XXXX公司或XXXX技术院各级专家荣誉称号而直接认定为公司一级专家的人员不占此名额。

第七章专家的选聘程序

专家选拔由“专家评委会”操作具体工作,行使评审职责,审议讨论申报人材料并投票表决,详细流程见下图:

第八章申

报条件

工程技术类:

一、申报一级专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达到中级;

2、有五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曾担任过项目总工或同级及以上技术职务(机关处室人员需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专业工作),或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聘任使用。

二、申报二级专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达到中级,如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中级,其工作岗位必须为专业组长或同级及以上的人员(机关处室人员需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专业工作);

2、有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三、申报三级专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达到初级;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有两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经营管理类

一、申报一级专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达到中级;

2、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曾担任过相关专业负责人(机关处室人员需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专业工作);

3、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聘任使用。

二、申报二级专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达到中级,如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中级,其工作岗位必须为专业组长或同级及以上的人员(机关处室人员需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专业工作);

2、有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三、申报三级专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达到初级;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有两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在申报过程中,如申报者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取消下届专家的申报资格。

第九章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认真审阅及评议各单位推荐的申报者材料,最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二为通过。如通过人数超过规定人数,则按照得票数排名取靠前者;如得票排名相同,则对排名相同人员进行第二轮投票,直至分出先后。

评审和投票过程要先从“一级专家”开始,投票未通过但同意降级评审的申请者随同申报“二级专家”的人员参加“二级专家”选拔,投票未通过但同意降级评审,并且符合三级专家申报条件的申请者随同申报“三级专家”的人员参加“三级专家”的选拔。

第十章专家的职责

一、工程技术专家职责

1、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工作,积极探索新的施工生产技术,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积极组织推动本专业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作,向科学要效益,促进电力施工生产技术及工艺的进步;

2、坚持技术理论学习,更新知识,以适应科技工作的需要,积极参加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技能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积

极培养技能人才,促进电力施工生产技术队伍建设。

3、参加本单位、部门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贯彻实施公司技术管理制度;督促有关部门的技术管理工作,并逐步改进和充实管理制度,促进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4、参加本单位、部门所属施工项目总体方案的制定和施工技术的控制工作,参加或组织重要项目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对重要的施工技术措施参与讨论审批,牵头解决工程施工中重要的技术问题,特殊项目的施工方案技术资料编写、审核及技术培训工作,并指导实施;

5、积极推行现代管理技术,促进施工和技术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技术进步,不断地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水平;

6、努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参加QC质量活动。

7、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技能攻关活动,对公司重大技能项目提出可行性分析;

8、深入施工生产现场,对施工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难题、质量缺陷、运行故障等,提出技术分析和解决措施,并积极指导组织实施;

9、完成公司指定的技术任务和日常业务工作。

二、经营管理专家职责

1、坚持理论学习,更新知识,以适应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积极培养专业人才,在本专业起主导及引领作用。

2、协助本单位、部门制定经营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政策,

3、参加本单位、部门的经营管理会议,针对发展和决策提出建议。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跟踪制度、政策实施效果,做好总结、改进、提高等工作。

5、积极推行现代管理知识,促进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管理进步;

6、完成公司指定的任务和日常业务工作,为公司管理献计献策。

第十一章专家的工作目标

专家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知识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并认真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一、工程技术专家工作目标

1、一级专家:

①完成一项以上科技成果,并获得公司级以上的荣誉;

②发表一篇以上专业技术论文;

③完成委员会交给的科技项目开发任务;

④必须传、帮、带1名及以上年轻技术人员,并有所成绩;

⑤完成两项以上重大施工方案或攻关项目;

⑥对公司的技术发展、开发、研究提出有一条以上合理化建议。

2、二级专家:

①完成一项以上科技成果,并获得公司级荣誉;

②发表一篇以上专业技术论文;

③完成委员会交给的科技项目开发任务;

④必须传、帮、带1名年轻技术人员,并有所成绩;

⑤完成一项以上重大施工方案或攻关项目;

⑥对公司的技术发展、开发、研究提出有一条以上合理化建议。

3、三级专家:

①发表一篇以上专业技术论文;

②完成委员会交给的科技项目开发任务;

③完成一项以上重大施工方案或攻关项目;

④对公司的技术发展、开发、研究提出有一条以上合理化建议。

二、经营管理专家工作目标

1、一级专家:

①发表一篇以上专业技术论文;

②完成委员会交给的管理项目开发任务;

③必须传、帮、带1名及以上年轻专业人员,并有所成绩;

④对公司的管理发展、开发、研究提出有一条以上合理化建议。

2、二级专家:

①发表一篇以上专业技术论文;

②完成委员会交给的管理项目开发任务;

③必须传、帮、带1名年轻专业人员,并有所成绩;

④对公司的管理发展、开发、研究提出有一条以上合理化建议。

3、三级专家:

①发表一篇以上专业技术论文;

②完成委员会交给的管理项目开发任务;

③对公司的管理发展、开发、研究提出有一条以上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章专家的考核

专家考核委员会负责对专家的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主要对专家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履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家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根据结果给予奖励。专家在任期内只要出现一次考核结果不合格,取消其下一届专家评审资格。

第十三章专家的解聘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解聘其专家资格:

一、工程技术专家

1、触犯国家法律,有危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2、发生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人。

3、在施工生产中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4、担任专家期间未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5、聘任期满。

6、工作关系脱离XXXXX公司。

7、退休。

二、经营管理专家

1、触犯国家法律,有危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2、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4、担任专家期间未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5、聘任期满。

6、工作关系脱离XXXXX公司。

7、退休。

第十四章奖励和激励机制

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奖励专家在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勉励专家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委员会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级专家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本办法解释权归委员会。

附件一:

XXXXX公司技术专家评审申报表评审年度:

请将各项成果、发表论文复印件附后

XXXXX公司经营管理专家评审申报表评审年度:

请将各项成果、发表论文复印件附后

附件二:

申报材料清单1.专家评审申报表;

2.职称证书复印件;

3.获奖证书复印件;

4.发表论文或技术报告等。

以上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一式两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招标评审行为,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使用及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活动的人员。招标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库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建设、为招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统一建库、随机抽取、动态维护,实现资源共享。 .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培训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和信息维护; (三)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使用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承担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

公司专家管理制度(试行)-2(2)

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 专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既保障技术专家有效开展工作,又切实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依据金隅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专家的选拔、聘用、抽取及使用、激励与约束,规范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职能部门及各企业均应按本制度规定,配合公司完成专家库的组建工作。 第四条公司专家由管理范围内相关专业人员或外聘专家组成,原则上以选拔公司及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为主,适当外聘专家作为补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为便于统筹管理公司不同业务板块的专家,组建专家管理委员会。专家管理委员会由设在技术质量部的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职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专家的选拔(推荐)、审定、发布; 2.负责组建、更新专家库; 1/ 6

3.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指导活动的实施、跟踪、评价。 第六条专家管理办公室应了解国内外相关先进技术和发展动向、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全面掌握公司和企业技术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专家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政策要求,并结合公司中长期规划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在保持技术领先的前提下,协助公司制订产业相关标准、政策、管理规定; (二)深入开展技术研究和项目开发调研,为公司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科技攻关提供技术支持,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中; (三)为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问题,帮助其在生产、质量、设备、能源、环境等方面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评价,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推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在公司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技术质量评价、基础管理评价、招议标评标等工作,协助企业提高关键岗位人员技能和基础管理水平。 第八条专家管理办公室依据工作计划和企业提出的专业技术需求,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适宜的专家,组成项 2/ 6

XXXX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GZ/HT 012-2015 施行日期: 2015-04-21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中油建〔2015〕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保障公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集团公司颁发的《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部经营证照的年审和登记事项的变更,新设分支机构的设立(报批、注册)和注销及相关证照的申办、年审和变更等,现有分支机构相关证照的申办、年审、变更和分支机构的注销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国内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海外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办事处(以下统称公司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 第三条合同条法处是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和部门职责,负责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的规范化管理。 - 1 -

第四条在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过程中,公司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协助合同条法处共同完成所需承办事项,保证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单位,以及公司所有与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相关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合同条法处负责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公司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规定; (二)负责办理公司总部相关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证照的申办、变更、注销等; (三)负责办理公司国内和海外新设分支机构在当地的原始注册; (四)协助公司各分支机构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事项; (五)负责建立公司各分支机构台账和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证照台账; (六)本部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负责以下工商登记和证照管理事项: - 2 -

某某集团专家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人才队伍和梯队建设,有效解决日常工作中专业、经营管理难题,提升项目投资等专项工作的决策准确性,推进公司知识管理工作,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降低评标风险,形成全集团范围内人力资源共享机制,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包括公司各产业板块专业技术专家、技能操作专家、经营管理专家。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三个层次。 第三条专家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通过评定方式产生。每年专家评定名额根据我公司经营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子公司、职能部室、共享服 务中心及公司化运营单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专家管理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成员:由专业技术、技能操作分委会和经营管理分委会 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全面指导公司专家选拔、聘任、使用、考核、退出等 各项管理工作; 2、决策委员会管理工作; 3、决定公司一级专家人选。 第七条专业技术、技能操作分委会 主任: 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专家各项管理工作; 2、对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专家推荐选拔人选进行评审, 对专家任期内工作进行考核以及解聘审议等; 3、对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二、三级专家的评审结果上报 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经营管理分委会 主任: 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经营管理专家各项管理工作; 2、对经营管理专家推荐选拔人选进行评审,对专家任期 内工作进行考核以及解聘审议等; 3、对经营管理二、三级专家的评审结果上报委员会审批。

XX集团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

XX集团有限公司 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高速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的发展战略,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矿业及能源、法律咨询、财务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业务顾问,并成立外聘专家顾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以促进集团公司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专家顾问管理,确保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顾问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顾问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顾问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技术招标管理室,负责组织专家顾问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 (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 (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项目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顾问开展工作。 第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聘请专家顾问。选聘的专家顾问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顾问选聘管理 第七条专家顾问选聘条件

注册证书管理办法

注册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员工注册职业资格、中高级职称、现场管理岗位证书等管理,维持我司资质管理,发展工程业务开展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注册职业资格、中高级职称、岗位证书等执业证的员工,以及符合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全部执业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管理 第四条考试报名、购书、培训费用员工先自行支付,通过者公司予以报销,报销费认定为企业提供的培训,员工需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自行离职,按劳动法规定需向企业偿还培训费用。 第五条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注册。 第三章证书、执业印章保管与使用 第六条公司在职员工取得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师、安全员等执业证统一由公司综合部负责保管。 执业印章在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后交本人保管,以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施工管理用印,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归还公司综合部统一保管。

第七条各项目因投标、办理注册、履约检查等原因需使用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时,一律到公司办理借用手续,公司综合部对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师、安全员等执业证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领取人必须履行有关使用手续。 第八条借用项目必须妥善保管所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注册建造师本人。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完毕后,要按期归还公司综合部,并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第九条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中高级职称工程师、安全员等执业证调出公司,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通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公司注册者,第一专业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第二专业以上每专业元。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通过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并在公司注册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通过高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并在公司注册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通过安全员证书并在公司注册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通过其他工程执业证书并在公司注册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一级注册建造师、高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公司员工二级注册建造师、中级职称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公司员工其他工程类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随员工工资发放。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5则范文》

《集团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5则范文》 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专家库的定义。专家库是由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银行部发起建立的,通过与各领域专家的合作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二条专家库设立的宗旨。专家库的宗旨是为公司的投资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第三条专家库的功能。公司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家库与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等领域的专家建立交流平台。利用专家库的查询和索引功能可以找到能够帮助业务人员更好的完成业务的相关领域专家,确保公司业务的高质量;同时通过与专家的接触可以进一步开拓公司业务,了解专家的需求,利用公司资源对专家个人和所在机构进行服务。实现公司与专家之间的互动,更加有效的整合资源。 二、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专家的分类。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为科技、管理、金融和市场四大主类,在各主类中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向纵深发展。 第五条第六条专家的来源。专家可来源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选择专家的原则。专家应在不同的侧面,如:市场、技术、金融、管理等方面具有成功的实际操作经验和相应的理论基础。

三、专家库的管理 第七条专家库管理方式。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通过填写和汇总专家交流纪录,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价,对专家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权限。专家库仅限公司员工通过公司局域网进行浏览,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专家库的管理权限。专家库由投资管理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专家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专家信息并将其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填写的专家交流纪录,对专家进行评级,为业务人员 选择专家提供依据。根据专家的紧密程度,在元旦或专家生日等重要日期给专家发贺卡或以其他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情感交流。 四、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专家的选择。公司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专家咨询与帮助时,可以从公司专家库现有的专家队伍中进行选择。如果库内专家不能满足业务要求,业务人员可以在外界选择合适的专家,并将该专家的相关资料交公司专家库管理人员登记录入。 第十一条与专家的交流。交流前:业务人员与专家交流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在交流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写出书面的交流提纲,内容包括需要专家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向专家了解的相关情况。交流中:业务人员代表公司与专家接触时,代表了公司形象,在交流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着装和谈吐,同时做详细的文字记录,力求在解决问题的同

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总裁事务部。公司各部门在总裁事务部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三)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与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得经营与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就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与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得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得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得业务素质与良好得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得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 (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就是所在领域得资深专家,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与威望;?(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得监督管理。 第三章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外聘专家得主要职责如下:?本着科学、客观、中立得原则,参与公司组织得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得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 第六条外聘专家得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得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得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 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公司得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得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得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得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 (六)可协助公司承接或依托公司资源承接业务,进行项目开发管理; (七)利用本人社会威望与资源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八)协助公司领导开展其她临时性任务、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外聘专家在接受公司聘任时,享有以下权利:?(一)承担公司相关业务板块得工作;?(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在经营、管理与对外活动得情况; (三)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四)参加公司召开得有关会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牵涉到公司法上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下文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 (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 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 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 (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 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02-20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

公司专家管理制度流程(试行) 2(2)

精心整理 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 专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冀东砂石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 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专家的选拔(推荐)、审定、发布; 2.负责组建、更新专家库; 3.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指导活动的实施、跟踪、评价。

第六条专家管理办公室应了解国内外相关先进技术和发展动向、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状况,全面掌握公司和企业技术需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专家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平。 第八条专家管理办公室依据工作计划和企业提出的专业技术需求,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适宜的专家,组成项目工作组。技术活动结束后,项目工作组整理活动内容和成果,形成书面材料,报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企业在接受指导后,应根据项目工作组意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并尽快落实。 第十条专家管理办公室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在阶段性取得成效后,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价,必要时,根据上次指导活动情况进行完善和补充。 源。 (三)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以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五)在公司职能部门或企业内担任所属专业主管及以上职务,并且具有中级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 (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所属专业6年以上,中专学历人员从事所属专业10年以上; 宽。 专家的确定,应于专业技术指导活动前3个工作日进行。专家名单一经抽取,经办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到位。如有回避要求或缺席的,经办人应及时汇报专家管理办公室,并请示、组织对缺额的专家进行补充抽签确认。 第十八条专家管理办公室应对专家的抽取过程,以及最终确定的专家名单进行书面记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选

附件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化管控和专业化运营的发展需求,突出培养高层次创新 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统筹推进集团公司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 断提高人才比较优势,整合人才资源,为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提 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有关人才工作指导意见和集团公司人 才强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集团公司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蓄水池”,是服务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 要措施,是培养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资源。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是对“112人才工程”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对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理念和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业引领,突出能力。 专家库建设强调专家的专业水平及实际经验,注重专家在业 内的知名度和公认度,以及在各专业领域的影响力。 (二)以用为本,价值创造。

专家库建设旨在整合人才资源,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 更好地服务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各类业务,不断优化各项生产 技术指标,提高效益,创造价值。 (三)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专家库建设按管理层级和专业类别设计,任期内根据专家的 岗位、业绩等变化情况,对专家库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的动态管理。 (四)标准统一,量化评价。 专家库建设采用量化手段,统一设臵各级各类专家的积分标 准,重业绩贡献和创新创效,通过积分排序,体现选拔过程的客 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级企业。专家库建设涉及的人员为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不含集团公司总师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专家库体系 第六条专家库按照三级三类体系设计,即按照企业层级分为集团公司级、二级企业级、基层企业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内按 照员工岗位又分为企业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生产技能类三个类 别(各级企业员工对应的三级三类专家见附表1)。 第七条专家库的专业设臵根据企业层级的不同确定,同一专业涉及的专业等级情况根据岗位类别和专业特点有所不同(三级

规章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通技招字…2009?154号 关于发布《公司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为满足公司资质维护和开展业务活动聘用专家工作的需要,健全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公司企业管理发展部和集团风险管控与信息总部联合开发了可 实现网上专家随机抽取、分类查询和信息管理功能的“公司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并制定了《公司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2.《公司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所涉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3.专家入库的条件; 4.专家推荐控制流程; 5.专家抽取流程; 6.专家聘用管理。 本办法经公司领导批准,现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公司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抄送:存档(1)

公司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为满足公司资质维护和开展业务活动聘用专家工作的需要,公司建立自己的专家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推荐合格专家,为规范上述活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评标、标书审核、咨询等专家的推荐、选择、聘用,以及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使用等活动。 3岗位职责 3.1主管业务员负责办理专家推荐,按规定程序办理专家推荐、信息和证件收集、评审、选取、联络、专家费支付、评价、记录归档等工作。 3.2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对本部门推荐的拟进入公司专家库的专家和业务活动拟聘用的、非指定网站抽取的专家进行资格评审。 3.3企发部负责公司专家库的建立、维护、抽取与管理工作;协助业务部门联系外部专家库的管理者,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公司业务门推荐合格的专家。 3.4财务部负责专家费的报销和专家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4专家入库条件 4.1推荐进入公司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

专家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A 专家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 文件编号:QG/SDXS 472-201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家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油人劳字〔2007〕24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 3.1 管理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由公司聘任的拔尖管理人才。 3.2 专业线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专家库的人员。 3.3 外聘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外聘专家库的人员。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12-01修订2013-01-01实施

4 重要风险 4.1 未履行审批程序聘任管理专家。 4.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 5 职责 5.1 人事处是公司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1.1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体系。 5.1.2 负责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1.3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基础信息和档案。 5.1.4 负责管理专家选拔、聘用、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的评选和确认。 5.1.5 负责组织管理专家在公司层面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5.2 专业线处室负责本专业线专家人选的拟定;负责指导本专业线专家开展工作;负责本专业线外聘专家需求计划的制定及人选的推荐。 5.3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家推荐工作,协助管理本单位的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专家库并完善基础信息和档案。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总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一支掌握先进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具有丰富管理实践经验与研究能力的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2 管理原则 6.2.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6.2.2 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51号 【发布日期】2005.12.18 【实施日期】1994.07.01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公司登记管理【唯一标志】66585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062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2005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2005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3篇部门规章77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274篇案例4 篇裁判文书262篇相关论文88篇实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裁判文书13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20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10篇裁判文书16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二章登记管辖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工商注册管理细则

工商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工商注册有序进行,规范工商注册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管理包括公司、下属公司、分公司、个体工商的注册申请及注册成功后的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工商注册管理采用总裁办公室、人力行政部事务管理科、各运营部工商注册三级管理体系,各部门/科室主要职责如下: 1、总裁办公室:知识产权科负责公司所有工商注册的审核、协调、监控。负责审核申请注册公司/分公司/个体工商的申请资料,最终确认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份分配等相关事;协调各部门工作;监控工商注册的办理进度,抽查年检等相关情况;境外工商注册的办理、维护。档案科负责所有工商证照原件的保管与借阅。 2、人力行政部事务管理科: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所有工商注册的管理与监控。负责全面办理深圳范围内公司/分公司/个体工商注册、年检等事务。指导、协助、监督运营中心各分支机构办理公司/分公司/个体工商注册、年检等事务。 3、各运营部:本运营部工商注册、年检事务的办理与监控。 第二章工商注册的申请部门及申请方式 第四条各运营部根据经营需要需成立公司/分公司/个体工商的,填写《工作申报表》,注明成立原因、地址、预备注册的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由分管运营中心副总裁审核后,呈报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并抄送人力行政部事务管理科和财务部。 第五条总裁办公室根据战略规划,需成立公司/分公司/个体工商的,填写《工作申报表》,报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根据具体事务抄送人力行政部事务管理科和财务部。 第三章工商注册事务的办理 第六条在中国大陆的工商注册流程如下: (1)事务管理科接到申请部门抄送的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签批的《工作申报表》后,属深圳范围内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着手办理工商注册事务。属各运营部的,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运营部尽快办理,同时指导、协调分支机构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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